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22-2021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治理和监测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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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污染防治与水土流失治理

    DB11/T18222021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实施封闭管理。禁止在一级涵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涵养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一级涵养区内从事旅游、果园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造成严重水土流 失的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物理隔离设施(围栏、围网等)或生物隔离措施(生态防护 林、植物缓冲带等),设置一级涵养区标志等

    卫生标准5.1.2 二级涵养区

    按照近期治理、远期预防的原则开展二级涵养区的水土流失和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新建、 改建和扩建对该涵养区造成污染物排放或水土流失加剧的建设项目,关停已建成的严重污染 项目。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防治工程,从源头削减和控制水土流失和污 染负荷。

    5.1.3三级(准)涵养区

    禁正在三级(准)涵养区内新建、扩建易造成严重水体污染或水土流失加剧的工程建设 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或水土流失量;可适当发展有机农(果)业,逐步控制面源 污染和坡面水土流失。

    5.2.1.1工业污染源

    业污染源治理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5.2.1.2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a)城镇生活污染:在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迁出一级涵养区 内的城镇和农村人口,加强一级涵养区内生活污水、雨污和固体废弃物集中治理与 监管。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应符合HJ2015、DB11890和DB11/T548的要求。 b 农村生活污水:一级涵养区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等。一、二级涵 养区内,应根据当地情况对现有公共设施进行污水防渗处理。按照分区治理和村庄 联合整治的原则对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适宜的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等 形式进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HJ574、SL534和DB111612的要求。

    5.2.1.3农业污染源

    水源涵养区应优先考虑退耕还林还卓还湿,并实施生态补偿。一级涵养区内禁正止开展农 业、林果种植业等具有潜在面源污染的活动。二级和三级(准)涵养区范围内应在严格控制 冲植面积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有机农业,二级涵养区范围内应禁止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农业污 杂源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a)农药面源污染:应适当发展有机农业。严禁使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应选用低毒低 残留农药、农艺技术或生物/物理防治方法防治病虫害的发生。有条件的地区可辅 助采用生物降解的方式针对性降解土壤中的残留农药。农药施用应符合NY/T1276 的要求。 b)化肥面源污染:应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案。宜在农田、果园和地表水系 回布设生态缓冲带。化肥面源污染区域可采用科学整地、地表覆盖、复合生态过滤

    DB11/T 18222021

    沟、植物篱、沉砂池、生态滞留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措施的优化配置进行面 源污染物的削减与控制。 C 畜禽养殖业点源污染:一、二级水源涵养区内禁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三级(准) 涵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必须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液) 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处理标准且不造成环境污染后可用于肥料还田等。 面源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技术要点和尺寸参数应按照GB51018、GB/T16453、GB/T 5776、SL534、HJ2015和DB11/T548的要求执行

    5.2.1.4其他污染源

    依据水源涵养区的等级,对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应配备防渗、防溢、防漏等安全 呆护设备后,进行限制性通行和管理。运输活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热行。

    5.2.2 水土流失治理

    5.2.2.1各级水源涵养区的土壤侵蚀强度应满足相应允许土壤侵蚀模数的控制要求。 5.2.2.2应根据生态、地质及人类活动情况,考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 体性和流域综合治理的系统性,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具体防治措施应符 合 DB11/T 548、SL 534的要求

    6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监测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监测主要包括本底环境调查、水质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对各级涵养 这的本底环境状况、水质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测,对未达到规定 要求或存在问题的涵养区应进行针对性治理

    6.2监测点(断面)设置要求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监测点(断面)布设应考虑代表性、合理性、连续性和准确性等因素 水土保持监测点和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可在典型监测点、典型小流域、水库型水源涵养区 三个级别上进行嵌套设置。一般情况下,各级涵养区均应分别设置监测点(断面)和径流观 则小区,各监测点(断面)位置、周围环境等图文资料需存入监测点(断面)档案。

    6.3.1本底环境监测指标

    5.3.1.1自然地理特征:指标包括流域概况、生态地质、气候气象、土地利用、土壤类型、 土壤养分等。 5.3.1.2水质本底状况:指标为常规指标,包括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 标频次、超标原因、潜在污染源等。 5.3.1.3社会经济情况:指标为行政区划及规划、人口密度与分布、资源利用开发情况、 管理状况等。

    6.3.2水质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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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1常规监测:各级涵养区均需开展常规监测,指标包括GB3838表1的基本项目 叶绿素a和透明度共26项指标。 6.3.2.2全指标监测:一级、二级涵养区需开展全指标监测,指标包括GB3838表1的基 本项目、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特定项目,以及叶绿素a、透明度

    6.3.3水生生物监测指标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鱼类、天型水生植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大型底栖动物等水生 生物监测指标,

    6.3.4水土保持监测指标

    指标包括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面积、侵蚀性降雨量、土壤侵蚀量、土壤侵蚀模数、 流量、含沙量、输沙量和泥沙颗粒组成。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一级、二级涵养区内选测生物多 样性指数

    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价值可每年开展1次)的监测。宜在每年的5月、8月、10月各开展 1次水生生物监测。 6.4.2一级、二级涵养区应每年开展至少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本底环境 指标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调查频次。雨季汛期暴雨(日降水量大于50mm) 后加测水土保持监测指标1次。

    水质指标监测方法应按照HJ/T91的要求执行。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6.5.2水土保持监测

    分别开展坡面尺度和流域尺度的水土保持监测,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径流小区观测法、 插针法、卫星定位监测法、近地表摄影测量法、三维激光扫描法、遥感监测法和小流域控制 站等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按照SL277的要求执行

    6.5.3水生生物监测

    测绘标准应结合当地环境特点选择适合的水生生物类群。监测方法应按照DB11/T1721要求执行

    DB11/T 18222021

    《北京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京水务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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