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合政[2017]164号 合肥市政府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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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7〕16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4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人防、城管、卫生、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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