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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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DJ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 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集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 限。 第4.1.3系油漫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直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 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蔬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广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集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道隔开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通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集4,3.1系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亲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5.0.1录油量为2500k名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第5.0.2条油蛋在2500kg以上的油没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 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 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漫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防火瘾墙的设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预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漫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 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 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 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 材料封堵。 第5.0.6汞油漫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油 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兼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 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媚装铁栅滤网。 第5.0.8素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忙存100%设备油量的烂油坑上部宣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邮 石层。 第5.0.9条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 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 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0.11条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条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 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0.2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 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简。 第6.0.3条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 配式间隔内。 第6.0.4条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 置贮油坑或挡油。 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 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0.8条的要求设置。 第6.0.5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 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0.6紊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来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 外开或侧问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管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应按本规范第5.0.7条至第5.0.9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第6.0.7条当110kV及以上屋内开散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 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0.8条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烧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是式卤代烷等火火装置。 第6.0.9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

    出口。 第6.0.10条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 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6.0.11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及 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m)不应小于0.03。 第6.0.12条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 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3条变压器室、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 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7.0.1条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 分层排列设。动力电缆上下电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第7.0.2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0.3条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沟道每 200m、电缆室每300m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两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篇物两侧各1n 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0.4条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5条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量盘和继 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封堵。 第7.0.6条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宜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 耐火隔板分相嫩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0.7条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 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0.8条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 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 面具。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9.2.1条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第9.2.2条给水设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 消防给水。 第9.2.3案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 要水泵。并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来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9.2.4条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9.1.3条确定的消防给水 量的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min 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 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

    五、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第9.2.5条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 防冻措施。

    第三节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表9.3.1薄筑物的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L/s)

    注:屋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带水量计算。

    医9.3.4内汇火栓用水

    教量,可按本表减少2

    第四节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四节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9.4.1条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在发电机定子上下 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第9.4.2条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油箱 项部及侧面(含冷却器)的全部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 变压器周圈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 第9.4.3系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 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 第9.4.4条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 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第9.4.5条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 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广接地网连接。 第9.4.6条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散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 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第10.0.1条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没式变压器室、 猫批全 室等,应设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第10.0.2条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 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 分隔开。 第10.0.3条油罐室、油处理室、油再生 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 等的送风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 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 许循环使用。

    10.0.3防酸隔爆型铅腰著电池室、循酸 油直、油处理态、油再生密的换气次费

    第10.0.4油罐室、油处理室、防载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 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量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0.0.5条水轮发电机的来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凤门,当发电机着火 时应立即关闭。 第10.0.6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火 或散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采用封闭式电热器来暖,电热器应与通风机电气连锁。电 热器两端各1m范围内的凤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10.0.7条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魔防火阀。穿越防火 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 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第10.0.8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 然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11.1.1条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11.1.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 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3条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应急灯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 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节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

    第11.2.1条厂房、泵房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灭 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11.2.2汞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消防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 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1.2.3亲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 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蔬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置

    市政管理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1.3.1条大型水力发电广、大型水泵站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替 系统: 一、中央控制室和继电保护盘室: 二、大、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设暨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 系统的油式变压器场: 五、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开澈式开关站: 六、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罐室,油处理室; 八、电梯机房。 惠11.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 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1.3.3条消防控制屏(台)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使在执行中区别 寸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来用“必须”; 反面词来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来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按面词采用“不宜”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来用“必须”; 反面词来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来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来用“宜”或“可”; 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 ·热行”。

    布线标准主要编写人:李婉芳、张镜林、黄贤鉴、冯修远、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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