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规[2018]32号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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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府办规〔2018〕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4日
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地下建设用地,分为结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和单建的地下工程建设用地。
结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的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公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出让方式)
除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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