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总环[2020]81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5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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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符合性审核的重点是初步审核水利部转办的水土保持方案是 否符合技术审查的基本条件;技术审查的重点是审查水土保持方 案是否达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复核的重点是进一步复 核完善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满足报送水利部的要求。 技术审查由我院负责组织并负技术总责,参加技术审查的单 位主要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及方案编制单位。正式技术审查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结合主体 工程现场查勘开展相应水土保持查勘工作,技术审查期间主体工 程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设计报告及图纸,方案编制单位除提 供待审查的报告书及图纸等必备要件外,还应提供现场调查、地 质勘察、测量、弃渣场选址等工作情况的照片、视频、无人机航 拍等影像材料。技术审查视项目特点邀请水土保持、林草、地质 水工、施工等方面的专家,邀请专家从我院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 持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正 客观、科学地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根据专业特长和审查分工,对 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严格把关,提出专家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 内为将完善后的报告书、图纸、附件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报送我院 经复核后,我院将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水利部。 在我院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水利部之前,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录 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报告书、弃渣场补充报告 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调查勘察工作深度明显不够 重要基础资料不完整、不翔实,方案确定的范围和目标、措施体 系及设计、投资估(概)算等方面存在较大技术性错误或缺陷的 不予通过。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胶合板标准,不予通过 (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深度不够,结论不明确,未对 主体工程设计提出优化要求、意见和建议或提出但未得到有效落 实,特别是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制约性因素的;保护为主、生态优 先的理念未得到有效贯彻,未从水土保持和生态方面充分论证选 址选线、工程布置、施工布置、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合理性,或 论证后未进行设计优化调整,料场和施工道路等边坡设计经评价 无法达到植被恢复条件且未进行优化调整,导致工程永久占地范 围内林草覆盖率不达标的,或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和不利生态影响 的。 (二)弃渣场勘测设计不满足要求。特别是选址不明确,存 在重大制约性因素,未取得弃渣场场址落地支撑性文件的(县级

    人民政府提供的确认函或相应会议纪要;或选址相关县级自然资 源、林草、水利、农业、环保等行政部门提供的确认函);弃渣 场未升展地质调查与勘察工作,4级及以上弃渣场未提供地质勘 察报告或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涉及河道的弃渣场未取 得行洪影响支撑性文件的;点型工程弃渣场地形测量比例尺(不 小于1:2000)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线型工程4级及 以上弃渣场、开展典型设计的5级弃渣场(占5级弃渣场数量 30%以上)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2000)达不到要求且未 开展逐一设计的;弃渣场堆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稳定计算参数选 取不合理、计算严重错误的。 (三)表土剥离的范围、厚度、利用方向和利用量不明确: 表土保护与利用方案未确定或明显不合理、不可行的。 (四)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达不到阶段深度要求,工程级 别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合规的;弃渣场防护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型 式选择、断面设计、设计参数选取不合理以及计算方法错误,严 重影响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缺乏针对 性,生态护坡的型式不合理、不安全,树草种选择和配置明显不 合适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弃渣场补充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变更缘由和内容论证严重不足,编制深度达不到初步 设计深度要求的

    (二)变更的弃渣场勘测设计不满足要求,选址不明确,存 在重大制约性因素,未取得场址征占地支撑性文件的;弃渣场未 开展地质调查与勘察工作,4级及以上弃渣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 告或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涉及河道的弃渣场未取得行 洪影响支撑性文件的;弃渣场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2000 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的;弃渣场堆置方案明显不合理 稳定计算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严重错误的。 (三)变更报告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一的,弃渣场 补充报告符合第二条第四款的。 (四)已启用的新设弃渣场启用前未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弃渣场选址意见的,以及未取得相应监督检查 或查处支撑文件的。 (五)已结束堆渣的变更弃渣场未开展地质勘察和安全稳定 分析,或稳定分析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方法不正确、结果不安 全不可靠的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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