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796-2020 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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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 调查与分析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站前及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 现有措施的有效性。 问题分析与防治建议。 3.1.2 调查分析应收集与水电站相关的下列资料: 1 所在河流流域规划、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和 管控要求。 2所在区域气候条件,流域特性,影响区段建站前后的河 流生态特征及河道特征。 3取水、退水方式,上游来水年内分配及年际变化等情况, 取、退水区间汇入支流位置及水文情势、地下水情况等。 4受影响的坝(闻)下游河道以及可能造成减脱水现象的 重点河段。 5坝(闸)下游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目标、河道需 水要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减脱水河段用水需求。 6关联水库调节性能及运行调度方案。 7 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运行情况。 8其他相关资料。 3.1.3应根据调查评价资料,分析确定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 防治目标与防治措施。防治目标应与保护对象和保护水平相 适应。

    3.1.3应根据调查评价资料,分析确定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 防治目标与防治措施。防治目标应与保护对象和保护水平相 适应。

    .2.1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为水电站取水可能造成河道水量减 少甚至脱流,以致不满足河道所需生态流量的河段及岸边区域。

    公差标准3.2.1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为水电站取水可能造成河

    不同类型水电站防治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水式及混合式水电站,防治范围为厂坝间河段及相应 受减脱水影响的岸边区域。当厂坝间存在汇流且汇流后满足下游 河道所需生态流量时,防治范围为坝址至汇流处河床断面之间的 河段及其受减脱水影响的岸边区域。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流域引水的,应以取水、引水坝(闸)作为起点 确定其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涉及多个水源、多 条河流时,应按水源分别确定其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 范围。 2)建设在供水、灌溉等引水渠道上的,应以与河道相连 的第一级水电站取水、引水坝(闸)作为起点,确定 其共同的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 2坝后式及河床式水电站,防治范围为满足下游河道所需 生态流量的河床断面与坝(闸)址之间的河段,以及相应受减脱 水影响的岸边区域。 3引用暗河、洞水、泉水等地下水发电的水电站,若水电 站建设前已形成地表径流,应按天然河流开发的水电站确定其防 治范围。 3.2.2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目标应包括下列 内容: 1保障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内的生态流量。 2增加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内的水域面积和流动性 保障河道最小水深,恢复河流连通性。最小水深可取0.2m,无 特殊保护要求的可适当放低要求,但不宜造成明显的河床霞

    1保障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内的生态流量。 2增加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范围内的水域面积和流动性, 保障河道最小水深,恢复河流连通性。最小水深可取0.2m,无 特殊保护要求的可适当放低要求,但不宜造成明显的河床裸露。

    4.1.1水电站应根据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等需水量、上 游来水情况及水库蓄水等情况,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明确生 态流量泄放要求、泄放设施及运行调度方式。 4.1.2除发电调度可满足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的坝后式及河床式 水电站外,水电站均应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尚未设置生态流 量泄放设施的,应结合电站枢纽布置情况,改建或增设生态流量 洲放设施

    4.1.3水电站应考虑下游生态保护目标和河道生态流量泄放等 要求,编制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运行或调度方案,优化运行方式, 实施生态调度。

    4.2.1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包括生态泄流孔(槽)、生态泄流阀、 生态泄流闸、生态虹吸管、生态机组以及生态鱼道等。生态流量 泄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水电站最低运行水位复核,泄流能力不应小于水电站 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2应布置在坝身或坝址附近,与主体工程布置相协调。布 设位置与坝址间的距离应以足量泄放生态流量时可使坝址附近河 床不裸露为控制原则。当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必须远离坝址 时,应增加辅助工程措施,确保坝址附近河床不裸露。 3泄流时对水电站设施及下游河道不造成危害,并应对影 响主体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复核。 4进水口宜避开高含沙量、回流区及漂浮物聚集区,其设 计应符合SL285的有关规定

    5溢流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材宜采用铁管、钢管、 不锈钢管或高密度聚乙烯管等。

    5溢流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材宜采用铁管、钢管、 不锈钢管或高密度聚乙烯管等。 4.2.2生态泄流孔(槽)包括无压和有压两种型式,适用于泄 流能力稳定、无用水调度要求的情况。坝顶易于开槽或引水渠渠 首侧向易于开孔(槽)时,宜采用无压生态泄流孔(槽);坝体 或两岸岸坡易于开孔时,宜采用有压生态泄流孔(槽)

    4.2.3生态泄流孔(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态泄流孔(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压生态泄流孔(槽)底板高程不应高于发电引水建筑 物进口底板高程,断面尺寸可按附录A中A.0.1条和A.0.2条 确定。 2有压生态泄流孔(槽)进口底板高程不应高于死水位, 过流断面尺寸可按附录A中A.0.3条确定。 3设置多孔(槽)的,过流断面宜具有相同尺寸和布置 高程。 4.2.4生态泄流阀适用于需要阀门调节下泄流量,以及有用水 润产西书业炜

    4.2.5生态泄流阀应符合下列规

    1流道可按有压生态泄流孔布置和设计。 2应选择与作用水头以及有压生态泄流孔尺寸相匹配的 阀门。 3宜布置在有压生态泄流孔末端等易于操作的部位。 4阀门全开时过流流量可按附录A中A.0.4条确定,最低 作用水头时泄流能力不应小王下游河道所需生太流

    4.2.6生态泄流闻包括常开状态的闸门、设置在拦河闸顶部白 舌瓣闸门、设置最小开度限位装置的闸门、可锁定至预定开度白 闸门,适用于有用水调度要求,需要闻门调节下泄流量的情况

    1结构设计应符合SL74、SL265的有关规定,在现有闸 门上开孔布置的,应对现有闸门结构设计进行复核。 2可按附录A中A.0.5条确定闸孔尺寸或闸孔最小开度

    宜根据闸孔泄流公式计算对应孔口开度的泄流量,绘制水位 曲线(表),指导闸门运行控制。

    曲线(表),指导闸门运行控制。

    4.2.9生态虹吸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口吸水高程不应高于发电引水建筑物进口底板高程, 淹没深度按SL285确定。出水口宜采用淹没出流。 2宜采用单一特性的圆形断面管道,孔口过流断面尺寸可 按附录A中A.0.6条确定。 3最大虹吸高度不应超过当地允许的最大真空度。 4顶部“驼峰”处应设置排气设施,过流管道应便于与阀 门连接。 5管道转弯处应设置镇墩,管道连接接头宜包纳在镇墩内 4.2.10生态机组适用于有增设生态机组场地,技术经济可行的 情况。

    4.2.11生态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设在坝身、两岸或坝(闸)附近。 2最小发电流量应根据上游来水资料及下游生态需水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不应小于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3机组停机检修时应有泄流措施,宜在机组口和尾水间 设置旁通管道和旁通阀。 4.2.12生态鱼道适用于有过鱼要求且符合鱼道建设条件的 情况。

    符合SL609的有关规定。 2下游出口应在坝(闸)下游附近,回水可达坝址。 S 常年过流,检修时应有泄流措施

    河道生态流量保障水平;无调节能力的,当上游来水流量小于生 态流量时,应按不小于坝址处上游来水流量泄放。 4.3.2具备梯级联合调度条件的,应编制联合调度方案,保障 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4.3.3宜以流域为单位,实施流域统一调度,最大限度保障全 流域的生态流量。

    5.1.3辅助工程设施应结合其适用条件和修复河道特征进行选 择。当需要修复的河道较长时,可选择多种辅助工程设施进行 组合。

    顺直河段。应考虑河道水流特性及生物习性进行布置,河道横 宜条状排布,并在河道深槽处降低坎顶高程,纵向宜顺水 布置。

    保证鱼类等洄游水生生物能够顺利通过,坎高不宜超过2m,有 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的时段跌水落差不宜大于0.3m。宜就地取 材,以大粒径石材为主要构架,并辅以小粒径石材填充。石材的 容重及大小可根据生态跌坎的最大高度和汛期可能的最大水头和 流速,通过试验或按经验公式确定。

    级生态跌坎相同,多级跌坎的分级数量、坎高和间距,应根据河 势、地质、控制断面最小水深要求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5.3.1生态堰坝宜布设在现状河面宽、河床岩基埋深浅、流态 平顺、对区间防洪影响小河段。具有调峰作用的引水式及混合式 水电站,宜布设在厂房出口下游较顺直的河段上。 5.3.2生态堰坝应结合坝型和坝体材料,按照GB/T50979、 SL25、SL282、SL319等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河床以上部分的堰坝高度不宜超过3m,低于1m的宜采 用坦水堰或宽顶堰,高于2m的宜采用多级跌水堰或滚水堰。 2堰坝断面可采用单一或复合断面,局部堰段下游坡面宜 选择有利于鱼类洄游的斜坡,坡度宜在1:10~1:60之间,溢 流表面力求构造多孔性丰富循环性空间结构,并利用原河道河谷 漫滩的自然地貌,构造采用柔性结构的坡脚。宜考虑景观建设的 要求。 3建筑材料可采用钢筋石笼、干砌条石、浆砌块石等。 5.3.3生态堰坝可治理的河道长度可按公式(5.3.3)计算:

    式中Ly 生态堰坝可治理的河道长度,m; 生态堰坝河床以上部分的坝高,m; Ls 控制断面最小水深,m; 河道底坡。

    Ls一控制断面最小水深,m; 一河道底坡。 5.3.4当防治范围内的河道长度超过单个生态堰坝可治理的河 道长度时,可设置多级。分级数量、落差及间距应根据控制断面 最小水深要求、河道底坡、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宜采用相同坝高等距布置,以及坝高较小的方案。

    5.3.4当防治范围内的河道长度超过单个生态堰坝可治理的河

    道长度时,可设置多级。分级数量、落差及间距应根据控制断面 最小水深要求、河道底坡、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宜采用相同坝高等距布置,以及坝高较小的方案。

    5.4.1生态闸坝宜布置在河道顺直、水流较平顺且地质条件良 好的河段,适用于有防洪、抗冲刷、水深和景观要求的情况。 5.4.2生态闸坝设计应符合SL74、SL265的有关规定。 5.4.3生态闸坝宜结合局部溢流堰或生态泄流闸用于生态流量 泄放

    5.4.4生态闸坝闸高应结合控制断面最小水深等蓄水要求、河 流连通性以及结构安全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闸高不宜超 过5m。

    道长度时,可设置多级。分级数量、落差及间距应根据控制断面 最小水深要求、河道底坡、地形地质条件、运行控制要求等因素 综合分析确定,宜采用相同闸高等距布置,以及闸高较小的 方案。

    采用石笼和木桩。可结合小型结构物、河床抛石以及人工鱼巢等 进行设计。

    不宜超过2m。当阶梯高度超过1m时,宜在阶梯旁侧开辟有利 于水生生物洄游的缓坡流道。

    式中Lt 阶梯单元长度,m; H阶梯高度,m; k——计算系数,可在1.0~2.0之间取值。

    式中L,一 阶梯单元长度,m; Ht——阶梯高度,m; k——计算系数,可在1.

    Ht一阶梯高度,m; k一一计算系数,可在1.0~2.0之间取值。 5.5.5阶梯一深潭系统的深潭与浅滩宜成对设计,可设置多级, 每对深潭、浅滩可按河宽的3~10倍距离交替布置。河湾段深潭 宜设在凹岸,浅滩宜设在凸岸

    5.5.5阶梯一深潭系统的深潭与浅滩宜成对设计,可设置 每对深潭、浅滩可按河宽的3~10倍距离交替布置。河湾 宜设在凹岸,浅滩宜设在凸岸,

    5.6.1河道纵向深槽宜用于河道主槽稳定,枯水期来水少、河 道宽且蒸发量大,以及区间鱼类等水生生物对河道水深有要求的 减脱水河道修复。河道纵向深槽设置应避开淤积河段。当上游来 水含沙量大、汛期主槽易淤积时,不宜采用。 5.6.2河道纵向深槽的断面形式宜采用近似抛物线型,深槽的 尺寸应综合考虑河床的挖填平衡、最小水深要求、最小水面宽要 成以及下游拦水堰的雍水竺用麦确宝

    5.6.2河道纵向深槽的断面形式宜采用近似抛物线型,深槽的 尺寸应综合考虑河床的挖填平衡、最小水深要求、最小水面宽要 求以及下游拦水堰的雍水等因素确定。

    和水面宽度、过流流速,确定深槽两侧是否需要加固,深槽是否 需要疏浚。

    6.1.1生态流量监测系统应包括流量测量、数据传输等设备和 流量监管平台

    6.1.2流量测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2流量测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1监测点分别布设在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 下游附近符合测流要求的河道断面。 2测流装置应按照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维护便捷的原则 选择和安装。 3流量测量方法应符合GB50179、SL61、SL537、SL 555的规定。

    6.1.3数据传输系统应具备数据、视频或图像等传输能力,具

    6.1.4流量监管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流量数据记录、存储、分析、打印、输出以及异常 告警功能。 2具备流量视频监视功能,可存储、输出流量泄放图片或 视频。

    6.2.1水电站应将生态流量泄放及其监测、监管设施的运行维 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6.2.2水电站应如实记录下泄流量监测数据,并定期汇总。

    6.2.3水电站应定期维护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等设备设施,发

    故障及时排除,将其故障记录在案

    附录A流量泄放设施泄流能力计算

    Q=miLeV2g H3 m1 =(0. 9 ~ 0. 95)mc H=0. 5(H ± H)

    式中 m1 侧堰流量系数; L 侧堰长度,m; H 堰上水头,取堰首端和末端水头的平均值; mo 正堰流量系数,可按A.0.1条取值; H1 堰首端水头,m; H2 堰末端水头,m。

    无压生态泄流孔(槽)矩形断面侧堰泄

    A.0.3采用单一特性圆形断面管道的有压生态泄流孔,孔口泄 流能力可按公式(A.0.3-1)~公式(A.0.3-4)计算,计算 简图如图A.0.3所示。

    Q=VH/RT Ln+$+a RT= R=D/4 A=πD /4

    式中H一一孔口最小作用水头,淹没出流时为上下游水位差, 自由出流时为上游水位与出口中心高程的差,m; RT一 水头损失综合系数; L一 管道长度,m; 糙率,可按SL655一2014中第A.1.1条、A.1.2条 确定; 水力半径,m; 断面面积,m; ≤——局部水头损失系数,可按SL655一2014中第 A.2.1条确定; 出流系数,自由出流时取1.0,完全淹没时取0; D 管道直径,m。

    图A.0.3有压生态泄流孔泄流计算简图

    Q=VH/RT Ln? $++ RT R4/3 A2 2gA2 KQ?

    图A.0.4生态泄流阀泄流计算简图

    Q=osueB /2gH

    图A.0.5生态泄流闸泄流计算简图

    式中 管道编号; 局部水头损失发生位置编号; n 靠近下游侧最末一根管道的编号; 最高位置、最低压力点B与上游水库水位的高程差 AB 上游水库管道起始处点A与最高位置点B之间 ZB 最高位置点B的高程(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

    1.0.1本条为标准编制的目的。小水电的历史任务已逐步由解 决农村用电和帮助农民脱贫向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能源结构转 变。制定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贯彻生态治 水新理念,能够为小型水电站的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并促进 小水电实现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大中型水电站相比,

    决农村用电和帮助农民脱贫向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能源结构转 变。制定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贯彻生态治 水新理念,能够为小型水电站的生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并促进 小水电实现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大中型水电站相比, 小型水电站及其下游减脱水现象有其特殊性。小型水电站多布置 在中小河流上游河道底坡较大的河段,以引水式开发居多,一般 没有调节水库或水库调节能力较小,且中小河流上游河道自然条 件下存在季节性减脱水。大中型水电站则多布置在大中型河流下 游河道底坡较小的河段,以坝式或河床式开发居多,一般均有调 节能力较强的水库,河流下游一般不存在天然断流或减水严重的 情况。

    游河道底坡较小的河段,以坝式或河床式开发居多,一般均有调 节能力较强的水库,河流下游一般不存在天然断流或减水严重的 情况。 1.0.4 4我国小型水电站数量较多,广布农村,情况复杂,“因地 制宜”是指根据水电站的实际状况,采取合适的减脱水防治内容 及技术措施。“防治结合”是指优先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坝(闸) 下游河道生态需水,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断流,充分发 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当无法保障坝(闻)下游河道 生态需水的,或在下泄河道生态流量后其下游影响河段生态功能 自然修复仍存在困难的,一方面,仍要积极采取调度等预防措 施,尽量提高坝(闻)下游河道生态需水保障程度,同时考虑对 下游影响河道采取治理措施,在有限的下泄流量的情况下,使得 下游河道仍能维持相对稳定和健康的河流生境

    3.1.1水电站开发方式各异、对河流影响情况不一,所在区域 及河流的气候条件、生态特征不尽相同,调查分析是因地制宜确 定防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对于已建水电站,多数已经造成了下游 河道的减脱水,调查分析重在明确现状影响情况,现有措施的有 效性,分析改造以新增预防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可行的治理措 施方案。

    减水或者现行技术标准认为可接受的减水程度,一般不会对河流 建康产生有害影响。本标准减脱水河段特指水电站坝(闻)下游 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控制其减水程度的关键河段,其范围及 特征因开发方式而异封头标准,如图1所示

    图1不同开发方式的水电站减脱水河段示意图

    1跨流域引水的,被引水量无法回到原河道,减脱水防治 范围取决于下游支流汇流情况;涉及多个水源的,不仅存在被引

    水量无法回到原河道的情况,还具有多个互不连通的减脱水防治 范围,是防治的重点。建设在供水、灌溉等引水渠道上的水电 站,除了与河道相连的第一级水电站,其调节可能引起下游河道 减脱水外,其他各级来水均受第一级控制,对河道是否减水没有 直接影响,因此尽管防治范围相同,但防治职责可视情况而定。 3在我国湖北、云南、广西等地一些喀斯特地貌的区域, 存在引用地下水(例如:暗河、洞水、泉水)发电的水电站,这 类电站与地表水发电的情况不同,除确定防治范围外,也有地下 水的保护要求。

    1保障生态流量是预防河道减脱水的核心内容,包括核定 生态流量、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以及实施生态流量监测等。 2我国小型水电站多数位于季节性中小河流上,不具备调 节库容,在枯期生态流量难以保障,需要配套辅助工程设施,以 增加水域面积和流动性,保障最小水深,恢复河流连通性。最小 水深可根据保护目标确定,其中以鱼类最为常见。SL609一2013 《水利水电工程鱼道设计导则》第6.1.2条、第6.2.4条、第 6.3.4条分别规定,隔板式鱼道最小池室水深应大于0.3m,对 于体长超过0.2m的鱼类,最小池室水深应大于过鱼体长的2.5 倍;仿生态式鱼道水深不应小于0.2m;槽式鱼道水深不应小于 0.35m。NB/T35054一2015《水电工程过鱼设施设计规范》第 3.3.4条规定,池室水深应视过鱼对象的体高和习性确定,可取 0.5~1.5m;第4.3.5条规定,通道内水深应根据过鱼对象的体 形尺寸与生态习性确定,不应小于0.2m。综合考虑,最小水深 可取0.2m,无特殊保护要求的,最小水深可适当放低要求,但 不宜造成明显的河床裸露

    4.1.1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方案,一般需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 上,结合工程实际编制

    土壤标准4.1.2改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主要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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