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 第3部分:石油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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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8916.32012
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部分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一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一第6部分:啤酒制造; 一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一第10部分:医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一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一第13部分:乙烯生产。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代替GB/T18916.3一2002《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 本部分与GB/T18916.3一2002相比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修改和删除了相关的术语; 一修改了石油炼制取水量定额指标; 一一对原标准第6章定额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 化工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力、韩作斌、白雪、张勇、刘建立、杨砾、梁秀英。 本部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916.3—2002
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部分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医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一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代替GB/T18916.3一2002《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 本部分与GB/T18916.3一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和删除了相关的术语; 一修改了石油炼制取水量定额指标; 一对原标准第6章定额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化工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力、韩作斌、白雪、张勇、刘建立、杨砾、梁秀英。 本部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916.3—2002
B/1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发 质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取水量定额等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石油炼制企业 量的管理
取水量范围是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
4.1.2取水量供给范围
石油炼制取水 铺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和附属生产(包 化、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芳烃联合装置及企业内自备电站。
4.1.3各种水量的计量
石油炼制取水量按式(1)计算:
4.3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
Vu—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t); V.——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的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W在相应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的原(料)油加工量,单位为吨(t)
5.1现有企业取水定额
5.2新建企业取水定额
石油炼制企业加工吨原(料)油取水量定额应不
6.1石油炼制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要求。 6.2取水定额管理中,水平衡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6.3新建企业的炼油装置以连续运行8400h考核定额指标。 6.4外购水量或外供水量的计算,参见附录A;软化水、除盐水及蒸汽制取(折算)系数的计算,参见附 录B。
GB/T18916.3—201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外购水量、外供水量计算
外购水量按式(A.1)计算: Vob=Vinb+kXVeb+k2XDstb/p (A.1) 式中: Vinb 外购的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外购的化学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Dstb 外购的蒸汽量,单位为吨(t); k1 软化水、除盐水制取(折算)系数(计算参见附录B); 蒸汽制取(折算)系数(计算参见附录B); P 水密度,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水密度取1t/m)
水、除盐水制取(折算)系
软化水除盐水量折算成吸水量的系数,按式(B.1)计算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软化水、除盐水及蒸汽制取(折算)系数的计算
式中: R1 软化水、除盘水折算系数: 制取软化水除盐水所用的取水量(软化水量、除盐水量折算成的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 (m); V一一软化水量、除盐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主:无计算资料时,其折算系数可取1.10。
R1 软化水、除盘水折算系数: 制取软化水除盐水所用的取水量(软化水量、除盐水量折算成的取水量),单位为立方 (m); Va软化水量、除盐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注:无计算资料时,其折算系数可取1.10。
阀门标准B.2蒸汽制取(折算)系数
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的系数,按式(B.2)计算
2a Da/e Dst/p
软化水、除盐水折算系数; T R 蒸汽折算系数: V 制取蒸汽所用的取水量(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Dst 蒸汽产量,单位为吨(1); 水密度,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水密度取1t/m); Vict 制取蒸汽所用的软化水量、除盐水量(不含凝结水回收量),单位为立方米(m") 注:无计算资料时:其折算系数可取1.15。
软化水、除盐水折算系数: 蒸汽折算系数; V 制取蒸汽所用的取水量(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Dst 蒸汽产量,单位为吨(1); 水密度,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水密度取1t/m); Vid 制取蒸汽所用的软化水量、除盐水量(不含凝结水向收量),单位为立方米(m*)。 注:无计算资料时,其折算系数可取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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