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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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灭鼠和钉螺

    5.4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

    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

    6.1.1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物和各种构筑物。 6.1.2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用途、结构的房屋,包括 城乡居民、单位、工业企业的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土木、砖 木、木竹、砖混、框架、排架、刚架等。 6.1.3构筑物为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 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窑、砖厂砖窑、各类杆塔、人 防井巷、闸坝、烟窗、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治炼 炉等。

    可定: ,1木(竹)结构、土木、砖木、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 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2框架、排架、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机械拆除或两 者结合方式拆除。 3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 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

    1 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 推倒。 2 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 塌。 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4 杆塔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可采用人工

    或机械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未杆等应回收运至居民 迁移线以上。 5低于或等于5m的烟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 除,5m以上的烟及水塔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 6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炉等采用爆破或机械方式拆除: 能够利用的材料可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7地面的储油罐、油槽拆除后应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不 需拆除的地下的储油罐、油槽应经卫生处理后封堵。 8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等应采取爆破方式拆除; 吊桥、索桥两端固定设施应采取爆破或人工、机械结合方式 拆除。 9对有碍航运或可能造成溃坝危害的水坝应采取爆破方式 拆除,并进行必要的清理。 10对有碍航运的码头建(构)筑物应进行拆除。 11水库水位消落区的水井(坑)、地窖、隧道、人防、井 巷工程等地下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水库水域利用要 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他处理措施

    6.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5m 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不应残留库底。 6.3.2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构)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 予拆除。

    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6.3.4对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计划

    (构)筑物,应单独编制清理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 清理。

    6.4.2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围墙应按面积计算,电力、电 信、广播等线路应按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厂砖窑、 水泥窑、治炼炉、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 应按实物指标计量单位计算。

    7.1.1林木清理对象包括清理范围内林地、园地中的各种林木 和零星树木。 7.1.2清理范围内林地中的各种林木包括养木、竹、灌木、红 树林等;园地中的林木包括果树、茶树、桑树、橡胶及可可、咖 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植物;零星树木包括果树、 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等。

    7.2.1 需清理的各种林木,应按规定欲伐并清理外运。 7.2.2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 安全措施。

    2.1 需清理的各种林木,应按规定欲伐并清理外运。 2.2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 全措施。

    7.3.1林末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7.3.1林未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7.3.2砍伐林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林末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3.2砍伐林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4.1林园地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面积计算。

    7.4.3林木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8.1.1建(构)筑物清理后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废弃的木质 门窗、木质杆材、油毡、塑料等。 8.1.2其他易漂浮材料的清理包括伐倒的树木及其枝、田间 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等。

    8.2.1建(构)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木標橡、木质杆 材、油毡、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应就地处理或运至居 民迁移线以上。 8.2.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枯木等易漂浮物应就地处理,或 及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8.2.1建(构)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木標橡、木质杆 材、油毡、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秸秆应就地处理或运至居 民迁移线以上。 8.2.2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枯木等易漂浮物应就地处理,或 及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8.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应堆放在居民 迁移线以下。 8.3.2易漂浮物清理设计方案应结合库区地形、地质、交通条 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简便、易于操作的清理 措施。

    8.3.1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应堆放在居民 迁移线以下。 8.3.2易漂浮物清理设计方案应结合库区地形、地质、交通条 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简便、易于操作的清理 措施。

    8.4.1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8.4.2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9.1.2卫生清理工作应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坚持 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防止二次污染。清理工作应与固体废 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 顺序开展工作。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 清掏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按1kg/m撒 布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大于20%,以下同)消毒,坑穴用漂白 粉按1kg/m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

    喷酒。 2埋葬15年以内(包含15年)的普通坟墓应限期迁出淹 没区,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 2kg/m喷洒后,应回填压实;对埋葬15年以上的普通墓, 是否迁移,可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并尊重当地习俗处理;对无 主普通攻墓进行压实处理。

    生物类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

    8)对水库淹没涉及鼠疫区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专门处理措施。 血吸虫疫区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钉螺存在和有可能产生钉螺的库区周边,其水深小 于1.5m的范围内,应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提出专 门处理方案,以防钉螺擎生。 2)对人群活动频繁,感染螺密度较高的地方,宜采取环 境改造的方式消灭钉螺或降低水体感染性。 3)对钉螺存在区域的杂草等集中处理、处置。 4)采用药物灭螺。

    9.4.1粪便消毒处理后应达到GB7959的指标要求,由县级及 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 9.4.2有炭疽户体理葬的地方,清理后表土不应检出具有毒力 的炭疽芽孢杆菌。

    9.4.5粪大肠菌按GB7959检测,炭疽芽孢杆菌按WS283检 测,鼠密度按GB16882检测,其他对象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标 准的规定执行。

    9.5.1一般污染源的清理实物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3灭鼠、灭螺实物量应按面积

    10.1.1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应在环保及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10.1.2固体废物清理应进行无毒或经无害化处理,优先采 用就地无害化处理方式;难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的有毒固体 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处置。 10.1.3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采取防 场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擅自 项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0.1.4清运后的有毒固体废物场址应按卫生清理规定处理

    表10.2.4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处理鉴别标准

    10.2.5下列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 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的各种医疗 废物。 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各种 废物及其包装物。 3根据GB5085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 装物。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

    表面处理等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物以及废 弃的原材料和药剂。 5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积存、散落和遗落的废弃 农药及其包装物。 10.2.6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10.2.7危险废物以及磷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 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 于表10.2.4中所列指标,应予以清理

    特殊需要进行临时储存,应对储存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专门 设计。 5应对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专 门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清理后的设施、场地应按照卫 生清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3.3危险废物清理宜采用下列方法: 1含有害物质成分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油、废酸、 废碱液等危险废物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2危险废物应采用专用容器收集、装运、放置,容器和包 装物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不应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 漏。危险废物装运军辆和容器、包装物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识。 3废放射源的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的处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0.4.1清理现场表面应用农由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10.4.2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 (厂)中进行处置,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地应在水库居民迁移线 以上。 10.4.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符合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 10.4.4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 10.4.510.2.2条、10.2.3条和10.2.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应满 足GB16889或GB18485的有关要求。 10.4.610.2.2条、10.2.3条和10.2.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 经过处理后满足GB8172和GB4284的有关要求,可用作农用

    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

    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11. 0.2 特殊清理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11.0.3 特殊清理费用应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表A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总则.. 35 库底清理分类 36 库底清理范围· 37 实物补充调查· 38 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卫生清理. 40 10 固体废物清理 41 11 特殊清理 ... 42 12 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43

    1.0.7由于特殊清理任务是为了开发利用水库水域,和工程建 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由受益方自行 承担。 1.0.10除第1.0.9条所列引用标准外,与标准有关的其他行业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卫疾控发【2005】 261号);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85 20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1998】206号)

    地铁标准规范范本4.0.1基本沿用了SL290一2009第2.11.3条规定。一般清理 范围不含浸没区、岸区、滑坡地段

    考虑实物调查工作特点,在全面实物调查阶段工作重点往往 放在主要实物方面,对库底清理实物因时间关系,难以全面、细 致开展,故增加本章内容,要求在编制库底清理规划设计报告阶 段开展补充调查。

    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1.1规定了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对象和范围,其目的 是为了水库安全运行和满足航运要求。

    6.3.3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本条规定“对确难清除且危及水库 安全运行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明显标志防水标准规范范本,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 位置与标高”。

    6.3.4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是一次

    6.3.4大型分期蓄水水库的大体积建(构)筑物的清理是一次 清理还是分期清理,应从水库蓄水需要和安全运行角度论证后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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