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078-2021 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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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1畅流活水技术适用于流动性缓慢、换水周期长的河道。 5.6.2对于流动性弱的水系,一般可通过闸、泵、堰等工程措施营造水位差,精准控制河道水位和流量, 促进水体有序流动。 5.6.3对于断头浜型河道,以连通为主,如果没有条件连通,可采用管道动力输水到断头浜顶端,促进 断头浜水体流动。 5.6.4对于水源条件较差的河道,宜采取人工湿地、一体化处理装置、高压灭藻设备等方法对高含沙, 高藻水进行处理后作为清洁水源, 5.6.5对于缺水型地区,宜采用满足水质要求的城市再生水、雨洪水等作为水源水。 5.6.6对于强感潮地区河道,宜充分利用潮动力,采用趁潮引水,

    6.1.1曝气增氧技术适用于溶解氧不足、水体流动较缓且水质较差的河道。 6.1.2曝气增氧设备的选择应遵循节约能源、组成简单、安装及运维便利等原则,根据河道水质改善的 要求、河道特征、河段功能要求和污染源特性等因素,选择喷水式曝气、鼓风曝气、射流曝气、推流曦 气、潜流曝气和跌水曝气等形式。 6.1.3无通航要求的城镇河道宜采用鼓风曝气、射流曝气和推流曝气等,有景观要求的河道宜采用喷水 式曝气和跌水曝气,有通航需求的河道不宜设置曝气增氧设置。 6.1.4不宜过度曝气,紧急情况下局部河段增氧宜采用移动式曝气增氧设备,

    3.2.1生态浮床技术适用于硬质驳岸或无外源来水河道。宜根据河道水体污染程度、常水位及河道截面 状况布置生态浮床,对通航、行洪要求高的河道,不宜设置生态浮床。 6.2.2生态浮床的框体可采用HDPE、抗氧化塑料、竹子和木头等材料。浮床的床体一般采用聚酯纤维材 料或陶粒、蛭石、珍珠岩等无机材料,也可用渔网。浮床的基质宜为海绵、椰壳纤维和陶粒等轻质多孔 填料。 3.2.3岸边生态浮床宜采用绳索牵引的方式进行固定,浅水处生态浮床宜用钢管桩固定;深水处生态浮 未宜采用重物抛锚方式固定。 6.2.4生态浮床覆盖率以水面的20%~30%为宜。 3.2.5宜根据水质条件选择根系发达、繁殖能力强且具有较强净化功能的挺水植物作为浮床植物,宜优 先选择土著种,可根据DB32/T3405进行选择

    建筑常用表格DB32/T4078202

    6.3.1生物栅技术适用于水质改善型河道污染物的削减,可与曝气增氧技术联用。 6.3.2生物栅的填料应具备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质量轻、强度高、材质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不 宜结垢、亲水性强等特性;生物填料以固定式填料为主,符合HJ/T245的规定。 6.3.3根据河道氮磷、COD削减的容积负荷和水力负荷等参数,设计生物栅的填料填充率。 .3.4对无行洪和通航要求的河道,宜在河道水体申直接安装生物栅;对有行洪和通航要求的河道,宜 设置旁路生物栅。

    6.4.1仿生水草技术适用于水质改善型河道污染物的削减,宜与曝气增氧技术联用。 6.4.2仿生水草一般选择聚乙烯网等多孔高分子耐污材料,为藻类着生提供载体,可采用HJ2009附录 A生物膜填料。 6.4.3仿生水草的布置方式分漂浮式和沉水式。漂浮式布置方式需在仿生水草顶端安装浮子,下部用石 块等重物固定:沉水式布置方式可将 (位以下的设施上

    6.5.1人工湿地技术适用于水质改善型河道的旁路净化。 6.5.2河道水体旁路净化宜选用设计简单、投资少的表面流人工湿地,也可与潜流人工湿地相结合,提 高净化效果。潜流人工湿地宜用于人口密集的城市河道水体净化。 6.5.3人工湿地的面积应按河道最大污染负荷确定,同时满足水力负荷要求,按照HJ2005的设计原则, 视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6.5.4人工湿地常用的基质有细砂、砾石、灰渣、火山岩、沸石、砂石和褐铁矿等。 6.5.5对出水氮磷浓度要求较高时,人工湿地可使用高炉渣、铁镁改性生物质炭、石灰石、铝矾土、页 岩、粉煤灰和陶粒等基质。 6.5.6人工湿地植物应根据水质条件选择根系发达、输氧能力强且具有较强景观与净化效果的水生高等 植物,宜优先选择有经济价值的本土植物,避免使用外来物种,符合DB32/T3405的规定

    6.6水体透明度提升技术

    5.6.1对于流动性强、态浮物浓度较低的水质改善型河道,可通过种植密刺苦草、狐尾澡等沉水植物来 提高水体透明度,也可通过投放滤食性浮游动物、软体动物和鱼类等方法来提高水体透明度。 6.6.2对于流动性小、水体透明度较差的河道可通过投加硅藻土和改性粘土等应急方式去除水体悬浮颗 粒物。

    6.7水生高等植物种植技术

    5.7.1水生高等植物种植技术适用于水质改善型河道水生态恢复。 6.7.2水生高等植物种植时间应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进行确定,宜在春末初夏种植。 6.7.3宜选择易成活、生长快和繁殖能力强的土著先锋物种进行河道水生高等植物修复。浮叶植物可选 水蜜、睡莲和菱等:沉水植物可选择密刺苦草、孤尾藻和黑藻等:挺水植物可选择芦苇、水葱、千屈 菜等。避免使用外来物种。 6.7.4沉水植物的种植有插法、方格化种植法、沉栽法、移栽法、播种法、枝条沉降法和种子库法等, 6.7.5宜采用方格网种植法来提高水位波动大的河道中水生高等植物种植的成活率。河道底部的坡度应 小于30°。当近岸坡度较大或者水深大于0.5m时,将方格用地钉固定,或与挺水植物组合固定,也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固定在渔网或树桩上。 6.7.6宜在基底中添加活性炭固定的吲哚乙酸等促根剂来提高水生高等植物的成活率。

    6.8水生高等植物群落构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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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水生动物调控技术

    6.9.1水生动物投放适用于水生植物群落基本稳定的生态功能恢复型河道,投放的水生动物一般以滤食 性动物为主,主要包括滤食性鱼类和滤食性软体动物。 6.9.2对水体流动较快的河道,可投加滤食性鱼类;对水体流动较缓的河道,可投放滤食性软体动物。 6.9.3所投放的水生动物应为土著种类,不应投放入侵动物。滤食性鱼类主要包括鲢鱼和鳙鱼:辅以部 分的草食性鱼类和杂食性鱼类;所投放的滤食性软体动物有河蚬、三角帆蚌、螺蛳、褶纹冠蚌等。 6.9.4在采用沉水植物进行修复时,生态恢复初期,应尽量减少草食性鱼类。沉水植物恢复后,应建立 沉水植物生物量的调控机制,投放一定量的草食性鱼类和螺蛳等底栖动物。 6.9.5合理搭配草、鱼、螺、蚌等水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密度应严格控制(如鱼密度宜小于50g/m 螺、蚌类等滤食性软体动物的投放密度宜小于250g/m3),构建一个动态平衡的河道生态系统。

    7河道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效果评估

    7.1河道水质评价。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位和流速等指标。评估工程措施的效果以及水质长期变化趋 势。河道水质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符合GB3838,河道水位观测符合GB/T50138,流速测定满足GB 50179规范。 7.2河道水生态评估。定期开展河道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评估,针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 水生高等植物覆盖度、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及功能完整性等指标来评价河道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评 估方法按照SL/T793和DB32/T3674执行。

    8.1河床形态、护岸管理与维护

    8.1.1对河道开展河道截面改造、底泥疏浚、污染底泥原位处理等修复措施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8.1.2对生态护岸、改造的硬质护岸及其植物的生长情况应进行定期的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对确定需 要进行保养维修的岸段进行护岸及植物维护,以确保护岸满足安全和稳定的要求,并确保植物生长状况 良好。生态护岸结构不安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改造。

    8.2水生高等植物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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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挺水植物地上部分宜在枯萎之前收割,留下必要的生存根茎,保证翌年春季的发芽,并根据密度 及时分株或补种。 8.2.2挺水植物和浮叶植物生长迅速、繁殖速率较高时,宜及时进行收割和清捞,保持适宜的植物密度 以维持较好的净化效果。 8.2.3水生高等植物生长过程宜采取绿色防治方式控制病虫害。病虫害绿色防治可采用物理方法诱杀害 虫,如灯光诱杀、粘虫板诱杀等亦可考虑应用一些生物农药或植物性农药,如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提取 物等;也可在病虫害发生初期及时收割植物地上部分;水生高等植物根部发病时应及时拨除。 8.2.4岸坡带枯萎的植物应及时收割,防止大量的腐烂植物残体对水体造成二次污染。 8.2.5冬季应加强水生高等植物的防冻保温措施岩土工程,并及时收割和处置

    8.3生态治理设施管理与维护

    8.3.1定期检查河道曝气设备、生态浮床和生物栅等设施,保障其完好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8.3.2根据管理和养护实际需要,适时对河道生态治理设施的数量、位置、材料等进行更新和调整,发 现破损应及时修鳝或更换。 8.3.3曝气设施养护应根据河道水质情况,调整曝气设施的运行时间和频次,注意设备用电安全,定期 检修和维护等。 8.3.4设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照环保要求及时处理。 8.3.5应做好水质异常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增加曝气循环设备的工作时间,增加设备数量、临时集中 设置净水设备等措施。 8.3.6台风和梅雨时节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保护和加固措施。汛期时生态浮床的固定绳应留有足够的 伸缩长度,并及时检查生态浮床的固定情况

    毕业设计DB32/T40782021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8修正版)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版)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1994年)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20)286号) 《“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2号)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8修正版)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版)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1994年)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20)286号) 《“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2号)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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