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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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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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既有市政设施周边的工程建设行为,保障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
常使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的现状调查、施工保护、安
全评估、监测、应急处置和修复。
1.0.3 既有市政设施周边的工程建设行为,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既有市政设施 existing municipal facilities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包括地面道路、桥涵、隧道、地下通道)、各类市政管线(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廊、轨道交通、其他设施(如照明、交通标识等)
及相应附属设施。
2.0.2 施工影响范围 construction impact scope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土体、建筑物或市政设施产生明显影响的范围,按空间方位可分为
施工水平影响范围和施工竖向影响范围。
2.0.3 保护区 protection area
为保护既有市政设施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其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根
据管控要求不同分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2地面道路、桥涵、隧道、市政给排水管线和燃气管线的分类按5.2节有关规定确定。 3.0.6当既有市政设施位于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既有市政设施 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其余情况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 1施工作业进人既有市政设施重点保护区; 2既有市政设施重要性类别为I类。 3.0.7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保护要求及现场条件经研究后确定 3.0.8当既有市政设施位于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时,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程 序应符合图3.0.8的规定。
3.0.9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应制定对既有币政设施的保护内容,勘察繁工作应按纲要要求落实对 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措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的建议 3.0.10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的既有市政设施保护设计专篇,既 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应针对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及保护,进行 第三方安全评估。 3.0.11工程建设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的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专项 施工方案或施工专篇,施工过程中设计或施工条件产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3.0.12既有市政设施位于空间相邻的多项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时,保护措施的制定应综 合考虑影响的叠加效应。 3.0.13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存在多个既有市政设施时,应综合考虑既有市政设施相互影 响的叠加效应。 3.0.14勘察纲要、设计文件中的既有市政设施保护设计专篇、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专项 施工方案或施工专篇应经既有市政设施运营单位或其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3.0.15施工过程应针对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开展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实施信息 化动态施工,监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运营或管理单位。 3.0.16工程建设结束后,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监测数据分析、现场调查或检测等手 段,评价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和运营安全状况,对产生的 病害应及时修复: 1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 2既有市政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病害或既有市政设施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控制值。 3.0.17当工程建设位于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时,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应符 合各类相关法规的规定。 3.0.1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长输管线及城市电力、通信、热力管线等的保护应符合相关法 规或标准的规定
照度标准4.1.2现状调查应收集既有市政设施的下列资料:
设计资料; 2施工资料; 3运维记录; 4长期监测数据; 5既有市政设施的普查或隐患排查等相关资料。 表设厅 1.1.3现场踏勘应根据收集的既有市政设施资料,核实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必 要时应通过测量和检测手段掌握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安全状况。 4.1.4现状调查过程不应对既有市政设施造成损伤。 4.1.5现状调查应重点查明各类市政设施的平面、竖向位置及走向,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道路应查明路面外观、路基和附属设施的状况 2桥涵应查明桥梁基础、结构状况及使用状况; 3管廊及隧道应查明结构及变形状况、地面外观、渗漏水情况; 4管线应查明规格、材质、接头形式、基础形式、检修井、阀门位置及使用状况。 4.1.6现状调查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负责,调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调查范围、调查 内容、调查依据、调查方法、检测仪器、调查人员和调查结论等,报告需清晰完整地描述现 伏病害的数量、位置、病害程度,并附病害影像资料。 1.1.7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调查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安全评估要求
设计资料; 2施工资料; 3运维记录; 4长期监测数据; 5既有市政设施的普查或隐患排查等相关资料。 4.1.3现场踏勘应根据收集的既有市政设施资料,核实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必 要时应通过测量和检测手段掌握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安全状况。 4.1.4现状调查过程不应对既有市政设施造成损伤。 4.1.5现状调查应重点查明各类市政设施的平面、竖向位置及走向,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道路应查明路面外观、路基和附属设施的状况 2桥涵应查明桥梁基础、结构状况及使用状况; 3管廊及隧道应查明结构及变形状况、地面外观、渗漏水情况; 4管线应查明规格、材质、接头形式、基础形式、检修井、阀门位置及使用状况, 4.1.6现状调查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负责,调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调查范围、调查 内容、调查依据、调查方法、检测仪器、调查人员和调查结论等,报告需清晰完整地描述现 状病害的数量、位置、病害程度,并附病害影像资料。 4.1.7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调查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安全评估要求
5保护区及安全控制指标
5.1.1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既有市政设施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工程建设的影 响程度等综合评定。 5.1.2当既有市政设施位于特殊工程地质或遭遇特殊工程建设时,保护区范围应适当扩大 5.1.3当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安全控制指标应根据既有市政设施类别、 结构状况和安全使用要求等,由安全评估确定。
5.2.1地面道路的保护区范围应符合表5.2.1的为
表5.2.1地面道路的分类及保护区范围
5.2.2桥涵的保护区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桥涵的分类及保护区范围
5.2.3隧道的保护区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隧道的分类及保护区范围隧道分级封闭段长度控制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特长隧道、长隧道L>1000m不小于70m不小于50m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隧道结构外边线两侧中隧道500m
6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0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0m压力管线(包括供600≥d>2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8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8m水管、排水管)d<2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5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5md>15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5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5m重力管线(包括雨1500≥d>6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0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10m水管、污水管)d<600m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5m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5m5.2.6城镇燃气管线的保护区范围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表5.2.6城镇燃气管线的分类及保护区范围压力等级最高工作压力控制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超高压P> 4.0MPa管壁外缘两侧管壁外缘两侧高压1.6MPa 5.2.7针对爆破作业的各类市政设施的保护区范围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针对爆破作业的分类及保护区范围
5.3.1地面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竖向位移、位移速率等,其中竖向位移控 制值不宜超过表5.3.1的规定,
值不宜超过表5.3.1的规
5.3.2桥涵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墩柱、桥面系变形以及裂缝宽度等,具体指标 宜通过安全评估确定。 5.3.3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相对收敛、振动速度和 裂缝宽度等,控制值不宜超过表5.3.3的规定。
5.3.3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相对收敛、振动速度和 裂缝宽度等,控制值不宜超过表5.3.3的规定
表5.3.3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
5.3.4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和相对收敛等,控制指标 不宜超过表53.4的规定,
不宜超过表5.3.4的规定
表5.3.4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
5.3.5市政给排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位移累计值、变化速率和差异沉降 等,控制指标不宜超过表5.3.5的规定。
表5.3.5市政给排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标
城镇燃气管线的安全控制指标宜包括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和变化速率等,控制值不宜 表5.3.6的规定
超过表5.3.6的规定。
表5.3.6城镇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指
6.1.1在既有桥梁下方进行施工时,施工机具与桥梁底部的净距不宜小于2.0m。 6.1.2对软弱土地基采用非开挖工艺形成的市政设施,采取地基土体加固措施时,应避免扰 动市政设施周边的原状土体,加固体与既有市政设施的水平及竖向净距均不宜小于2m。 6.1.3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有市政设施周边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市政设施设计控制值 6.1.4软土地层穿越既有市政设施的地下结构,宜采用盾构法或顶管法施工,不宜采用矿山 法施工。 6.1.5既有市政设施的提升改造工程,施工保 告施宜结合施工期间既有市政设施的实际保
6.2.1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围护墙、地基加固、降排水、土方开挖、支护结构 拆除、回填等施工作业对既有市政设施的不利影响,在施工全过程各工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6.2.2基坑支护宜采用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围护墙宜采用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 型钢水泥土连续墙等型式。人 6.2.3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的 要求进行基坑稳定性、强度和变形计算,当基坑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时,围护墙底端土 体抗隆起安全系数及绕最下道支点圆弧滑动的抗隆起安全系数取值,对于安全保护等级A 级不应小于2.0,计算时墙体深度应按最不利工况采用截水惟幕和围护墙深度的较小值。 6.2.4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应从严控制,围护墙变形控制值不宜大于0.3%h(h为基坑开挖 深度)。 2软弱土中不应采用锚杆和土钉墙,围护墙不宜直接采用混凝土预制桩、钢管桩、钢板 桩等挤土型排桩,需要采用时宜采取水泥土植入等消除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 3当采取潜水或承压水降水措施时,宜设置截水惟幕切断坑内外的水力联系; 4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m,且开挖影响范围存在粉土、砂土等渗透性较强的地层时,宜
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地下连续墙等防渗性能较好的截水惟幕。 5当地质条件以软主为主且基坑开挖深度天于5m时,对平面尺寸较天的基坑,应通过 分坑措施控制紧邻既有市政设施侧的单体基坑的平面尺寸;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m时, 单体基坑的平面尺寸不宜超过10000m;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单体基坑的平面尺寸 不宜超过8000m。 6采用钢支撑时宜结合轴力伺服系统控制基坑变形。 7围护墙宜紧贴地下室外墙,不留肥槽;当留设肥槽时,应回填密实,宜采用素混凝土 回填。 6.2.5围护墙、截水惟幕和地基加固等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或试成墙,遵循环境影响最 小的原则,确定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及施工参数,并采取合理的施工时序和施工速度 6.2.6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应充分考虑基坑的时空效应,遵循“分段、分层、均衡、限 时、先撑后挖”的原则,严格分层分块作业,减少基坑暴露时间,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 既有市政设施侧的基坑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不宜大于15m,可采取分段跳仓施工的技术措施; 2开挖至坑底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相应部位的垫层浇筑,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 行邻段的土方开挖; 3采用混凝主支撑时,宜采用静力切割等坏境影响较小的拆除措施;沿围护墙一次性拆 撑的长度不宜大于30m,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支撑拆除。
6.3.1既有市政设施周边桩基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 构荷载和安全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桩基型式和技术参数。 6.3.2既有市政设施重点保护区内不宜采用混凝土预制桩、钢管桩等挤土桩,采用时宜采取 水泥土植人、严格控制布桩密度(布桩平面系数不大于3%)等减少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 6.3.3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桩基础最终沉降量不宜大于20mm。 634柱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式施工前宜进行试成桩,数量不宜少于3根; Z 成桩施工顺序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3灌注桩距离既有市政设施较近时,可采取减小桩径 钢套管护壁、增加泥浆比重、地
基预加固、间隔跳开施工等措施减少成桩施工影响; 4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对桩顶部空孔进行回填,回填材料的选择应综合考虑 空灌高度、成孔工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等因素,回填 应保证密实、可靠
后变形等不利因素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 6.4.2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盾构法或顶管法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盾构法或顶管法形成的既有市政设施时,二者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两 个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的较大值)且不宜小于2.0m; 2穿越或紧邻既有桥梁施工时,与既有桥梁桩基的净距不宜小于2.0m; 3穿越既有市政设施时,结构应设置注浆孔,线路的平纵断面不宜采用小半径曲线线型 对软弱地层,宜对穿越影响范围的土体采取预加固处理;厂 4与既有市政设施并行施工时,宜采取设置隔离桩、地基加固等措施。 6.4.3盾构穿越施工宜设置50m~100m长度的穿越试验段,通过试验段确定相似地层的各项 盾构掘进参数、同步注浆配比及注浆参数。对于双线隧道,宜选取有利地理位置处的线路作 为先行掘进线。 6.4.4非开挖工程的工作井宜设置于既有市政设施重点保护区之外,当位于重点保护区之内 时,应采取可靠的进出洞加固措施。 6.4.5盾构法工程施工时,应遵循微扰动掘进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应保持最优姿态,连续掘进、分步匀速推进,穿越期间不宜进行大的纠偏; 2刀盘的正面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保持土仓压力与开挖地层压力的相对平衡; (3同步注浆应遵循多点同时压注、实时适量注浆原则,注浆压力与地层压力应保持相对 平衡;浆液配比应根据地层特点及工程经验选取,浆液的早期强度和最终强度可根据需要合 理提高; 4穿越期间,盾尾密封效果及螺旋机防喷涌装置应确保有效; 5穿越后应在隧道内及时进行衬砌环壁后的二次注浆,二次注浆应遵循“多点、少量 多次、均句”的原则
2刀盘的正面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保持土仓压力与开挖地层压力的相对平衡; 3 同步注浆应遵循多点同时压注、实时适量注浆原则,注浆压力与地层压力应保持相对 平衡;浆液配比应根据地层特点及工程经验选取,浆液的早期强度和最终强度可根据需要合 理提高; 4穿越期间,盾尾密封效果及螺旋机防喷涌装置应确保有效; 5穿越后应在隧道内及时进行衬砌环壁后的二次注浆,二次注浆应遵循“多点、少量 多次、均句”的原则
6.4.6 顶管法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顶进过程应保证接头密封效果; 2顶管施工过程应通过顶管掘进机尾部的压浆孔进行跟踪注浆,压浆时应先压后顶,顶 管结束宜用水泥浆套进行固化。
6.5其他工程建设行为
6.5.1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从事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控制爆破作业,不得进行碉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震动监测,且应根据试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爆破 方案; 3爆破作业时,应监测既有市政设施结构的振动速度;爆破作业传到市政设施结构的振 速,不应超过市政设施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桥涵、隧道、地下通道、管廊等结构的安全允 许振速为2.5cm/s; 4爆破作业不应在地面道路、桥涵、隧道的运营高峰期进行; 5爆破作业过程应做好包括爆破作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 应等的作业记录。
6.5.1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从事爆破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5722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控制爆破作业,不得进行碉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震动监测,且应根据试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爆破 方案; 3爆破作业时,应监测既有市政设施结构的振动速度;爆破作业传到市政设施结构的振 速,不应超过市政设施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桥涵、隧道、地下通道、管廊等结构的安全允 许振速为2.5cm/s; 4爆破作业不应在地面道路、桥涵、隧道的运营高峰期进行; 5爆破作业过程应做好包括爆破作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 应等的作业记录
1疏浚作业前应进行详细的水下地形调查; 2疏浚作业期间应在周边水域设置明显的标识物; 3应避免采用爆破方式作业; 4疏浚作业应选择对既有市政设施影响较小的设备; 5疏浚作业应分段进行,严格控制疏浚厚度; 疏浚作业产生的余泥排放应远离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 应按设计要求保证水下边坡的稳定; 疏浚不得破坏既有市政设施防护设施
6.5.3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从事水中抛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抛填块石不得对既有市政设施结构产生直接冲击; 应控制抛填速度和抛填厚度,减小抛填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
3水下抛填时应验算对既有市政设施结构的受力、变形及位移的影响。 6.5.4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进行地质钻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层范围宜采用套管或泥浆护壁的方式进行护壁钻探,避免塌孔; 2岩溶地区应结合岩溶发育情况,制定针对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的钻探方案; 3地质钻探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封孔处理。 6.5.5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进行堆载或卸载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开挖工艺形成的地下市政设施结构上方区域,不宜作为材料堆场、基坑出土口或运 输车道; 2软土地层的桥梁下方区域不宜作为材料堆场; 3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堆载或卸载不宜大于15kPa。 6.5.6既有市政设施控制保护区地基处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采用预压、强夯、挤密、振冲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基处理工艺; 2正式施工前应选择典型部位进行试验性施工,评估地基处理效果及环境影响,确定施 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3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应采用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 6.5.7既有市政设施周边的降水、排水或回灌等作业,应避免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流破坏和 地基过度沉降,岩溶、土洞较发育地区的地下水作业,应避免降水诱发地层塌陷 6.6安全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6.6.1安全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既有市政设施现状; 4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设计措施; S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施工措施;
6.6安全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5.1安全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既有市政设施现状;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设计措施; S 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施工措施; 6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监测方案; 7施工部署; 主要风险源和应急预案; 9 信息化管理和多方联动机制
10 附图。 6.6.2 施工部署应包括下列内容: → 管理体系; 2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3施工准备,包括劳动力、施工设备、施工用电等安排; 4进度计划。 6.6.3 应急预案编制应综合考虑施工作业特点、重大风险源、现场条件以及周边能利用的应 急资源等因素
7.1.1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评估包括既有市站 设影响过程评估及工程建设影响后评估。 7.1.2既有市政设施的现状评估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 析等手段,评估当前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确定相应的 安全控制指标。 7.1.3工程建设影响预评估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明确评估范围,采用理论分析、模型试验 数值模拟、工程类比等方法,预测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结合安全控制指标,评 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改进建议。 7.1.4工程建设影响过程评估应结合施工过程中既有市政设施的监测数据、病害情况、工程 建设实施状况以及预评估结果,确定既有市政设施当前的安全状况,评估工程建设继续实施 的可行性及影响,重新确定安全控制指标。
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对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不利。 7.1.6工程建设影响后评估应在工程建设完成且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终止后,根据对既有 市政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提 出加固、修复建议
8.1.1监测内容应能反映工程建设对既有市政设施安全影响的重要变化,监测点的布置应 盖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的全部既有市政设施,监测点数量、位置及监测频率应根据既有市 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综合确定。 8.1.2监测方法应根据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保护等级、监测对象的监测要求、现场条件、设 计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监测的项目; 2环境条件不允许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监测的项目; 3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的项目。 8.1.4监测周期应从工程建设施工前不少于1周开始,至工程建设完成、对既有市政设施的 影响停止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 8.1.5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对既有市政设施及施工作业进行巡查。 8.1.6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根据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控制等级、工程建设影响特点和周围 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宜大于控制值的80% 8.1.7当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方案应及时调整。
.8监测成果资料应能反映工程建设对既有设施
8.2.1地面道路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对象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附属设施等; 2路面、路基、路肩和道路挡墙竖向位移监测点间距不宜超过10m; 3道路挡墙倾斜监测点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每个监测断面上、下监测点应布设 在同一竖直面上; 4应观测道路凹陷、开裂情况。
监测对象应包括基础、墩柱和桥面系等; 每个墩柱均应进行竖向位移和倾斜监测; 3应监测桥梁结构开裂及裂缝发展情况。 8.2.3# 隧道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应包括路面、衬砌等; 2每个监测断面应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相对收敛,监测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0m 3 应观测隧道结构开裂、掉块和渗漏情况。 8.2.4管廊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每个监测断面应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相对收敛,监测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5m; 2 应观测管廊结构开裂和渗漏情况。 8.2.5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直接法进行竖向位移监测; 2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5m~15m; 3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位移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 4地下管线密集、种类繁多时,应对重要的、抗变形能力差的、容易渗漏或破坏的管线 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对象应包括基础、墩柱和桥面系等; 2每个墩柱均应进行竖向位移和倾斜监测; 3应监测桥梁结构开裂及裂缝发展情况。 8.2.3隧道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应包括路面、衬砌等; 2每个监测断面应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相对收敛,监测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0m; 3 应观测隧道结构开裂、掉块和渗漏情况。 8.2.4管廊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每个监测断面应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相对收敛,监测断面间距不宜超过15m; 2应观测管廊结构开裂和渗漏情况。 8.2.5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直接法进行竖向位移监测; 2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5m~15m; 3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位移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 4地下管线密集、种类繁多时,应对重要的、抗变形能力差的、容易渗漏或破坏的管线 进行重点监测
8.3.1基坑工程对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既有市政设施侧的基坑监测断面 应包含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围护墙顶部水平和竖向位移以及地表沉降 等内容,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20m。 8.3.2非开挖工程对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非开挖工程轴线布设,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 2地表沉降横向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 8.3.3基坑监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国家行业 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及浙江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 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会
性建设过性出现下划情允时 1 既有市政设施变形数据超过控制值; 2既有市政设施出现严重病害; 3工程建设出现险情。 9.1.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应急队伍,按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各方应密切配 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9.2.1地面道路的应急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出现明显凹陷、开裂或塌时,应封闭地面危险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人; 2查明路基脱空、地层疏松或管道破损等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稳定地层,避免影响范 围扩大; 3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充填、地基加固、管线和地面修复等措施。 9.2.2桥涵和隧道的应急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现渗漏水时,应立即进行堵漏,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 2当结构变形过大或变形速率过快时,可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地基加固、设置临时支撑等 措施加强结构稳定性; 3当出现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疏散车辆及人员、封闭交通。 9.2.3管廊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若管廊内有塌,应根据塌情况对洞内进行挂网封闭、排水等; 2若管廊内有大量积水,需启动排水泵,将水排至附近排水管道; 3若管廊内燃气管线破裂,必须立即关闭阀门,组织人员撤离,启动管廊防爆通风设备 并在泄漏区域严禁一切明火与电气作业,避免引起火灾与燃气爆炸
9.2.4给排水管线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下列规负
对短时间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启动临时供水方案; 2当排水管线发生渗漏等情况时,应关闭控制阀门,立即进行换管或补漏,或应急开挖 泄水沟将水排泻到下一站泻水井、就近的雨水井内或天然河沟内; 3管道抢修应根据管材类别、管道受损程度、部位、破损原因和施工作业条件等因素确 定抢修方法,优先采用不停水修复技术和非开挖修复技术。 9.2.5燃气管线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气管线发生泄露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漏气管段两端阀井,切断气源;
当燃气管线发生泄露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漏气管段两端阀井,切断气源: 2若泄漏点已发生燃烧,应先控制火势,再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以切断气源,严禁出现 负压;若管线阀门内漏,需扩大阀门关闭的范围或通知门站停气降压; 3泄压时间较长时,应采用燃气管道阀门相应侧放散管进行泄压或由门站进行天然气放 空;若埋地燃气管道漏气,应采取消除聚集于地下或有限空间和建(构)筑物的燃气,经检 则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9.3.1基坑工程应急处置可采用下列措施: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渗漏水,可采用引流修补、混凝土或注浆封堵等方法及 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 2桩墙式支护结构变形较大时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可采取加设支撑、围护墙背卸土等减少变形的措施;变 形发展较快而可能失稳时,应立即采取回填措施; 3坑外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过大或速率过快,应检查基坑渗漏情况,必要时采取回灌措施 以控制坑外水位; 4坑底隆起变形过大时,应采取坑内加载反压、调整分区、分步开挖、及时浇筑快硬混 疑土垫层等变形控制措施。 9.3.2桩基工程应急处置可采用下列措施: 1泥浆护壁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施工过程中出现漏浆现象时,应立即停止钻进或成槽, 向孔内或槽内填人膨润土(粘土)和锯末,加大泥浆粘度,改善护壁效果,待泥浆高度稳定 后方可继续进尺; 2桩墙施工过程既有市政设施变形速率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跳开施工、调整施 工工艺等措施:
桩基施工过程遇地下障碍物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清障措施,清障过程应注意对既有市 政设施的保护。 9.3.3非开挖工程施工时,当地表沉降或既有市政设施变形速率异常,应分析原因,并 采取地基加固、调整施工工艺等措施。
10.0.1工程建设结束且影响停止后,应对既有市政设施及其周边土体的病害进行修复,既有 政设施修复后的性能应满足结构安全及后续服役的要求。 10.0.2工程建设引起既有市政设施周边水土流失时,应根据探测结果,对存在空洞、脱空和 流松等病害的土体采取注浆、充填等加固措施。 10.0.3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出现开裂、损伤等影响结构安全的病害时,应采取结构补强措施 10.0.4既有市政设施出现变形过大、挠曲、节点松动或脱开等病害时,应根据后续服役的性 能要求采取消除危害的复原措施。 10.0.5修复方案应由既有市政设施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10.0.6修复完成后由既有市政设施运营单位或其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ZJM0标准规范范本,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设厅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XX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DB33/T113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36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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