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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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3/T 53992021
电力(含燃气及水的生产)、制造、采矿业等用水量按照各类生产产品设计产量与相应用水定 额标准核定,企业不达产的,按近3年产品产量平均值核定。 建筑业的建设期(含装修期)用水属于临时性用水,房屋建筑用水量按照建设面积与相应的用 水定额标准核定;土木工程建筑用水量按照工程量与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规模化养殖用水量按照近3年养殖数量、水面面积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包括河湖生态需水量和环境用水量 河湖生态需水量按照维持河湖生命健康的基本需要核定 环境用水量按照近3年实际喷酒、绿化、补水面积等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按照农业生产近3年实际亩均用水量平均值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农业生产用水量。超过相应用水定额 按用水定额标准核定。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预留水量不参与水资源使用权的直接分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依据相关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分析预测 权有效期内的合理用水增量及不可预见用水量,作为预留水量。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7.1水资源配置及确权方法
7.1.1以可分配水量总量控制,按照优先利用当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 外来水的原则配置水量。 7.1.2以生活用水、非农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生产用水的次序进行配置。 按照优质优用的原则配置水资源,优质水源优先配置生活用水,其次配置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医药等生产用水。非常规水源配置给符合水质要求的非农生产用水、河湖生态、市政绿化、环境卫 生等用水。 7.1.3集中供水管网的生活用水、非农生产用水的使用权确权到供水厂(站)。自备井取水的生活 用水、非农生产用水使用权确权到供水产权单位(用水户)。生态环境用水确权到相应管理单位, 农业用水确权到农业用水户。 7.1.4生活用水保证率95%以上,非农生产用水保证率90%以上,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保证率50% 认上。 7.1.5配置水量应满足各行业用水对水质的要求。
7.2生活用水确权水量
7.3非农生产用水确权水量
的确权水量是所有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之和( (量为供水区内的居民合理用水量
已经获得取水许可证的,以取水许可证所载明的水量为确权水量; 对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评估范围内的用水户,以承诺形式确定的水量为确权水量 其他用水户以其合理用水量为依据,确定确权水量。
7.4生态环境用水确权水量
依据生态环境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确定确
态环境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确定确权水量,
7.5农业生产用水确权水量
县域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小于农业生产可分配水量,以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作为县域确权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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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大于农业生产可分配水量,以农业生产可分配水量作为县域确权水量 农业生产用水户以实际灌溉面积与亩均确权水量确定确权水量。
A.1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
按式(A.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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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计算
粉煤灰标准DB 13/T 53992021
按式(B.1)计算:
式中: Ws一一生活用水预留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P2一一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末预测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S2一一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末人均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人每年[m/(人·a)]]; 现状水平年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现状水平年人均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人每年[m/(人·a)]。
B. 2非农生产用水预留水量
非农生产用水预留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3): Ai2一一 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末预测生产规模,单位随产品计量习惯而不同; Di2一 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末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单位产品(m/单位产品); Ai1 现状水平年产品规模楼梯标准规范范本,单位为人; Di一一现状水平年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单位产品(m/单位产品); 一非农生产包括的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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