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921-2017 渡槽工程管理规程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DB34/T 2921-2017 渡槽工程管理规程
6.2.3.2定期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槽身、主梁、主桁架、主拱圈、横梁、横向联系、支座、墩身、台帽、台身、翼墙、 伸缩装置、进出口渐变段、人行道、护栏、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 检查内容: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 动等情况。实地判断损坏范围、内容并初步提出维修方案。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 提出专项检测的建议(见附录B)。
DB34/T 29212017
经特大洪水、台风、强烈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非常规运用或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着重检查渡槽的重要部位和主要结构有无损坏或损坏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分析上报(见附 录C)。
6. 2. 5 专项检测
6.2.5.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检测: a) 在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渡槽是否安全的: b) 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 c) 发现构件加速退化需要补充检测的。 6.2.5.2专项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提交书面报告(见附录D)。 6.2.5.3专项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检测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b) 描述目前技术状况、试验与检测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技术状况评价; c) 阐述检测部位的损坏原因及程度,评定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d) 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提出维护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裂缝、混凝土碳化、渗漏量、伸缩缝、槽身挠度、河床 变形、水位流量。
6.3.2.1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观测时间与测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工程工验收后2年内每月观测1次,加固工程完成后1年内每月观测1次,以后可适 当减少。 b) 经资料分析垂直位移已趋稳定后,可每年汛前、汛后各测1次;水准控制点高程应每5年校 测1次,起测控制点高程应每年校测1次。 6.3.2.2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渡槽进出口水位、过槽流量及气温等。 6.3.2.3垂直位移观测精度应符合GB50026的要求。设计流量5m/s及以上的渡槽应不低于三等测 量要求,其他渡槽应不低于四等测量要求。
6.3.3水平位移观测
6.3.3.1水平位移观测时间与测次按6.3.2规定执行。 6.3.3.2工作控制点在工程竣工后5年内应每年校测1次,以后每5年校测1次。
6.3.4.1经工程检查,对于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 裂缝发生初期,每周观测1次,裂缝发展缓慢后,每月观测1次,裂缝发展基本稳定后,每半年观测 次。在出现最高(低)气温、发生强烈震动、超标准运用或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判明裂缝 已不再发展后,可停止观测
6.3.4.2在进行裂缝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气温,并了解结构荷载情况
6.3.5混凝土碳化观测
6.3.5.1观测时间可视工程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 6.3.5.2测区可按建筑物不同部位合理布置,每个测区布置的测点不应少于3点
6.3.5.1观测时间可视工程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
6. 3. 6 渗漏量观测
6.3.6.1渡槽在工程竣工放水后2年内应每5天观测一次,以后每10天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水位 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6.3.6.2观测时应同时观测槽内水位,并应注意观测渗透的滞后现象,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过槽流量、 垂直位移、气温、水温等有关项目的观测
6.3.7.1每3个月观测一次,观测时间宜选在气温较高和较低时进行。当出现历史最高水位、最大水 位差、最高(低)气温或发现伸缩缝异常时,应增加测次。 6.3.7.2观测时应同时观测进出口水位、气温和水温。如发现伸缩缝缝宽上、下差别较大,还应配合 进行垂直位移观测。
6.3.8槽身挠度观测
3.8.1观测时间在每年汛前、汛后各安排一次;遇到较长时间持续过流后应增加观测。 3.8.2观测方法采用水准观测,在渡槽两端布设高程基准点,观测各节点相对于两端点连线的 。两端基准点每年校核1次。
6.3.9河床变形观测
6.3.9.1槽下河床冲刷或淤积较严重时,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观测1次,当过流较大或上游发生超 标准洪水,河道岸线变化较大时,应增加测次。冲刷、淤积变化较小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观测周期。 6.3.9.2观测范围一般从渡槽槽墩分别向上游各延伸约1~3倍河宽的距离。对冲刷或淤积较严重的 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6.3.9.3断面间距应以能反映槽下河床的冲刷、淤积变化为原则,靠近渡槽宜密,离渡槽较远处可适 当放宽。
6.3.10水位流量观测
6.3.10.1水尺零点应每年校测一次。 6.3.10.2水位自动观测的数据与人工观测的数据应每季度比对一次。 6.3.10.3运行期间每日在规定时间观测1次,汛期高水位根据需要应适当增加测次
6.4观测资料整理与整编
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整编。 2 观测资料整编及初步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a) 收集观测原始记录、考证资料及平时整理的各种图表等; b) 对观测成果进行审查复核; c) 分析观测成果的变化规律及趋势,与设计情况比较后判断是否正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 必要的操作要求:
DB34/T 29212017
d)编写观测成果说明书。 6.4.3观测资料整编分析应做到电子版与纸质版互为备份。 6.4.4资料整编及初步分析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做专项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提 出处理意见。 6.4.5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图形业刷口进品魅庭西求图而度然发违版均注宝工故教法
a)考证清楚、项目齐全、数据可靠、方法合理、图表完整、说明完备; b) 图形比例尺满足精度要求,图面应线条清晰均匀、注字工整整洁; c)表格及文字说明端正清晰,数据无涂改现象。 6.4.6资料整编成果,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批准的运行管理办法
.3渡槽工程管理单位技术管理职责
其中: a 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规程,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制订和落实目标考核及各项技术管理规 章制度; V b) 开展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况; 编制年度工程养护修理计划,加强日常养护,做到及时修理,消除隐患,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1 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工程保护、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工作; e) 编报年度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总结分析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做好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工作: 加强职工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做好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h) 按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7.4渡槽工程管理单位
应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8.1渡槽养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维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养护: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及时进行修补,以保持工程运行 正常。 维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 c) 抢修:当工程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d)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地进行工程整修。 8.2养护修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维修和大修工程,均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b) 维修、大修工程应按批准的计划施工,影响汛期使用的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完工后,应及 时进行技术总结和竣工验收。 c) 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养护维修工作应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破损、缺陷或损坏情况的描述,发生部位,养护维 修时间,养护维修情况描述,耗用材料、人工、经费情况,养护维修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签字等。 8.3渡槽出入口及连接段发现沉陷、裂缝、漏水、弯曲变形等现象,应停水检查,并及时进行修复。 8.4渡槽槽身漏水严重的应及时修补。钢筋混凝土渡槽停水后应立即排干,不应在下游雍水或停水后 在槽内积水。 8.5渡槽槽身内、跨河渡槽槽台槽墩上的漂浮物、伸缩缝中的杂物、渡槽支墩与拱腹内的树木等植物 应及时清理。 8.6渡槽的中部,应特别注意支墩、梁和墙的工作状况,以及槽底和侧墙的渗水和漏水,如发现漏水 严重时,应停水及时处理。 8.7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破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 进行处理。 8.8混凝土渡槽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 施。 8.9混凝土结构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取柔性 材料修补。 W 8.10止水设施损坏时,可用柔性化学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8.11新修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原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8.12渡槽混凝土表面冻胀损坏(或冻融剥蚀)修补,应先凿除损伤的混凝土,在回填满足抗冻要求的 混凝土(砂浆)或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砂浆)的抗冻等级、材料性能及配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技术标准的规定。
9.1.1渡槽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侵占、破坏渡槽工程设施的行为,加强工程设施 管理保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9.1.2渡槽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9.1.1渡槽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侵占、破环渡槽工程设施的行为,加强工程设施 管理保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DB34/T 29212017
9.1.4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落实防汛责任制,做好防汛抢险 工作。
9.2.1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渡槽管理范围,并对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办理土地 使用证,设置明显界桩(沟)。 9.2.2管理范围内不应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有毒物、废弃物;不应有 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立窑、开采、葬攻、取土等行为;渡槽管理区河道内不应围网养鱼、 亭泊船只等危害渡槽安全的行为。 9.2.3渡槽上、下游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9.3.1渡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3.2渡槽管理单位应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3.3渡槽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3.4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品,操作现场应有专人进行监护 9.3.5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3.1渡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3.2渡槽管理单位应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3.3渡槽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3.4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品,操作现场应有专人进行 9.3.5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4.1渡槽管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防汛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工作制度。 9.4.2对抢险队伍有计划地进行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9.4.3认真做好防汛物料、工器具储备及管理工作。 9.4.4 落实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9.4.5 工程运行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上报。
9.4.1渡槽管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防汛预案,明确职责、建立工作制度。 9.4.2对抢险队伍有计划地进行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9.4.3认真做好防汛物料、工器具储备及管理工作。 9.4.4落实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9.4.5工程运行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上报。
9.5.1渡槽工程峻工验收后5年内应进行一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宜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9.5.2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工程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根据安全鉴定结 论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运行方案意见,确保工程安全。
10.1渡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10.2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声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载体形式存在的各 类档案。 10.3技术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表格整洁、声像资料内容按要求标注清楚,做到按月整理, 年终归档。
DB34/T 29212017
渡槽名称: 检查人员: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渡槽定期检查记录表
表B.1渡槽定期检查记录表 检查日期: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渡槽特别检查记录表
表C.1渡槽特别检查记录表 检测日期:
1」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2]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3】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皖水管(2009)296号)
.... - 相关专题: 渡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