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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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布 人: 月光忆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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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

    6.19.2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据

    2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岸、喀斯特等不良地 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V 9.4.1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石坝坝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应查明下列内容: 1)坝体填筑土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分层填土的结合情况,特别是坝体与岸坡 接合部位填料的物质组成、密实性和渗透性。 2)防渗体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及新老防渗体之间的结合情况,评价其有效性。 5)坝体下游坡渗水的部位、特征、渗漏量的变化规律及渗透稳定性。 6)坝体塌陷、裂缝及生物洞穴的分布位置、规模及延伸连通情况

    2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岸、喀斯特等不良 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项目管理和论文,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3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9.4.1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坝基及坝肩岩土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4)古河道及单薄分水岭等的分布情况。 5)两岸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位低槽带与漏水点的关系。渗漏量与库水位 的相关性。 W)9.4.3不稳定边(岸)坡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2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边界条件、规模、地质结构和地下水位。 3潜在滑动面的类型、产状、力学性质及与临空面的关系。 x)9.4.5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特别是缓倾角结构面及其他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性质 延伸性、组合关系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确定坝(闸)基及坝肩稳定分析的边 界条件。 3坝体与基岩接触面特征。 y)9.4.8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质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特性。 2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成因,险情 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运行期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 3查明地基地层结构、分布、物质组成,重点查明软土、湿陷性土等工程性质不 良岩土层的分布特征及物理力学特性,可溶岩区喀斯特洞穴的分布、充填情况及埋藏 深度。

    a)5.2.9溶注水库和溶洞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查明库盆区主要消水洞穴(隙)的分布位置、性质、规模及与库外连通程度 被掩埋的地面塌坑、溶井和其他消泄水点情况等。 5查明堵体部位覆盖层的类型、性质和厚度,喀斯特洞隙发育规律和管道枝叉的 连通情况。在利用洞周岩壁挡水时,应调查洞周岩壁的完整情况、有效厚度及其支承 稳定性。 b)6.3.5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危及施工或建筑物安全的有关地质现象,应及时进行 预测和预报,其重点内容是: 1根据基坑开挖所揭露的土层情况,预测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层 的分布位置、高程、厚度,及可能发生的边坡滑动、陷、基坑涌水、涌砂和地基项 托等不利现象。 2预测洞室掘进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塌方、碎屑流、突水或其他地质灾害发生的 部位。 3根据边坡开挖后所揭露的岩土性质和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情况,预测边坡失稳的 可能性及其边界条件,对施工期的监测提出建议,

    a)4.3.1新建堤防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查明堤基相对隔水层和透水层的埋深、厚度、特性及与江、河、湖、海的水力 连系,调查沿线泉、井分布位置及其水位、流量变化规律,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 质及其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5基本查明堤线附近埋藏的古河道、古冲沟、渊、潭、塘等的性状、位置、分布 范围,分析其对堤基渗漏、稳定的影响。 b)4.3.2已建堤防加固工程的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4.3.1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下列内容: 1复核堤基险情隐患分布位置、范围、特征,调查堤外滩地形、微地貌特征和宽 度,堤内决口冲刷坑和决口扇分布位置、范围等。 2查明拟加固堤段堤基临时堵体、决口口门淤积物等的分布位置、特征等,查明 因出险而引起的堤基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c)4.3.3涵闸工程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查明闸基透水层、相对隔水层的厚度、埋藏条件、渗透特性及其与地表水体的 水力连系,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地下水及地表水质并评价其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4查明闸址处理藏的古河道、古冲沟、土洞等的特性、分布范围,危及涵闸的滑 坡、崩塌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分布位置、规模和稳定性,评价其对闸基渗漏、稳定的 影响。 d)4.3.4堤岸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基本查明拟护堤岸段岸坡的地质结构、各地层的岩性、空间分布规律,评价其 抗冲性能,确定各土(岩)层的物理力学参数,注意特殊土层、粉细砂层等的分布情 况及其性状,不利界面的形态。 e)5.3.13钻孔完成后必须封孔(长期观测孔除外),封孔材料和封孔工艺应根据 当地实际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 f)8.0.2天然建筑材料产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3土料产地距堤脚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因土料开采引起堤防渗透变形和抗 滑稳定问题

    12.3.1钻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应采用32.5级以上水泥配 浆封孔,但小口径钻孔要用水泥浆封孔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

    4.3.2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2基坑可能出现的管涌、流土或大量涌水。 b)5.1.1岩质洞室围岩地质巡视内容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并应侧重以下方面: 9在深埋洞段或高地应力区,收集地应力测试资料,调查片帮、岩爆、内鼓、弯 折变形地段的地质条件,观察记录片帮、岩爆的规模、延续时间、岩块大小、形状及 岩爆发生时间与施工掘进的关系。 10在地温异常区,收集地温和洞温资料。 12在有害气体赋存区的洞段,收集有害气体监测资料。 ) 5.3.1遇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超前地质预报: 1深理隧洞和长隧洞。 2开挖揭露的地质情况与前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有较大出人。 3预计开挖前进方向可能遇到重大不良地质现象(断层破碎带、喀斯特、软弱层 带、含有害气体的地层、突泥、突水等)。 d)5.3.2遇下列现象时,应对其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判断,并 及时进行预报: 1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响声。 2围岩顺裂缝错位、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 3出现片帮、岩爆或严重鼓胀变形。 4出现涌水、涌沙、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变浑浊现象,地下水化学成分产生明 显变化。 5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 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 6地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气对流。 7钻孔时,纯钻进速度加快且钻孔回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 e 5.3.3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未开挖洞段的地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 2可能出现塌、崩落、岩爆、膨胀、涌沙、突泥、突水的位置、规模及发展趋 势,含有害气体地层的位置。 f)6.3.1遇下列现象时,应对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 判断,并及时进行预报: 1边坡上不断出现小塌方、掉块、小错动、弯折、倾倒、反翘等现象,且有加剧 趋势。 2边坡上出现新的张裂缝或剪切裂缝,下部隆起、胀裂。 3坡面开裂、爆破孔错位、原有裂隙扩展和错动。 4坡面水沿裂隙很快漏失,沿软弱结构面的湿度增加。 5地下水水位、出露点的流量突变,出现新的出露点,水质由清变浑。 6边坡变形监测数据出现异常。

    7土质边坡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 6.3.2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边坡中可能失稳岩(土)体的位置、体积、几何边界和力学参数。 2边坡可能的变形和失稳的形式、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h 7.3.2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的工程地质条件和问题 2可能产生异常涌水、涌沙的部位,

    4环境辐射防护应以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综合防护为原则,摒弃 值的观念,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辐射防护标准应依据GB18871执行。

    a)5.3.5在血吸虫病疫区及其可能扩散影响的毗邻地区,农田水利规划应包括水 利血防措施规划。 1从有钉螺水域引水的涵闸、泵站,应设置沉螺池等防螺工程措施。 2在堤防工程规划中,堤身应设防螺平台,并采用硬化护坡等工程措施;应填平 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坑塘、洼地;堤防临湖滩地的宽度大于200mm时,应在堤防管理范 围以外,设置防螺隔离沟。 3灌溉渠道应因地制宜地选用渠道硬化、暗渠、暗管、在上下级渠道衔接处设沉 螺池等工程措施。

    a)5.0.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 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防洪标准; 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 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 的防洪标准。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整治河段的排涝标准应以排除涝水的重现期表示,开应符合经 规划。 3 整治河段的灌溉标准应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灌溉规划。 4整治河段的航运标准应以航道的等级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航运规划。 5整治河段的岸线利用应与岸线控制线、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 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利用规划。 6当河道整治设计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标准时,应协调各标准间的关系。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3.1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4.2. 定。 4.4.1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 表4.4.1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5.2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上 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5.2确定。

    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h)4.5.3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 机功率按表4.5.3确定

    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4.6.1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灌溉流 安表4.6.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i)4.6.2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 按表4.5.3确定。 k)4.7.1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4.7.1确定。供 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4.7.1确定。

    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 注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 注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 注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

    泄水等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4.8.2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4.8.1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 内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确定,

    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划分

    b)3.1.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 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

    a)3.2.2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 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的规定确定

    坡的级别与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对照关系

    3.2.3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3.2. 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a)9.2.1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 性,按表 9.2.1综合研究确定。

    b)9.2.2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 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 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a)3.1.1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 分为3~5级,具体按表3.1.1确定

    注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联合运用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级别一般相同。 注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SL252划分。 注3: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 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注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 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注5: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 时满足。

    b)3.1.2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1.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 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3.1.4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1.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 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 d)3.1.6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1.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以过水围堰挡水情 况作为衡量依据。 e)3.2.2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 应按表3.1.1及表3.2.1的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 建筑物级别标准。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

    注1: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SL252划分。 注2: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 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注3:使用年限系指围堰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围堰,如分期导流一期 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 注4:围堰工程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 满足。

    b)3.0.2当围堰工程根据表3.0.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 准。但列为3级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3.0.4当围堰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 别标准。 d)3.0.5过水围堰应按表3.0.1确定建筑物级别,表中各项指标应以挡水期工况 作为衡量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17 5.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5.2. 定,

    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5.2.2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8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2.8确 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 隹,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1确定。

    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 目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 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 2.10确定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

    表 5. 2. 10

    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洪水标准

    f)5.3.1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

    河闸、挡潮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潮)水标准

    对具有挡潮工况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按表中潮水标准执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 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 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

    据其级别按表5.5.1确定。

    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

    5.6.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按表 6.1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后果严重时,应考虑发生超标准 水时的应急措施。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3.2.1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采取下列相 的洪水标准: 1雍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 标准相一致。 2非雍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2.1 非雍水厂房的洪水

    安全标准非塑水厂房的洪水标准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系统设计规范》SL566一2012 11.1.3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标准和测 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

    水位站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

    a)3.2.1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1规定幅 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 洪水标准为准。

    竣工资料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3.3.1当项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项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 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3.1的规定执行。 )3.3.2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 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3.2的规定执行。汛前坝体 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惟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满足蓄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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