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88-202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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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综合管廊在投入运行前应验收合格。 3.0.2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运营管理单位承 担,运行维护岗位中有执业资格要求或持证上岗要求的必须按 规定执行。

    3.0.1综合管廊在投入运行前应验收合格。

    3.0.6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应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测、天 中修、更新改造和备品备件管理等;运营管理单位应编制维护 计划,并应对维护工作的发起时间、发起原因、作业过程和质量 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项目管理和论文3.0.7综合管廊的巡检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巡 验可结合综合管廊运行与作业情况、廊内与周边环境等,采用 人工巡检和机器人巡检等多种方式,并综合考虑。

    3.0.8智慧管理平台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宜根据实际使用需

    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 3.0.9入廊管线单位在管线入廊作业前应与综合管廊产权单 位签订入廊、运维和安全等协议,并对廊内作业负责。 3.0.10入廊管线单位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如进行特种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 3.0.11入廊作业单位在综合管廊内开展动火、用电等作业,或

    寄存工器具、材料和设备等物资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3.0.12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应选用合格、适用的 材料及配件,并宜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不断提高维护 管理水平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

    寄存工器具、材料和设备等物资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3.0.12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应选用合格、适用的 材料及配件,并宜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不断提高维护 管理水平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的对象应包括主体结构、附属结构设施。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应包括巡检、维护、检测、监测和大 中修等

    4.2.1主体结构的运行维护应包括主体结构巡检、日常维护 和安全控制区的巡检。

    4.2.2主体结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

    4.2.2主体结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 4.2.2的规

    表4.2.2主体结构巡检项目和内

    4.2.3主体结构巡检应记录关键部位病害、破损范围和程度 等,记录应每月定期整理归档,巡检过程中发现结构明显损坏, 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4.2.4主体结构维护方案的制定考虑运行情况、入廊管线 组成、结构受损情况、结构污染程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4.2.5主体结构维护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主体结构维护项且和方法

    4.2.6主体结构渗漏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 术规程》JGJI/T 212 的有关规定

    4.2.6主体结构渗漏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

    4.2.6主体结构渗漏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 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 术规程》JGJ/T212的有关规定。 4.2.7主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涂覆材料前钢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一部 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油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 锈迹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GB50205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 JGJ/T25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4.2.8主体结构检测与监测项目应包括变形、混凝土碳化和

    4.2.7主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维护应符合王

    4.2.8主体结构检测与监测项目应包括变形、混凝二

    表4.2.8主体结构检测与监测的项且和要求

    住:“”代表宜实施,“○”代表可

    4.2.9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主体结构进行专项检测: 定期检测中发现结构受损,需要修复、加固及改建等情况; 2结构受力破坏、混凝土缺损严重或混凝土碳化造成裂 缝等病害影响结构安全,

    1定期检测中发现结构受损,需要修复、加固及改建等情况; 2结构受力破坏、混凝土缺损严重或混凝土碳化造成裂 缝等病害影响结构安全。 4.2.10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主体结构进行监测: 1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有深基坑、桩基等施工 对综合管廊结构造成影响: 2 变形缝有明显错位、开裂等现象; 3 防水堵漏施工后; 4 其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 4.2.11 主体结构监测宜使用智能化方式。 4.2.12 检测与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 4.2.13主体结构有明显变形、破损、结构失稳等病害,影响结 构安全的应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大中修。

    4.2.10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主体结构进行监测:

    4.2.13主体结构有明显变形、破损、结构失稳等病害,影

    4.3.1附属结构设施应包括廊内地面、墙面、装饰层、预埋件、 螺栓孔、注浆孔、防火墙、防火门、爬梯、护栏、支吊架、支墩、井 盖、盖板、管线套管、工作井、分支口、人员出人口、吊装口、逃生 口、通风口、功能用房、排水沟和集水坑等。

    盖、盖板、管线套管、工作开、分支口 八装 口、通风口、功能用房、排水沟和集水坑等。 4.3.2 附属结构设施的巡检宜与主体结构的巡检同步开展。 4.3.3附属结构设施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续表 4. 3. 3

    4.3.4附属结构设施巡检过程中发现损坏、故障,应及时采取 相应的维护措施。

    相位的护拍他。 4.3.5附属结构设施维护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4.3.5附属结构设施维护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附属结构设施维护项目和方法

    续表 4. 3. 5

    ,,0博 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

    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

    5.1.1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供配电系统、通风系统 给水排水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标识系统、环境与设备监 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通信系统等。 5.1.2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宜以系统为单位进行,按照各系统 属性及功能要求进行巡检、维护、检测和大中修等。 5.1.3当各系统出现故障时,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迅速 查明原因、及时消除故障,保障各系统的安全运行

    5.2.1供配电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供电设备、配电设

    5.2.1供配电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供电设备、配电设备、 电力电缆、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1供配电系统应24小时不间断运行; 2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直流屏应满足综 合管廊设计工况及联动要求; 3供配电系统运行数据实时上传、监测功能应正常。

    5.2.3供配电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2.3的

    表 5. 2. 3供配电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续表 5. 2. 3

    电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表5.2.4供配电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续表 5. 2. 4

    5.2.5供配电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5.2.5供配电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规定,并配备相关 安全操作用具、电力检修仪表、电力检修工器具等。

    5.2.5供配电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规定,并配备相关 安全操作用具、电力检修仪表、电力检修工器具等。 5.2.6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供配电系统进行评估,确 定是否大中修: 1配电变压器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或异常,不能现 场及时处理的; 2运行中遭受多次过电压、二次短路电流冲击的; 3 不能通过日常维护达到现行标准的; 4 其他设计说明或使用手册要求的情况

    5.3.1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风机、配电控制箱、风 管、风口、风阀、防雨百叶窗、防火阀和功能用房的空调系统等。 5.3.2通风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风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数据上传功能应正常:

    5.3.1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风机、配电控制箱

    5.3.2通风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风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数据上传功能应正常: 2 风机远程和就地的启停控制功能应正常; 通风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设计联动功能应正常;

    4通风系统应满足各设计工况及节能运行要求。

    4通风系统应满足各设计工况及节能运行要求。 5.3.3 通风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通风系统巡检项目和内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续表 5. 3. 4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

    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正常。

    5.3.6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通风系统进行评估,

    是否大中修: 1 通过通风方式、配电系统更改不能满足运行要求的; 2 经专业检测:风压、风量不能满足系统运行要求的; 3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通过日常维护达到现行标准的, 4 其他设计说明或使用手册要求的情况

    5.4.1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给水排水管道、伐 门、配电控制箱、水泵、水位仪和其他附件等。

    5.4.1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给水排水管道、阀

    1水泵液位联动控制和就地控制功能应正常,各运行状 态指示灯显示正常; 2集水坑液位监测、显示功能应正常;

    3阀门启闭正常,开关状态有标识指示; 4排水系统应保证每个集水坑内至少一台水泵正常运行。 5. 4. 3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给水排水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给水排水系统维护项且和内容

    续表 5. 4. 4

    5.4.5当给水排水系统水泵流量、压力等不能满足廊内实际

    5.4.5当给水排水系统水泵流量、压力等不能满足廊内实际 运维情况时,应对给水排水系统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大中修

    5.1 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灯具、配电控制箱等。 5.2 照明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设计要求的监视和控制功能; 2 按防火分区实现就地开关功能; 3 综合管廊内无人员作业时,照明系统宜为节能状态: 4 应急蔬散指示灯应为常亮状态,并满足节能要求; 5 应急照明联动功能应正常。 5.3 照明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 5. 5. 3 照明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4照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5.5.4照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5.4的规

    续表 5. 5. 4

    5.5.5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 规定,并满足巡检、维护、廊内作业、应急处置的需求。 5.5.6照明系统调整供电方式,或由于环境、天气等极端异常 情况导致灯具大面积损坏、照明系统瘫痪时,应对照明系统进 行评估,确定是否大中修

    5.6.1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和防火封堵等设施设备。 5.6.2消防系统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2消防系统巡检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6.2的

    表5.6.2消防系统巡检项目和内

    方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

    表5.6.3消防系统维护项目和内

    5.6.4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 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有关规定。 5.6.5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对消防系统进行评估,确定 是否大中修: 1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通过日常维护达到现行标准的: 2 超出消防器材产品使用年限的; 3 其他设计说明或使用手册要求的情况。

    5.6.4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5.7.1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介绍牌、管线标识、设备 设施标识、消防指示标识、引导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 标识和警示标识等。

    5.7.1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介绍牌、管线标识、设备

    设施标识、消防指示标识、引导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 标识和警示标识等。 5.7.2标识系统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清晰度、安装牢固程度 位置及缺损情况等。

    5.7.2标识系统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清晰度、安装牢固程度 位置及缺损情况等。

    5.7.2标识系统巡检内容应包括标识清晰度、安装牢固程度

    5.7.3标识系统维护内容应包括清洁、加固、修复或更换

    5.8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5.8.1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环境监测仪 器仪表、监控设备配电控制箱和配管配线等。 5.8.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1实时监测功能正常; 2 运行状态正常; 3 联动控制各子系统,并在联动命令发出后,准确反馈设 备联动执行情况; 4 数据的收集、存储和汇总功能正常; 报警功能正常。 5.8.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8.3的 规定。

    8.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巡检项目

    5.8.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8.4的 规定。

    5.8.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8.4的

    8.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维护项

    或生产厂商规定产品寿命,或达到表5.8.5建议的使用年限值 时宜予以更换,

    表5.8.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建议使用年限

    5.9.1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视频监控、人侵

    5.9.2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5.9.2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综合管廊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的功能正常,并能实 现录像、回放、存储等功能; 2对入侵、门禁系统非正常进入、通讯异常等进行报警的 功能正常; 3电子巡更记录及数据导出功能正常; 4 逃生并盖的监视、控制及联动功能应正常; 5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运行正常。

    表5.9.3安全防范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5.9.4安全防范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9.4

    5.9.5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在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或生产 一商规定产品寿命,或达到表5.9.5建议的使用年限值时宜予 以更换

    9.5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建议便

    阀门标准续表 5. 9. 5

    5.10.3通信系统巡检项目和内容

    表5.10.4通信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续表 5. 10. 4

    5.10.5通信系统设备设施在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或生产)商

    5.10.5通信系统设备设施在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或生产厂商 规定产品寿命,或达到表5.10.5建议的使用年限值时宜予以 更换。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表 5. 10. 5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建议使用年限

    6.1.1智慧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软件、硬件和数据。 6.1.2智慧管理平台应动态维护,宜结合新技术实现综合管 廊智慧管理。 6.1.3智慧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软件和硬件的巡 检、维护、升级或更新改造,以及数据的运行维护。 6.1.4智慧管理平台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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