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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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空间,确保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部门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负责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和设置许可审批。规划、城管、市场监管、交通、民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
根据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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