DB3201/T 1110-2022 智慧灯杆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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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 1110-2022 智慧灯杆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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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性能应符合YD/T5186的相关规定。 5.3.5.2选点时,应选择在不影响公共交通、不影响环境美观、不易受水淹灌地区,应符合GB50217 的相关规定。 5.3.5.3应安装门禁设备,箱门开关时触发开关门报警,并上传报警信息到信息平台。 5.3.5.4应配置温控系统,应能承受风、雨、雪、冰電、地震、沙尘、太阳辐射、空气污染等外部环 境及气候的变化。 5.3.5.5内部应为各类设备、线缆预留合理空间,并提供供电、供网、接地、布线、设备管理、电源 管理、后备电源等功能。 5.3.5.6内部应设置若干功能区,机柜内设备应根据各自安装要求和权属关系分层、分区、分舱布置: 避免机柜内设备间的相互干扰。 5.3.5.7内部应为设备安装、线缆终端、盘绕和日常维护操作预留适度空间。 5.3.5.8应根据杆体设备舱所安装设备发热量和散热方式的不同,设计不同的风道和风量,确保杆体 设备舱各处温度均匀。 5.3.5.9内部应设置独立走线区域,强电、弱电应分区走线,所有线缆固定件设置应合理、充分、方 便操作。 5.3.5.10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螺钉标准5.3.6.1智慧灯杆宜采用有线(光纤传输、以太网络传输、电力载波等)和无线方式进行网络传输。 5.3.6.2在管道资源充足区域宜采用树型、星型、Mesh型连接方式;在管道资源较少区域宜采用环形、 链型连接方式:在无多余管道资源区域宜采用无线、电力载波连接方式。
5.3.6.3有线传输满足如下要求。
宜采用光纤传输或电信号传输的方式,并应符合GB/Z20177的相关规定, 采用光纤传输时,满足以下要求: 应为后期扩展设备预留足够的光纤芯数; 公安和交警的监控传输宜采用独立的传输,进行物理隔离。 采用电信号传输时,满足以下要求: 应满足电信号传输距离限制要求: 应有电信号接口防雷措施: 网线规格不宜低于超五类网线。
5.3.6.4无线传输满足如下要求:
应满足无线网络频率使用的规划和基本要求,合理规划,避免频率干扰; 宜采用授权频谱,并应符合现行无线电管理的标准要求; 宜采用微波、Relay回传等技术实现设备数据回传; 带宽需求不大的站点,宜增加无线Mesh自组网,部署成本低网络稳定,
5. 4. 1智慧照明灯具
5.4.1.1应选用LED等高效节能光源。 5.4.1.2效能应符合GB37478的相关要求。 5.4.1.3照明技术指标应满足GB/T31832的相关要求
5.4.1.1应选用LED等高效节能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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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视频监控设备
5.4.4.1应支持HTTP、TCP、UDP、ARP、RTSP、RTP、NTP、SMTP、FTP、DHCP、DNS、DDNS、QoS、UPnP、 组播等标准协议。视频监控设备应支持GB/T28181标准传输控制协议。 5.4.4.2应满足MAC地址绑定、HTTPS加密、网络访问控制、用户名密码授权等安全要求 5.4.4.3应满足实时监控、视频图像字符0SD叠加、录像存储、远程管理控制、数据共享等功能,宜 具备查询定位功能。智慧灯杆网络接口应满足至少两路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的传输带宽要求。 5.4.4.4宜支持前端SD卡本地录像存储,宜预留可扩展的拾音器接口。 5.4.4.5清晰度满足以下要求: 高空瞭望类视频监控设备宜挂载安装在智慧灯杆10m以上的顶部区域,宜选用高清球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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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WLAN 设备
5.4.6环境与气象监测设备
6.1应支持数据采集、远程管控、状态监测、查询定位等功能。 6.2宜采用“多合一”形式的环境与气象监测设备,将需要监测的环境因子采集模块进行整合
5.4.6.1应支持数据采集、远程管控、状态监测、查询定位等功能。
5. 4.7 信息发布屏
表1推荐挂载高度及配置
7.7可实现远程开机、远程关机、定时开关机开关屏设置、远程重启、远程节目停止、暂停、 能、远程控制设备音量大小、远程清除设备播放素材及播表,服务器地址修改,终端名称自定义 终端参数远程设置等功能。
5.4.8V2X路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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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10 一键呼叫
5.4.11电动汽车充电桩
5.4.11.1壳体应坚固,结构上应防止手轻易触及带电部分。 5.4.11.2 应为独立式结构,方便检修和更换。 5.4.11.3 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提供必要设施起吊、运输、存放和安装设备,提供安装螺栓孔 5.4.11.4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 5.4.11.5 应满足散热的要求,充电桩应有良好的防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 5.4.11.6桩体底部宜内嵌安装在高于地面不小于1m的灯杆里,桩体宽度宜小于100mm。
4.12.1安全应满足如
4.12.1 提供唯一身份识别码; 支持存储系统敏感度较高的数据信息; 支持数据加密通信; 一提供安全可靠的固件更新机制。 4.12.2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一宜支持ModbuS、UDP/TCP协议、OPC、MQTT、HTTP等协议; 宜支持运行状态上报; 宜具备数据缓存功能; 宜支持POE供电,具备断网自适应性; 宜支持软、硬件恢复出厂设置; 可支持扩展GPS/北斗定位功能,预留外接GPS/北斗天线接口; 可满足RS485/RS232接口、网口、光纤接口、USB等各类接口的接入; 一可支持挂壁式安装、DIN导轨式安装或其它内置安装方式。 4.12.3宜集成光端机、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功能。 4.12.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17626.4的相关规定
5.4.12.2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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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1应具备远程开启功能,可通过软件平台进行远程开启。 5.4.13.2 应具备杆门开关状态监测功能,应具备非法开启监测告警功能 5.4.13.3 应配备机械备用钥匙,用于紧急情况的智能门锁开启。 5.4.13.4应具备完善的用户授权机制, 5.4.13.5车 软件平台应具备数据统计功能。 5.4.13.6应具有防盗措施。
5.4.14.1应能提供多路高精度12V、24V、48V直流输出,多路高精度12V、24V、48 交流输出。
5.4.14.2应能提供统一的用电计量采集。 5.4.14.3应能提供统一的前端雷击浪涌保护。 5.4.14.4应能为各分路提供过压、欠压、过负荷、短路、剩余电流保护,单个设备故障不应影响线路 及其它分路设备供电, 5.4.14.5应能提供统一的设备供电远程控制管理,可对各分路进行独立控制和策略配置
5.6.1智慧灯杆及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智慧灯杆的供电负荷等级一般为三级; 若智慧灯杆所带负荷对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较大时,需要依据影响及损失大小确定负荷等级 5.6.2智慧灯杆挂载设施用电应满足GB/T19826的规定。 5.6.3智慧灯杆设备及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电压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及接地故障保 护,并应符合GB51348、GB5005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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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智慧灯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50057、GB50689、CJJ45、YD/T2324的相关规定。 5.7.2智慧灯杆的杆体及构件、设备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 5.7.3杆体、悬臂、底座等所有裸露金属部件与接地装置之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7.4智慧灯杆杆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满足最小接地电阻要求。 5.7.5智慧灯杆宜配置浪涌保护装置,智慧灯杆就地配电箱处应设置第一级SPD,浪涌保护装置应按 B/T18802.12的规定选择和设置。 5.7.6智慧灯杆设置接闪装置时,接闪装置应与引下线可靠连接成电气闭合通路。金属灯杆应与接闪 装置可靠焊接,且所有金属部件应做等电位联结,应与接地装置可靠焊接,并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 规定。
5.8.1智慧灯杆系统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50054及GB/T13955的相关规定。 5.8.2智慧灯杆供电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 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被保护设备和场所的需要设置,形成由总保护、中级保护、末端保护组成二级或 三级保护。 5.8.3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应在电源端、负荷群首段或线路末端安装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8.4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和防护等级应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漏电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漏电保护器。
二级保护。 5.8.3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应在电源端、负荷群首段或线路末端安装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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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智慧灯杆建设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1.2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并结合现场勘查记录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落实项目组成员。 6.1.3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与技术研发单位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应包括 智慧灯杆设备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要求和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个事项。技术交底的内容 应单独形成交底文件并归档
6.1.3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与技术研发单位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应包括 智慧灯杆设备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要求和施工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个事项。技术交底的内容 应单独形成交底文件并归档。 6.1.4现有照明设施进行的智慧灯杆改建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施工过程导致道路照明功能暂停时,架设临时道路照明设施; b 智慧灯杆施工在确认断电后进行: c 施工安装过程中有专人安全监护,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及施工规范; d 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3.1.5进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 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6.1.6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 证认定后实施, 6.1.7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试运行和变更设计等相关记录。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移交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有效防护。 3.1.8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文明施工教育。进入施工场所应戴安全帽。 6.1.9 设备安装结束试运行前应检查设备排除短路隐惠,设备内不应残留金属线,螺钉、工具等。 6.1.10 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作业场地、施工临时用电等均符合施工安全作业要求。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施工符合 相应防爆规范的要求; b)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的情况均符合施工要求; c 与项目相关的已施工的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及预理件等均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器材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5.2.1同一道路、广场、桥梁等的智慧灯杆与常规灯杆,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 可应保持一致。 5.2.2智慧灯杆不宜进行现场焊接工作,如确需进行现场焊接,所有现场的焊缝应按一级焊缝要求进 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对焊缝进行防腐处理。 .2.3查验智慧灯杆杆体的材质、规格、焊缝质量、防腐涂层厚度、接地电阻的检测报告。检测对象 以智慧灯杆或被检装置为计数单位,最小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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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检验批最小检测抽样数量
杆上挂载设备各专业中对杆体的最高安全性要求为检验依据, 6.2.5安装使用的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相关规定。 6.2.6各种螺栓紧固,宜加垫片和防松装置。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最多不宜超过 5个螺距。
6.2.7柱脚法兰与基础间的空隙在安装校正后应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
6. 3. 1一般要求
管道、检修并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应核对地下 营线图纸,对施工范围内理设于地下的给列 气、电力、运营商通信电缆等方面地下管线进行探明普查。
6.3.2保护管(槽)施工要求
6.3.2.1保护管(槽)的敷设应符合GB50311、GB50057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3.2.2保护管(槽)敷设应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实施,应与路基施工同步进行。敷设位置应避开易 使管道损伤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选择专用线缆或增加相应防护措施。 6.3.2.3暗埋保护管宜采用聚乙烯管,保护管应无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无毛 刺。 6.3.2.4明装保护线槽宜采用金属材质,线槽平整应无扭曲变形、内壁无毛刺,接缝处紧密平直。 6.3.2.5金属电缆线槽间及其支架全长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应少于2处。线槽间
硬质塑料管连接宜采用插接的方式。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倍~1.8倍,在插接面上应 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金属保护管宜采用套管连接的方式。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小于导管外径的 2.2倍: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型并做防腐处理
.3.3检修并施工要求
符合GB/T23858、GB51348的相关规定,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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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设置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纸。 6.3.3.3井盖宜采用非金属材质;采用金属材质井盖时,应在线缆与井盖间设置绝缘措施。 6.3.3.4内部宜设置强弱电隔板,井盖上应标记智慧灯杆专用标志。 6.3.3.5进出线孔应进行密封处理,防止水汽和小动物进入,封堵材料宜采用阻燃材料。 6.3.3.6保护管宜伸出检修井壁30mm~50mm,有多根电缆管时,管口应排列整齐,不应有上翘下坠 现象。 6.3.3.7靠近道路的检修井应采取排水措施,防止雨水的流入。排水措施可采用集水坑渗透式排水, 部分汛期淹水严重路段应增设排水管排水。 6.3.3.8检修井设置于地下水位较高处应采取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渗漏。 6.3.3.9接线检修井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门口、与其他管线交叉处。
6.3.4预埋基础施工要求
6.3.4.4基础及支撑面满足以下规定
安装前应查验钢筋预理螺栓验收记录,螺栓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采用C25等级及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管道应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过基 础平面30mm~50mm,管道穿线之前应将管口封堵; 柱脚底板(法兰)与基础间如预留调整空隙,在安装校正后应使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密 实; 在智慧灯杆施工安装前,露出基础顶面的锚栓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护,防止螺栓锈蚀与 损伤。
6.3.5线缆敷设施工要求
3.3.5.1线缆敷设应符合CJJ89的相关规定。线缆敷设工艺应符合施工图的设计要求。 6.3.5.2线缆在敷设前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及导通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GB50150的要求。 5.3.5.3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导线接头应在接 线盒内煜接或用端子连接。导线在保护管及检修井中符合以下要求,
6.3.5.1线缆敷设应符合CJJ89的相关规定。线缆敷设工艺应符合施工图的设计要求。
3.5.3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导线接头应在接 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导线在保护管及检修井中符合以下要求: 电缆在保护管中不应有接头,保护管外的电缆连接宜使用线束接插件方式可靠快速延长电缆 电缆接头在智慧灯杆杆体与杆体设备舱内对接时,电缆两端预留量宜不小于2m,电缆接头部 分应牢固可靠、防水绝缘、不易暴露; 新建智慧灯杆杆体底部至杆体各设备的线缆应在杆体内部布放,不应在杆体外捆绑线缆; 电缆、传输线缆在电缆终端、分支处、接线检修井、灯杆内应设置标志牌,以区分不同用途 电缆,标志牌应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止地点,标志牌应字迹清晰,防水防腐,不易 脱落
6.3.5.4电力电缆符合下列规定:
放设长度宜为电缆路径长度的110%; 系统接地制式、重复接地的设置应与设计要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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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电路正常运行时,杆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器件应与电气设备的性能相符,外露电缆应有保护,并留有适当 余量; 电缆接头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密封应 牢固可靠、防水绝缘、不易暴露
6.3.5.5通信线缆符合下列规定
线缆敷设施工工艺应符合施工图的设计要求且应符合YD5121的相关规定,安装布放应规范、 自然平直,不应交叉缠绕、打圈,牵引力应均衡; 施工前应以施工图为依据对传输线路进行路由复测,复测的任务及方法参考YD5121; 线缆敷设时,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4对型网络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 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敷设过程中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安装固定后不应小于光缆外径 的10倍; 杆体底部应预留移动通信基站的安装位置和其它挂载设备的光纤传输管道; 线缆连接和中间接续应做到线序正确、连接可靠、密封良好; 光缆应采用熔接方式接续。熔接时不应损伤光纤,纤序应对应相接,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 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光缆接续完成后,应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宜测量接续 点的损耗,并记录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光缆布放时及布放后,其所受拉伸力、压扁力不应超过光缆所能承受的允许值; 光缆敷设安装的预留长度应符合表3要求
6.3.5.6电缆、传输线缆在电缆终端、分支处、检修井、灯杆内应设置标志牌,以区分不同用途电缆 标志牌应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用途:标志牌应字迹清晰,防水防腐,不易脱落。
6.3.5.6电缆、传输线缆在电缆终端、分支处、检修井、灯杆内应设置标志牌,以区分不同用途电缆 标志牌应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用途:标志牌应字迹清晰,防水防腐,不易脱落。
6.4.1.1智慧灯杆系统采用的保护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6.4.1.2接地线不应兼做他用。
6.4.2.1接地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如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 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及金属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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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接地体所用的角钢尺寸不应小于L50mm×50mm×5mm,钢管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 不应小于3.5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应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 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mm×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埋深不应小于 0.6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5m。
6.4.3配电线路防护
6.4.4光(电)缆通信线路防护
6.4.4.1防强电措施符合如下要求
5.4.4.1防强电措施符合如下要求: 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 一一光(电)缆线路的防强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可与交接设备共用一条地线,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强电线路对光(电)缆线路的感应纵电动势以及对电缆和含铜芯线的光缆线路干扰影响超 过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 6.4.4.2防雷措施符合如下要求: 光(电)缆线路在郊区、空旷地区或强雷击区敷设时,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一在雷击区的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一 郊区、空旷地区埋式光(电)缆线路与孤立大树的净距及光(电)缆与接地体根部的净距应 符合设计要求; 一光(电)缆防雷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雷暴严重地区,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规格程式和安装位置在相应段落安装防雷排流线。防雷捐 流线应位于光(电)缆上方300mm处,接头处应连接牢固
4.1防强电措施符合如下要求: 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 计要求; 一光(电)缆线路的防强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可与交接设备共用一条地线,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强电线路对光(电)缆线路的感应纵电动势以及对电缆和含铜芯线的光缆线路干扰影响超 过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
6.4.4.2防雷措施符合如下要求
光(电)缆线路在郊区、空旷地区或强雷击区敷设时,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在雷击区的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郊区、空旷地区理式光(电)缆线路与孤立大树的净距及光(电)缆与接地体根部的净距应 符合设计要求; 光(电)缆防雷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雷暴严重地区,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规格程式和安装位置在相应段落安装防雷排流线。防雷排 流线应位于光(电)缆上方300mm处,接头处应连接牢固
6. 5. 1一般要求
5.5.1.1设备和线缆应有明确标签,标签应止确、清晰、齐全。 6.5.1.2杆上挂载设备宜在立杆前安装。因场地条件或者设备特点需立杆后安装的设备,应按照高空 作业要求实施安装作业。 6.5.1.3线缆进出杆体、杆体设备舱、综合机柜应使用防水防火材料封堵,线缆进出杆体应设置防水 弯。 6.5.1.4设备、配件、线缆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高度、走线路由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6.5.1.5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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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隐蔽工程应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经会签后方可生效。隐蔽工程随工 应对隐蔽工程内容、检查结果等进行详细说明。 5.1.7施工完成后,现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6. 5. 2安装环境
6.5.2.1设备安装环境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设备组装、线缆成端、接续环境应整洁、无灰尘。 6.5.2.2设备配套电源系统和防雷接地设施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及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6.5.2.3设备安装环境应远离易燃、易爆、易受电磁干扰、强腐蚀的环境。
6.5.3设备器材检验
6.5.3.1设备及器材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对照货物清单对设备实物进行核对检查。 6.5.3.2设备及器材检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供货厂家代表应同时在场,并应做好记录。 3.5.3.3设备及器材应进行外观检查,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设备及器材应无受潮、破损、变形等迹 象,应无明显凹陷。 6.5.3.4设备的电气性能应进行抽样测试,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6.5.3.5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器材应经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厂家共同鉴定,并应 由责任单位及时解决。 6.5.3.6设备检查完毕,应分类存放,并应堆放整齐。
6.5.4挂载设备安装
6.5.4.1安装前应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检查、通电测试。 6.5.4.2应满足杆体荷载设计要求,保证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6.5.4.3挂载设备总功耗应小于电源的载荷容量,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3.5.4.4挂载设备及安装固定件应安装牢固、美观,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 6.5.4.5因挂载设备走线需要开孔时,应在非主路侧进行开孔,开孔不应影响杆体本身强度,开孔完 成后,应做好防水防锈处理。 6.5.4.6应避免被树木、桥墩、柱等物体遮挡,影响视认
6.5.5舱内设备安装
6.5.5.1舱内配置应符合设计和厂家配置清单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6.5.5.2应正确、牢固、无损伤。 6.5.5.3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4接地、抗震加固及防雷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5 布放线缆不应损伤导线绝缘层,应便于相关线缆插头的安装和维护。 6.5.5.6 设备之间布线应路由合理、减少往返、距离最短。 6.5.5.7 舱内电源线、光纤连接线、通信线应尽可能分开布放、分别绑扎,光纤连接线的布放应有保 护措施。 6.5.5.8 线缆布放位置应合理,不应妨碍日常维护、测试工作的进行。 6.5.5.9 设备连接器的线缆与连接器在机械尺寸上应完全匹配。 6.5.5.10 光缆、各类接地线布放应尽量短直,多余线缆应截断,不应盘绕。 6.5.5.11电缆空余线应进行接地处理。
6.5.5.1舱内配置应符合设计和厂家配置清单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6.5.5.2应正确、牢固、无损伤。 6.5.5.3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4接地、抗震加固及防雷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5 布放线缆不应损伤导线绝缘层,应便于相关线缆插头的安装和维护。 6.5.5.6 设备之间布线应路由合理、减少往返、距离最短。 6.5.5.7 舱内电源线、光纤连接线、通信线应尽可能分开布放、分别绑扎,光纤连接线的布放应有保 护措施。 6.5.5.8 线缆布放位置应合理,不应妨碍日常维护、测试工作的进行。 6.5.5.9 设备连接器的线缆与连接器在机械尺寸上应完全匹配。 6.5.5.10 光缆、各类接地线布放应尽量短直,多余线缆应截断,不应盘绕。 6.5.5.11电缆空余线应进行接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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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 综合机柜安装
6.5.6.1机柜底部应与基座加固,连接固定点不应裸露在外,应采用加固螺栓连接。 3.5.6.2机柜与基座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水材料封堵。 6.5.6.3地线应从机柜底部的地线引接孔引接。尽量短直,多余的线缆应截断,不应盘绕。 3.5.6.4引入机柜的线缆安装完毕后,应采用防水材料封堵已放线缆的管孔缝隙以及元余管孔。 6.5.6.5如对室外机柜外观有要求,可采用室外耐候性纯聚醋粉末,经高压静电喷涂。喷塑层颜色应 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6.5.6.6机柜内各类线缆走线和固定横平竖直;各类线缆平行走线,无交叉缠绕;不同类型的电气线 分类敷设;电源线与信号线分别绑扎固定,扎带最大间距200mm 6.5.6.7可根据需要对机柜和柜内设施进行门禁、温湿度、烟雾等环境性能监控,
6.1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施工计划编制系统调试方案。系统调试过程 真实填写调试记录。 6.2系统调试完毕后应编写调试报告,系统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6.3按检查工程施工质量,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错线、虚焊、断路或短路等问题,并应有文字 6.4按深化设计文件,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6.5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6.6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7根据业务特点对网络、系统、平台的配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交换传输、各子系统的功 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承载各项业务应用。 6.8对照系统调试方案,对各系统软硬件设备进行现场逐一设置、操作、调整、检查,其功 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6.9根据系统调试方案,开展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的调试、检查和验证。 6.10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平台进行如下全部或部分调试: 系统用户、设备等操作和控制权限; b) 系统间的联动控制; c) 告警、视频图像等各类信息的存储管理、检索与回放; d 设备统一编址、寻址、注册和认证等管理; e 用户操作、系统运行状态等的显示、记录、查询; f 数据统计、分析、报表; g) 系统及设备时钟自动校时,计时偏差应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h 报警或其他应急事件预案编制、预案执行、过程记录; 资源统一调配和应急事件快速处置; J 信息平台与子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传输、显示等; k) 结构化数据分析、大数据处理,目标自动识别、风险态势综合研判与预警; 1 信息平台和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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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方案确认设备、器材、机械、辅材符合要求。 7.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安装材料报验和设备开箱检验,器材和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技术文件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C 检验记录形成验收文件并归档。 7.1.3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7.1.4 智慧灯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 7.1.5 智慧灯杆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7.1.6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24小时以上。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到连绕 行满24小时
7.1.7系统检测符合以下规定
检测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文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 案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7.1.8智慧灯杆系统验收应在各子系统验收合格后实施。 7.1.9智慧灯杆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检测及试运行合格后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 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7.1.10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节能标准规范范本,应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工程 验收。 7.1.11智慧灯杆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文件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 要求,具备完整的施工 表 B. 1、表 B. 2、表 B. 3 。
7.2.1验收资料应全面、准确,竣工文档应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 7.2.2验收资料应完整,提供的资料内容应完整,成套资料应符合要求。 7.2.3图纸资料应规范,图样的绘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2.4竣工资料应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编制成套。
7.3.1材料、规格、防腐、焊接等应符合CJ/T527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设计要求。 7.3.2零部件应包括主杆、横臂、副杆、滑槽、灯臂等,应按照相应要求检验检测,副杆和灯臂如采 用铝合金材质,还应符合GB/T14846的规定。 7.3.3原材料应进行厚度检验,厚度公差不宜超过士0.25mm 7.3.4其它技术条件与验收要求应符合CJ/T527和CJJ89的规定。 7.3.5进场宜检查检测检验及加载试验报告、合格证。 7.3.6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和CII89的规定。
7.4 管道、基础、线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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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CJJ89的相关规定。 7.4.3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CJJ89的规定。 7.4.4系统配备有备用电源时,应对供电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且主、备电源之 等合以下规定: a)可采用双回路供电、UPS、EPS等作为备用电源供电,或同时设置双回路供电和UPS作为备 电源供电。设置备用电源的供电系统试验、检测与鉴定,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当自动投入供电;当 电源恢复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为主电源供电;在主、备电源切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 作; b) 主、备电源不应同时为用电设备供电: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系统连续运行的负荷要求。 7.4.5 配电柜、综合机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漆层完好,清洁整齐。 7.4.6 配电柜、综合机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绝缘合格,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7.4.7 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清晰、齐全。 7.4.8 操作及联动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7.4.9 线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7.4.10 线缆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本文件5.3.3、6.3.5条申的相关规定。 7.4.11 线缆接头、绕包绝缘应符合本文件5.3.3、6.3.5条中的相关规定。 7.4.12 线缆沟槽内应无杂物。 7.4.131 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本文件5.3.3、6.3.2条中的相关规定。 7.4.14 检修井设置应符合本文件5.3.1、6.3.3条中的相关规定。 7.4.15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应无视觉可辨识的沉降。 7.4.16 基础所用的钢筋质量应符合JGJ18的要求,混凝土基座质量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 7.4.17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表面平整度和垂直度等应符合GB5020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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