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_T 1297-2016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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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3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外观质量评定 组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持有外观质量评定证书的人 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 人。

    8.2.3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外观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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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组成,评定的项目、 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和外观质量评定报告,核定该单 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1.1质量体系检查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及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 层进行检查、复查、核查。 .1.2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 查,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4、C.5)。 9.1.3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 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布线标准,复查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 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见附录C.2、C.3、C.4、C.5、C.6)。 9.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资质复核和体系检查前,宜告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检查 时间、要求、内容等。 9.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时,应填写《质量体 系检查表》(见附录C.1);在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质量体系核查时,应主要核查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的检查(复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检查(核查)结果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书》(见附录D)形式告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9.2.1质量监督巡查采取水利工程质量 组检查或由监督人员抽查的方式进 组检查可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检查 呈建设情况和监督计划适

    9.2.2质量监督巡查主要内容

    a)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重点是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出勤情况; ) 各参建单位执行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C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d) 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 e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f) 施工单位和中间产品制作、采购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场、入库、保管、出库的管理情况; 名 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 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监理机构是否对合同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验 结果及时进行了签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1 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单位对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情况,监理机构参加交货验收 情况; j 监理机构对施工设备进场报验的检查情况; K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1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对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情况。 2.3监督人员应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见附录E),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情况 要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按月填报质量监督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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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除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及时向项目法 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F),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9.2.5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时,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入《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 9.2.6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9.2.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3.1监督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宜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2.3.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时,宜事先制订检测方案,明确抽 检的项目、部位、内容、数量及采用的质量标准等。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法人(现场 管理机构)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3.3监督人员直接进行检测时,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 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天

    10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1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10.1.1水利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 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10.1.2水利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a)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b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C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d 施工图设计报告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安装图纸)等; e)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长 10.1.3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或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 记载并签字。 10.1.4水利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 (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 需报请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1.5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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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水利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开 提交。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 任。

    10.2法人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2.1水利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 方案和计划,并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重新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备案。 10.2.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法人验收的监督工作。 10.2.3法人验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列席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 行备案等。 10.2.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法人验收前5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工程 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会议;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代表列席会议。

    b)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C 程序是否规范; d 资料是否齐全; e)结论是否明确等。 10.2.6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现场管理 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10.2.7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 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10.2.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时,应抽查法人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填 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见附录G),作为核备(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依 据。 10.2.9当监督人员发现法人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 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10.2.10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 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0.2.11法人验收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验收质量结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备(核定)

    D.3阶段验收质量监查

    10.3.1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 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峻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0.3.2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阶段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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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阶段验收涉 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 (见附录H)

    10.4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10.4.1峻工验收分为峻工技术预验收和峻工验收两个阶段。 0.4.2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峻工验收自查会议。 0.4.3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 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0.4.4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提出工程 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峻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 程质量抽检按SL223附录P的规定执行。已按批复的检测方案检测合格的工程,可不再重复检测。 10.4.5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审核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时报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10.4.6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处理结果 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4.7竣工技术预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参加会议。 10.4.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 意见等编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录H) 10.4.9竣工验收时,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作为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会议,

    11.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内容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 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1.1.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内容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 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 1.1.3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核备(核定)资料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 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所报资料应有资料清单(见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并承诺对所报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核查,并签署核备(核定)意见。 1.1.4当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参加验 攻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现 场管理机构)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1.2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2.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评定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 量资料及时报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资料之日后20个工 乍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2.2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资料原件。核备资料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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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查表(见附录I); b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J); C) 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a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及“三检”表或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原始记录等备查资料; e) 监理抽检(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资料; f) 地质编录; g) 测量成果; h) 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i) 影像资料; j) 其他资料(旁站资料、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等)。 .2.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的核备意见分为不齐全、基本齐 、齐全三个档次: a) 根据工程类别,涉及的资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备意见为不齐全: 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2) 无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无“三检”资料; 4) 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 5) 资料不真实。 根据工程类别,涉及的资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备意见为基本齐全: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签字不完整; 2) “三检”资料不完整; 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不完整; 4) 无地质编录; 5 无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6) 采用未经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表格。 C 涉及的资料无上述两种情况的,核备意见为齐全。 1.2.4根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资料情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重要隐蔽(关键部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备意见栏中填写核备结论:当核备意见为不齐全时填写“经核查,资料 齐全”;当核备意见为基本齐全时填写“经核查,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备案”;当核备意见为齐全时 写“经核查,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2.5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评定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填写“经核查,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11.2.5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评定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报送滞后2个月及以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 备意见栏中填写核备结论中增加“报送滞后”

    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 资料(见附录K.1)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 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20个工作日 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3.1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 目关资料(见附录K.1)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 吉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20个工作日内, 将核备(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3.2核备(核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时,应核查该分部工程涉及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 (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还应抽查单元工程等相关资料,抽查数量不少 于该分部工程中单元工程数量的10%(不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且每种 单元工程类型至少抽查1个。抽查单元工程按10.2.8的要求进行,

    (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还应抽查单元工程等相关资料,抽查 于该分部工程中单元工程数量的10%(不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类型至少抽查1个。抽查单元工程按10.2.8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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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存在问题时, 应按11.1.4处理。 11.3.4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等资料符合要求时, 根据抽查单元工程(含已核备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相关资料情况,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资料的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 a)资料齐全比例达到90%及以上,且没有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 b 资料齐全比例达到90%及以上,但存在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或资料齐全比例小于90%,而 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达到50%及以上;或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小于50%,应增加对该 分部工程资料的抽查数量,必要时可以全部检查,若增加抽查资料数量后被抽查的资料中资料 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达到50%及以上,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 c)资料齐全和基本齐全比例小于50%时,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 对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的分部工程,应要求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单位对该分部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可按合格工程备案;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 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11.3.5根据分部工程资料的评价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填写验 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的,核备意见为“资料齐全,同意备 案”;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核备意见为“资料基本齐 全,同意备案”;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经检测合格,核 备意见为“资料不齐全,检测结论合格,同意备案”。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而验收结论为优良的;或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 “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为优良的,经检测合格,按11.1.4处理。 11.3.6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应依据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并按11.3.4的要求对工程 资料进行核查。 1.3.7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检测,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的 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检测。 11.3.8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时,根据分部工程资 料的评价意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填写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 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齐全”的,核定意见为“资料齐全,同意验收质量结论”;当分部工 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核定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同意验收质 量结论”;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为合格,且检测结论合格的,核定意 见为“资料不齐全,检测结论合格,可定为合格”。当分部工程资料评价意见为“资料基本齐全”或“资 料不齐全”,而验收结论为优良的,按11.1.4处理。 11.3.9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标准要求,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a)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b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及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C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及 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 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 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11.3.10采用非水利行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的分部工程,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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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资料(见附录K.2、K.3)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 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4.2监理机构应参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意见,按《单 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要求填写核查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要求填写的核查 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监理机构重新进行核查。 1.4.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前应进行检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 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已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检测方案检测的,不做重复检测。 11.4.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档案资料、分部工程核定(核备)意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 平定结果、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11.4.5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其验收质量结论核定为“合格”: a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d)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e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f)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 标准要求。 11.4.6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其验收质量结论核定为“优良”: a)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按非水利行业标准评定且无优良等 级的分部工程,不计入优良率统计),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 量事故; b)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C)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d)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e)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f)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 标准要求。 11.4.7采用非水利行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1.5.1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当监理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 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峻工验收自查 1.5.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其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D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 定的标准要求。 1.5.3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其质量等级核定为“优良”: a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按非水利行业标准评定 且无优良等级的单位工程,不计入优良率统计),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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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 定的标准要求。

    12.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填写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2.1.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中应明确质量缺陷是否进行处理,并由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在质量缺陷 备案表上签字、盖公章,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12.1.3工程质量缺陷经过处理的,应有质量缺陷处理施工记录和处理后的验收记录。 12.1.4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及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审表、施 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报审表、验收记录,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按月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登记备案。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报送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及时填 写《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附录M)。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检 查。 12.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中应明确记载工程施工质量缺陷 备案情况。

    12.2.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质量事故情 兄的同时,应及时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2.2.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2.2.3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针对工程质量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有关单位审 定。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审定后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2.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 立进行检测,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

    12.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2.3.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实名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 员到现场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12.3.3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通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 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3.4对实名举报质量问题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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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整理应与 分为长期、短期二种。长期保存资料应符合GB/T11822的规定。短期保存的资料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返还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

    13.2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2.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a)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登记表及注册回执、项目站成立文件及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C 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检查通知、质量体系检查表、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及项目法人(现场管 理机构)对监督检查的相应整改报告: 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确认文件、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批准文件等; 检测方案确认文件、检测报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报告; 士 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评定和法人验收资料,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 表、核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 定表、核查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g)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记录、质量监督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自查报 告); h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 i)工程质量监督月报; j)工程事故质量缺陷备案资料、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k 政府验收有关资料,包括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竣 工验收鉴定书; 1)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m) 工程影像资料。 2.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短期保存的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资料主要包括: a 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组建文件、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汇报材料 规章制度等:W b) 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C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监理(监造)、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 员检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资料; d 质量管理月报。 2.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短期保存的设计单位资料主要包括: a) 设计单位成立设代机构文件、规章制度;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报告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监理单位的现场机构组建文件、总监任命及监理人员资料; K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台 b) 2.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宜短期保存的施工单位资料主要包括: a) 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成立文件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规章制度 b 结论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DB41/T12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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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注册回执单背面】

    水利工程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 构)负责、监理(监造)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保证 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监 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 量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负全面责任。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 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现场管 理机构)、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及质量检 测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 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 任和权力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监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 等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建设工程 务平

    DB41/T1297—2016C. 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表见表C.2。表C.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表监理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监理资质口符合要求口不符合要求组织机构监理机构成立文件:监理机构设置机构组成情况:口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口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人员数量:共人,其中投标文件人员监理工程师人,监理员人,!监理工作人员入。专业情况:专业人,专业人,专业人到岗人员数量:人,其中监理机构人员到岗监理工程师人,监理员人,监理工作人员人。监理人员专业情况:专业专业人,专业口满足工作要求口基本满足工作要求口不满足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变更人,监理员变更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变更人。口符合规定口不符合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未变更口变更符合规定口变更不符合规定副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口未变更口变更符合规定变更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进场情况主要检测设备: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口满足口基本满足口不满足主要检测设备数量进场检测设备检定,其中检定设备数量,未检定设备数量。口符合规定口不符合规定监理检测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数量人,口满足口不满足跟踪检测口符合规定口不符合规定平行检测口符合规定口不符合规定监理规划口满足要求口基本满足要求口不满足要求口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口满足要求口基本满足要求口不满足要求口未编制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口完善口基本完善口不完善口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口完善口基本完善口不完善口未建立监理规范表格使用情况口符合要求口基本符合要求口不符合要求监理日记口完整口不完整口无记录质量控制监理日志口完整口不完整口无记录会议纪要口符合要求口基本符合要求口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情况口检查口未检查对设备制造单位质量保口检查口未检查证体系检查情况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口有效口部分无效口未列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意见:质量监督员:(签名)年月日24

    C.3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检查表见表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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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T1297—2016C.4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见表C.4。表C.4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施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施工资质口符合要求口不符合要求项目部成立文件:组织机构项目部组建内设部门名称:共设个部门。独立质检部门:口有口无现场实验室建立或委托情况:口建立口委托口未建立、无委托人员数量:共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助理工程师二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人员情况:口满足工程需要口不满足工程需要项目经理口未变更口变更符合规定口变更不符合规定技术负责人口未变更口变更符合规定口变更不符合规定施工人员质检机构负责人口未变更口变更符合规定口变更不符合规定质检人员到岗人,持质检证人。持证情况:口全部持证口部分持证口无持证人员到岗人,持证关键岗位人员人员情况:口满足工程需要口不满足工程需要仪器设备进场情况主要仪器设备:有是否满足施工实验需要:口满足口基本满足口不满足工主要仪器设备数量,其中检定仪器设备数量,未检定仪器设备地进场仪器检定情况量工地实实口符合规定口不符合规定验室验共人,持证人员:人,其中量测类二人,岩土类人,混凝土类室检测人员人,机电类人,金属结构类人专业类别:口满足要求口基本满足要求口不满足要求无工地实验室口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口没有委托第三方检测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是否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机械设备进场机械设备口满足口基本满足口不满足机械设备报验口报验口部分报验口未报验共岗位责任制建立口完善口基本完善口不完善共个,包括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口完善口基本完善口不完善规程、规范、质量标质量保证规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口有效口部分无效口未列章制度制性条文“三检制”制定情况:口按规定制定口未按规定制定口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情况:口已申报口未申报技术工人技术交底情进行情况:口按要求进行口未按要求进行况监理单位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名)月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年月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意见: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年月日26

    C.5设备制造单位(设备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见表C.5

    C.5设备制造单位(设备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见表C.5。

    设备制造单位(设备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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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见表C.6

    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见表C.6。

    表C.6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C.6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DB41/T1297201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 [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 年月日至月日,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对 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检测单位的 质量体系进行了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如下: 一、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二、监理单位: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施工单位: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四、设计单位: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应 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站备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抄送:【1、问题比较严重时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2、主送项目法人时抄送现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DB41/T1297—2016附录E(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见表E.1。表E.1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工程名称时间年二二月日星期天气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填写人:30

    DB41/T1297—2016附录F(规范性附录)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年月日,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一)(二)二、监理单位(一)(二)三、施工单位(一)(二)四、设计单位(一)(二)针对以上问题,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站备查。地方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抄送:[1、问题比较严重时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2、主送项目法人时抄送现场31

    DB41/T 12972016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见表G.1。

    表G.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

    DB41/T12972016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四、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五、工程质量检测 六、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七、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八、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意见(阶段验收评价意见) 九、附件 (一)、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DB41/T12972016附录丨(规范性附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见表I.1。表1.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单元工程名称单元工程编码工程类别口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口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小组鉴证日期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意见:质量负责人(或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盖公章)年月日报送人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核查意见:核查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日备注:当项目法人授权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时,项目法人认定意见可由现场管理机构质量负责人(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盖公章34

    急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表

    DB41/T12972016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表J.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DB41/T 12972016

    附录K (规范性附录)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表K.1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表K.1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

    K.2XX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见表K.2

    K.2XX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见表K.2。

    DB41/T12972016

    XX工程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

    DB41/T 12972016

    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K.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见表K.3。

    DB41/T1297—2016附录L(规范性附录)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见表L.1。表L.1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编码: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验收日期核查意见: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核查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39

    DB41/T12972016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见表L.2。表L.2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编码: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日期核查意见: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核查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40

    附录M (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见表M.1

    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DB41/T12972016

    表M.1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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