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22-2022 市政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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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22-2022 市政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
4.4.1工程造价文件信息应填写工程造价文件类型、编制日期、执行清单、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费率 标准、价格信息采用年月、甲供材料和设备、净下浮率、弃方运距和其他情况说明。 4.4.2工程造价文件类型应填写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峻工结算。 4.4.3编制日期应填写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完成时间。 4.4.4执行清单应填写采用的清单标准名称及标准编号。 4.4.5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应填写采用的工程消耗量标准名称及版本号。 4.4.6费率标准应填写采用的费率标准文件名称,若采用全费用清单也应予以注明。 4.4.7价格信息采用年月应填写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峻工结算造价文件编制时采用的深圳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年月。 4.4.8甲供材料和设备应按工程中是否存在相应内容填写有或无。 4.4.9峻工结算、招标后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文件应填写净下浮率。 4.4.10 弃方运距应填写标段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的平均距离。 4.4.11其他情况说明应填写工程概况表中未包括但应说明的重要内容,如设计特殊要求、招标文件特 别要求和合同中有关特别内容等
呈、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管线迁改工程、海绵城市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水厂 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别填写。 .5.2道路工程应描述道路名称、道路长度、道路面积、道路等级、设计速度、路幅宽度、道路行车道数 机动车道类型、非机动车道类型、人行道类型、路缘石类型、边坡防护面积、边坡防护类型、地基处理方式 和挡土墙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名称应填写单条道路设计名称; 2道路长度应填写单条道路设计长度; 3道路面积应填写单条道路的机动车道面积、非机动车道面积与人行道面积之和,不含绿化带面积 4道路等级应按城市道路等级填写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或支路; 5设计速度应填写单条道路的设计速度; 6路幅宽度应填写单条道路标准断面的路幅宽度
7道路行车道数应填写单条道路的道路行车道数; 8机动车道类型应填写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或其他路面; 9非机动车道类型应填写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或其他路面; 10人行道类型应填写透水砖路面、环保砖路面、生态透水砖路面、花岗岩砖路面、仿花岗岩砖路面 或其他路面; 11 路缘石类型应填写混凝土路缘石、花岗岩路缘石或其他路缘石; 12边坡防护面积应填写边坡防护坡面的展开面积之和; 13边坡防护类型应填写植草护坡、石笼网护坡、生态袋护坡、三维网植草护坡、混凝土护坡、浆砌 块石护坡、格构梁护坡或其他防护; 14地基处理方式应填写换填处理、抛石挤淤、翻挖回填、地基注浆、加固桩或其他地基处理; 15挡土墙类型应填写混凝土挡土墙、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毛石混凝土挡土墙、浆砌石挡土墙、浆砌 预制块挡土墙、砖砌挡土墙或其他挡土墙。 4.5.3桥梁工程应描述桥梁名称、桥梁长度、桥梁宽度、桥梁面积、桥梁类型、雨棚类型和是否设置电 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名称应填写单座桥梁设计名称。 2桥梁长度应填写单座桥梁设计长度。 3桥梁宽度应填写单座桥梁上部结构标准段宽度。 4桥梁面积应填写单座桥梁上部结构面积,人行天桥桥梁面积应填写单座人行天桥主桥面积与梯 道面积之和。 5桥梁类型应按用途、桥长、材质、结构类型分别填写,其中按用途分为车行桥和人行桥;按桥长分 为小桥(8m
1000m);按材 质分为钢筋混凝土桥、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钢结构桥、石桥和其他材质;按结构类型分为梁桥、拱桥、斜 拉桥、悬索桥、刚构桥、组合体系桥和其他结构形式。 6雨棚类型应填写钢结构雨棚、铝合金结构雨棚、木结构雨棚、混凝土结构雨棚或其他雨棚。 7是否设置电梯应按工程中是否存在相应内容填写有或无。 4.5.4通道/涵洞工程应描述通道/涵洞名称、通道/涵洞长度、通道/涵洞断面尺寸、通道类型、涵洞类 型和通道/涵洞施工工法生产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涵洞名称应填写单段通道/涵洞设计名称; 2通道/涵洞长度应填写单段通道/涵洞设计长度; 3通道/涵洞断面尺寸应填写设计断面净空尺寸宽(m)×高(m); 4通道类型应填写车行通道、人行通道或人车并行通道: 5涵洞类型应填写箱涵、圆管涵、盖板涵、拱涵或其他涵洞; 6通道/涵洞施工工法应填写明挖法、暗挖法、顶进法或其他施工工法。 4.5.5隧道工程应描述隧道名称/桩号里程、隧道长度、隧道类型、隧道断面类型、围岩等级、隧道施工 工法、盾构直径、衬砌厚度、工作井数量、接收井数量和是否设置U型槽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名称/桩号里程应填写单座隧道设计名称或设计桩号里程。 2隧道长度应填写单座隧道设计长度。 3隧道类型应按长度、埋深分别填写,其中按长度分为短距离隧道(L≤500m)、中等距离隧道 (500m 3000m);按埋置深度分为 浅埋隧道和深埋隧道。 4隧道断面类型应按结构形式、车行道数量分别填写,按结构形式分为分离式隧道、连拱隧道、小 净距隧道、分岔隧道和其他结构形式;按车道数量分为单洞单车道、单洞双车道、单洞三车道、单洞四车 道和其他车道形式。 5围岩等级按设计岩层的分类应填写I级、Ⅱ级、Ⅲ级、IV级、V级或V级 6隧道施工工法应填写明挖法、盖挖法、浅埋暗挖法、矿山法、盾构法、顶进法或其他施工工法。 7盾构直径应填写盾构管片设计外径。 8衬砌厚度应填写二衬设计厚度。 9工作井数量、接收并数量应填写隧道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中包含的工作井、接收井总数量。 10是否设置U型槽工程应按工程中是否存在相应内容填写有或无。 4.5.6管廊工程应描述管廊名称/桩号里程、管廊长度、管廊层数、管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总面积、管廊 断面尺寸、管廊容积、管廊断面类型、管廊施工工法、基坑深度、基坑支护面积、基坑支护形式、工作井数 量、接收井数量和出地面构筑物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名称/桩号里程应填写单段管廊设计名称或设计桩号里程; 2管廊长度应填写单段管廊设计长度; 3管廊层数应填写设计断面中的层数; 4 管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总面积应填写项目或标段的管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5管廊断面尺寸应填写不同断面类型的设计断面净空尺寸宽(m)×高(m); 6 管廊容积应填写管廊内部净空体积; 管廊断面类型应填写单舱、双舱、三舱、四舱或其他: 8管廊施工工法应填写明挖法、矿山法、顶进法、盾构法或其他施工工法; 9基坑深度应填写管廊基础底面至天然地面的平均垂直距离; 10 基坑支护面积应填写基坑支护坡面的展开面积之和; 基坑支护形式应填写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结构、钢板桩或其他支护 形式; 12 工作井数量、接收井数量应分别填写管廊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中所包含的工作井、接收井总 数量; 13 出地面构筑物数量应填写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和排风口数量之和。 4.5.7给排水管网工程应描述道路/管段/泵站名称、专业、管道长度、管道平均埋深、沟槽回填材料、主 管类型、主管管径、沟渠箱涵长度、沟渠箱涵断面尺寸、高位水池/雨水调蓄池等大型构筑物容积、基坑支 护形式、顶进长度、导向钻进长度、碎(裂)管法管道更新长度、泵站类型、泵站分类和泵站流量,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道路/管段名称应填写管网所经道路/管段设计名称,泵站名称应填写泵站设计名称; 2专业应填写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再生水工程或泵站工程; 3管道长度应填写理地或明装主管设计长度; 4管道平均埋深应填写设计图示主管平均埋深,埋深是指管道埋设处从地表面至管道管底的垂直 距离; 5沟槽回填材料应按管道沟槽设计要求回填材料填写土、石灰土、砂、砂砾、石屑、石粉渣或其他 材料; 6主管类型应填写钢管、铸铁管、不锈钢管、化学建材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或 其他; 7主管管径应按主管类型填写设计尺寸; 8沟渠箱涵长度应填写设计长度; 9沟渠箱涵断面尺寸应填写设计断面净空尺寸宽(m)×高(m); 10高位水池/雨水调蓄池等大型构筑物容积应填写构筑物内部净空体积; 11基坑支护形式应填写木支撑、槽钢支护、钢板桩、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内支 撑结构或其他支护形式: 12顶进长度应填写顶管段设计长度; 13导向钻进长度应填写导向钻进段设计长度:
6隧道施工工法应填写明挖法、盖挖法、浅理暗挖法、矿山法、盾构法、顶进法或其他施工工法 7盾构直径应填写盾构管片设计外径。 8衬砌厚度应填写二衬设计厚度。 9工作井数量、接收井数量应填写隧道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中包含的工作井、接收井总数量。 10是否设置U型槽工程应按工程中是否存在相应内容填写有或无, 4.5.6管廊工程应描述管廊名称/桩号里程、管廊长度、管廊层数、管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总面积、管廊 断面尺寸、管廊容积、管廊断面类型、管廊施工工法、基坑深度、基坑支护面积、基坑支护形式、工作井数 量、接收井数量和出地面构筑物数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名称/桩号里程应填写单段管廊设计名称或设计桩号里程; 2管廊长度应填写单段管廊设计长度; 3 管廊层数应填写设计断面中的层数; 4 管廊结构外围水平投影总面积应填写项目或标段的管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管廊断面尺寸应填写不同断面类型的设计断面净空尺寸宽(m)×高(m); 6 管廊容积应填写管廊内部净空体积; 管廊断面类型应填写单舱、双舱、三舱、四舱或其他: 8 管廊施工工法应填写明挖法、矿山法、顶进法、盾构法或其他施工工法; 9基坑深度应填写管廊基础底面至天然地面的平均垂直距离; 10 基坑支护面积应填写基坑支护坡面的展开面积之和: 基坑支护形式应填写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结构、钢板桩或其他支护 形式; 12 工作并数量、接收并数量应分别填写管廊盾构法或顶进法施工中所包含的工作并、接收并总 数量;
护形式、顶进长度、导向钻进长度、碎(裂)管法管道更新长度、泵站类型、泵站分类和泵站流量,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道路/管段名称应填写管网所经道路/管段设计名称,泵站名称应填写泵站设计名称; 2专业应填写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再生水工程或泵站工程; 3管道长度应填写理地或明装主管设计长度; 4管道平均埋深应填写设计图示主管平均理深,埋深是指管道理设处从地表面至管道管底的垂直 距离; 5沟槽回填材料应按管道沟槽设计要求回填材料填写土、石灰土、砂、砂砾、石屑、石粉渣或其他 材料; 6 主管类型应填写钢管、铸铁管、不锈钢管、化学建材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或 其他: 7主管管径应按主管类型填写设计尺寸; 8沟渠箱涵长度应填写设计长度; 9沟渠箱涵断面尺寸应填写设计断面净空尺寸宽(m)×高(m); 10高位水池/雨水调蓄池等大型构筑物容积应填写构筑物内部净空体积; 11 基坑支护形式应填写木支撑、槽钢支护、钢板桩、土钉墙/复合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内支 撑结构或其他支护形式; 12顶进长度应填写顶管段设计长度; 13导向钻进长度应填写导向钻进段设计长度;
节点面积、绿化面积、花架面积、是否设置器材、是否设置园区小品、是否设置景观平台、是否设置廊/亭/ 花架、是否设置绿化自动喷淋系统、立体绿化面积和绿化迁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名称应填写所在道路设计名称或景观绿化工程名称; 2专业应填写景观绿化工程或绿化迁改工程; 3园路类型应填写水泥混凝土园路、沥青混凝土园路、花岗岩园路、卵石园路、透水砖园路、木平 台、瓷砖园路、文化石园路、胶粘石园路、塑胶类园路、汀步或其他园路; 4路缘石类型应填写混凝土路缘石、花岗岩路缘石或其他路缘石; 5栈道类型应填写木栈道、石栈道、玻璃栈道或其他栈道; 6栈桥类型应填写木栈桥、钢结构栈桥、混凝土栈桥或其他栈桥; 7景观节点面积应填写所有景观节点面积之和,景观节点若是坡面应填写坡面展开面积; 8绿化面积应填写所有绿化面积之和; 9花架面积应填写花架的展开面积之和; 10是否设置器材、是否设置园区小品、是否设置景观平台、是否设置廊/亭/花架、是否设置绿化自 动喷淋系统应按工程中是否存在相应内容填写有或无; 11立体绿化面积应填写设计种植或铺种面积之和; 12绿化迁改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填写所涉及迁改内容。 4.5.12管线迁改工程应描述道路/工程名称、专业、道路长度、管线迁改长度、管道平均埋深、管线迁改 工作井数量、电力迁改线路电压等级、电力迁改类型、电力迁改回路数、通信塔(杆)数量和通信线缆根 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名称应填写所在道路设计名称或管线迁改工程名称; 2专业应填写给排水管线迁改工程、电力迁改工程、通信迁改工程、照明迁改工程或燃气迁改 工程; 3道路长度应按各管线迁改专业填写所在道路或路段设计长度; 4管线迁改长度应按各管线迁改专业填写管线迁改后设计长度: 5管道平均埋深应按各管线迁改专业填写主管平均埋深,埋深是指管道埋设处从地表面至管内底 的垂直距离; 6管线迁改工作并数量应按各管线迁改专业填写迁改后工作并的总数量: 7电力迁改线路电压等级应填写0.4kV、3kV、6kV、10kV、20kV、35kV、66kV、110kV或220kV; 8电力迁改类型应填写架空线迁改、架空线改电缆、电缆迁改或其他电力迁改; 9电力迁改回路数应填写迁改后的电力回路数: 10通信塔(杆)数量应填写标段中通信天线塔(杆)总数量; 通信线缆根数应填写迁改后的线缆根数。 4.5.13 3海绵城市工程应描述径流控制区域面积和调蓄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径流控制区域面积应填写设计图示面积; 2调蓄雨量应填写各海绵城市设施容纳对应汇水面积的降雨量体积之和。 4.5.14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描述截污控源流量和管网长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截污控源流量应填写整治服务片区内截排污水量之和; 2管网长度应填写区域内改造建设、修复完善等治污工程措施所涉及的市政排水管网长度之和。 4.5.15其他工程应描述声屏障类型和雨棚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屏障类型应填写直立型声屏障、弧形声屏障、全封闭声屏障或其他类型声屏障; 2雨棚类型应填写钢结构雨棚、铝合金结构雨棚、木结构雨棚、混凝土结构雨棚或其他雨棚。 4.5.16水处理工程特征应描述水处理工程红线占地面积、水处理工艺、上盖结构面积、厂区配套生产 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水处理能力、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产能规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安装工程产能规模、工 艺系统内容、工艺系统土建工程产能规模、工艺系统工艺设备安装工程产能规模、工艺系统构筑物总容
积、泵房蓄水构筑物总容积和除臭处理规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处理工程红线占地面积应填写规划部门审批的红线占地面积: 2水处理工艺应填写项目设计的核心处理工艺; 3上盖结构面积应填写上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4厂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填写厂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筑面积之和; 5水处理能力应填写项目设计的日处理水量: 6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产能规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安装工程产能规模应填写相应设计的日处理 水量; 7工艺系统内容应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填写所涉及的构筑物及工艺设备等主要处理设施; 8工艺系统土建工程产能规模应填写对应工艺系统的土建工程目处理水量; 9工艺系统工艺设备安装工程产能规模应填写对应工艺系统的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日处理 水量; 10 工艺系统构筑物总容积应填写对应工艺系统内池、槽、塔、罐、料仓等构筑物容积之和; 11 泵房蓄水构筑物总容积应填写提升设施中对应的泵坑集水池、出水池等构筑物净容积之和; 12除息处理规模应填写设计总除息规模
拆除工程。 5.1.2本章中的土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边坡工程、桩基础工程、拆除工程应按设计 范围进行划分编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单独编制;并入总承包范围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按本章的规 定执行,列人其他市政专业工程。 5.1.3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自,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施及 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天型机械设备进 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他措施等。
5.2.1土石方工程宜包括清表工程、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2.2清表工程宜包括清除地被植物、清除草坪、挖土方及余方弃置等。 5.2.3土方工程宜包括挖土方、挖淤泥/流砂、回填土及余方弃置等。 5.2.4石方工程宜包括挖石方、石方爆破、回填块石/碎石/片石/毛石、回填石粉渣、回填砂、回填其他 材料及余方弃置等。 5.2.5措施项目宜包括施工排水隆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
5.3.1地基处理工程宜包括换填处理工程、抛石挤淤工程、翻挖回填工程、地基注浆工程、加固桩工程、 其他地基处理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3.2换填处理工程宜包括挖土方、挖淤泥/流砂、回填土、回填块石/碎石/片石/毛石、回填砂、回填石 粉渣、回填其他材料及余方弃置等。 5.3.3抛石挤淤工程宜包括人工抛石挤淤、机械抛石挤淤和爆破挤淤等。 5.3.4翻挖回填工程宜包括挖土方、回填土等。 5.3.5地基注浆工程宜包括分层注浆、压密注浆和袖阀管注浆等。 5.3.6加固桩工程宜包括振冲桩、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深层水泥搅拌桩、高压水泥旋 喷桩、石灰桩、挤密桩、柱锤冲扩桩及其他桩等。 5.3.7其他地基处理工程宜包括预压地基、强夯地基、排水固结和溶洞处理等。 5.3.8措施项目宜包括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
(索)工程、拆除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4.2支护桩工程宜包括排桩支护工程、钢板桩支护工程、型钢水泥土桩支护工程和水泥土挡墙支护 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排桩支护工程宜包括灌注桩、预制桩、微型桩及其配套的冠梁、腰梁、刚架梁、护面等; 2钢板桩支护工程宜包括钢板桩及钢支撑等; 3型钢水泥土桩支护工程宜包括内插型钢的搅拌桩、高压旋喷桩和水泥土搅拌墙等; 4水泥土挡墙支护工程宜包括格栅状和壁状搅拌桩,以及其配套的混凝土面板、冠梁、腰梁等。 5.4.3地下连续墙支护工程宜包括导墙工程、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地下连续墙钢筋制作安装、接头处 理、混凝土连续墙浇筑、声测管和注浆管等, 5.4.4内支撑结构工程宜包括混凝土支撑和钢支撑,其中混凝土支撑包括钢筋混凝土冠梁、腰梁、对 撑、角撑和立柱等,钢支撑包括钢管/型钢冠梁、腰梁、对撑、角撑和立柱等。 5.4.5土钉墙工程宜包括土钉、钢筋网和喷射混凝土等。 5.4.6锚杆(索)工程宜包括锚杆、锚索和锚固端头等。 5.4.7拆除工程宜包括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结构等基坑支护拆除内容。 5.4.8其他工程宜包括高压旋喷注浆、木挡土板和钢制挡土板等。 5.4.9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大型机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和施工排 水降水等。
5.5.1边坡工程宜包括挡墙工程、喷锚支护工程、锚杆(紧)工程、排桩工程、坡面工程、坡面排水工程、 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5.2挡墙工程宜包括重力式挡墙、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桩板式挡墙、锚杆(索)挡墙、加筋土挡墙 和浆砌挡墙等。 5.5.3喷锚支护工程宜包括土钉、锚杆(索)、钢筋网和喷射混凝土等。 5.5.4锚杆(索)工程宜包括锚杆、锚索和锚固端头等。 5.5.5排桩工程宜包括灌注桩、预制桩和微型桩等。 5.5.6坡面工程宜包括植草护坡、石笼网护坡、生态袋护坡、三维网植草护坡、混凝土护坡、浆砌护坡、 十砌护坡、格构梁护坡和客土喷播,以及柔性防护所包含的基座、基础、钢柱、金属网、锚杆(含锚垫片)、 钢丝绳锚杆、缝合绳、支撑绳、拉锚绳和消能装置等, 5.5.7坡面排水工程宜包括截水沟、排水沟、跌水、急流槽和消能池等。 5.5.8其他工程宜包括渗沟、排水孔、排水洞和竖井等。 5.5.9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和施工排 水降水等。
5.5.1边坡工程宜包括挡墙工程、喷锚支护工程、锚杆(紧)工程、排桩工程、坡面工程、坡面排水工程、 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5.2挡墙工程宜包括重力式挡墙、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桩板式挡墙、锚杆(索)挡墙、加筋土挡墙 和浆砌挡墙等。 5.5.3喷锚支护工程宜包括土钉、锚杆(索)、钢筋网和喷射混凝土等。 5.5.4锚杆(索)工程宜包括锚杆、锚索和锚固端头等。 工租
5.6.1桩基础工程宜包括实体桩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6.2实体桩工程宜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灌注桩、钢管桩、截(凿)桩头、钢筋(笼)和声测管等。 5.6.3其他工程宜包括空桩、引孔及空桩回填等。 5.6.4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和施工排水降 水等。
5.7.1拆除工程宜包括拆除道
程、拆除设备工程、拆除线缆工程、拆除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5.7.2拆除道路工程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拆除非机动车道、拆除人行道、拆除路缘石和拆除绿化带,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机动车道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的基层、面层及余方弃置等; 2拆除非机动车道宜包括拆除非机动车道的基层、面层及余方弃置等; 3拆除人行道宜包括拆除人行道的基层、面层及余方弃置等; 4拆除路缘石宜包括拆除路缘石、基础及余方弃置等: 5拆除绿化带宜包括拆除景观、绿化及余方弃置等。 5.7.3拆除砖砌体/混凝土结构工程宜包括拆除砖砌构筑物、拆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拆除砖 彻房屋、拆除混凝土房屋和拆除各类工作井等。 5.7.4拆除交通设施工程宜包括拆除标线、拆除标志牌和拆除护栏等。 5.7.5拆除管道工程宜包括拆除给排水管道及其附件、拆除燃气管道及其附件、拆除电力通信照明管 道及其附件等。 5.7.6拆除设备工程宜包括拆除箱式变电站等设备。 5.7.7拆除线缆工程宜包括拆除光缆、拆除电缆等。 5.7.8拆除其他工程宜包括清除地被、拆除硬化地面和拆除铁皮房等。 5.7.9措施项目宜包括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
6.1.1道路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土石方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道路附属及其他工程和岩土工程。 6.1.2道路工程与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廊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工程、管 线迁改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水处理工程、其他市政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6.1.3道路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条道路时,每条道路应分别编制,多条道路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2路基路面工程中人行道工程应按路面类型划分为透水砖路面、环保砖路面、生态透水砖路面、花 岗岩路面、仿花岗岩路面、其他路面,并分别编制: 3路基路面工程中路缘石工程应接材料类型划分为混凝土路缘石、花岗岩路缘石、其他路缘石,并 分别编制; 4道路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边坡支护工程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土石方 工程与地基处理工程一般宜以道路结构层底标高为界; 5不同的地基处理方式的界面应按设计图示界面进行划分; 6边坡排水沟和道路排水沟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6.1.4道路工程中所涉及的拆除工程应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单独编制。 6.1.5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 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他措施等。
6.1.1道路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土石方
6.2.1土石方工程宜包括道路土石方工程、其他土石方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6.2.2道路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6.2.3其他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6.2.4措施项目宜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等
6.3.1路基路面工程宜包括机动车道工程、非机动车道工程、人行道工程、路缘石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 施项目。 6.3.2机动车道工程宜包括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和其他道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凝土道路宜包括路床整形、垫层、底基层、基层、稀浆封层、透层、粘层和面层等; 2水泥混凝土道路宜包括路床整形、垫层、底基层、基层、面层、钢筋、钢筋网和伸缩缝等; 3其他道路宜包含设计图示的机动车道结构层所有内容。 6.3.3非机动车道工程宜包括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和其他道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混凝土道路宜包括路床整形、垫层、基层、透层、粘层和面层等;
2水泥混键土道路直包活路床整形、垒层、底基层 3其他道路宜包含设计图示的非机动车道结构层所有内容, 6.3.4人行道工程宜包括人行道整形、垫层、基层、结合层和面层等 6.3.5路缘石工程宜包括立缘石、平缘石和平石等。 6.3.6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
6.4道路附属及其他工程
6.4.1道路附属及其他工程宜包括道路附属工程、现状道路处理工程、道路病害处理工程、其他工程等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6.4.2道路附属工程宜包括排水沟、树池和盲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宜包括砖砌排水沟、混凝土排水沟和浆砌石排水沟等: 2树池宜包括道路两侧的行道树、景观节点的树池等; 3盲沟宜包括砂石盲沟、碎石盲沟和滤管盲沟等。 6.4.3现状道路处理工程宜包括路面铣刨、路面锯缝和切缝等, 6.4.4道路病害处理工程宜包括裂缝处理、坑槽处理、错台处理、边角剥落处理、破碎处理和沉降处 理等。 6.4.5其他工程宜包括局部路面提升、井圈加固等 6.4.6措施项目宜包 易及安拆等
6.5.1岩土工程宜包括地基处理工程和边坡支护工程。 6.5.2地基处理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3节地基处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6.5.3边坡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5节边坡工程的规定执行
6.5.1岩土工程宜包括地基处理工程和边坡支护工程
7.1.1桥涵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桥梁工程、通道/涵洞工程和桥涵附属工程 7.1.2桥涵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座桥梁、通道及涵洞时,每座桥梁、通道及涵洞应区分不同类型分别编制,与其他市政工 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2桥梁工程的桥面系工程、通道工程的路面工程与道路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3通道内装饰与防火工程中墙面与天棚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4桥涵附属工程仅为服务于桥涵工程本体的附属工程,应区分不同专业分别编制,与给排水管网 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市政工程的界面应接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7.1.3桥涵工程所涉及的拆除工程应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单独编制。 7.1.4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天型 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使道及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他措施等。
7.1.2桥涵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桥梁工程宜包括基础工程、下部结构工程、上部结构工程、桥面系工程、雨棚工程、具他工程、土 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7.2.2基础工程宜包括桩基础、扩大基础、沉井和沉桩等,其中桩基础宜按本标准第5.6节桩基础工程 的规定执行。 7.2.3下部结构工程宜包括桥梁桥台、承台、连系梁、桥墩、盖梁和地锚等。 7.2.4上部结构工程宜包括桥梁主梁、支座、支座垫石、伸缩缝、斜(拉、悬)索和吊杆等。 7.2.5桥面系工程宜包括桥面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防水层、防撞护栏、栏杆和排(泄)水管 (口)等。 7.2.6雨棚工程宜包括骨架结构、天棚等。 7.2.7其他工程宜包括桥梁装饰、桥台搭板、桥台锥坡和桥台护坡踏步等。 7.2.8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7.2.9基坑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7.2.10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架桥机、门架、水上平台、桥涵支架、 围堰、便道及便桥、顶推、挂篮、悬索桥牵引系统及猫道等
、装饰与防火工程、其他工 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 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通道/涵洞结构工程宜包括通道/涵洞的垫层、底板、侧墙、顶板和防水工程等
7.3.3顶进工程宜包括顶管机及中继间吊装安拆、结构顶进、工作并、接收并及配套工程等 7.3.4路面铺装工程宜包括通道/涵洞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和人行道铺装等。 7.3.5 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7.3.6 其他工程宜包括通道/涵洞内护栏、防护柱和泵房土建工程等。 7.3.7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7.3.8 基坑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7.3.9地基处理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3节地基处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7.3.10 桩基础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6节桩基础工程的规定执行。
7.4.1桥涵附属工程宜包括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绿化工程、电梯工程、其 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7.4.2电气工程宜包括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和安防 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7.4.3给排水工程宜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泵房设备等的安装和调试。 7.4.4通风空调工程宜包括通风空调设备、管道、阀门及系统附件等的安装和调试。 7.4.5消防工程宜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等的安装和 调试。 7.4.6绿化工程宜包括花池/花槽、绿化种植、种植土回填和喷灌系统等。 7.4.7电梯工程宜包括电梯土建工程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土建工程宜包括电梯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等; 2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宜包括电梯设备及辅助设备等的安装和调试。 7.4.8其他工程宜包括桥涵工程智能化设施等, 7.4.9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等。
3. 1 一 般规定
遂道土建工程应按施工工法分为明挖法、盖挖法、浅埋暗挖法、矿山法、盾构法、顶进法和其他 工法。
8.1.2隧道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座隧道时,每座隧道土建工程应按所采用的施工工法区分不同车道数量分别编制,其中 分离式隧道宜分开编制,连拱式隧道宜合并编制,其界面应接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2隧道内路面工程与道路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3隧道内装饰与防火工程中墙面与天棚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4隧道附属工程仅为服务于隧道工程本体的附属工程,应区分不同专业分别编制,与给排水管网 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市政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8.1.3隧道工程中所涉及的拆除工程应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单独编制。 8.1.4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 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 他措施等。
8.2隧道土建工程(明挖法)
8.2.1隧道土建工程(明挖法)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结构工 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2.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8.2.3地基处理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3节地基处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8.2.4基坑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8.2.5桩基础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6节桩基础工程的规定执行。 8.2.6结构工程宜包括洞口(洞门)结构工程、洞身结构工程和U型槽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宜包括浆砌块料、干砌块料、垫层、土钉和混凝土挡墙墙身等: 2洞身结构工程宜包括地梁、底板、侧墙、顶板、柱、梁、平台、垫层、变形缝/沉降缝、预埋附件及隧 道内其他结构等; 3U型槽工程宜包括底板、侧墙、连系梁、垫层、沉降缝/伸缩缝、预理埋件及其他结构等。 8.2.7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2.8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2.9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及安拆和施工监测监控等
及安拆和施工监测监控等
8. 3隧道士建工程(盖挖法)
8.3.1隧道土建工程(盖挖法)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围护结构工程、结构工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火工 程、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3.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8.3.3 围护结构工程宜包括挡土结构、中间柱和覆盖结构,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挡土结构宜包括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桩及拆除等; 2中间柱宜包括中间桩柱、支承横撑及拆除等: 3覆盖结构宜包括混凝土盖板、钢结构盖板、钢结构支撑、混凝土路面、混合路面及拆除等。 8.3.4 结构工程宜包括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和洞身结构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宜包括浆砌块料、十砌块料、垫层、土钉和混凝土挡墙墙身等; 2洞身结构工程宜包括地梁、底板、侧墙、顶板、柱、梁、平台、垫层、变形缝/沉降缝、预埋附件及隆 道内其他结构等。 8.3.5 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3.6 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大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3.7 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8.3.8 其他附属工程宜包括隧道内电缆沟、地沟、电缆井、通风井、设备洞室和防火门(卷帘)等。 8.3.9 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天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安拆和施工监测监控等。
8.4隧道土建工程(浅埋暗挖法)
8.4.1隧道土建工程(浅埋暗挖法)宜包括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辅助通道工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 火工程、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4.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8.4.3结构工程宜包括支护工程、洞身衬砌工程、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和其他结构工程,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支护工程宜包括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格栅钢架、型钢钢架、小导管、管棚、套拱及注 浆; 2洞身衬砌工程宜包括仰拱衬砌、顶拱衬砌、边墙衬砌、底板衬砌、仰拱填充、沉降缝/伸缩缝及预 理铁件等; 3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宜包括洞门、混凝土挡墙、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锚杆(索)、护坡、浆砌块 料、干砌块料、垫层及土钉等; 4其他结构工程宜包括地梁、底板、各种沟槽及隧道内其他结构。 8.4.4辅助通道工程宜包括沉井、斜井、竖井、平行导坑、横通道、风道、泄水洞和疏散救援通道等辅助 通道的土石方工程及结构工程。 8.4.5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4.6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4.7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8.4.8其他附属工程宜包括隧道内电缆井、通风井、设备洞室和防火门(卷帘)等。
8.4.9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 及安拆、施工监测监控和洞内施工的 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8.5隧道土建工程(矿山法)
8.5.1隧道土建工程(矿山法)宜包括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辅助通道工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火工 程、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5.2土石方工程宜包括洞身开挖、出渣运输和洞内回填等。 8.5.3结构工程宜包括支护工程、洞身衬砌工程、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和其他结构工程,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1支护工程宜包括临时超前支护、超前支护、初期支护等,临时超前支护、超前支护和初期支护宜 包括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格栅钢架、型钢钢架、小导管、管棚、套拱及注浆等; 2洞身衬砌工程宜包括仰拱衬砌、顶拱衬砌、边墙衬砌、底板衬砌、仰拱填充、沉降缝/伸缩缝及预 埋铁件等; 3洞口(洞门)结构工程宜包括洞门、混凝土挡墙、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锚杆(索)、护坡、浆砌块 料、干砌块料、垫层及土钉等; 4其他结构工程宜包括地梁、底板、各种沟槽及隧道内其他结构等。 8.5.4辅助通道工程宜包括沉井、斜井、竖井、平行导坑、横通道、风道、泄水洞和疏散救援通道等辅助 通道的土石方工程和结构工程。 8.5.5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5.6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5.7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8.5.8其他附属工程宜包括隧道内电缆井、通风井、设备洞室和防火门(卷帘)等。 8.5.9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二次搬运、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 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监测监控和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8.6隧道土建工程(盾构法)
8.6.1隧道土建工程(盾构法)宜包括结构工程、辅助通道工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防水工程、 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6.2结构工程宜包括盾构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盾构区间结构工程、其他结构工程和土体加固工程,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底处理、围护结构、工作井主体结构及防水工 程等; 2盾构区间结构工程宜包括盾构吊装及吊拆、盾构机转场运输、盾构基座和反力架、盾构掘进、盾 构空推、盾构过站、衬砌壁后压浆、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管片设置密封条、管片嵌缝、隧道洞口柔性接缝 环、变形缝/沉降缝、盾构机导台及盾构机调头等; 3其他结构工程宜包括地梁、底板、各种沟槽及隧道内其他结构等; 4土体加固工程包括端头加固、刀盘加固等土体加固内容。 8.6.3辅助通道工程宜包括沉井、斜井、竖井、平行导坑、横通道、风道、泄水洞和疏散救援通道等辅助 通道的土石方工程和结构工程。 8.6.4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6.5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6.6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8.6.7其他附属工程宜包括隧道内电缆井、通风井、设备洞室和防火门(卷帘)等。 8.6.8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二次搬运、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 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监测监控和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8.7隧道土建工程(顶进法)
8.7.1隧道土建工程(顶进法)宜包括结构工程、辅助通道工程、路面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防水工程、 其他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7.2结构工程宜包括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顶进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结构工程,并宜符合 下列规定: 1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底处理、围护结构、工作井主体结构及防水工 程等; 2顶进工程宜包括顶管机及中继间吊装安拆、结构顶进及其他工程等; 3主体结构工程宜包括垫层、底板、侧(边)墙、顶板及变形缝/沉降缝等; 4其他结构工程宜包括各种沟槽盖板及隧道内其他零星结构等。 8.7.3辅助通道工程宜包括沉井、斜井、竖井、平行导坑、横通道、风道、泄水洞和疏散救援通道等辅助 通道的土石方工程和结构工程。 8.7.4路面工程宜包括隧道内机动车道铺装、非机动车道铺装、人行道铺装、路缘石、防撞护栏和栏 杆等。 8.7.5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隧道内墙面装饰、天棚装饰和防火涂料等。 8.7.6防水工程宜包括隧道各类型防水层等。 8.7.7其他附属工程宜包括隧道内电缆沟、地沟、电缆井、通风井、设备洞室和防火门(卷帘)等。 8.7.8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 运、施工排水降水、施工监测监控和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8.8.1隧道附属工程宜包括电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排水工程、标识工程、洞口景 观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8.8.2电气工程宜包括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宜包括发电机本体、供油系统及环保工程、高低压柜设备、变压器设备、配电 房内的母线、电缆、电线、桥架、配管及防雷接地等的安装和调试; 2电力监控系统宜包括电力监控主机、监控模块、相关软件及配管配线等的安装和调试; 3动力系统宜包括配电箱(柜)、控制箱(柜)、电缆、电线、桥架及配管等的安装和调试; 4照明系统宜包括照明配电箱(柜)、智能照明设备、灯具、插座、开关、电缆、电线、桥架及配管等的 安装和调试; 5防雷接地系统宜包括基础接地、等电位接地、接地母线及接地跨接等的安装和调试。 8.8.3通风工程宜包括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8.8.4消防工程宜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系统宜包括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及灭火器等的安装和调试; 2消防电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8.9隧道运营管理设施工程
8.9.1隧道运营管理设施工程宜包括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 8.9.2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建筑结构、装修和安装等,宜按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 筑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SJG77的规定执行。 3.9.3其他配套工程宜包括室外绿化、配套道路等室外配套工程,宜按本标准其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 定执行。
8.9.1隧道运营管理设施工程宜包括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 8.9.2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建筑结构、装修和安装等,宜按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 筑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SJG77的规定执行。 8.9.3其他配套工程宜包括室外绿化、配套道路等室外配套工程,宜按本标准其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 定执行
理设施工 程。其中,管廊土建工程应按施工工法分为明挖法、矿山法、顶进法、盾构法和其他工法。 9.1.2管廊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段管廊时,每座管廊土建工程应按所采用的施工工法区分不同舱数、断面分别编制,其界 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2管廊与其上面的道路工程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一般宜按道路结构层底标高为 界面; 3管廊附属工程是指与管廊本体同步建设且主要服务于管廊运行的配套功能性设施工程,应区分 不同专业分别编制,与给排水管网工程、电气工程等市政工程的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9.1.3管廊工程中所涉及的拆除工程应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单独编制, 9.1.4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 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 他措施等。
9.2管廊土建工程(明挖法)
9.2.1管廊土建工程(明挖法)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桩基础工程、主体结 构工程、砌筑工程、金属构件工程、防水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门窗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 项目。 9.2.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9.2.3基坑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9.2.4地基处理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3节地基处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9.2.5桩基础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6节桩基础工程的规定执行。 9.2.6主体结构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和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构件钢筋、预埋件、垫层及变形缝/沉降缝等; 2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预制整体管廊节段、叠合板式预制拼装管廊构件、预制混 凝土板墙等构件、依附于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预埋铁件、钢筋、饰面层等所有成品、半成品构件的制作 安装,及垫层、变形缝/沉降缝等。 9.2.7砌筑工程宜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各种类型砌体隔墙,以及砌体基础垫层等。 9.2.8金属构件工程宜包括钢爬梯、钢梯、零星钢构件及其他附属金属设施等制作安装、除锈、刷漆和 运输等。 9.2.9防水工程宜包括基础、侧墙、顶板等结构外部的找平层、防水层、止水带、防水保护层及相应刚性 防水层的钢筋制作安装等。
9.2.10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楼地面、墙柱面、顶棚抹灰、粉刷、块料饰面铺装和防火涂料等。 9.2.11门窗工程宜包括防火门(卷帘)、各种门窗及相应五金配件制作安装等。 9.2.12其他工程宜包括各类盖板、栏杆、扶手、景观和绿化等。 9.2.13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水降水和施工监测监控等
9.3管廊土建工程(矿山法)
装饰与防火工程、门窗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3.2土石方工程宜包括洞身开挖、出渣运输和洞内回填等。 9.3.3暗挖结构工程宜包括支护工程、衬砌工程和其他结构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工程宜包括喷射混凝土、锚杆、钢筋网、格栅钢架、型钢钢架、小导管、管棚、套拱及注浆等; 2衬砌工程宜包括仰拱衬砌、顶拱衬砌、边墙衬砌、底板衬、仰拱填充、沉降缝/伸缩缝及预埋铁 件等; 3其他结构工程宜包括其他零星的混凝土结构及钢筋等。 9.3.4砌筑工程宜包括砖砌体、砌块础体、石砌体、各种类型砌体隔墙,以及砌体基础垫层等。 9.3.5金属构件工程宜包括钢爬梯、钢梯、零星钢构件及其他附属金属设施等制作安装、除锈、刷漆、运 输等。 9.3.6防水工程宜包括基础、侧墙、顶板等结构外部的找平层、防水层、止水带、防水保护层及相应刚性 防水层的钢筋制作安装。 9.3.7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楼地面、墙柱面、顶棚抹灰、粉刷、块料饰面铺装和防火涂料等。 9.3.8门窗工程宜包括防火门(卷帘)、各种门窗及相应五金配件制作安装等。 9.3.9其他工程宜包括各类盖板、栏杆、扶手、景观和绿化等。 9.3.10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 运、施工排水降水、施工监测监控和廊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9.4管廊土建工程(顶进法)
9.4.1管廊土建工程(项进法)宜包括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项进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 金属构件工程、防水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门窗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4.2顶进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底处理、围护结构、工作井主体结构及防水工 程等。 9.4.3顶进工程宜包括顶管设备及中继间吊装安拆、廊节散开式及封闭式顶进、廊节接口和顶进注浆 减阻及置换等 9.4.4主体结构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和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构件钢筋、预埋件、垫层及变形缝/沉降缝等; 2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预制整体管廊节段、叠合板式预制拼装管廊构件、预制混 凝土板墙等构件、依附于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预埋铁件、钢筋、饰面层等所有成品、半成品构件的制作 安装,及垫层、变形缝/沉降缝等。 9.4.5砌筑工程宜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各种类型砌体隔墙,以及砌体基础垫层等。 9.4.6金属构件工程宜包括钢爬梯、钢梯、零星钢构件及其他附属金属设施等制作安装、除锈、刷漆和 运输等
金属构件工程、防水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门窗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4.7防水工程宜包括基础、侧墙、顶板等结构外部的找平层、防水层、止水带、防水保护层及相应刚性 防水层的钢筋制作安装等 9.4.8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楼地面、墙柱面、顶棚抹灰、粉刷、块料饰面铺装和防火涂料等。 9.4.9门窗工程宜包括防火门(卷帘)、各种门窗及相应五金配件制作安装等。 9.4.10其他工程宜包括各类盖板、栏杆、扶手、景观和绿化等。 9.4.11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 运、施工排水降水、施工监测监控和廊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9.5管廊土建工程(盾构法)
9.5.1管廊土建工程(盾构法)宜包括盾构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盾构掘进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 程、金属构件工程、防水工程、装饰与防火工程、门窗工程、其他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5.2盾构工作井与接收井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底处理、围护结构、工作井主体结构及防水工 程等。 9.5.3盾构掘进工程宜包括盾构吊装及吊拆、盾构掘进、衬砌壁后压浆、盾构机转场运输及盾构其他工 程等。 9.5.4主体结构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和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构件钢筋、预理件、垫层及变形缝/沉降缝等 2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宜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管片设置密封条、柔性接缝环、管片 嵌缝、依附于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预埋铁件、钢筋等所有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制作安装。 9.5.5砌筑工程宜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各种类型砌体隔墙,以及砌体基础垫层等。 9.5.6金属构件工程宜包括钢爬梯、钢梯、零星钢构件及其他附属金属设施等制作安装、除锈、刷漆、运 输等。 9.5.7防水工程宜包括基础、侧墙、顶板等结构外部的找平层、防水层、止水带、防水保护层及相应刚性 防水层的钢筋制作安装。 9.5.8装饰与防火工程宜包括楼地面、墙柱面、顶棚抹灰、粉刷、块料饰面铺装和防火涂料等。 9.5.9门窗工程宜包括防火门(卷帘)、各种门窗及相应五金配件制作安装等。 9.5.10其他工程宜包括各类盖板、栏杆、扶手、景观和绿化等。 9.5.11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 运、施工排水降水、施工监测监控和廊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9.6.1人廊管线工程宜包括给排水管道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电力电缆工程、通信线缆工程、集中供冷 系统管道工程、其他专业管线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6.2给排水管道工程宜包括人廊市政给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并宜符合下列 规定: 给水管道宜包括管道敷设、管件、阀门及附件等的安装和调试: 2雨水管道宜包括管道敷设、管道附件等的安装和调试; 3污水管道宜包括管道敷设、管道附件等的安装和调试; 4再生水管道宜包括管道敷设、管件、阀门及附件等的安装和调试。 9.6.3燃气管道工程宜包括人廊燃气管道敷设,管件、阀门、附件及支吊架等的安装和调试。 9.6.4电力电缆工程宜包括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电缆试验、防火封堵、电缆监测(控)系统、套管及支架
9.6.5通信线缆工程宜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敷设、线缆接续与测试、防火封堵、分(配) 支架等的安装和调试。
9.7.1管廊附属工程宜包括电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排水工程、标识工 程、智能巡检系统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 9.7.2电气工程宜包括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宜包括发电机本体、供油系统及环保工程、高低压柜设备、变压器设备及配电 房内的母线、电缆、电线、桥架、配管等的安装和调试; 2电力监控系统宜包括电力监控主机、监控模块、配套软件及配管配线等的安装和调试; 3动力系统宜包括配电箱(柜)、控制箱(柜)、母线槽、插接箱、电缆、电线、桥架及配管等的安装和 调试; 4照明系统宜包括照明配电箱(柜)、智能照明设备、灯具、插座、开关、电缆、电线、桥架及配管等的 安装和调试; 5防雷接地系统宜包括基础接地、等电位接地、接地母线及接地跨接等的安装和调试 9.7.3通风工程宜包括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9.7.4消防工程宜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系统宜包括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等的安装和调试; 2消防电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3其他灭火系统宜包括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喷雾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 的安装和调试。 9.7.5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宜包括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包括气体报警装置、管廊沿线舱室内氧气和温度及湿度检测仪表、硫化 氢(H2S)及甲烷(CH)气体检测仪表等的安装和调试; 2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廊内监控摄像机、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出入口控制装置和离 线式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3通信系统宜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包括天然气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的安装 和调试; 5地理信息系统宜包括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 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软硬件设施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人机交互界面功能配套软硬件 设施等的安装和调试; 6智慧管理平台宜包括系统集成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软硬件设施的安装和调试, 以及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各类管 线设施智能化系统联通及预留通信接口所涉及的软硬件等安装和调试。 临佳进族排水
泵设备及水位检测装置等的安装和调试。 9.7.7标识工程宜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设备铭牌、管线标识、禁止/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 识和出入口标识等管廊内各种标识。 9.7.8智能巡检系统工程宜包括巡检机器人、轨道、充电站、通信、巡检专用防火门及控制平台(服务 器)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9.7.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宜包括起重设备安装、起重轨道安装、泵安装和一体化预制泵站安装等。 9.7.10措施项目宜包括脚手架和廊内施工的运输、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等。
9.8管廊运营管理设施工程
9.8.1管廊运营管理设施工程宜包括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 9.8.2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建筑结构、装修和安装等,宜按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 筑工程造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SJG77的规定执行。 9.8.3其他配套工程宜包括室外绿化、配套道路等室外配套工程,宜按本标准其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 定执行。
管廊运营管理设施工程宜包括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 运营管理用房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建筑结构、装修和安装等,宜按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房屋建 告价文件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划分标准》SJG77的规定执行。 其他配套工程宜包括室外绿化、配套道路等室外配套工程,宜按本标准其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
程、污水程、再生尔工程和永工程 10.1.2给排水管网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应区分不同道路/管段分别编制,泵站工程应区分不 同类型分别编制,其界面应按设计范围进行划分; 2给排水管网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恢复工程仅为本专业工程施工涉及的拆除和恢复工程,不包括 其他专业范围的拆除和恢复工程。 10.1.3给排水管网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给排水工程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管道与厂、区室外给水管道应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2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应以接入市政管道的碰头井为界。 10.1.4给排水管网工程与管廊工程中入廊给排水管线工程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管廊主体结构外沿为界,廊外埋地接入和出线管及埋地附属检查井等构筑物应列入本章; 2廊内明装市政管道应列人本标准第9.6.2条给排水管道工程。 10.1.5给排水管网工程与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中的厂区管道工程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管道与水厂的进厂原水管、出厂水管应以水厂厂区红线为界; 2市政排水管道与污水处理厂的进厂污水管、尾水排放管应以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为界。 10.1.6泵站工程与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中的提升设施工程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泵站与水厂泵房泵站应以水厂红线为界,水厂红线以外的给水泵站应列入本章; 2市政污水泵站与污水处理厂泵房泵站应以污水处理厂红线为界,污水处理厂红线以外的排水泵 站应列人本章。 10.1.7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与管廊附属工程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界面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理地市政给排水管网附设的一体化预制泵站应列人本章; 2管廊工程设计范围确定的服务于入廊给排水管线的一体化预制泵站,应列人本标准第9.7.9条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0.1.8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 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 他措施等。
10.2.1给水工程宜包括给水管道铺设工程、阀门附件设施工程、顶管工程、导向钻进工程、碎(裂)管法 管道更新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和措 施项目。 0.2.2给水管道铺设工程宜包括管道敷设、新旧管连接的安装。 0.2.3阀门附件设施工程宜包括管件、阀门、法兰、盲堵板及套管、水表组及附件、消火栓及连接支管
补偿器及管道附件等的安装。
10.2.4顶管 1顶管顶进宜包括管道顶进、中继间安拆、顶进触变泥浆减阻、顶管接口、顶管接口套环、顶进方渠 接口、顶管机械及附属设施安拆、顶进后座及坑内平台安拆、泥浆处理设施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顶进井、接收井等 10.2.5导向钻进工程宜包括导向钻进和工作井(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钻进宜包括钻导向孔、扩孔和回拖布管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工作井、接收井等 10.2.6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宜包括静拉胀钢筋混凝土管铺管、静拉胀金属管铺管和气动碎混凝 土管铺管等。 10.2.7附属构筑物工程宜包括阀门井、水表井、消火栓井、排泥阀井、排泥湿井、排气阀井、水塔和高位 水池等。水塔、高位水池等大型构筑物可按本标准第15章水处理工程的规定执行。 10.2.8其他工程宜包括永久性的监测、监控等管道智能化设施等。 10.2.9拆除工程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拆除非机动车道、拆除人行道、拆除设备、拆除路灯、拆除管道、 拆除线缆和拆除绿化带等,宜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2.10恢复工程宜包括机动车道恢复、非机动车道恢复、人行道恢复和绿化带恢复等,宜按本标准其 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定执行。 10.2.11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10.2.12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2.13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和施工 排水降水等。
10.3.1雨水工程宜包括雨水管道铺设工程、顶管工程、导向钻进工程、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沟渠 工程、箱涵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和 猎施项目。 10.3.2雨水管道铺设工程宜包括管道敷设、新旧管连接及管道附件等的安装。 10.3.3顶管工程宜包括顶管顶进和工作并(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顶管顶进宜包括管道顶进、中继间安拆、顶进触变泥浆减阻、顶管接口、顶管接口套环、顶进方渠 接口、顶管机械及附属设施安拆、顶进后座及坑内平台安拆、泥浆处理设施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顶进井、接收井等。 10.3.4导向钻进工程宜包括导向钻进和工作井(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钻进宜包括钻导向孔、扩孔和回拖布管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工作井、接收井等 10.3.5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宜包括静拉胀钢筋混凝土管铺管、静拉胀金属管铺管和气动碎混凝 土管铺管等。 10.3.6 沟渠工程宜包括截洪沟、盖板沟、明沟、明渠和盖板(暗)渠等。 10.3.7 箱涵工程宜包括单孔箱涵、双孔箱涵和多孔箱涵等 10.3.8F 附属构筑物工程宜包括检查井、雨水口、出水口和其他构筑物,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井宜包括雨水检查井、跌水井、截流井、沉泥井和闸门井等; 2雨水口宜包括平算雨水口、立算雨水口和联合式雨水口等; 3出水口宜包括一字式出水口、八字式出水口和门字式出水口等; 4其他构筑物宜包括雨水调蓄池、倒虹管进出水井及事故排放口等,雨水调蓄池可按本标准第15
10.3.9其他工程宜包括永久性的监测、监控等管道智能化设施等, 10.3.10拆除工程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拆除非机动车道、拆除人行道、拆除设备、拆除路灯、拆除管 道、拆除线缆和拆除绿化带等,宜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3.11恢复工程宜包括机动车道恢复、非机动车道恢复、人行道恢复和绿化带恢复等,宜按本标准其 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定执行。 10.3.1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10.3.13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3.14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临时管井封堵及拆除等,
10.4.1污水工程宜包括污水管道铺设工程、顶管工程、导向钻进工程、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沟渠 工程、箱涵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和 措施项目
桂沟荣 工程、箱涵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和 猎施项目。 10.4.2污水管道铺设工程宜包括管道敷设、新旧管连接及管道附件等的安装。 10.4.3顶管工程宜包括顶管顶进和工作并(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顶管顶进宜包括管道顶进、中继间安拆、顶进触变泥浆减阻、顶管接口、顶管接口套环、顶进方渠 接口、顶管机械及附属设施安拆、顶进后座及坑内平台安拆、泥浆处理设施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顶进井、接收井等。 10.4.4导向钻进工程宜包括导向钻进和工作井(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钻进宜包括钻导向孔、扩孔和回拖布管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工作井、接收井等 10.4.5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宜包括静拉胀钢筋混凝土管铺管、静拉胀金属管铺管和气动碎混凝 土管铺管等。 10.4.6沟渠工程宜包括暗沟、暗渠等。 10.4.7箱涵工程宜包括单孔箱涵、双孔箱涵和多孔箱涵等。 10.4.8附属构筑物工程宜包括工作井和其他构筑物,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井宜包括污水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沉泥井、污水闸槽井、排气井和闸门井等; 2其他构筑物宜包括化粪池、隔油池、倒虹管进出水井及事故排放口等。 10.4.9其他工程宜包括永久性的监测、监控等管道智能化设施等 10.4.10拆除工程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拆除非机动车道、拆除人行道、拆除设备、拆除路灯、拆除管 道、拆除线缆和拆除绿化带等,宜按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4.11恢复工程宜包括机动车道恢复、非机动车道恢复、人行道恢复和绿化带恢复等,宜按本标准其 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定执行。 10.4.12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10.4.13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4.14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临时管井封堵及拆除等。
10. 5 再生水工程
05紧固件标准,1再生水工程直包括再生水管道铺设工程、阀附件设施工程、项管工程、导回进工程、作 管法管道更新工程、附属构筑物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支护工程等分部 和措施项
10.5.2再生水管道铺设工程宜包括管道敷设、新旧管连接等的安装。 10.5.3阀门附件设施工程宜包括管件、阀门、法兰、盲堵板及套管、水表组及附件、补偿器及管道附件 等的安装。
等的安装。 10.5.4顶管工程宜包括顶管顶进和工作井(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顶管质进宜包括管道顶进、中继间安拆、顶进触变泥浆减阻、顶管接口、顶管接口套坏、顶进方渠 接口、顶管机械及附属设施安拆、顶进后座及坑内平台安拆、泥浆处理设施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顶进井、接收井等。 10.5.5导向钻进工程宜包括导向钻进和工作井(坑),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钻进宜包括钻导向孔、扩孔和回拖布管等; 2工作井(坑)宜包括工作井、接收井等。 10.5.6碎(裂)管法管道更新工程宜包括静拉胀钢筋混凝土管铺管、静拉胀金属管铺管和气动碎混凝 土管铺管等。 10.5.7 附属构筑物工程宜包括阀门井、检查井、排泥阀井、排泥湿井和排气阀井等。 10.5.8其他工程宜包括永久性的监测、监控等管道智能化设施等。 10.5.9拆除工程宜包括拆除机动车道、拆除非机动车道、拆除人行道、拆除设备、拆除路灯、拆除管道、 拆除线缆和拆除绿化带等,宜接本标准第5.7节拆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5.10恢复工程宜包括机动车道恢复、非机动车道恢复、人行道恢复和绿化带恢复等,宜接按本标准其 他专业工程章节的规定执行。 10.5.11土石方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2节土石方工程的规定执行。 10.5.12支护工程宜按本标准第5.4节基坑支护工程的规定执行。 10.5.13 措施项目宜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等
10.6.1泵站工程宜包括给水泵站工程、雨水泵站工程、污水泵站工程和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 10.6.2给水泵站工程宜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工程,泵房前池、吸水池、吸水井、加压 泵房等构筑物,附属变配电间、设备车间及仓库、控制值守室、办公及宿舍等生活配套建筑物工程,站内 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土建工程等; 2设备及安装工程宜包括水泵进水管、水泵出水管、溢水管、排放管等工艺管道及附件、水泵机组 起重设备等专用设备、通风、电气、照明、自动化控制、监控安防及智能化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10.6.3雨水泵站工程宜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工程,进水交汇井、沉砂池、格栅井、集 水池、出水池、出水压力井、溢流道、沉泥井等构筑物,泵房、变配电间、机修间、设备车间及仓库、控制值 守室、办公及宿舍等生活配套建筑物工程,站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土建工程等; 2设备及安装工程宜包括站内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等工艺管道及附件设施、进水闸门、格栅除 污机、水泵、电动机组、起重机械、出水闸门、雨水泵出水管闸阀及止回阀和末端防倒流装置等专用设备、 通风、电气、照明、自动化控制、监控安防及智能化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10.6.4污水泵站工程宜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工程,进水交汇井、沉砂池、格栅井、集 水池、出水池、出水压力井、溢流道、沉泥井等构筑物,泵房、变配电间、机修间、设备车间及仓库、控制值 手室、办公及宿舍等生活配套建筑物工程,除臭系统涉及的收集、处理装置等构筑物及建筑物工程,站内 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景观等室外配套土建工程等 2设备及安装工程宜包括站内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试车水回流管等工艺管道及附件、进水闸
门、格栅除污机、水泵、电动机组、起重机械、出水闸门、污水泵出水管闸阀及止回阀、除臭系统涉及的收 集输送和处理装置等专用设备、通风、电气、照明、自动化控制、监控安防及智能化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10.6.5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宜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工程宜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主体结构涉及的顶盖、侧壁、导流板、底座制作安 装,底板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属室外地坪、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配套土建工程等; 2设备及安装工程宜包括一体化预制泵站井筒吊装,检修孔和操作平台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水 泵、格栅、进出水及内部工艺管路系统、阀门等工艺设备、电气和控制仪表、照明、通风、除臭、设备间、监 控安防及智能化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
11.1.1电气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和照明工程。 11.1.2电气工程专业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应区分不同道路分别编制,其界面应按设计专业范围进行划分; 2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恢复工程仅为本专业工程施工涉及的拆除和恢 夏工程,不包括其他专业范围的拆除和恢复工程。 11.1.3本章各专业工程中仅列出了部分常用措施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列项市政图纸、图集,可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担保手续费、夜间施工措施、赶工措施、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措施、地上地下设 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天型 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专业工程措施及其他措施等。
11.1.1电气工程应按专业划分为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和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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