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039-201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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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检测,委托咨询等专 业技术机构对水利建设 实体质量开展评估

    5.1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

    5.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a)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A)。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及批复文件 C 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及相关人员职 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e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复印件)。 f 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 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g)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h)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5.3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申请,一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顶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分期或分年度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备案材料。 6.4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 并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6.1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三层标准规范范本,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 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要求参见附录B。 6.2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法人印发质量监督计划。

    7.1质量监督机构在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示准及工程特点等,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告知书的编制格式参见附录C。 7.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面交底告知宜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步进行,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水利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时一并将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送达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7.2.2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监督计划后,应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并进行水利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应形成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会议

    7.1质量监督机构在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标准及工程特点等,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 告知书的编制格式参见附录C。 7.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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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按照SL176的规 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 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8.2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 予以备案,并将核备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核备意见”编 制格式参见附录D。 8.3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备案。 8.4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期或分阶段核备项目划分。 8.5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桥梁、船闸等工程项目, 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9.2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2.1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参见附录E。

    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参见附录E。 2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a)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 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现场组织机构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备人 员;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 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b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技术标准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 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等情况。 CJ 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9.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9.3.1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 料进行监督检查。 9.3.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申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主及构配件、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重点部位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 位工程等。

    9.3.3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工程实 体质量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质量。质量监督 检测不代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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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同时 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9.4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

    9.4.1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检查范围、存 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与水 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交换意见,由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水利建设工程 贡量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不签学确认的, 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9.4.2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监督检查由监督人员按附录F的规定现场填写质量监督巡 查记录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印发书面检查意见。对质量检查 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定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人批准后发送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 报主管部门。 9.4.3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 9.4.4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0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10.1质量缺陷备案按照SL176有关规定执行。 10.2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0.3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 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0.4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理完成的工程 或工程部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1.1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2、3级堤防)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 作。 11.2承担工程峻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应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属同一经营实体。 11.3工程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作应与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 检测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检测报告按要求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 1.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作为项 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确认的重要依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一同将验收质量结 轮、质量抽样检测成果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未报送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的,质量监督机 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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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阶段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俊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明确结论。项目 法人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检测报 告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

    12.1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基本要求

    a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对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d)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e)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12.1.3工程质量核备表(见附录G)及其附件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 机构,项目法人对质量等级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2.1.4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开展核备工作,必 要时可赴工程现场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质量评估单位参与质量核备工作。质量监督机 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手续。 12.1.5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组织进一步研究。当双方对 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2.1.6质量核备过程中发现较天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或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反映。 12.1.7法人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应组织下一阶 段验收。

    1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核备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 术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2.3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12.3.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 (或委托监理)、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 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签署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G.1)。验收后 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3.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 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12.4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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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2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可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2.4.3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结束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 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2。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4.4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SL176有关质量评定标 准,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2.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

    2.5.1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 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确定工程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5.2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按 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照SL176及有关规程明确的组织程序和办法,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 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 法人应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2.5.3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备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 法人。

    12.6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12.6.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按照SL176的规定执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SL223的规定执行。 2.6.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6.3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2.6.4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结束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 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3,单位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4。 12.6.5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SL176的规定,核备工 程质量等级,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2.7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备

    12.7.1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 人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5。 2.7.2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初期运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 等情况审核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及相关材料,按照SL176的规定,核备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12.8阶段验收质量监督

    12.8.1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 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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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阶段验收前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为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 量评价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2.8.3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委员会,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阶段验收工 程质量评价意见按照附录H的规定编制

    12.9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2.9.1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SL223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12.9.2工技术预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峻工技术预验收前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为 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供有关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并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录I)。 12.9.3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 项目法人不应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应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 机构,并为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根据SL223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 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1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举报或投诉时,应参照附录J的要求填写质量举报受理书;同时及时安排 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13.2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举报或者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13.3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3.4质量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14.1.1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4.1.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台账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14.1.3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和质 量监督单位自身工作资料,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包括: a)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相应材料。 b) 质量监督计划。 c) 项目划分核备文件及相应材料。 d)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应回复材料。 e) 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 f) 质量监督简讯。 g 质量监督检测专报、现场质量检测报告。 h)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及有关材料。 i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

    .1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台账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3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 督单位自身工作资料,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包括: a)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相应材料。 b) 质量监督计划, C) 项目划分核备文件及相应材料。 1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应回复材料。 e 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 f 质量监督简讯。 g 质量监督检测专报、现场质量检测报告。 h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及有关材料。 i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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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参建单位验收管理报告。 1 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督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 m) 各阶段及竣工验收鉴定书。 n 质量监督人员参加的各种质量会议纪要。 O 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4.1.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参照附录K的内容整理归档。 4.1.5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参照附录L的要求建立。

    14.2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

    14.2.1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报告(表)、质量评定情况等。 4.2.2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向质量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应隐匿、满报, 4.2.3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等资料应加强保密管理,不应泄露给未经授权的 王何组织或个人。 4.2.4质量监督机构宜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4.2.5质量监督机构应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并将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报送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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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监督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等由项目法人填写并提供,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2.项目法人申请质量监督须报经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地监督项目可不报)。 3.质量监督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填报的申报文件资料,满足要求的,及时签署《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通知书》;不满足要求的,应明确要求项目法人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再行签署。 4.填写字迹应清晰、整洁、工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5.本申请书一式4份,均为原件;提交监督机构2份,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各 留存1份。 6.项目法人向监督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须将附件要求资料一并提交。 7.申请书中空格不足者,可另外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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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项目法人负责人(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盖章) 年月日 (属地监督项目可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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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申请附件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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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

    质量监督机构: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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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写大纲)

    一、总则 二、概况 简要介绍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工期、投资及参建单位等。 三、质量监督依据和期限 明确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明确质量监督的法定期限。 四、项目组组成人员 明确质量监督组(站)负责人及成员。 五、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介绍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的形式及频次。 六、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明确监督机构主要检查内容。 填写巡查记录,视工程进展和质量问题等具体情况,编发工程质量监督简讯或整改通知,通报本工 程施工质量管理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意见和要求。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质量控制关键点 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质量控制关键点并进行重点监控, 八、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明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告知 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告知方式等。 十、其他 如本工程在实施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建设范围或内容发生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通知监督机 构,本计划仍适用于发生变更的建设范围或内容,不再另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附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实施指南 列表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依据文件、工作要求、办理要求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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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督组(站)负责人(签名): 监督机构(公章)

    质量监督组(站)负责人(签名): 项目法人负责人(签名): 监督机构(公章) 项目法人(公章)

    项目法人负责人(签名): 项目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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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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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X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

    注:表中标注“△”号为主要单位工程或注主要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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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E.4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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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E.5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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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油标准表E.7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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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E.8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检查表

    表E.8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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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F.1质量监督巡查记录表

    矿山标准规范范本DB36/T 10392018

    表G.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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