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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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不同的,土坝、十砌石坝、堆石坝等没有胶结材料的土石坝,洪水 漫极易引起跨坝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高一些;混凝土 、浆砌石坝等有胶结材料的坝在洪水适当漫顶时不会造成跨坝 事故,其校核洪水标准相对应低些。 我国在1978年以前采用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有区分筑坝材料型式。1978年颁布的SDJ12一78,按不同筑坝 材料分别规定不同的校核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各时期采 用的洪水标准的变更情况见表3.2.1一1。 从表3.2.1一1中可以看出,我国在1961年以前基本上是等 同采用原苏联洪水标准。1961年颁布的标准,对2~5级建筑物的 共水标准给出了一个幅度,下限仍维持原来的标准,是提高了洪水 标准。1964年颁布的标准基本上又回到了1961年以前的规定,仅 3~5级建筑物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改为1964年标准的中间值。 1978年颁布的SDJ12一78,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又恢复给出幅度,提 高了标准。同时,按筑坝材料型式划分不同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土石项2~5级建筑物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还规定失事后将造 成较大灾害的大型水库、重要的中型水库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 当采用土石项时,应以PM校核);混凝土项(含浆砌石坝:下同)1 级建筑物标准大幅度降低,2~3级建筑物标准未变,4~5级建筑 物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1990年颁布的SDJ12一78的补充规 定,将各级建筑物的正常运用(设计)洪水取SDJ12一78的下限;对 非常运用(校核)洪水规定1级土石坝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 重现期10000年洪水,降低了5级土石坝洪水标准,并降低了4~5 级混凝十坝的洪水标准。1994年颁布的GB50201一94,将设计洪 水标准恢复到SD12一78的水平(除1级建筑物的上限降为重现 期1000年);对校核洪水,与SDJ12一78补充规定相比,均改为给 出幅度,1级士石坝的洪水标准基本未动,2~5级士石坝总的趋势 是洪水标准有所提高,1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所降低,而2~5 级混凝土坝洪水标准有了较大提高。 本标准考虑到行业标准服丛国家标准,按GB50201一94的规

    上石项天事后跨项速度很快,对下游相当大范围内会适成 亚重灾害,如河南板桥水库跨坝,下游数十公里被夷为平地,人民 生命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当土石项下游有居民区和重要农业区 及工业经济区时,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范围值的上限。 由于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不 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还是采用PMF时, 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的PM 较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则采用M;当用频 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较为合理时,则采用重现期 10000年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为安全起见,应采用其中 较大者。2~4级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游造成特别大的灾害时,建 筑物级别应提高一级,以策安全。 3.2.3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抗御洪水漫顶的能力比土石坝强,其 本身一般不会因漫顶而破环。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混凝土中、高 项因漫而失事的报道。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易造成项基和两 岸冲刷,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本条规定1级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提高洪水设计标准应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其含义是严格控制,但支给特别重要工程提高洪水标准留有余地。 本条根据GB50201一94第6.2.3条制定。 3.2.4根据我国多年工程实践经验,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 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的洪水标准,原则上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 水标准。这在美国等国坝工实践中已有先例,取得较好经济效果。 我国近年来兴建的一些工程也是按此原则设计,对节省工程投资 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本条参考SDJ21一7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 范》(试行)补充规定、SD145一85《混凝士拱坝设计规范》SDJ341

    严重灾害,如河南板桥水库跨坝,下游数十公里被夷为平地,人民 生命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当土石坝下游有居民区和重要农业区 及工业经济区时,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范围值的上限。 由于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不 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还是采用PMF时, 应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的PMF 较为合理时(不论其所相当的重现期是多少),则采用PMF;当用频 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10000年洪水较为合理时,则采用重现期 10000年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为安全起见,应采用其中 较大者。2~4级建筑物失事后将对下游造成特别大的灾害时,建 筑物级别应提高一级,以策安全。

    本身一般不会因漫而破环。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混凝土中、高 项因漫顶而失事的报道。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节能标准规范范本,易造成项基和两 掌冲刷,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本条规定1级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提高洪水设计标准应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其含义是严格控制,但又给特别重要工程提高洪水标准留有余地。 本条根据GB50201一94第6.2.3条制定,

    3.2.4根据我国多年工程实践经验,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 世水建筑物消能防冲的洪水标准,原则上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 水标准。这在美国等国坝工实践中已有先例,取得较好经济效果。 我国近年来兴建的一些工程也是按此原则设计,对节省工程投资 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本条参考SDJ21一7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 范》(试行)补充规定、SD145一85《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J341一 89《溢洪道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制定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 及其要求。

    3.2.51990年水利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布的SDJ12一78的补充规

    定和1994年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GB50201一94, 对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均作了规定,但有差异(见表3.2.5一1)。

    定和1994年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GB50201一94, 对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均作了规定,但有差异(见表3.2.5一1)。

    从表中可以看出,两标准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同,但校核洪 水标准是一致的。 对于同一级别的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GB50201一94 标准的规定比SDJ12一78补充规定要高。这个标准提高后,使其 与同级别的水库工程(即大坝)的洪水标准发生了矛盾(见表3.2. 5一2)

    从表中可以看出,两标准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同,但校核洪 水标准是一致的。 对于同一级别的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GB50201一94 标准的规定比SDJ12一78补充规定要高。这个标准提高后,使其 与同级别的水库工程(即大坝)的洪水标准发生了矛盾(见表3.2. 2

    表3.2.5一2 GB50201一94的水库工程与水电站厂房设计洪水标准对比

    从表3.2.5一2可以看出,对于3~5级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 准,水电站厂房未给出幅度,且其值为水库工程的上限值,便使厂 房的设计洪水标准可能要高于水库(大坝)工程,这显然是不恰当 的。 为解决上述矛盾,同时又考虑到行业标准应服从国家标准,本 条规定3~5级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以GB50201一94的规定作 为本标准上限值,再增加一个下限值。下限值的确定考虑了以下

    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兴建的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偏高, 如上犹江、大伙房装机分别为6×10°kW和3.2×10°kW,设计洪水 标准均为重现期1000年。近年来设计洪水标准有所降低,装机10 X10°kW及以下的水电站设计洪水多数只采用重现期50年,但这 个标准仍高于SDJ12一78补充规定的重现期30年到10年。 SDJ12一78标准的补充规定中,3~5级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 水标准分别为重现期30年、20年、10年,与平原地区水闸、治涝、 供水等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完全一致。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 准应比上述工程的标准高些较为合理,否则每年的防汛任务将加 重,人力、财力耗费太大。故本条对3~5级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 水标准,给出比SDJ12一78的补充规定适当提高的下限值。 对于河床式电站厂房,其上游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水库 工程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 考虑到水电站除主厂房外,有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 进厂交通等重要工程也存在防洪问题,本条规定这些工程的洪水 标准可按表3.2.5分析确定。

    3.2.6本条引用GB50201一94第6.2.6条的规定。

    3.2.8本条引用SDJ338一89第2.2.22条

    3.3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库工程和拦河水闸两大类型, 分别确定洪水标准。 平原区水库一般股位于河流中下游。与山区不同的是,平原区 洪水缓涨缓落,河道宽,坡降缓,坝低,泄水条件较好,发生较大洪 水时,一般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平原水库的洪水标准不宜定 得过高。对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平原区的洪水标准应比山区 低一些。 水闸工程具有挡水和泄(引)水的双重作用,广泛应用于平原

    区的防洪、灌溉、治涝、发电等水利水电工程。本条着眼于众多的 中型工程,按基本上能防御1949年以来已经出现过的较大洪水规 定了有关标准。本条表3.3.1基本按照SDJ217一87表3.0.1和 表3.0.4制定。

    3.3.2沿海地区的水利工程按受洪潮影响的不同,可分为潮汐河

    对于潮汐河口段,水位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 由于各地都已设置为数众多的潮位观测站,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使 在确定潮汐河口段潮水标准时,可以采用分析计算潮水位重现期 的方法。这样,潮水标准就可以与江河的洪水标准有机地联系起 来。通过超高的调整,可使江河堤防与沿海海堤的堤顶高程相 致。 滨海区水利工程的防潮,主要是分析由水暴原因引起海面异 常升高而形成的水暴潮(或水暴增水)及其与大文潮的相互关系: 合理地提出防潮标准。现在全国在沿海一带建立了数自个测潮 站,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能够根据实测或调查到的历史最高暴潮 水位,推求潮水位频率。本标准推荐采用重现期(年)作为潮水标 准,同时考虑历史最高潮位,比较直观,概念明确。对1、2级建筑 物,规定以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本条参照SDJ217一87第3.0.6条和第3.0.7条制定

    3.3.3本条规定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取与永久性挡水

    3.3.4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条件往往较差,消能防冲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灌溉、治涝工程主要指渠道及其交义建筑物、水闸等。这 类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失事后,一般只会造成经济损失,不会造成

    灌区等供水的区域弓引水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十渠及其与河流的立 交工程等。位于山区、丘陵区的供水水源蓄水水库工程的洪水标 准电缆标准,应按相应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标准确定。供水工程洪水标 准按平原水闸洪水标准制定。表3.4.2根据GB50201一94表6.3. 1一2制定。

    3.4.3本条按GB/T50265一97《泵站设计规范》第3.1.1条制定。

    提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而定。本条规 定独立承担防洪任务提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GB50201一94中 有关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对江、河堤防和分蓄洪区围堤的 洪水标准,由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对它们的要求确定,本标准没有作 具体规定。 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如闸、涵等,这些建筑物一般为钢筋混 凝土、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当堤防需要加高时,它们随之加高较为 困难。本条规定它们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本条参考SDJ12一78第17条编写。对土石结构临时建筑 物,3级建筑物洪水标准的上限采用重现期50年,与SDJ12一78 第17条相同;4级建筑物洪水标准上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采 用重现期30年(同SDJ12一78),一是采用重现期20年(我国惯用 标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导流标准习惯用重现期5年、10年、 20年、50年等标准。从风险角度考虑,如施工期同为3年,采用重 现期30年,风险率约为0.1,即有90%的保证率;采用重现期20

    4.0.1根据部分调研资料,自1978年颁布SDJ12一78后,已建、 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坝顶安全加高,均遵照该标准执行。由于绝 大多数已建工程尚未经受控制工况的洪水检验,对原标准规定的 安全加高(下限值)的合理性难以作出评价,故本标准仍维持原订 数据不变,

    探伤标准4.0.7本条根据SDJ338一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第2.2.25条和第2.2.26条制定。

    附表国内部分面板坝坝顶结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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