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T-392-2021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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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392-2021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完整清晰正版)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 境管理体系。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
设计图纸3.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
3.0.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主要进行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 物等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水文资料;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进设和工
艺进行测量和监测等施工
3.0.5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 批,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审批。
3.0.9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 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严格控制水位。 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板最底点或开挖面 500mm以 下,并持续至管廊底板、侧墙防水施工完毕, 3.0.11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 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0.12综合管廊应实施绿色施工,优先采用“四新”技术。
下,并持续至管廊底板、侧墙防水施工完毕, 3.0.11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 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0.12综合管廊应实施绿色施工,优先采用“四新”技术。 3.0.13综合管廊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 等的相关 规定
0.12综合管廊应实施绿色施工,优先采用四新”技术
.0.13综合管廊施 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T 27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 等的相关 规定。
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地基处理、基坑开挖
4. 1. 2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
1.5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 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 保护措施。
4.1.6地基施工应根据处理方法、施工设备、场地等条件合理划
4.1.7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当
4.1.9开挖工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技术,动态设计、
4.1.10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等的相关规定,
4.2.1高温、汛期等灾害天气应制定相应的李节性施工措施,确 保施工安全。暗挖工程施工应制定防塌方案,备齐抢险物资。 4.2.2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 规程》JGJ12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未达 到设计规定的强度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2.3基坑(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3基坑(槽)开挖应符合下列
1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理深、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拆迁、 改移; 3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 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应遵循“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5当开挖接近基底200mm时,应配合人工清底,禁止超挖; 6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 量检查; 7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 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 等施工参数; 2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 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应分层对回填土的厚度、密实度进 行检验; 3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 填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分层回填土厚度宜为 200mm~300mm; 5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 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6基坑回填土表面宜整平且略高于地面,并利于排水; 7基底存在洞穴、暗浜(塘)、软弱地基等特殊情况时,应采 取处理措施。 4.2.5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等的相关规定。
4.2.6采用顶管法和浅埋暗挖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5.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 件,确定施工工艺,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1.2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并记录,同时宜留存图 像资料,
5.1.2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5.1.3预制构件的制作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试验检
5.1.4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构件吊装、运输 及安装专项方案。
5.1.4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构件吊装、运输
市两定发优晨阳防安求 5.1.6 预应力工程施工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 规定。
5.2现浇混凝士综合管廊结构
5.2.2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
技术规范》JGI162的相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和材料供应条件等进行模板支撑体系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模板及支架宜选用轻质、高强、耐用的材料,材料的技术指 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宜采用铝模板、整体大模 板、滑移模板和钢模台车等模板,连接件宜选用标准定型产品; 3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模板和支架工程验收: 4当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拆除顺序 应符合方案的要求; 5当综合管廊存在上下舱室时,下层混凝土的强度应能满 足上层模板的支设强度要求
5.2.3钢筋工程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现行国 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的相关规定抽 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 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2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顶面钢筋宜一次成型,避免搭接 钢筋宜进行工厂化加工; 3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受力钢筋上宜少设 接头; 4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的钢筋定位措施,混凝土保护层厚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在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5.2.4 混凝土工程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浇筑混凝土时,应指定专人对支撑体系、模板、钢筋、防 水、预埋管线及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浇筑管廊墙体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厚度不宜 大于500mm; 4当混凝土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串筒、溜槽或 其它措施保证混凝士浇筑质量:
5同一施工段的管廊墙体应同时、对称浇筑; 6当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 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7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当设 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6当预留孔、预理管、预理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 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7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当设 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5.2.5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两条变形缝区间的管廊结构,每次浇筑时留置的标 养强度试件不得少于1组; 2连续浇筑不超过100m3混凝土时,留置的标养强度试件 不得少于1组; 3每3个施工段且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300m3时,留置的 抗渗试件不得少于1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取样留置。 5.2.6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 规定时,墙体与底板之间的施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有腋角时,与腋角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 施工缝结合处应有防水措施; 3 变形缝区间的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 工缝; 4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 理,并清除松动部分及杂物。
5.2.5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 规定时,墙体与底板之间的施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有腋角时,与腋角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施工缝结合处应有防水措施; 3 变形缝区间的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 工缝; 4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 理,并清除松动部分及杂物
5.3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
5.3.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及完 质量管理体系。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构件进场后,应按规格、使用部位、吊装顺序设置存放场 地,存放场地应设置在吊装机械工作范围内,并设置运输通道; 3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位置宜与起吊位置一致; 4重叠堆放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并采取防止 堆垛倾覆的措施。 5.3.6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上道工序应验收合格; 2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及预埋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 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防水措施是否到位,止水条等是否牢靠及破损等; 4在已完结构及预制构件上进行测量放线,并应设置安装 定位标志; 5确认吊装设备及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并满足起重量、 起重高度、工作半径等要求; 6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7吊装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签字确认,吊装操 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8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构件进场后,应按规格、使用部位、吊装顺序设置存放场 地,存放场地应设置在吊装机械工作范围内,并设置运输通道; 3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位置宜与起吊位置一致; 4重叠堆放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并采取防止 堆垛倾覆的措施。
1预制构件应按施工方案吊装顺序预先编号,吊装时严格 编号顺序起吊;构件吊装就位并校准定位后,应及时设置临时 撑或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 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 2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或灌浆料强度达到设计规 的强度后,方可拆除支撑。
按编号顺序起吊;构件吊装就位升 支撑或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 时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 2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或灌浆料强度达到设计规 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支撑。 5.3.9预制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2道; 2竖向构件的上部斜支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 小于构件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1/2; 3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 度进行微调。 5.3.10预制构件吊装校核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安装后,应对安装位置、安装标高、垂直度、累计 垂直度进行校核与调整 2安装后应对相邻预制构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缝尺寸进行 校核与调整。 5.3.11 预制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时固定措施
每个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2道; 2竖向构件的上部斜支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 于构件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1/2; 3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 进行微调
5.3.10预制构件吊装校核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安装后,应对安装位置、安装标高、垂直度、累计 垂直度进行校核与调整 2安装后应对相邻预制构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缝尺寸进行 校核与调整。 5.3.11预制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临时固定措施 安装完成后进行
1预制构件安装后,应对安装位置、安装标高、垂直度 垂直度进行校核与调整 2安装后应对相邻预制构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缝尺寸 校核与调整。
1预制构件应及时进行成品保护; 2有外露易锈蚀部分的预埋件或连接件、非贯穿孔洞、柔性 垫片等,应全过程采取防尘、防油、防污染、防破坏等成品保护 措施; 3预制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且垫片表 面应有防止污染构件的措施。
6.1.1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 6.1.2 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 执行。 6.1.3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 方可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设计及现 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要求, 65.1.4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相关规定。 6.1.5防水施工前,应做样板工程,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 行大面积施工。 6.1.6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检制 度,并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 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1.7雪天、雨天、五级以上大风不应进行露天防水施工。 6.1.8防水工程采用本标准以外的防水材料或施工方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地下防 水工租质县玲收 规菇的拍关规宝
.1.6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检 ,并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 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 1. 7 雪天、雨天、五级以上大风不应进行露天防水施工
.2.1卷材防水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综
管廊工程;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且垂直于管廊 长度方向铺贴。
长度方向铺贴。 6.2.2卷材防水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或合成高分 子类防水卷材。配套用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应与防水 卷材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2.3湿铺防水卷材铺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
1卷材搭接边应采用自粘搭接,严禁采用水泥胶浆进行粘 结。卷材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其中搭接部位聚酯胎胎基或 高分子膜基的重叠宽度不应小于30mm; 2卷材搭接区域隔离膜应与卷材大面隔离膜相互独立,铺 贴卷材时搭接区域隔离膜应保留,卷材与基层铺贴完成后,再将 搭接区域的隔离膜去除,将干净的搭接边自粘胶层粘合; 3水泥胶浆配比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防水层施工完成后 且水泥胶浆凝结固化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在其上行走; 4低温施工时,宜对卷材搭接区域防水层和基面热风加热: 然后粘合。
6.2.4预铺防水卷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
6.2.4预铺防水卷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
1预铺反粘防水卷材底板铺设时,宜采用空铺或点粘固定。 立面铺贴时,宜采用机械固定,固定点应位于卷材搭接缝中部,间 距宜为400mm~600mm;固定点应被另一幅卷材完全覆盖; 2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卷材长边应采用自粘胶搭接 胶粘带搭接或热风焊接。采用热风焊接时,搭接缝上应覆盖高分 子自粘胶带,胶带宽度不应小于120mm;短边应采用胶粘带搭接 或对接; 3三元乙丙橡胶丁基自粘预铺防水卷材长边应采用自粘胶 搭接,短边应采用100mm宽双面丁基自粘胶带搭接; 4绑扎、焊接钢筋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及时浇筑结构混
6.3.1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综合管廊,可采用柔 性涂料防水。 6.3.2有机防水涂料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等涂 料;无机防水涂料应采用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或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3.3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
规范》GB50108的相关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设计厚度要求确定单位面积材料用量、涂布遍数 和每遍涂布的单位面积用量; 2应按照涂料种类确定涂料的施工方法; 3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清洁,不得有积水、结露、凸角、凹 坑及起砂现象; 4应多遍分层涂布(无溶剂型防水涂料除外),后一遍涂料 涂布时,宜垂直于前一遍涂料的涂布方向,涂层应均匀,不得漏 涂;涂膜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涂膜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宜边涂布边铺胎体;胎体宜 置于涂层中间部位。胎体层应平整、压实、无褶皱并充分浸透防 水涂料,不得有露胎; 6施工时,应对周边易污染部位采取遮挡措施。
6.4.1变形缝防水宜符合下列
1变形缝应采用具有变形功能的止水带,中埋式橡胶止 带宜工厂加工成环形;
2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 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时,缝内两侧基面应平整干净、干燥 并应刷涂与密封材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嵌缝底部应设置背衬材 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并应粘结牢固; 4在缝表面粘贴卷材或涂刷涂料前,应在缝上设置隔离层。 6.4.2施工缝防水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缝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不应小于1.2MPa; 2采用钢板止水带时,止水带应与混凝土面中心平齐并沿 施工缝通长设置; 3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安装位置应准确,接缝宜为1处 且应设在边墙较高位置上,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接头宜采用热 压焊接。 6.4.35 预理件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埋件端部或预留孔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 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 措施; 预埋件应位置准确,固定牢靠,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3 用于固定模板的穿墙螺杆应具备止水功能。 6.4.4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 垫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弹 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应与沟槽形式、截面尺寸相匹配。 6.4.5顶管施工中,当采用 T形钢套环橡胶圈防水接口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节段表面应光洁、平整,无砂眼、气泡;接口尺寸应 符合规定; 2橡胶圈的外观和断面组织应致密、均匀,无裂缝、孔隙或 凹痕等缺陷,安装前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且不得在阳光下直晒;
2止水带理设位置应准确; 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时,缝内两侧基面应平整干净、干燥 并应刷涂与密封材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嵌缝底部应设置背衬材 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并应粘结牢固; 4在缝表面粘贴卷材或涂刷涂料前,应在缝上设置隔离层。 6.4.2施工缝防水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缝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不应小于1.2MPa; 2采用钢板止水带时,止水带应与混凝土面中心平齐并沿 施工缝通长设置; 3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安装位置应准确,接缝宜为1处 且应设在边墙较高位置上,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接头宜采用热 压焊接。 预册件险
5. 4.3 预埋件防水应符合下列
1预埋件端部或预留孔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 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 措施; 2 预埋件应位置准确,固定牢靠,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3 用于固定模板的穿墙螺杆应具备止水功能。 6.4.4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 垫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弹 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应与沟槽形式、截面尺寸相匹配。 6.4.5顶管施工中,当采用T形钢套环橡胶圈防水接口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节段表面应光洁、平整,无砂眼、气泡;接口尺寸应 符合规定; 2橡胶圈的外观和断面组织应致密、均匀,无裂缝、孔隙或 凹痕等缺陷,安装前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且不得在阳光下直晒; 3钢套环接口无疵点,焊接接缝平整,肋部与钢板平面垂
直,且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4木衬垫的厚度应与设计顶进力相适应。 6.4.6顶管施工中,当采用橡胶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粘结木衬垫时凹凸口应对中,环向间隙应均匀; 2插入前,滑动面可涂润滑剂,插入时,外力应均匀; 3安装后,发现橡胶圈出现位移、扭转或露出段外,应拔出 重新安装。 6.4.7盾构管片或砌块密封剂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管片或砌块渗漏时,应采用密封剂堵漏; 2密封剂注入口应无缺损,注入通道应通畅; 3密封剂材料注人施工前,应采取控制注人范围的措施。 6.4.8盾构管片或砌块螺孔密封圈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拧紧前,应确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准确,,并与螺栓孔 沟槽相贴合; 2栓孔渗漏时,应采取封堵措施; 3不得使用已破损或提前膨胀的密封圈; 4复合式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管片或 砌块的渗漏水引排或封堵。 6.4.9管廊各阴阳角、管道根部、出线井等部位,应做防水附加 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500mm,应使用与主体防水施工同材质 或相容性好的防水材料。严禁附加层采用湿铺法施工。 6.4.10综合管廊各类孔口、穿墙管(盒)、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 的构造措施及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 规范》GB50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城市 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7.1.2子单位工程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1 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宜划为子单位工程; 同一施工标段采用不同工艺施工的区段宜划为子单位 工程; 3 独立的附属工程宜划为子单位工程。 7.1.3子单位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相关要求,
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划分,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开挖工程、基坑(槽)回填工程及管线工程按不超过100m 划分为1个检验批; 2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等按变形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检验批抽检点数应考虑管廊顶面、侧面、底面均衡抽样。 7.1.5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本标准及相 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 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参加
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时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质量证明文件、 资料应齐全; 2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 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 中文或附中文译文; 3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 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 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立收付口 1进场时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进行验收,质量证明文件 资料应齐全; 2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 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 中文或附中文译文; 3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 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 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7.1.7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 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7.1.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 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 能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7.1.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 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7.2.1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天然土质地基不超过50m检验1组,天然岩质地 基不超过100m检验1组,人工处理地基不超过100m检验1组。 检查方法:检查地基强度试验检测报告。 7.2.2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表 7. 2. 2 的相关规定。
表7.2.2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7.2.3地基及基础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
2.3地基及基础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 关规定。
7.2.4桩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
术规范》JGJ94和地方标准《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技术
7.2.5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和安装、预应力的张拉与放张、预留孔道的灌浆与封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预 应力分项工程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同一配合比、同一生产工艺 的混凝土为一个检验批,对同一检验批抽检,设计要求的各个指 标应至少完成一组试验。
检查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7.3.4施工缝构造应符合设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7.3.6、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结构性能检验宜符合 下列规定: 1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参数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2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 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 实体检验。 检验数量:同类型装配式节段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结构性 能检测为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结构实体检测为每批抽取构件 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 检验方法.检香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
7.3.7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套筒、预留孔洞、剪力健
7.3.8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施工安装及使
同意可以进行修理使用,则应制定处理方案并获得监理确认后,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修理后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7.3.9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体的实体质量验收允许偏差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1构件的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2预理件的数量、位置; 3构件的外观缺陷; 4构件的连接及构造做法。 检查数量:同一检验批内,每仓每5m~6m作为一个自然间, 按自然间数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3间。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同意可以进行修理使用,则应制定处理方案并获得监理确认后,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修理后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4.1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 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 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2卷材防水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 检验报告。 2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贴或焊接牢固,密封严密,不得 有扭曲、皱折、翘边和起泡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的搭 接宽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 应为100mm,且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4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 享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一10mm。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点。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4.3涂料防水层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 验报告和配合比。 2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 小于设计厚度的90%。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用针测法检查。 3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涂刷均匀,不得流尚、鼓 泡、露槎。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 4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防水涂料胎体应充分浸透, 不得露胎体、翘边和皱折。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观察。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7.4.4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细部构造工程用止水带、填缝材料、遇水膨胀止水条 或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预埋注浆管和密封材料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 检验报告。 2防水细部构造工程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 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并与固定止水带的 基层密贴,不得出现空鼓、翘边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遇水膨胀止水胶应采用专用注胶器挤出粘结在施工缝表 面,并做到连续、均匀、饱满,无气泡和孔洞,挤出宽度及厚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止水胶挤出成形后,固化期内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止水胶固化前不得浇筑混凝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付录A综合管廊结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交通标准附录B综合管廊分项、分部、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综合管廊分项、分部、单位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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