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167-2021 福建省城市道路雨水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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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3-167-2021 福建省城市道路雨水排水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4.0.1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雨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 算
4.0.3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符合
4.0.4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167A (1+Clg P) (t+b)"
式中:t一一降雨历时(min); t一一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 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5min~15min;车行道宜采用 5min,U型侧沟宜采用5~10min;当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 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时,出流时间可根据实际 情况适当延缓; t一—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4.0.6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市类型、地形特 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0.6的规定取值,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 设计重现期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 成市建设、地区改建等校核、更新雨水管渠系统,并应按规定设计重 见期执行; 3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0.6 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 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 没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表4.0.6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雨水管渠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
口在500万人以上1000方人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方人以 上500方人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方人以上100方人以下 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 包括本数)。 4.0.7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市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 应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0.7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 设计重现期上限;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0.7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 置路面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4.0.7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详见表4.0.6的注3
4.0.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0.8的 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 充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充许退水时间应为 0.5h。
表4.0.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h)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4.0.9路面行泄通道雨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行泄通道雨水设计流量与雨水管渠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 于内涝防治重现期下的总流量: 2设计暴雨强度宜采用式4.0.4计算 3当汇水面积超过2km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路面行泄通 道雨水设计流量。
4.0.9路面行泄通道雨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行泄通道雨水设计流量与雨水管渠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 于内涝防治重现期下的总流量 2设计暴雨强度宜采用式4.0.4计算 3当汇水面积超过2km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路面行泄通 道雨水设计流量,
5.1.1道路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抖
水防涝规划等的要求,并应与其他设施相互协调,合理确定各项设计 参数。道路源头减排设施主要宾包括透水路面、下凹式绿地、植草沟、 渗透管渠等。
渠设施前,应设置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滞蓄或收集利用的源头减排 设施,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削减径流污染。
5.1.3道路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分析相关规划要求、可用空间、周边建构筑物、土壤渗 透性能、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现状等条件; 2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其他 相关规定,确定源头减排目标,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源头减 排方案; 3进行源头减排设施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
1调查分析相关规划要求、可用空间、周边建构筑物、土壤渗 透性能、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现状等条件; 2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其他 相关规定,确定源头减排目标,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源头减 排方案; 3进行源头减排设施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 5.1.4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 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当 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 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5.1.4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
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当 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 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5.1.5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 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宜设置具有渗 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
5.1.6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W, = KIA,I
5.2.8全透水铺装透水路面的厚度应满足道路荷载的要求, 式计算:
式中: dpp 全透水铺装路面厚度(mm); H 设计降雨量(mm); 透水路面周边地面汇水面积与透水路面面积之比: β 安全系数,可取0.5; T, 与设计降雨量对应的时间(h); n; 透水路面平均孔隙率,一般取0.1~0.4; 5.2.9半透水铺装透水路面的基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amp=Bfa n.
: dmp 半透水铺装路面地下集水管下方透水基层厚度 (mm); 放空时间,可取48h。
5.3.1下凹式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其下凹深度应根据设计调 蓄容量、绿地面积、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等因素确定,下凹
5.3.2用于源头减排的下凹式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适合下凹式绿地的运行条件,并满足景观设计要求的 耐淹植物; 2绿地土壤的入渗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 3宜采用分散进水的方式,进水集中的位置应采取消能缓冲措 施; 4应设置具有沉泥功能的溢流设施; 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在绿地低洼处设置出流口,通过 出流管将雨水排放至下游排水管渠或其他受纳体。绿地排空时间宜为 12h~24h。
5.4.1植草沟可同雨水管网联合运行,条件(土质、坡度、景观等) 适合时也可代替雨水管网,在完成输送排放功能的同时满足雨水的收 集及净化处理的要求
5.4.1植草沟可同雨水管网联合运行,条件(土质、坡度、景观等)
5.4.2城市道路的植草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草沟应采用重力流排水; 2应根据各汇水面的分布、性质和竖向条件,均匀分配径流量 合理确定汇水面积: 3进口设计应考虑分散消能措施: 4植草沟的布置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5.4.3 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 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宜为0.3%~4%; 3
.4.3植草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浅沟断面形式宜采用倒抛物线形、三角形或梯形 2 植草沟的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 3 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宜为0.3%~4%:
4 植草沟最大流速应小于0.8m/s,曼宁系数宜为0.2~0.3; 5 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为100mm~200mm。 5.4.4 当植草沟的纵向坡度大于4%时,沿植草沟的横断面应设置节 制堰。
5.5.1当采用渗透管渠进行雨水转输和临时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渗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无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渗透管渠开孔率宜为1%~3%,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 于20%; 3渗透管渠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渗透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应包透 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6.1.1雨水管渠设计前,应开展收集资料工作,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 列内容: 1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自然条件资料:包括地形、地下 水位、地区沉陷情况、降雨记录、灾害情况及其对应的降雨强度、风 向等; 2城市各种相关规划资料: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专项 规划、周边土地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3周边相关水体水文资料:包括拟排放水体的河床标高、洪(潮、 劳、常)水位(或水痕位)、洪(潮、涝)水量等: 4道路现状、地下现状管线及其他现状相关市政设施资料:包 活道路横纵平断面、各类市政管线的位置、规格、高程等; 5其他重要地下设施,如地铁、文物等相关资料; 6.1.2雨水管渠施工图设计步骤宜符合图6.1.2的规定:
图6.1.2雨水管渠施工图设计步骤框架图
6.1.3初期雨水的处理方式宜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势、环保要 求、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 6.1.4雨水管渠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和建设情况 统一布置分期实施。雨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 按现状流量复核,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6.1.5雨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 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6.1.6雨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 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路面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 的平面和竖向相衔接。雨水管渠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6.1.7当城市重要道路纵坡小于3%o时,宜增设U型侧沟收集路面雨 水,保证路面雨水的迅速排放, 6.1.8雨水管渠应根据管道的外部荷载、覆土深度、土壤性质等,确 定管道材质、结构构造、基础形式、接口形式及管材等级,管材抗压 强度应具有1.5倍以上的安全系数,管道接口宜采用柔性接口。 6.1.9当雨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 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倒灌或抽排泵站等设施。 6.1.10雨水管渠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 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闻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6.1.11各地应根据经济条件配备临时抽排设施,以降低道路积水对 城市的影响程度
6.2.1雨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列公
6.2.1雨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 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 流速(m/s)。 恒定流条件下雨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6.2.3雨水管渠的粗糙系数宜按表6.2.3的规定取值。
表6.2.3雨水管渠粗糙系数
6.2.4雨水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1金属管道宜为10.0m/s 2非金属管道宜为5.0m/s,经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6.2.6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流深度为0.4m~1.0m时,宜按表6.2.6的规定取值
表6.2.6雨水明渠最大设计流速
2当水流深度小于0.4m时,宜按表6.2.6所列最天设计流速乘 以0.85计算;当水流深度大于1.0m且小于2.0m时,宜按表6.2.6所 列最大流速乘以1.25计算;当水流深度不小于2.0m时,宜按表6.2.6 所列最大流速乘以1.40计算。 6.2.7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设计流速应为0.75m/s,明渠应为 0.4m/s。 6.2.8 雨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 0.7m/s~2.0m/s。 6.2.9 雨水管渠的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6.2.9的规 定取值。
表6.2.9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
6.2.10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变小, 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
6.3.1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并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 接。 6.3.2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 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6.3.3管道最小覆土深度:车行道下宜为0.7m,人行道下宜为0.6m; 横穿铁路时应会同铁路部门协商。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 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 结构加强措施
6.3.4雨水排水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理深、 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等因素,经经济比较,确定采 用开挖或非开挖施工技术。
6.3.5压力流雨水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6.3.6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管 道。
6.3.5压力流雨水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6.4.1检查井应设置在管道交江汇处、转弯处、管径和坡度改变处、跌 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双孔以上的箱涵应分别设置检 查井。
查井。 5.4.2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 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6.4.2的规定取值。无法 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6.4.2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
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6.4.2的规定取值。无法 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表6.4.2雨水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
6.4.3检查井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并口、并简和并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的材质、 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出入安全: 2检修室高度在管道理深许可时宜为1.8m,雨水检查井由管 (涵、渠)底起算; 3检查并井底应设流槽,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处相平, 流槽顶部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 4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 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6.44位王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检查并,应采用设计承载力不小
6.4.4位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检查井,应采用设计承
于400KN的重型井盖和稳定性良好的并座。检查并应安装安全网等
防坠落装置,并盖应采用含有安全子盖的防盗并盖。 6.4.5设置在主干道上的检查并的并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 降。 6.4.6位于路面上的并盖应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并盖,不应 低于地面。 6.4.7接入检查并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 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6.4.8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6.4.9在雨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 个街坊接户并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 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6.4.10压力流雨水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6.4.11 各城市宜统一辖区内市政道路检查井井盖的规格尺寸。
6.5.1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 2.0m时,应设置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井, 6.5.2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 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 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 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6.6.1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 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算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算式雨水 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 定。有需要时可采用平算式雨水口和立算式雨水口的组合形式。
6.6.2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 的1.5倍3.0倍。 6.6.3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 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6.6.4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算式雨水口的算面标高应比 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算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 路面标高低5cm。 6.6.5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 设施中。其算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 地平面标高。 6.6.6道路纵坡最低点应设雨水口。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 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并应增加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 6.6.7道路交义口的雨水口应根据交义口道路竖向设计布置。 6.6.8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最低处必须设置雨水口。道路汇水点、人行 横道处、沿街单位出入口处、街坊或庭院出入口处应设置雨水口。易 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设有连续 绿化带时,人行道内侧宜增设雨水口。
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并应增加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 6.6.7道路交叉口的雨水口应根据交叉口道路竖向设计布置。 6.6.8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最低处必须设置雨水口。道路汇水点、人行 横道处、沿街单位出入口处、街坊或庭院出入口处应设置雨水口。易 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设有连续 绿化带时,人行道内侧宜增设雨水口。
6.7.1U型侧沟由U型槽、盖板组成,构造如图6.7.1所示。
图6.7.1U型侧沟构造示意图
6.7.2U型侧沟宜设置于道路两侧的侧石内侧,沟壁宜与道路侧石联 合砌筑,沟顶应铺预制沟盖板,底槽宜采用半圆型底槽,沟底纵坡应 能保证沟内雨水流速不小于0.75m/s。 6.7.3U型侧沟应采用格栅直落式进水口,不宜采用单缝形式;宜根 据工程需要采取全线布置形式或局部布置形式。 6.7.4U型侧沟盖板和进水口格栅承载力应满足道路设计荷载要求
6.8.1雨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流 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等因素确定。 6.8.2出水口应设置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宜设置警示标识 6.8.3出水口底面高程宜位于排放水体的高水位与低水位之间
6.9.1立体交义道路排水系统应能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和影响 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 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6.9.2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 定,宜为2min~10min; 3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 4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 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 高度,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配电设施受淹: 6立体交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 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横截沟设置应考虑清淤 和沉泥;横截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8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6.9.3下穿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 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排水 设计流量要求。 6.9.4高架道路雨水管道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6.9.5立体交义地道纵向应采用U型侧沟排水、横向宜设置截水沟。 U型侧沟或截水沟的容量不应小于计算径流量与地下水渗水量之和 的2倍,宽度不应小于0.3m,盖板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盖板上 应连续设置格栅直落式进水口。 6.9.6立体交义道路排水系统宜控制径流污染。 6.9.7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应单独用 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立管的设置应以不影响高架道路侧面景 观效果为原则,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6.9.8当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 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6.9.9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 警示标识。 6.9.10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 6.9.11整治已建立体交义道路积水点时,应充分利用周边现有绿化 空间,分散建设源头减排措施,减少汇入低洼区域的“客水”;高架道 路路面雨水立管宜接入绿地,管口宜铺设卵石层进行消能、散水;在 周边绿化用地允许时,宜结合周边集中绿地、水体、砂石坑、公园厂 场等用地建设雨水调蓄、蓄渗设施
6.10.1广场排水系统应能立即排除广场硬化地面及绿地的地表径 流。 6.10.2广场排水坡向应结合广场竖向设计、广场场地布局、广场铺 装伸缩缝位置、周围道路标高等要求,采用单向或者多向排水,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广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 定。广场单向长度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 且单向长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2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时,应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辆停靠 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3广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在广场外围设置截留设施; 4广场硬化地面宜采用缝沟排水或盖板暗沟形式;广场绿地宜 采用盲管排水形式
5.11.1雨水管渠与其他地下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2雨水管道损环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 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6.11.2雨水管渠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 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 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6.11.3雨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 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 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6.11.4综合管廊内的雨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 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 6.11.5综合管廊内的雨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 道之间、管道和检查并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 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雨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 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6.11.6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 室连通。
7.1.1城市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路 面行泄通道。路面行泄通道的布局方案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 据,由竖向规划统筹制定,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7.1.2竖向规划应明确路面行泄通道的路径及出口。涝水出口应与水 体、公园、低影响开发设施、调蓄设施等周边环境条件充分结合;涝 水出口应采取消能措施保护河床、岸坡等。 7.1.3新建地区应以内涝防治目标为导向,全局考虑路面行泄通道的 规划设计;已建地区应以解决现状内涝积水问题为导向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结合涝点整 治、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考虑路面行泄通道的规划设计。
7.2.1当道路具有单一横坡断面时,路面行泄通道的流量应按下式计 算
式中: 设计流量(m3/s); no 粗糙系数; 路面横向坡度: 一路面纵向坡度; T 路面积水宽度(m)。 7.2.2 路面行泄通道的径流深度应保证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 不超过15cm,符合本标准第4.0.7条的规定;径流深度与流速乘积应 小于0.5m/s
7.3.1对于纵坡为平坡的道路,为保证路面雨水收集功能,应采取加 大道路横坡,加密雨水口或在道路两侧设置U型侧沟等措施;不应 为纵坡而形成“锯齿形”起伏路面
1不应选取城市交通主干道、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的道路; 2应与周边用地竖向、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协调; 3路面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 主要行泄通道路段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4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 底层不得进水; 5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6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和积 水时间。 7.3.3当道路路面积水超过路缘石,延伸至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绿地, 建筑物或围墙时,其过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水断面沿道路纵向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其变化情况分段计 算; 2当过水断面变化过于复杂时,可对其简化,简化过程应遵循 保守的原则估算断面的过水能力; 3对于每个过水断面,其位于道路两侧的边界应选取离道路中 心最近的建筑物或围墙; 4每个复合过水断面应细分为矩形、三角形和梯形等标准断面, 分别按宇公式计管后确定,相邻过水断而之间的分界线不应纳入湿
1不应选取城市交通主十道、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的道路; 2应与周边用地竖向、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协调; 3路面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 主要行泄通道路段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4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 底层不得进水; 5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6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和积 水时间。
1过水断面沿道路纵向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其变化情况分段计 算; 2当过水断面变化过于复杂时,可对其简化,简化过程应遵循 保守的原则估算断面的过水能力; 3对于每个过水断面,其位于道路两侧的边界应选取离道路中 心最近的建筑物或围墙; 4每个复合过水断面应细分为矩形、三角形和梯形等标准断面 分别按曼宁公式计算后确定;相邻过水断面之间的分界线不应纳入湿 周的计算中。
7.3.5路面行泄通道的设计步骤宜符合下列规定:
7.3.5路面行泄通道的设计步骤宜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上位规划,明确具有行泄通道功能的道路以及相应的汇 水范围、涝水出口; 2确定设计标准,计算获得路面雨水设计流量; 3对道路断面过水能力进行水力计算; 4评估、调整道路几何设计相关参数船舶标准,使道路断面过水能力大 于路面所承担的雨水设计流量,且流速、水深符合本标准要求,必要 时调整设计,如改变道路纵坡、放大管径、增加调蓄设施、上游分流 增加泵排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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