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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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 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 。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 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它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 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 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 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 件2)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二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 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 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自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 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 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 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一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 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 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一1989)要求 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 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

    立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附件4一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 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 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 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 主明“竣工阶段”和绘制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 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一2)。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 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 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 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一2002) 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 立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 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 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 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 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 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 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 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 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 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 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它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 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 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 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 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 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 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 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 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 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 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附件4:竣工图章及竣工图确认章 附件5:档案交接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编号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对于未验收的国家建设项目, 报一次。

    中有*的类项,表示相关单位只保存与本单位有关或较重

    4一1竣工图章(比例1:1;单位:mm)

    4一2竣工图确认章(比例1:1;单位:mm)

    单位与监理单位均可在图章制作时,直接填写清楚

    (×××)工程 档案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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