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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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人工补充土壤水分以改善作物或植物生长条件的技术措
溉农田、林地、草地而兴建的水
灰铸铁标准irrigationprojects
irrigation system
irrigationsystem
灌区引水、输水、配水、蓄水、退水等各级渠沟或管道及 筑物和设施的总称
在作物生育期,为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灌水效益采取工程 和管理等综合措施的灌溉方式。
water sources for irrigation
可用于灌溉的地表水、地下水和经过处理并达到利用标准的 其他水源的总称。
2.0.7渠道水利用系数
渠道净流量与毛流量的比值。
渠道净流量与毛流量的比值
2.0.8渠系水利用系数
未级固定渠道输出流量(水量)之和与十渠渠首引入流量(水 量)的比值,或各级固定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coefficient of water use in irriga
灌入由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渠首引入的总水量的比 值,或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2. 0. 12 续灌
rotational irrigation
continuous irrigation
未级固定渠(沟)道控制范围内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灌持 道路以及对土地的平整
2.0.14设计灌溉面积
farmland drainage
将农田中过多的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排除,改善土壤的 水、肥、气、热关系,以利于作物生长的人工措施
drainageprojects
为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多余的地表 下水和土壤水而兴建的水利工程
drainage system
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多余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的 排水沟、管、水闸和泵站等建筑物的总称。
在一定降水频率下保证作物正常生长的单位排水面积 涝流量。
满足防渍要求的单位面积内排出的地下水流量,也称 数。
不危害作物正常生长的最小地下水埋深。
2.0.21灌区信息化
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运用于灌区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 和管理的过程。
managementfacilities
服务于灌区运行维护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各项设施及工具的统 称,主要包灌区水情测报、运行控制、用水计量、工程维护以及灌 排试验、交通和通信、信息处理、办公及生活服务等设施。
2.0.23渠系建筑物
canal system structures
在灌溉或排水渠(沟)道系统上为了控制、分配、测量水流,通 过天然或人工障碍,保证渠道安全运用而修建的建筑物的总称
渠道跨越河渠、溪谷、地和道路时所修建的桥式交渠系建 筑物。
nverted siphon
渠道通过河渠、溪谷、地或道路时,敷设于地面或地下的具 有虹吸作用的下凹式压力输水管道
横穿填方渠堤、路基而理设的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输水、泄水或 交通建筑物
hydraulicdrop
使上游渠道水流自由跌落再平顺流入下游渠道的建筑物
使上游渠道水流沿急流明槽下泄平顺流入下游渠道的建筑 物。
导引天然洪水径流安全汇入、排出、跨越或横穿渠道的建筑物
3.1.1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 3.1.2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引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 表3. 1.2确定。
表 3. 1. 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
3.1.3提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 的大小,按表3.1.3确定。当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分 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较高确定
表3.1.3提水枢纽工程等级
注:“装机”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
3.1.4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应 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表3.1.4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3.1.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 大小,按表3.1.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沟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 设计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较高确定
3.1.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
表3.1.5灌溉渠道与排水沟道级别
与陡坡等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6确
.1.6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分级
3.1.7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除应满足本
.7与铁路或公路交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除应满足 隹要求外,尚不应低于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相 筑物净空的规定。
3.1.8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他灌溉与排
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 挡潮堤的级别
3.1.9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联合布置的渠系建筑
程级别应按其中最高建筑物级别确定。兼有供水、发电等多种用 途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不同用途对应的最高级别确定。 3.1.10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 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的 高填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
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 真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 再、倒虹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
3.2.1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 区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3.2.2确定
3.2.2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
表3.2.2灌溉设计保证率
:1作物经济效益较高或灌区规模较小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 效益较低或灌区规模较大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小值。 2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2.3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 数不应少于30a:
年数不应少于30a:
式中:p 灌溉设计保证率(%); m 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 计算总年数(a)。
式中: 灌溉水利用系数; 渠系水利用系数; 田间水利用系数
n一田间水利用系数。 3.2.5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区面积和灌溉方式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大于20000hm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2 667hm~20000hm的灌区不应低于0.60; 3 小于667hm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料时,应 安下式计算:
式中:n 渠道水利用系数; Qd——渠道净流量(m"/s); Qa一—渠道毛流量(m/s)。 2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L一一渠道工作长度(km)。 3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可取自实测资料。缺乏实测 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土渠渗水不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计算,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3)衬渠道可按下式修正:
3.2.7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 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 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理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2.8灌区设计应采取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的措施,其设计值不 应低于表3.2.8所列数值
表3.2.8渠系水利用系数
注:1hm=15亩。
注:1hm=15亩。
3.2.9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9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9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10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稻 日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5
3.3.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
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
.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 勺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可采用5a~10a。有特殊要
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可采用5a~10a。有
的地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
3.3.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
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 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旱作区可采用1d~3d 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可采用1d~ 3d暴雨3d~5d排至耐水深,牧草区可采用1d~3d暴雨5d~7d 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 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 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 歇天数确定,可采用7d~15d。
3.3.3农作物的耐水深和耐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 关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 表3.3.3选取
表3.3.3农作物的耐漆水深和耐淹历时
续表 3. 3. 3
3.3.4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 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 平等,分别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公式或其他经过论证的公式计 算
3.3.5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而
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资料,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 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由设计排渍深度可取 .8m~1.3m,水稻由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m~0.6m;旱作物耐 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田适宜日 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土宜取较 大值。
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由适宜日 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土宜取较 大值。 3.3.6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 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 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由期内 3d~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 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 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 3d~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 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园林工艺、表格,可采用0.6m~0.8m。
3.3.8设计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103μH 86.4T
式中:qh 设计排渍模数[m/(s·km)]; A 土壤给水度(释放水量与土壤体积的比值); H 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m); T 排渍历时(d)。
3.3.9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
应执行本标准第3.3.1条~第3.3.8条的规定外,尚应在返盐李 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 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3.9所 列数值选用
GBT标准规范范本表3.3.9地下水临界深度(m)
3.4.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再生水水质标 准》SL368的规定。 3.4.2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由地温之差宜小 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35℃。 3.4.3灌区排水和灌区内、外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渠沟的 地表水和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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