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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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对于供水人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 户条件但未人户的,评价为达标。 7.2.2对于供水未人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 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 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达标;牧区,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进行评价。
共水保证率,可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
8.2.1供水工程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8.2.2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并结合用 水户问询等方式,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8.2.3对于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人户查看 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 评价。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表 A.1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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