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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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供热行业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生活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是指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服务行为、安全生产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等级结果对供热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依法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方式。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热基础管理:包括供热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技能和安全培训、设施设备管理,供热单位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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