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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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施工单位申请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需进行场内安装的施工设备,还应 是供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 申请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项目法人。 9.2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 进行检修或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对工具、设备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做好 交接班工作。 9.3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 条件,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9.4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 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5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资格再教育学时后,方可持证上岗。 9.6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 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9.7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 进行工作。 9.8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安全技术 档案,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9.9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停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 立即停止使用,在彻底消除事故隐惠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10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由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 检验、验收、使用应满足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1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 的安全技术档案。 9.12季节施工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3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安全防护装置配备及运行情况; 2) 使用、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及工具配置情况; 3) 作业环境: 4)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5)μ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装置运行情况:
旅游标准6)检测、检验、维修、保养情况: 7)安全技术档案整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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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施工现场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及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 基坑临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的数量、形式、型号、材质等应符合GB2894的规定,使 用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10.2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睛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安全标识 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识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0.3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对于现场照明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设置自发光式安全警 示标识。多个安全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强制、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 的排列。 10.4安全标识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应和支架牢固的连接在一起
10.5安全警示标识使用要求!
10.5.1安全警示标识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着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 的内容。 10.5.2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10.5.3局部信息标志应该设立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位置。 10.5.4安全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 识。 10.5.5安全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10.6安全警示标识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 换。 10.7在修整或更换安全警示标识时应有临时的标识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11.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具有 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及本批次的检验报告。 11.2安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常用安全防护用 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 11.3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 应上岗。 11.4高处临空作业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防护用具的使用应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1.5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作其他工具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保管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1.6有限空间作业应配置必要的防毒护具,并应及时检查维修更换,保证其处在良好待用状态。洞内 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的浓度,当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 时排除有害气体,直至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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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电气操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电工用具和防护用品,电工用具应符合安全技术标 准并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 以及检修中的临时接地线等,均不应使用
12.1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对 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列出施工重大危险源,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并将该清 单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2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安全环境资料,建立 由参建单位组成的项目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机构,协调应急救援。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变化时,应立 即调整施工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将调整后的清单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建设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应有安全技术要求、说明,并向项目法人 和监理、施工等单位交底, 12.4监理单位应审查项目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防治措施,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监理实施细 则,明确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发现施 工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监督机构及主管 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消除报告,应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12.5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 币审批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论证通过后实施,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12.6施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措施及关键环境条件的监测、隐蔽检查 等情况,开展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及日常巡查活动,定期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实施 危险源防治动态管理,并做好记录。在具体危险单元完成施工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备该危险单元消除。
13.1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共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2凡是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邀请管线权属单位: 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13.3项目法人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切改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管线切改和安全防护职 责。 13.4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方案。保护 方案的编制、审查、修改等工作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3.5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 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上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及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3.6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保护措施,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 理签字审批,并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3.7施工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 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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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对现场已铺设的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隐患应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13.9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 立、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13.10地下管线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协调 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惠。 13.1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确 保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准确
14.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GB3608 规定。 14.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4.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各,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4.4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 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14.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14.6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14.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 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4.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 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14.9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14.10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4.11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 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 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4.1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 及时清除。 14.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14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整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供水标准规范范本DB12/T5462014
4.15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 员进行技术交底。 14.16特殊高处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应有与地面联系信号或可靠的通信装置。
15.1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 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5.2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15.3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 15.4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办公室及 主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5.5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 应及时退库。 5.6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 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15.7油料、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 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15.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6.1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且织制定工程整体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建立汛期防汛值班制度。 6.2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于汛前(协助项目法人对)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 求。 6.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项目法人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 置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6.4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区域气象条件,在施工区域内修建必要的排水防涝设施,做好施工现场的排 水防涝工作。 6.5工程防汛度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 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6.6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16.7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7.1项目法人根据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备安装技术、工艺,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7.2项目法人为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总协调单位,并按应急救预案的要求提供相应资金和物质保 章。 17.31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在险情发生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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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或救援后 应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变化及发现的缺陷进行完善和改进。 17.5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报告程序及现场 处置程序和后期处置程序。 17.6参建单位应根据现场人员、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的相关规定,确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事态 发展趋势和控制能力实行分级响应。 17.7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按事故报告制度报告。事故处理后, 工程建设施工各相关单位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 复施工。
....- 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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