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7版 仁寿县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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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版)
仁寿县城乡规划局
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仁寿县城中心城区、天府新区视高片区、黑龙滩镇、富加镇、汪洋镇、临港经济区等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它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导则已明确控制要求的,按已明确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导则未涵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协调。
第五条 仁寿县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一分区:仁寿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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