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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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1道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与输水管(涵)、渡槽、倒虹 吸管交叉时,应尽量采用正交穿(跨)越,斜交时,两者交角不应小于60°。 5.1.1.2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涉直径小于或等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最小 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50289的相关规定;涉直径大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 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1的规定,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2的规定。

    表1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园林造价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5.1.1.3污水管道或有毒液 时管护范围,确庆客双系限制无天涵德 足要求时,应对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段管 渗隔离措施,且交叉范围内不应有接口重叠 5.1.1.4工程管线下穿渡槽时, 与渡槽机基 净距不应小于5.0m,垂直净距不应小于原有净距, 5.1.1.5 输水管 () 到吸管 渡槽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基坑 5.1.1.6 输水管() 倒虹吸管管理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 5.1.1.7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1.1、5.1.1.2、5.1.1.4、5.1.1.5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 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1.2涉输水隧洞建设项目

    5.1.2.1新建隧洞与输水隧洞之间的岩体厚度,应根据布置需要、地质条件、围岩应力和变形情况、 隧洞断面形状和尺寸、施工方法和运行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保证隧洞之间岩体运行期不发生渗透 失稳和水力劈裂,两者之间的厚度不宜小于较大者的2倍开挖洞径(或洞宽),确因布置需要,经论证 岩体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较大者的1倍开挖洞径(或洞宽)。 5.1.2.2输水隧洞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深基坑。 5.1.2.3道路工程跨越输水隧洞时优先采用桥梁跨越的方式。桥梁桩基不应布置在输水隧洞的管理范 围内。 5.1.2.4涉水建设项目运营期产生振动并对输水隧洞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 5.1.2.5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2.2、5.1.2.3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 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1.3 涉明渠建设项目

    1.3.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覆盖明渠和占用过流断面。 1.3.2道路、桥梁工程跨越明渠应优先采用立交跨越,桥梁桩基或墩柱与渠道主体结构外边线 净距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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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3涉明渠管护范围的道路、桥梁工程路面排水应集中排放,避免对明渠造成冲刷破坏及水质污 染。 5.1.3.4管线、道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下穿明渠时,应符合DB4403/T118的相关规定。 5.1.3.5输油(气)管道穿越明渠时,应符合GB50423和DB4403/T118的相关规定。 5.1.3.6下穿明渠输送流体的管道或涵体,应在明渠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并采取 相应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5.1.3.7轨道交通隧道下穿明渠时,应符合GB50157的相关规定, 5.1.3.8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3.5、5.1.3.7相关技术规定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 一性、必要性、安全性的论证。

    5.2涉蓄水工程建设项目

    5.2.1涉水库大坝建设项目

    5.2.1.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大坝坝肩、迎水坡、背水坡等位置。涉水建设项目与大、中型水库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200m;与小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0m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1.2涉水建设项目宜优先选用对大坝结构安全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渗流稳定。

    5.2.2涉水库库区建设项目

    5.2.2.1涉水建设项目应满足水库的防洪要求,不应影响水库防洪安全。 5.2.2.2涉水建设项目不应进行导致水库淤积、减少水库水面率、占用水库库容等活动,确因客观条 牛限制无法满足的,应采取补偿措施。 5.2.2.3涉水建设项目不应穿越库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跨越库区的桥梁工程应对库区 范围内跨径长度进行论证,优先采用一跨跨越水库库区;下穿库区的涉水建设项目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 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2.4跨(穿)越库区的道路或桥梁工程应采取全封闭式(防抛、防撞、防跌落)等保护措施。路 面或桥面排水应集中收集引出库区外,避免库区水质污染。 5.2.2.5桥梁、管线等工程建设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化学危险品运输风险,对穿越饮用 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桥梁,应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等防治污染措施。

    天然气标准5.2.3涉水库其他附属建筑物建设项目

    5.2.3.1涉建设项目不应有建(构)筑物设置于溢洪道内而影响水库正常泄洪。建(构)筑 道结构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4.0m。 5.2.3.2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库其他附属建筑物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50m。确因客观条 法满足的,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3.3涉水建设项目采用上跨或下穿方式通过溢洪道应满足条文5.1.3.3~5.1.3.7的相关

    5.1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开展水工程安全监测。 5.2水工程安全监测应根据水工程的级别和类型,结合工程实际选择监测项目、精度、频次。监测内 容可参考SL725的相关规定。 6.3监测项目达到预警值时,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水工程管理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 取处置措施。 6.4涉水建设项目监测资料应定期报送水工程管理单位。监测完成后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DB4403/T1862021

    7.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批文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时限,核查工程是否与之相符。 7.3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管理协议和施工方案进行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临时设施布置、施工污染源处置、载重车辆及重型设备使用、补救措施施工质量、监测设施、弃 土弃渣处置等。

    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义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涉水建设项目和水工程均需抢修的,原 工程的抢修级别为优先级。确因客观因素无法满足要求时工业标准,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与水工程管 共同商讨确定工程的抢修级别

    DB4403/T186—2021附录A(规范性)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表A.1给出了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其他未列明的按照深圳市现行规定执行。表A.1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水工程类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坝区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m~300m,最小距离不少于200m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m大型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水库土地和水域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其他附属建建筑物边线外50m~100m不少于50m筑物坝区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m~200m,最小距主体建筑物不少于200m离不少于100m中型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水库土地和水域下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其他附属建建筑物边线外30m~50m不少于50m筑物坝区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50m~100m,最小距主体建筑物不少于100m离不小于50m小型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库区水库的土地和水域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其他附属建建筑物边线外30m不少于50m筑物广东省东深按照《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按照《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九引、调供水工程规定执行条规定执行深圳市东江水工按照《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第六条按照《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第十程水源工程规定执行条规定执行其他引调水按各类建构筑物的设施边线分别两侧外延不工程少于4m自其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m的区域注:大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缘)外延划定水工程保护范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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