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苏公消防[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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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更好的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厂房消防设计及备案抽查 (一)单幢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除满足现有规范外,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厂房长度超过150m且进深超过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车道(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 3、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4、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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