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STJXH9-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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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JSTJXH9-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技术标准

    蓄电池使用过程中,蓄电池放出的容量占其额定容量的百 分比。

    当前蓄电池单体、模块或系统中按照生产厂商规定的放电 牛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实际容量的百分比。

    由蓄电池模块本地控制管理单元和总体控制管理单元组成。 通过检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电压、电流相关数据,对单体蓄电 池或蓄电池模块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及控制的装置

    建筑施工图集2.1.15 浮充 floating charg

    为了补充由于蓄电池自放电造成的荷电态损耗,对蓄电池 的一种连续的、长时间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管理系统能够对蓄电池组中荷电态高的单体蓄电池单 独进行放电,对蓄电池组中荷电态低的单体蓄电池单独进行充 电,实现对蓄电池组中各单体蓄电池荷电状态的调节,减少单体 蓄电池间的荷电状态差异的功能

    在环境温度25℃士5℃的条件下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在无 蓄电池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当充电电流小于1110(A)时,单体 蓄电池本身能够将电压稳定在3.9V以下的功能

    核定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系统的实际容量,在环境温度 25℃士5℃条件下,将充满电的蓄电池组以1I3(A)的电流恒流 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检验放电容量。

    在规定条件下,蓄电池在特定性能失效(蓄电池充放电 低于额定容量的80%)之前所能进行的充放电循环次数

    蓄电池组系统放电时输出的能量与此前充电时输入的能量 比。

    DOD:放电深度(depthof discharge) SOC:荷电状态(state of charge) BMS:蓄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

    3.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宜采用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作为备 用电源。

    用电源。 3.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环境应无 蚀性、爆炸性和破环绝缘的气体及导电尘埃,并远离热源。 3.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运行期间周围 环境温度范围宜为一10℃~十5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0%;海拨高度不大于1000m。当海拨高度大于1000m时,应 选用适用于高海拔地区的蓄电池组系统。 3.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系 统应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安装在19英寸(48.26cm)标 准机柜内,不应安装在开放式电池架上;机柜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0,设计承重应不小于800kg。 3.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在室温条件下 使用时,浮充寿命应不低于15年。 3.0.6同一供电系统中应严禁并联或混合使用不同生产厂商、 不同容量、不同规格型号的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同一生产厂 商相同规格型号的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应能够互换。

    4.1单体蓄电池技术要求

    4.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外观应无变形及 裂纹,表面应干燥、平整,无毛刺、无外伤、无污物,且标志清 晰、正确。

    4.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电性能应名

    1室温条件下进行11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 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应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2室温条件下进行6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3室温条件下进行613(A)倍率充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4低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高温条件下进行11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室温及高温条件下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单体蓄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

    2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4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5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6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 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 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 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立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 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耐浮充试验电压应不超过3.9V。

    4.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外观应无变形及 裂纹,表面应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 清晰。

    4.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电性能应符合下

    1室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 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应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2室温条件下进行6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3室温条件下进行6I3(A)倍率充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4低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高温条件下进行1I3(A)倍率放电性能试验时,放电容

    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6室温及高温条件下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跌落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2 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3 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4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5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6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 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1 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特定位置的单体蓄电池触发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时,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扩散; 14耐浮充试验时,蓄电池模块内各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 过3.9V。

    35%,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7储存28d后容量恢复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4.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循环寿命应不少 于2000次。 4.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路 跌落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2 重物冲击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3 加热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4 过充电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5 过放电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6 短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7 高温储存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8 针刺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9挤压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0低气压试验应不漏液、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1恒定湿热试验应无明显变形、锈蚀或爆炸,且放电容量 立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12温度循环试验应不冒烟、不起火、不爆炸; 13特定位置的单体蓄电池触发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时,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扩散; 14耐浮充试验时,蓄电池模块内各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 过3.9V。

    4.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

    4.3蓄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管理系统应具有下 功能: 1对外通信宜具有CAN和RS485等通信接口,CAN应采

    4.3.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蓄电池管理系统状态参数测量精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电压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1%; 充放电电流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1%或士0.5A; 温度测量误差应不大于士2℃; 4 SOC估算的累积误差应不大于士5%

    4.4蓄电池组系统技术要求

    4.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表面应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 锈蚀; 2 应有必要、清晰的产品标志; 3 模块正、负极端子及极性应具有明显连接的标记; 4 电源接口、通信(或告警)接口应具有明确标志。 4.4.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电性能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室温条件下以1I3(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放 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 2承受的脉冲次数应不少于10次。 4.4.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绝缘电阻应不 低于10MQ;抗电强度测试应无击穿或闪络等破坏性放电现象。 4.4.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系统出厂容量应为 额定容量的40%~75%。

    4. 5蓄电池组系统容量计算

    5.1蓄电池组系统容量应按照不同时间阶段要求以及负荷性 来确定。 5.2蓄电池组系统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4.5.2蓄电池组系统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4.5.2蓄电池组系统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蓄电池组系统容量(Ah),取整数: Pi,P2,."",Pn 负荷功率(W); ti,t2,,tn 备电时间(h); 1 UPS或EPS效率; U 蓄电池组系统额定电压(V); a 蓄电池组系统效率。

    5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蓄电池组系统包装应符合下列

    1包装箱上储运标志和包装箱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6388的规定选取,并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 型号、重量(kg)、外形尺寸、数量、出厂日期,应有“小心轻 放”“防潮”等标志; 2应符合防潮防震要求,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规格书、产 品出货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装箱单(指多只包装)等。

    5.0.3蓄电池组系统运输设备和运输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蓄电池组系统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以40%~50%SOC状态储存在环境温度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避免 与腐蚀性物质接触,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火源及热源; 2不应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承受机械冲击或重压

    6.1.1蓄电池机房宜结合蓄电池组系统布局和承重要求提前进 行规划设计,改造站点机房承重不满足蓄电池组系统承重要求 时,应考虑对蓄电池柜安装底座散力架。 6.1.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前,应由生产厂商编制蓄电池组系统 安装与调试方案或调试手册,内容应包含蓄电池组系统安装、使 用、调试和维护等。 6.1.3蓄电池组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应经过生产厂商系统培训 并通过考核

    6.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

    6.2.1蓄电池组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室应有可靠的接地,且具有抗震、防洪等防灾 设计; 2蓄电池室应避免腐蚀性物质和气体的侵入; 3蓄电池室的温度应经常保持在20℃~30℃,且保持良好 的通风和照明,为延长蓄电池组系统寿命,可加装自启动空气调 节装置,以保证蓄电池组系统在最佳温度范围内工作; 4除机房的消防系统外,蓄电池室应配置额外的二氧化碳 全氟已酮或沙子等灭火物资

    6.2.2蓄电池系统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组系统到达用户端后,首先应检查外包装是否破 损,若已损坏,应立即与货运单位、供应商联系; 2根据订货合同及装箱清单,应开箱检查设备、零部件, 配件及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完好。

    6.2.3蓄电池组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远离易撞击、污染、暴晒、水浸泡的环境及发热、制 冷器件,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蓄电池柜应采用M12及以上规格的螺栓固定在安装底座 或槽钢支架上,两个相邻的蓄电池柜可通过机柜侧面M8及以上 规格的螺栓进行组合并柜: 3机柜安装应牢固,间距均匀,排列整齐,机柜前后门宜 预留1000mm以上操作空间; 4应采用稳固的定位和夹紧装置,防止振动和碰擦,定位 装置应符合互换性要求,空气绝缘间隙小于15mm的部位应加 强绝缘和防护措施; 5蓄电池管理系统应独立安装,便于维修更换,并可对蓄 电池模块本地控制管理单元进行控制管理; 6各电气连接点应具有保证安全连接的预紧力,且采取防 松措施; 7电力电缆应独立绑扎,走线平顺合理,松紧合适,线路 交、拐角圆滑,不损伤导线,绑扎、转角部位加装绝缘保护; 8各过线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且具有防止磨损的 功能; 9电力电缆应具有明显的标志,标记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要求; 10蓄电池模块连接件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表面平整光滑, 导电性能良好

    6.3蓄电池组系统调试

    6.3.1蓄电池组系统上电调试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充电设备的充电电压、充电电流、放 电截止电压等参数; 2蓄电池组系统蓄电池开关上电前,应检查蓄电池组系统 回路连接,确保正确无误,且蓄电池柜已接地;

    电压。 6.3.2蓄电池系统与充放电设备之间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管理系统正常上电后,系统应无任何故障报出; 2闭合市电输入,UPS/直流屏设备应能对蓄电池组系统充 电,且充电电流应小于或等于设定值,充电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均 充电压设置值; 3断开市电,UPS/直流屏设备应通过蓄电池组系统对现有 负载放电,且负载在切换过程中应不间断工作; 4电源监控平台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通信协议对蓄电池组 系统中蓄电池单体电压、模块温度、系统电流和系统总压等信息 进行解析; 5模拟蓄电池组系统发生故障时,本地可实时显示当前故 障信息,并可上传故障至电源监控平台。 6.3.3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具体参照本 标准附录A执行。

    6.3.4市电尚未完全稳

    后,应断开蓄电池组系统开关。

    1.1蓄电池组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包装检验 1.2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

    7.1.1蓄电池组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

    设计、总包等单位对蓄电池组系统进行质量验收。

    1产品应由生产厂商的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母台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2应按表 7. 2. 1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表7.2.1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表

    3当所有检验项目满足要求时为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 目不符合规定,应暂停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 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重新检验合格,判 合格;重新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规定,判不合格。

    7.2.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试制时的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 响产品性能时; 3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2.3 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应按本标准表7.2.1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3可选用某一规格为代表产品进行,样品的数量保证每个 检验项目不少于2个: 4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时为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 目不符合规定,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 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7.2.4包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产品的外观应无损坏; 2应按装箱清单所列随机附带的文件(包括图样)逐一清 点,附件、备件齐全; 3蓄电池模块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第5.0.1条的

    7.2.4包装检验应符合下列

    7.2.4包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产品的外观应无损坏; 2应按装箱清单所列随机附带的文件(包括图样)逐一清 点,附件、备件齐全; 3蓄电池模块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本标准第5.0.1条的 规定。

    7.3.1蓄电池组系统验收应包括产品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后 验收。

    验收。 7.3.2开箱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1蓄电池模块、机柜和附件包装箱包装应完整、无撕裂或 浸水现象; 2蓄电池模块、机柜在运输过程中各部位应无破损、伤痕 以及防腐材料损伤等问题; 3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和合同应保持一致; 4配件应齐全,产品与标注相符。 7.3.3安装调试后验收应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共 司参加,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蓄电池模块及蓄电池柜外观应完好,线缆连接可靠,布 线整齐美观,接线端子紧固牢靠; 2蓄电池组系统开关应选择正确,整定值设置合理;

    3蓄电池组系统的端电压应不低于其额定电压; 4蓄电池组系统各运行参数均在正常范围内,且无任何故 障告警; 5蓄电池组系统均应进行充电测试、浮充测试、放电测试; 6模拟蓄电池故障应可本地显示当前的故障信息,并上传 故障信号至电源监控平台。

    8.1.1蓄电池组系统维护宜分为日检、季检和年检。 8.1.2日检工作可通过电源监测平台检查蓄电池组系统状态, 工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报警信息。

    8.1.1蓄电池组系统维护宜分为日检、李检和年检。

    .1.3季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

    1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清洁、无污渍,连接线及接推 件应连接牢固,绝缘层无破损; 2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告警信息; 3检查实际测量蓄电池中每个模块的电压与蓄电池管理系 统显示屏显示的电压差异值应小于0.5V; 4检查蓄电池管理系统显示屏,记录当前所有单体蓄电池 的电压和温度。 8.1.4年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清洁、无污渍,连接线及接插

    8.1.4年检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外观应清洁、无污渍,连接线及接插 件应连接牢固,绝缘层无破损: 2检查蓄电池组系统工作状态应正常,无任何告警信息: 3检查蓄电池管理系统显示屏,记录当前所有单体蓄电池 的电压和温度; 4在蓄电池组系统断电情况下,应按照从正极到负极的顺 序,逐一检查每个连接点的可靠性; 5所有外露的固定螺栓、螺母应无松动、缺失、变形等 现象;

    8.2.1蓄电池组系统核容维护周期宜为系统投入运行六年内 两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满六年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 对性放电。

    8.2.2蓄电池组系统在核容前,应确保蓄电池组已经处于满 状态。

    8.2.3蓄电池组系统宜采用UPS/直流屏设备在线蓄电池浅放

    1断开UPS/直流屏设备市电输人前,应做好UPS/直流屏 设备备电预案; 2通过UPS/直流屏设备所带负载对蓄电池组放电,并应 对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电压、电流进行记录; 3在放电时间满足现有负载备电时间要求后,应停止放电; 4蓄电池组系统放电后,应及时充电,检查蓄电池的充电 电压、充电电流、荷电状态,并作记录。 8.2.5UPS/直流屏设备在线蓄电池浅放电测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断开UPS/直流屏设备与蓄电池组之间的连接前,应做 好UPS/直流屏设备备电预案; 2将蓄电池组接入蓄电池放电仪设备,放电电流应设定为 1I3(A)~1.5I3(A),放电深度宜为50%80%,并对放电过程 中蓄电池组电压、电流进行记录; 3蓄电池组系统放电后,应及时充电,检查蓄电池的充电 情况,并作相应记录。

    8.2.6放电过程中如出现某一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低于

    必须停止对蓄电池组进行放电,并根据放电时间或放电容量判断 是否需要对模块进行更换。

    附录 A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0.1 蓄电池组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B.1.1除另有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25℃士5℃、相对湿 度15%~90%、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条件下进行。 B.1.2 试验相关的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电压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2 电流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3 温度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5℃; 4 时间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5 尺寸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6 质量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应不大于士0.1%

    B.2.1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充电。单体蓄电池先以1I3 (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搁置1h,再以1I3(A)电流恒 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限制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 0.05I(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 B.2.2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应用目测法检查单体蓄电池的 外观。 B.2.3单体蓄电池室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单生

    B.2.3单体蓄电池室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

    B.2.3 单体蓄电池室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和放电比能量(以Wh/kg 计); 4步骤1~步骤3共循环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 24

    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取最后3次试验结果 的平均值。

    B.2.4单体蓄电池室温倍率放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6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5单体蓄电池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进行: 1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2单体蓄电池应以6I3(A)电流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 3搁置 1h; 4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5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 6 单体蓄电池低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 单体蓄电池应在一10℃士2℃下搁置24h; 3在一10℃土2℃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2.0V; 4 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 2. 7 单体蓄电池高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单体蓄电池应在55℃土2℃下搁置5h; 3在55℃士2℃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 2. 8 单体蓄电池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方

    门: 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储存28d; 3)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1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2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在55℃士2℃下储存7d; 3)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搁置5h后,以113(A) 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9单体蓄电池储存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90min; 单体蓄电池应在45℃士2℃下储存28d: 单体蓄电池应在25℃士5℃下搁置5h; 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土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终止电压; 7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2. 10单体蓄电池循环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B.2.10单体蓄电池循环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3I3(A)恒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 2搁置30min; 3单体蓄电池应以3I3(A)恒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限制电 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A)时停止充电; 4搁置 30min; 5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3I3(A)恒流放电至 放电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 6按照步骤2步骤5连续循环,直至放电容量低于额定 容量的80%。

    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i(A)时停止充电; 4搁置30min; 5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313(A)恒流放电至 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 6按照步骤2~步骤5连续循环,直至放电容量低于额定 的80%。 11单体蓄电池安全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所有安全试验均应在有充分安全保护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2单体蓄电池跌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正负端子应向下从1.5m高度自由跌落到 水泥地面上; 3)观察1h。 3单体蓄电池重物冲击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放置于冲击台上并固定在具中,将 10kg重锤从1.0m高度自由落下,单体蓄电池允许发 生变形。 4单体蓄电池加热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温度箱应按照5℃/min的速率由室温升至130℃士 2℃,并保持此温度30min后停止加热; 3)观察1h。 5单体蓄电池过充电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以1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压达到充 电限制电压的1.5倍或充电时间达1h后停止充电; 3)观察 1h。 单体蓄电池过放电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以1I(A)电流放电90min; 3)观察1h。 单体蓄电池短路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正、负极经外部短路10min后,外部线路 电阻应小于5m2; 3)观察1h。 单体蓄电池高温储存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放入85℃士2℃的高温箱中保持48h。 单体蓄电池针刺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用5mm~g8mm耐高温钢针(针尖的圆锥角度为45°~ 60°,针的表面光洁,无锈蚀、氧化层及油污)以 25mm/s土5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 贯穿,贯穿位置宜靠近所刺面的几何中心,钢针停留在 蓄电池中; 3) 观察 1h。 )单体蓄电池挤压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将单体蓄电池固定于平板和挤压板之间,在蓄电池两 个最大面积的表面之间进行挤压,挤压持续进行直至 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0V或变形量达到30%或挤压力 达到200kN; 3) 观察 1h。

    11单体蓄电池低气压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放入低气压箱中,应调节试验箱中气压为 11.6kPa,温度为室温,静置6h: 3) 观察 1h。

    11.6kPa,温度为室温,静置6h: 3) 观察 1h。 12单体蓄电池恒定湿热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放入温度60℃士2℃、相对湿度90%~ 95%的恒温恒湿箱中静置12h; 3)单体蓄电池从恒温恒湿箱中取出,应在25℃士5℃下 静置12h; 4)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1I3(A)恒流放电 至放电终止电压。 13单体蓄电池温度循环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放入温度箱中,温度箱温度应按照表B.2.11、 图B2.11进行调节,循环次数5次; 3) 观察 1h。

    表 B. 2. 11 温度循环试验一个循环的温度和时间

    图B.2.11温度循环试验示意图

    单体蓄电池耐浮充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单体蓄电池应按本标准B.2.1规定充满电; 2)单体蓄电池应继续以1I10(A)电流恒流充电至单体 蓄电池电压达到稳定; 3)测量单体蓄电池电压

    B.3蓄电池模块试验方法

    B.3.1蓄电池模块应在25℃土5℃下充电,蓄电池模块应以1I3 (A)恒流放电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机械标准,搁置 1h;再以1I3(A)电流恒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 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i(A)或蓄电池电压超过充电截止 电压0.1V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 B.3.2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应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模块的 外观。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和放电比能量(以Wh/kg 计); 4步骤1~步骤3共循环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 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取最后3次试验结果 的平均值。

    B.3.4蓄电池模块室温倍率放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在25℃士5℃下,单体蓄电池应以6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3.5蓄电池模块室温倍率充电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 进行: 1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2蓄电池模块应以6I3(A)电流恒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终 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I1(A)时停止充电; 3搁置 1h; 4在25℃土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5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 3. 6 蓄电池模块低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一10℃土2℃下搁置24h; 3在一10℃土2℃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2.0V;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7蓄电池模块高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55℃士2℃下搁置5h; 3在55℃士2℃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8蓄电池模块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规 行: 1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25℃土5℃下储存28d: 3)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2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55℃土2℃下储存7d; 3)蓄电池模块在25℃土5℃下搁置5h后,应以1I3(A) 电流放电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蓄电池模块按本标准B.3.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1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9蓄电池模块储存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7蓄电池模块高温放电容量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55℃士2℃下搁置5h; 3在55℃士2℃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8蓄电池模块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规 行: 1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25℃土5℃下储存28d: 3)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2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应在55℃土2℃下储存7d; 3)蓄电池模块在25℃土5℃下搁置5h后,应以1I3(A) 电流放电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4)计算荷电保持容量(以Ah计); 5)蓄电池模块按本标准B.3.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13(A)电流放电 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恢复容量(以Ah计)。 9蓄电池模块储存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B.3.9蓄电池模块储存能力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2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 电90min; 3蓄电池模块应在45℃士2℃下储存28d; 4蓄电池模块应在25℃士5℃下搁置5h; 5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再次充满电; 6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1I3(A)电流放电至 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7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B.3.10蓄电池模块循环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313(A)恒流放电至 王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2搁置1h; 3蓄电池模块应以313(A)恒流充电至规定的充电限制电 玉时转恒压充电工程施工数据,至充电电流降至0.051(A)时停止充电; 4搁置 1h; 5在25℃士5℃下,蓄电池模块应以3I3(A)恒流放电至 王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 6按照步骤2~步骤5连续循环,直至放电容量低于额定 容量的80%。 B.3.11蓄电池模块安全性能试验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要求: 所有安全试验均应在有充分安全保护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并 应去除测试对象附加的主动保护线路或装置。 2蓄电池模块跌落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蓄电池模块应按本标准B.3.1规定充满电: 2)蓄电池模块正极或负极端子应向下从1.2m高度自由 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3)观察1h。 3蓄电池模块重物冲击试验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D考电池模块应按木标准B3规定充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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