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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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升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公开进行开标: (一)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二)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
; (四)主持人宣布升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 同投标人是否需要审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五)监督人员和参会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 封情况,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六)工作人员升启投标文件并进行唱标; (七)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升标记录; (八)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 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运行的按照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具体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7人及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 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 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 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升标 记录、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
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 级等信息进行核实;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核实各类注册(资格)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 招标人协助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彝、歪曲事 买,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 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 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准确载明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即 废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即废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评标应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 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的评分权重一般在20%至30%,投标报价得分应当根据 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投标报价每偏离评标 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宜低于0.5分。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因素等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 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投标报价的评分 权重一般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 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 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 行评审。信息系统集成、水雨情测报、机电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 采购安装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 和充分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充分 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 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 分的公止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投标报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 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 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 平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 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 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 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或要求招标人协助查 询)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级等信息。 经核实,上述信息存疑的,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 也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 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 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 平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升 展评标,并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 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为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的,应 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 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按照附件2格式编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 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 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 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如下: (一)民主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 员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程序,编制或审 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人投标 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或由其委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 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四)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标工作报告初稿;
(五)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初稿进行形式检查。形式检查仅限 于: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报告正文和 付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修改人签名;投标报价修正 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 否一致。形式检查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现场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 修改完善; (六)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评标工作报告及附表、附件等进行 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 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亭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应当依法按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决定重新招标的,应当将招标投标 青况补充报告及时报具体负责行政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签订情况在具 体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公告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内容详见 附件5。 第五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 日档资料报具体负责行政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事项核准情况; 项目分标情况; 招标工作组织情况; 招标文件编制、澄清和补遗、升标、评标、定标的具体时间和升 展情况; 招标过程中的异议或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中标单位名称、中标价格、单位基本情况、投标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名单等: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 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和其他合同履约行为结果等考核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升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 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 立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 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 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 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就招标文件、升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 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水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投诉。具体负责该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替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招标文件、开标 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 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招标文件的 澄清申请不属于本细则中的异议。 第六十三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 检查和升封、唱标内容、升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升标有异议的,投标 人应当在升标期间当场提出。 (三)对评标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
第七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 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纠 正;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原评 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 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 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 故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书面答复参考格式详 见附件6;对升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 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将异议记入开标会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项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外出实地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 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 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未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 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 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 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八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 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涉及投标文件的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或其 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协助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 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 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 参考依据。 第八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八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 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 证。 第八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 第八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 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 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 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 共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八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 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 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 司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九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 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 实或者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 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第九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 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6。 第九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 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 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 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五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做出答 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自
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审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七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和赔 尝责任。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信用惩戒。 第九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衔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 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白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 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 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一白零一条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 的,或者招标人、投标人拒绝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其记录不良 行为,进行信用处理,并予以公示
附件1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自招标事前报告表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核准情况是 (文号)否口招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是口(文号)否口招标已具备前置条件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人审定是口否口其他情形.....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口委托招标口其他口计划安排拟招标时间分标方案挂网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其他招标文件设置主要条件资质准入要求1...2...3...**设置依据业绩准入要求1..2..3...设置依据人员准入要求1***2..3...
合法合规性和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的声明(承诺)
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我方在此声明(承诺), (项目名称或标段名称)招标活动将严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我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有关辅 助资料、澄清、补遗等)已经我方尽职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真实全面准确,不存在歧义或虚假(包括隐脑)、 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我方承诺,将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权利及义务,保障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合法权利。招标活动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方自愿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承担责任。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三)招标过程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及补遗情况 2.开标情况 二、评标工作 (一)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和协助评标工作组人员(如有)组成 (三)对协助评标信息核查和认定情况(如有) 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情况 2.资格评审情况 3.详细评审情况(含评分,如有) 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 (四)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五)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三、评标结果 (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果有) 五、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 六、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
()()间盘些开()月年至日称月年期示标招名名名项开公一岁11第第
()证日证证证交日第第名名名姓姓项务务务职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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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备案
说明:招标人应在各附件靠页逐一加盖公章,上述表格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止文 部附件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备案。
及全部附件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备案。
导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设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议投诉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注:证明材料应一次性全部提交。
提交人: (公章) 年 月 且
投诉(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投诉或异议单位或转交单位) 你单位一 年一月一日递交(或转交)我单位关于 (招标项目及 标段名称)的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递交的投诉(异议)材料 (不 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 一。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依据(法律、法规、 现章的名称)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 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对本项目县有招 机临报阳丰的业信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对本项目具有招 标投标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编号: 投诉人:一 ,住所地: 被投诉人: ,住所地: 一、投诉事项及相关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调查情况 (投诉调查、取证情况,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情况等) 三、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盖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盖章) 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医疗器械标准抄送:水利部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司法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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