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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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 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窗口型烟羽流等。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 烟羽流,
公厕标准2.1.8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从看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看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 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 空间的烟羽流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 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 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 1. 11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
smoke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 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 1. 13烟羽流质量流量
clear height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 kg/s
2.1.14排烟防火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 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 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 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 1.15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 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 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人口
2. 1. 17 固定窗
smoke exhaust inlet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 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 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 1. 19 独立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 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2. 1 计算几何参数
2. 2. 2 计算风量、风速
g 重力加速度; Lhigh 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 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充许漏风量: Lmid 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充许漏风量: L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I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 烟羽流质量流量; V 门洞断面风速; V 排烟量:
Vmax 排烟口最大充许排烟量
2. 2.3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2. 2. 4 计算系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i 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 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一漏风阀门的数量。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 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 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 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 设置防烟系统: 1)米用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 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 分别不小于3.0m2。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 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 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 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
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 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 (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 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 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 5.1.3条的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迁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 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 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 于 3. 0m 。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日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后,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后启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并(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 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厂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 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 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 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 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 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 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 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 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 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 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天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 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 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 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并的送风管道,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 可开启外窗。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 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
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 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
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
【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h计算。避难走
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 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 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
i=+? = Li+ L3
式中:L; 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 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s); L3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s)。 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 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 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A.十1)(m/s); 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为前室疏散门 的总面积(m)。 N,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 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 门开启,取N,=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 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i二3;当为地下楼梯 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i=1。前室 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二3。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
L2 = 0. 827 X A X AP X 1. 25 X N
式中:A 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疏散门的门缝宽度 取 0.002m~0.004m。 △P一一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时,取△P二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1.0m/s时,取△P=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1.2m/s时,取△P=17.0Pa。 指数(一般取n=2); 1.25一一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一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二加 压楼梯间的总门数一N,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L3 = 0.083XA,N
式中:0.083 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s·m); Ar一一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 N3一一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三楼层 数一3。
式中:P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e 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 单扇门的宽度(m); Am 门的面积(m); dm 门的把手到门闫的距离(m): M 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门的最大充许压力差应按下列么
因素,优先采用白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 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 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 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 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 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 定窗。
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 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项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敲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 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 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问净高的8倍。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 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 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 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 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 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 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
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 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 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立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 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 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 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子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 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天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后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 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 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内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
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日 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n 为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 和自动开启设施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 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
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 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罩
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 能停止运转。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 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
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 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 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购管通,其官道的耐求限小位 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1.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 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 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天于30m。除本 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 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天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 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
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 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 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 于 1. 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 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 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面积不计人 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 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 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 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4.1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 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 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
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粉煤灰标准,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
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 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
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 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 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 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公差标准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 于60m/(h·m)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 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 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 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 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 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表4.6.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 计算排烟盖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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