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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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65-202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建设规范
8.1.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各公共供能服务区块分为充电区块、电池更换区块、光伏区块、加油区块、 加气区块、加氢区快。 8.1.2设计建设应标准化、模块化、区块化,合理设计各区块间接口以方便改造升级扩容,实现各功 能区块分解组合、灵活配置。 3.1.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规模以及各区块的比例设计应考虑当地需求,并充分利用可用土地空间 8.1.4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 料。
8.2.1充电区块各系统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966的要求。 8.2.2充电区块应实现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等基本功能,宜扩展计费功能。 8.2.3变配电系统应根据充电车位数量及项目其他用电负荷的总量进行选配,确保满足站区用电需求。 8.2.4充电区块选用主流的充电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选用最新的充电方式,并与光伏区块的储能 合并进行整体优化配置, 8.2.5除配电设备以外,充电区块应独立于其他区块,应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与加油、加气、 加氢区块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规定
8.3.1电池更换区块各系统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156和GB/T51077的要求,并采用最新的电池 更换技术。 8.3.2电池更换区块应设置更换电池、电池存储等设施,宜设置电池充电及维护设施, 8.3.3电池更换区块应按设计更换能力选择电池箱更换设备的参数和数量。 8.3.4在装载、搬运和卸载电池箱的过程中,电池箱更换设备应保证操作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 并且控制噪音,
8.4.1太阳能资源丰富和建筑条件合理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在站房屋顶、罩棚(防爆危险区域外 的部分)和辅助用房屋顶装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8.4.2光伏区块的设计与配置应符合GB50797和GB50156的要求。 8.4.3光伏区块按照站址的太阳辐射量、气候特征、铺设面积合理选择光伏组件等光伏系统设备,匹 配站区用电需求。光伏支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保证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 要求密封圈标准,并符合抗震、抗风和防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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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光伏发电区块,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 气安全复核评估,避免对既有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3.4.5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还应符合当地电网接入要求。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6光伏区块可依据当地政策和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要求,配置储能单元。储能单元的配置和电池 布置独立于其他区块,应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8.5.1加油区块的技术标准应符合GB50156的要求。 8.5.2加油区块应设置储油罐、加油机、罩棚、油品卸车系统等设施设备。 8.5.3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 室内或者地下室。 3.5.4加油区块中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理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 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8.5.5加油区块应有明确的边界线。 8.5.6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8.5.7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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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的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 9.1.2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的要求。 9.1.3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块应建立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在环境设 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 9.1.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9.2旅行中继服务设施
9.2.1可根据需求为过往司乘人员及旅游人群提供住宿饮食等旅游中继服务。 9.2.2站内配置的旅游中继服务设施宜依据GB/T14308的规定对旅游饭店服务分级。 9.2.3旅行中继服务设施可为过往司乘人员或周边居民提供各类卫生、健康、便捷的餐饮服务,所提 供的餐饮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2.4旅行中继服务设施的建设宜符合JGJ64的规定。设施规模等级宜按照JGJ64划分。站旅游 中继服务设施建设宜符合JGJ62的规定。建筑宜以舒适简约、轻松宜人为设计原则。 9.2.5站内旅游中继服务设施应设置信息导向系统,宜符合GB/T15566.8的规定 9.2.6公共非供能服务区域宜设置供来往司乘人员休闲的公共休憩区。 9.2.7站内宜设置车辆急修、洗车等车辆维护设施。 9.2.8站内宜提供急救药品,夏季宜提供防暑降温用品
9.3其他公共非供能服务设施
9.3.1宜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中设置多样化的文化宣传设施(如:宣传栏、显示屏、广告牌等), 展示当地民风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时政要闻等宣传内容。 9.3.2宜在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中设置智能化信息咨询服务设施为来往司乘人员提供旅游信息、地图 导航、医护常识等信息咨询服务。 9.3.3可设置物流中转设施为物流公司提供转运服务,为末端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物流中转区块设施 的建设应符合GB51157的规定。物流中转不应中转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害、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9.3.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设置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其他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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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不应少于2处。 0.2.3当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接闪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 宜采用屋面作为接闪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板间的连接应是持久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 连接; 一一金属板下面不应有易燃物品,热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一一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10.2.4油罐车、LNG槽车、CNG长管拖车、氢气长管拖车的卸车或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用的防 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 不应设置左爆炸倍险区
10.3.1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氢区块、加油区块、加气区块内的电缆沟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 得与油品、氢气、天然气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3.2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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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GB/T50493的规定,
10.5 紧急切断系统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遵守GB50156的规定。
11给、排水设施及消防设施
11.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给、排水设施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516和GB/T51077的 规定。 11.2有市政给水管网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宜利用当地市政给水管网供水。附近无市政给水管网或 取得站外水源有困难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打井(经当地供水部门批准)取水供生产、生活用水。 水并附近应采取防止水质受污染的措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1.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消防设施应遵守GB50156、GB50966、GB50516和GB/T51077的规定。
12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施与建(构)筑物
12.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符合GB50156、GB50966、GB50019和GB50736 的要求。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1.1的规定。
表3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12.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供暖设计。 2.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各类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卫生间、淋浴间、发电间以及需要强制通风的 更利超市等应采用机械通风。 2.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 12.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建(构)筑物应符合GB50156的要求,
13.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宜实现加油机及油罐、加气设备及加气机、加氢、充电设备及充电桩和光优 等系统运行及故障数据的采集,实现设备的智能监控及故障检测,同时为运营管理系统提供油、气、氢、 电、发电量等的实时数据。 13.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根据站的类型可以设生产监测及信息系统或分设站监控系统和运营管理系 统。通过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对整个站区的监视控制管理,可以实时监控各个设备运行状况、生成实时报 表等。运营管理系统能为用户建立标准化的运行管理维护平台,实现实时标准数据信息共享、收益结算 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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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通过连接能源生产端、能源传输端、能源消费端,形成能源互联网的“物 联基础”,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能源流动网络,搭 建智能运行管理维护平台,采用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形式,提供低成本、高标准、高品质的多种能源 供应。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运营管理系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采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确保网络信 息安全,不得违法米集。 13.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满足监控区 域有效覆盖、布局合理、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要求;宜安装车流量识别系统等智能运营管理设备。 13.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 的一致性。 3.6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设置应符 合GB50394的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宜按GB50396的要求设计
4.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利用能源。 14.2建筑物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不应采用黏土实心砖。设备间宜具有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供 能。 14.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应保证油品和天然气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 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 14.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储油罐、储气罐、加油机、加气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 商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4.5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GB3095和GB20952的要求。 4.6配置有饮食服务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 构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HJ554的规定
5.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外观设计宜依据相关标准设计手册,以统一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外观。 5.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的建筑应体现出绿色、节能、高效的友好形象。可因地制宜融入当地地方建 筑风格。 15.3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区内应喷涂必要的道路划线、警示线、方向标志、区块位置、作业位置和 享车位等地面标识。 5.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进出口地面应有减速警示划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减速带代替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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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等级划分
表A.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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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汽油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B.1以及GB50 50016、GB50183、GB50028的规定
表B.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汽(柴)油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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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NG站内设备、LNG站内设备、氢气站内设备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内CNG工艺设备、LNG工艺设备、氢气工艺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 符合表B.2以及GB50156、GB50016、GB50183、GB50028的规定
DB34/T4265—2022表B.2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CNG工艺设备、LNG工艺设备、氢气工艺设备同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表单位:m站内CNG工艺设备站内LNG工艺设备站内氢气工艺设备储氢容器(液氢储罐)氢气储储气地上LNG储罐气井、集井、加放空放氢气压中(卸)储放气设管管卸空缩机、站外建(构)筑物气空备、脱氢气卸三口车一级站三级站管瓶硫脱水二级站气柱、管级级级加气点管氢气冷管设备、站站站机口却气、口压缩机液氢卸(间)车点重要公共505050建筑物5030308050(50)(50)(50)3535明火地点或散403530发火花地点30252035302525(35)(30)(25)3020353025 民用一类302520353025252520(30)(25)(20)建筑物保301416162520二类20202520(25)(20)(16)2014护类302520别三类181512181614142012(18)(16)(14)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3530 (30)25房和甲、乙类252518353025252518(35)(25)液体储罐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252015储罐以及容积181813252220201512不大于50m的(25)(20)(15)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室外变配电站2525184035303030 (30)25(35)(25)18铁路、地上城252525市轨道线路303022806050502522(25)(25)(25)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高速1515151210612108815公路、一级公(12)(10)(8)6路、二级公路城市次干道、支路和三级公101010108510886(10)(8)(8)108路、四级公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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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设备防火间距应符合表C.1、C.2以及GB50156、GB50966、GB/T51077、GB50016、GB50183、
表C.1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主要设备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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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表 C.2 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站内加氢设备防火间距表
注1:消防水储水路理设置和消防象设置在地下时,其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配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防火间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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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 主要配置功能参考
表D.1主要配置功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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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 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 物;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 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 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积超过15000m的综合 楼: 地铁的车辆出入口和经常性的人员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划分为一类保护物: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媒 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共室内场所; 一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分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2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建筑 物。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同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4000m的综合楼、证 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的菜 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一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的其他建筑; 地铁的临时性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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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 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一一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的 宗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支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7500m的其他建筑物; 车位超过10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200个的停车场;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包括通信发射塔),应为三类保护物。 注:本规范第E.1条至第E.4条所列建筑物无特殊说明时,均指单栋建筑物;本规范第E.1条至第E.4条所列建筑物面 积不含地下车库和地下设备间面积;与本规范第E.1条至第E.4条所列建筑物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 等同于第E.1条至第E.4条所列各类建筑物
附 录 F (规范性) 典型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布置参考表 典型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布置参考表见F.1~F.10。
典型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布置参考表见F.1~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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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 典型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布置参考表
表F.1油气氢电一级(LNG)站布置间距参考汞
表F.2油氢电二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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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3油气电二级(LNG)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冶金标准表F.4气氢电二级(LNG)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表F.5油电二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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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6油气(LNG)二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表F.7油氢二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表F.8气氢(LNG)二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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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标准表F.9气电(LNG)三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表F.10氢电三级站布置间距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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