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291.1-2021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 第1部分:物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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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91.1-2021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 第1部分:物探
利用介质的大然或人工放射性特点,通过记录射线数量和测 量射线强度进行勘探的一种测试方法。
2.0.8地球物理测井
联轴器标准利用钻孔测试孔周介质或并液物理参数和特性的一类地球物 理探测方法
2.0.9管道内部检测
underwater detection
利用光学、声学或磁场原理查明水底地形地貌、水下目标体 形态及表面缺陷的一类探测方法,
利用发射特殊波形电流生成的电流场,拟合渗漏造成的异常 水流场分布,查明渗漏入水口的一种探测方法。
在隧洞超前地质预报中,利用多个同极性电极供电产生的电 场叠加,使得中间供电电极电流产生聚束效应,通过观测和分析 多同性源电极产生电场的分布规律,查明掌子面前方一定范围地 质情况的一类探测方法
将发射和接收线圈以一定方式组成测试装置,发射一定频率 的电磁波,接收地下介质感应产生的电磁场,从而查明地下目标 本的一种探测方法
2.0.14水域地层剖面探测underwaterseismicprofiling method
2.0.14水域地层剖面探测
利用地震波的反射原理,采用人工激发高频地震波和单次覆 盖技术探测水下地质体的一种地震勘探方法,
3D tomography
在混凝土表面布置阵列式传感器,采用十耦合多发多收超声 黄波工作方式,利用合成孔径聚焦技术重建混凝土内部波阻抗分 布的三维图像,查明混凝土内部结构状况的一种探测方法。
利用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物性差异,探测指定区域地下管线 的一类地球物理探测方法
以单自由度弹性体系为理论模型,在堆石(土)体上附加多 级刚性质量体,通过人工激震测得参振体的自振频率,得到参振 本的动刚度和参振质量,再计算出堆石体密度的一种原位无损探 测方法。
通过监测天体积混凝土体、岩体或建筑物结构内部破裂产生 的震动信息,对监测对象的破坏状况、安全状况等作出评价的 种监测方法。
通过在挡水建筑物迎水侧和背水侧供交变电流,测量渗漏探 则工作区域内产生的磁场,分析地下电流空间分布规律,以此判 断渗漏集中通道的一种探测方法。
利用光学成像与图像展开原理,通过对孔壁图像扫描,形成 钻孔孔壁展开图像或虚拟岩芯图像的一种检测方法
3.1.1水利水电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 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各阶段,物探工作应根据GE 50487规定的勘察任务要求布置,且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 探测深度和精度要求。 3.1.2施工、运行和报废各阶段的物探检测、监测和测试工作 应根据有关规程及任务要求进行,相关监测工作执行SL551 SL 601 的规定。
3.2.1水利水电工程物探工作应按接受务、搜集资料、现场 踏勘、编制工作技术大纲、试验工作、现场工作、资料检查和评 价、资料整理分析处理、成果报告编写、成果校审和提交、资料 归档等流程进行。
3.2.2物探工作实施前应编制物探工作技术大纲或方案,并包
1项目概况,工作任务来源、目的和工作量等。 2地形、地质及地球物理条件,物探工作的难点、不利条 件和因素等。 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 项目组织和设备。 S 试验工作。 6 现场工作方法与技术。 7 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现场配合和协调工作。 8 工作进度与工期安排。 9 项目危险源识别,现场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
3.2.3施工、运行和报废各阶段物探检测工作前应与工程建设、 现场施工或管理运营单位,协调现场检测工作,排除干扰因素, 保证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
3.3.1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以一机一档的方式建立设备档 案,详细记录其使用及交接情况、校验情况、故障情况和维修处 理结果等,且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3.3.2仪器不使用时,主机和主要配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 防尘、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仪器专用库房内。对于采用内置充 电电池供电的仪器,长期不使用时应定期对仪器进行充电维护。
3.3.3仪器出入库应检香,仪器运输前应进行要善包装,
箱内应有防振设施,箱外应注明“防潮、防震、勿倒置”等字样 或警示符号,仪器到达工地后应检查。
技术资料应有专人保管,借出应办理相关手续。 3.3.5用于物探工作的仪器应校验合格,常规物探仪器设 验参照附录B。
3.3.6仪器校验周期不宜超过一年,仪器主机的主要部件
3.3.6仪器校验周期不宜超过一年,仪器主机的主要部件维修 后应记录处理情况,并重新校验,
3.4.1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测区地形、地质及地球物理条件开展 试验工作。项目实施中遇测区条件变差或局部地段记录质量明显 下降时,应开展试验工作。 3.4.2试验工作前,应收集、分析测区地质、设计、施工等相 关资料,根据测区条件和物探任务制定试验方案。 3.4.3试验工作应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杂的原则:
3.4.1项目实施前应根据测区地形、地质及地球物理条件开展 式验工作。项目实施中遇测区条件变差或局部地段记录质量明显 下降时,应开展试验工作。
3.4.3试验工作应遵循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东
作参数、测网布置和验证等
3.4.5当有多种适用方法时,应进行对比试验,选择精度满足 要求、效率高、经济性好的方法。当地质、地球物理条件复杂或 地形条件较差时,宜选择两种及以上有相互补充作用的方法
3.4.5当有多种适用方法时,应进行对比试验,选择精度满足
3.4.6仪器工作参数试验应符合下
1应监测或测试现场环境扰参数水平,分析干扰特性和 来源。 2应进行仪器的发射和接收参数试验,确定压制干扰信号 的工作参数。 3应通过试验确定正式工作时仪器在相应观测系统或装置 下的主要工作参数范围
3.4.7对选定的物探方法应进行不同观测系统或装置
验,确定正式工作时的参数
3.4.8测网布置试验应针对事先筛选的观测系统或装置,在已 知介质的地段进行不同测线方向、不同线距和点距的效果试验。
3.4.9试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处理和分析,宜结合地质分 析、钻探等手段进行验证,对试验结果做出明确结论,合格的试 验成果可作为生产成果的一部分
3.5.1地表测网(线)布置应根据试验结果、探测方法、探测 目标的规模与理深和现场地质、地球物理、地形条件等因素确 定:洞室物探测线布置应根据任务目的和现场条件确定。 3.5.2测线、测点应统一编号,需要验证的异常点应提供准确 的坐标。
3.5.3测网(线)应依据相应工程阶段的地质图或设计图进行 布置,比例尺宜与同阶段地质勘察或工程设计的图纸比例尺 一致。
3.5.3测网(线)应依据相应工程阶段的地质图或设计图
3.5.4测线方向宜垂直地层、构造和主要探测对象走向,
山区布置测线时,若地形起伏不天,可沿坡度相近的山坡布置长 测线;若地形起伏较大,尤其是在山脊或山谷两侧,应分段布置 短测线
3.5.5测线宜与地质探线一致,多种物探方法的测线宜保持
3.5.6测线布置应以追踪的重要异常为中心向两边延伸,
5.5.6测线布直应以 延伸甲,测线 长度宜大于探测深度及超过异常宽度3倍。当测区边界附近发现 重要异常时,应把测线适当扩展到测区外追踪异常,扩展的原则 宜涵盖异常区域并有一定规模的正常场
3.5.7对测区重要异常进行探测时,至少应有 2 条测线通
3.5.9测点间距应根据物探方法、探测精度和工作任务确定 可在平面图上清楚反映探测对象的规模、走向。 3.5.10当测量放点与原计划测网布置不一致时,应重新绘制测 量布置图或补充放点说明
3.6.1物探测线、测点和钻孔的测量工作宜使用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建立的测量控制网,在尚未建立控制网的区域,应设物探基 点作为布设和测量依据
3.6.1物探测线、测点和钻孔的测量工作宜使用水利
3.6.2物探测线端点、转折点、控制点、钻孔孔口测量精
3.6.2物探测线端点、转折点、控制点、钻孔孔口测量精度应 符合 SL 52的规定
符合 SL 52的规定
3.6.4地下洞室、施工开挖面的物探测线端点、转折点、控制 点和钻孔宜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现场已有的测量控制桩,采 用测量绳、测量尺进行测量并刷写标志和编号。测线端点、转折 点、控制点间的物探测点可采用测量绳、测量尺进行测量。 3.6.5布置在混凝土或岩体表面进行高精度探测或检测的连续
3.6.4地下洞室、施工开挖面的物探测线端点、转折
点和钻孔宜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现场已有的测量控制桩 用测量绳、测量尺进行测量并刷写标志和编号。测线端点、 点、控制点间的物探测点可采用测量绳、测量尺进行测量
3.6.6在洞室或地面进行连续剖面自动测试时,应布置测量控 制桩。 3.6.7J 用于测量的仪器、测量绳或测量尺、测量轮应检查合格 3.6.8测线测量的精度和制图比例尺可根据部面的长短、比高 的大小而定,同一条部面宜绘在一张图纸上。 3.6.9地形点应能反映地貌变化,地形或洞向变化点、地物点、 地质勘察点和不同部面的交点等均应测量其平面位置和高程。 3.6.10现场测量工作完成后,应整理测量记录、计算资料,整 理测量成果表,测点分布图、剖面图等资料
3. 7 观测、重复观测、检查观测
3.7.1观测时,激发信号和接收信号应在背景相对安静和信号 相对稳定时进行
3.7.2重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测线的端点、曲线的突变点和畸变线段、仪器参数或 观测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应进行重复观测,重复观测的平均相对 误差应小于5%。 2操作员应现场检查每个记录,若不符合要求,应查明原 因并及时重测。
3.7.3检查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测区或测线的检查观测工作量不应少于该测区或测 线总工作量的5%。 2检查点宜在全测区范围内均匀分布,异常地段、可疑点 突变点应有检查点。 3一个测区或测线的检查观测误差大于本标准要求时,应 全部重测,
物探记录应及时整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物探记录包括:仪器检验和检查记录,原始记录,重复
观测和检查观测记录,测量记录,成果校审记录,强制性条文检 查记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经评审适用 且可追溯的外源资料记录、用户反馈记录等。 2原始记录包括:现场班报(包括工程名称、测区、测线 或钻孔、测点号、工作单位和操作人员、校验人员、记录人员、 仪器名称、型号、仪器主要工作技术参数、观测系统等),观测 数据或记录,文件号,数据的打印记录,仪器观测过程中的异常 情况记录等。 3纸质记录不应涂改、擦去或撕页,仪器采集数据文件号 不应有错,文件内容应齐全。 4原始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应设为不可修改格 式,电子记录的责任人电子签章应完整,电子记录应及时备份或 显地保存
且可追溯的外源资料记录、用户反馈记录等。 2原始记录包括:现场班报(包括工程名称、测区、测线 或钻孔、测点号、工作单位和操作人员、校验人员、记录人员、 义器名称、型号、仪器主要工作技术参数、观测系统等),观测 效据或记录,文件号,数据的打印记录,仪器观测过程中的异常 青况记录等。 3纸质记录不应涂改、擦去或撕页,仪器采集数据文件号 不应有错,文件内容应齐全。 4原始记录宜采用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应设为不可修改格 式,电子记录的责任人电子签章应完整,电子记录应及时备份或 异地保存。 3.8.2资料检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操作人员应对全部原始记录进行自检。 2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和 评价,抽查率应大于30%。 3原始资料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不合格: 1)记录不全。 2)原始记录有涂改、擦去、撕页现象。 3)计算机采集数据文件名与内容不符。 4)未按要求做重复观测、检查观测。 5)检查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 6)使用的仪器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工作性能不稳定。 7)仪器设备无相关技术单位的合格证明。 8)采用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系统和装置。 9)需要进行漏电检查的仪器没有进行漏电检查或检查不 合格。 10)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所涉及仪器必须进
行强制周期检定,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仪器所取得的 全部记录。 11)使用未做校准或校准结果不合格的仪器所取得的全部 记录。 3.8.3资料整理与解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处理应采用经评定合格的处理软件。 2资料的解释与推断应充分结合物探工作范围内的地质 设计和施工资料,在反复对比分析中,总结和分析各种异常现 象,得出可靠的结论。 3应遵循内外业同步进行、内业指导外业的原则,现场应 及时对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和解释。如果发现原始资料有可疑之处 或论述解释结论不够充分时,应做必要的外业补充工作。 4解释时应分析综合资料,充分考虑地质情况或相关的工 程技术资料与探测结果的内在联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十扰因素。 5解释成果应使用专业语言表达。 6成果数据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8.4图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与技术报告内容相呼应,应被技术报告内容引出: 图件应有图号和图名。 2图件应包括工作布置图、物探成果图、物探成果解释 图等。 3工作布置图应注明测点、测线端点、转折点、钻孔、探 洞、布极方向等主要信息,洞室物探的探测孔,测线除应绘制测 线、钻孔分布展示图外,还应绘制横断面测线和钻孔分布图。 4物探成果图件应包括单一物探方法或综合物探方法所得 到的部面或平面图件,图件可是曲线图、等值线图或图像等。 5物探成果解释图应与物性资料相对应。 6物探成果地质解译图应符合SL73.3的规定。 7物探成果图与物探成果解释图宜绘制在一张图上,上部 绘制物探成果图,下部绘制物探成果解释图
8物探采集的数据包括二维剖面数据、三维数据体,对于 多剖面二维数据宜采用三维展示方式,对于三维数据宜生成物探 解释的三维体作为解释后成果
3.9.1物探成果应经校核和审查后方能向用户提交,
3.9.2呈送校核和审香的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符合3.8.1条规定的物探记录。 2报告、附图和附表。 3中间性解释和推算资料,如速度参数和各种校正资料及 解释资料等。 4任务书或项目合同。 5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部门有关该工程项 目的技术要求文件。 3.9.3 提交校核和审查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内容完整、图表齐全且按要求绘制。 2文字报告章节合理,文理通顺。 3 图件中应无严重错误。 4逻辑推理正确,综合分析充分,对主要问题有明确的结 论和建议。 3.9.4 报告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始记录是否合格。 2成果报告文字表述是否语言简练、逻辑性强、内容完整 重点突出、立论有据、结论明确,图表是否齐全。 3现场工作方法选择、工作布置、工作量、技术运用是否 合理。 4计算公式及图表是否正确。 5成果数据的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6解释方法及技术是否合理
3.9.5 报告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流程合规性。 2 评价任务完成情况与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的符合性。 3 现场工作方法选择、工作布置、技术运用的合理性。 数据处理及解释方法的正确性,成果图表的规范和完 整性。 5确定成果结论的可靠性,应用范围、建议的合理性,识 别成果报告结论及建议的风险。 6协调处理报告编写人与校核人的不同意见。 3.9.6成果报告完成印刷和提交后应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纸质文档及相应电子文档,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物探技术方案。 2物探记录及收集的相关资料。 3提交的中间成果资料,中间性解释和推算资料、计算成 果附图、附表。 4成果报告及图件
3.9.6成果报告完成印刷和提交后应进行归档,归档
纸质文档及相应电子文档,宜包括下列内容: 1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物探技术方案。 2物探记录及收集的相关资料。 3提交的中间成果资料,中间性解释和推算资料、计算成 果附图、附表。 4成果报告及图件
4.1.1物探方法应根据物探任务、地质及地球物理条件、地形 地貌特点、外部环境、现场试验结果进行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被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应存在物性差异,常见岩土介质 物性参数可参照附录C使用。 2被探测对象儿何尺寸与理藏深度之比不宜小于1/10。 3被探测对象的地球物理异常可在背景场中识别。 4.1.2物探工作应遵循从已知到未知、简单到复杂的原则,从 已知地质条件的地段开始,取得现场背景资料后再开展复杂地段 的工作。 4.1.3地质、地球物理条件复杂或重要地段,宜采用多种物探
4.1.3地质、地球物理条件复杂或重要地段,宜采用多种物探 方法相互验证
4.1.4物探探测和检测过程中,宜布置物探参数测试孔。 4.1.5在数据处理和资料解释过程中,应充分收集和了解已知 勘察、设计和施工资料。 4.1.6对未解决的地质问题及其原因、取得的其他成果与认识
4.1.6对未解决的地质问题及其原因、取得的其他成果与认识 应予以说明
4.2.1电法勘探可选用电测深法、电部面法、高密度电法、自 然电场法、充电法、激发极化法、伪随机流场法、聚焦电法等。
1电测深法、电剖面法、高密度电法、充电法、激发极化 法、聚焦电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探测目标层与相邻地层之间或且标体与周边介质之
间应有电性差异,且电性界面与地质界面相关。 2)被探测的目标层或目标体相对于理深和装置长度应有 一定的规模。 3)采用电极接地测量方式的方法要求被探测目标层或目 标体上方应无极高电阻屏蔽层。 4)各地层或目标体电性应稳定,异常范围和幅值等特征 应可以被测量和道踪。 5)测区内应无较强的游散电流、地电流或其他电磁 干扰。 2电测深法探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电性层层次不多,电性标志层稳定,被探测层与 供电极距相比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厚度。 2)下伏基岩或被探测目标层层面与地面交角不宜天 于20°。 3)测区内宜有一定数量的中间层电阻率资料。 3电剖面法探测的地质界面走向或构造走向与地面的交角 应大于30°。 4自然电场法探测渗流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地下水流速流向时,渗流速度宜较大,:地下水的 矿化度宜较低,岩石宜为微孔隙结构,应能形成较强 的自然电场。 2)饱水渗流层理藏不宜较深,上覆和下伏地层电阻率应 较高。 5充电法探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地下水流速流向时,测区应有钻孔,钻孔应深入 地下水位以下一定深度,金属套管应位于地下水位 以上。 2)含水层理深宜小于50m,地下水流速宜天于1m/d, 周边介质电阻率应大于水的电阻率3倍。 3)探测低阻地质体时被探测地质体的导电率应大于围岩
导电率的10倍,规模天小应与理深相当,理深不宜天 于25m。 4)埋于地下的目标体应与浅井、泉眼、坑道等天然或人 工露头连通。 6激发极化法探测地下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固液相界面上应有明显的以离子交换形式存在的电 化学反应和电荷效应。 2)测区宜避开较强电化学效应的金属矿物、煤层、石墨 碳化岩层等。 7伪随机流场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渗漏出口与入口应有水流通路,宜具有一定渗漏量和 流速的集中渗漏。 2)渗漏出口与人口相距不宜超过1000m。 4.2.3仪器设备性能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测深法、电部面法、自然电场法、充电法、激发极化 法、聚焦电法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入阻抗应天于8M2,应有过载和过流保护装置。 2)A、B、M、N插头和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100M2/500V。 3)电压测量充许误差不应超过土1%,分辨力不应大 于0.o1mV。 4)电流测量充许误差不应超过土1%,分辨力不应大 于0.01mA。 5)极化最大自动补偿范围不应窄于士1V。 6)最大供电电压不应小于900V。 7)最大供电电流不应小于3A。 8)对50Hz工频十扰抑制不应小于40dB。 2激发极化法仪器与设备除应符合4.2.3条1款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显示视极化率、视激发比、半衰时、衰减度等
7供电和测量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耐压不应小于1000V/5A。 2)导线的内阻值不应大于172/km。 3)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MQ2。 8仪器外壳与电极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300M2,导线绝缘 电阻不应小于2M2/km。 4.2.4工作布置除应符合3.5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测深法的测点、自然电场法部面以外的基点、充电法 的充电点、主要异常点、测线端点、转折点均应进行坐标测量 电测深法在相应精度的成果图上点距宜为1~3cm,测线距宜为 点距的1~3倍。 2电剖面法测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垂直于地质构造带、岩性分界面走向,应平行布置 多条测线。 2)通过局部异常地段的测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测线上 反映同一目标体的异常点不应少于3个。 3)可根据任务要求、探测目标体规模和理深H确定线距 和点距,点距宜为H/3~1H,线距宜为点距的2~ 5倍。 4)如果观测结果以平面等值线图形式反映地质体各向异 性时,点距和线距宜一致。 3高密度电法应根据装置形式、电极排列数量、探测深度 探测精度等要求确定点距和相邻排列的重叠长度。 4自然电场法应选择地势相对平坦、地表较湿润、电场稳 定、远离地表径流的地段。测线可布置成网状,应在测网内设置 基点;范围较大时,宜设置多个基点和分基点。 5充电法探测地下水流速流向时,应以孔口为中心均匀布 置8条或12条辐射状测线,测线的方向误差应为土5°。充电法 探测低阻地质体时,应以低阻地质体为中心,测点间距宜小于探 测目标体理深的1/2,测线间距宜为点距的2~5倍,应有3条
副面通过低阻地质体。 伪随机流场法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线宜为网格状布置。 2)测线间距宜为1~5m,点距宜为1~2m,在异常位置 宜加密至 0.5m。 3)测线布置应避开金属物。 聚焦电法测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距掌子面后方分别布置多个同极性供电A极:测 量N极应布置在隧道出口方向,电极N与掌子面的距 离不应小于10倍的供电电极A与测量电极M之间的 距离,B极距掌子面应远于电极N,且与电极N的间 距不小于10倍的供电电极A与测量电极M之间的距 离,测量点M宜在掌子面呈网状布置。 2)全断面硬岩隧洞掘进机(TBM)掘进施工条件下,应 将多个同性源供电电极A均匀搭载在TBM的护盾或 隧洞边墙上,各电极间应进行电流屏蔽,测量电极宜 采用伸缩方式布置在刀盘上。 3)观测系统可采用一点供电、多点测试或多点供电、单 点测试的方式。
4.2.5漏电检查应符合下列规
1检查发现漏电后应停止观测,在消除漏电影响后,对可 能受漏电影响的测点应重新观测。 2在开工和收工时的无穷远供电极、正常情况下每隔20个 测点、转移新测站和工作结束时、电测深点的最大供电极距、测 量数据的畸变点等情况下应进行漏电检香
.2.6电测深法现场工作应符合
1试验工作包括选择装置形式、最佳电极距、最佳供电电 流、供电时间、点距、跑极方向及测试岩土体电阻率等参数 2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选择对称四极测深、双向三极测深、偶极测深、微
分测深等装置,还可选择由两种以上装置组合的其他 装置。 2)当测区地层具有多个电性层、测线各测点均能相向跑 极时,宜选择对称四极测深或双向三极测深装置。 3)当测区地层电性层数较少、电性差异较大,而测线各 测点不具备相向跑极时,宜选用三极测深装置。 4)分层探测和局部不良地质体探测可选用对称四极测深 或三极测深装置。 5)对于非水平的构造带、岩性分界探测宜采用双向三极 测深或微分测深装置。 6)测试岩土体电性参数宜采用对称四极测深装置, 7)探测浅层不均匀地质体宜采用偶极测深装置。 极距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极距AB或OA、OB在双对数座标系下应均匀 分布,相邻极距比值宜为1.2~1.8。 2)浅层详细探测或电阻率参数测试宜按等差级数增加电 极距。 3)最小供电电极距AB应能测量出第一层的电阻率, AB/2 宜为 1.5m。 4)最大供电电极距AB在使电测深曲线后部反映标志层 的上升或下降曲线的“拐点”后不应少于3个点。 5)三极或双向三极测深的无穷远极距OC应位于电极 M、N中垂线上,应大于最大OA或OB的5倍。 6)当C极与装置方向一致时,OC应大于OA或的20 倍,保持C极对测量视电阻率的影响误差应小于2% 7)测量电极距MN与AB、OA、OB的比值应为1/3~ 1/30。 现场布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电极应选用铜质电极,供电电极可选用铜、钢或 胜居电板水上成冰上田航电
2)电测深布极方向应使地形对测量数据影响最小,遇有 高压线时应使布极方向垂直于高压线走向。 3)电极接地位置在预定跑极方向上的偏差应小于该极距 的1%,在垂直预定方向的偏差应小于该极距的5%。 4)河床上或水上电测深可选择水面布极或水底布极方式 水面布极应使电极没入水中,应对测点位置进行电极 人水深度及坐标测量。 5)二分量电测深宜使用双向三极探测装置,在大极距情 况下应测量轴向装置方位角,两组测量装置宜保持相 互垂直。 5宜在测区范围内均匀布置控制性的十学形或环形电测深 点,数量不应少于总电测深点数的3%。采用三极装置测深宜进 行不少于3%的双向三极测深。 6观测、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除应符合3.7节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测量供电时间应大于1s,自动测量供电时间应大 于0.5s。 2)当测深点上某一极距出现测量电压△U数据不稳定 △U小于3mV或电流△1小于3mA时,应进行重复观 测:重复观测次数不应少于3次。 3)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应改变供电电压或改善电极接地 条件。 4)同一测深点上同一极距的一个点进行观测、重复观测 或检查观测时,可按公式(D.1.7)和公式(D.1.8) 计算极差系数D;和取值A;,D;大于取值A;的数据 可舍去,取其余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最观测数 据,舍去的数应少于该点观测总数的1/3。 7资料检查和评价除应符合3.8.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按公式(D.1.3)和公式(D.1.5)计算单个电测深
点的相对误差和均方相对误差medi标准,按公式(D.1.6) 计算一个电测深点、一条部面或一个测区的电测深总 均方相对误差M。 2)当单个电测深点的资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点资 料应评为不合格:单个电测深点相邻3个极距的相对 误差>2.5%;相对误差>3.5%的电测深极距数超 过该点检查极距数的30%;相对误差>7%的电测深 极距数超过该点检查极距数的5%;相对误差> 10.5%的电测深极距数超过该点检查极距数的1%: 均方相对误差m>3.5%。 3)一条部面或一个测区的电测深资料出现不合格的电测 深点超过检查点总数的30%、被检查全部电测深点 (含不合格的电测深点)的均方相对误差m>3.5%、 总均方相对误差M>3.5%等三种情形之一者,该部 面或测区的资料应评为不合格
4.2.7电剖面法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选择双向三极、三极、对称四极、二极、偶极、微 分等装置,还可选择由两种以上装置组合的其他装置。 2)探测倾斜的构造带、划分岩性界面、探测岩溶宜采用 双向三极、三极、二极、微分等装置。 3)探测局部目标体宜采用对称四极、偶极装置。 4)探测浅层不均匀地质体宜采用偶极装置。 5)探测浅埋藏古河床、单一接触面等简单的地电界面, 宜采用对称四极或偶极轴向装置。 极距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极距宜为探测目标体埋深的3~5倍。 2)当表层电性不均匀影响严重时,MN宜为点距的1~2 倍且不宜大于AB/3。 3)双向三极、三极、二极装置的无穷远极应符合4.2.6
条3款的相关规定 4)在一个部面上宜采用两个极距不等的同一装置形式进 行不同深度的探测,两装置的极距比宜大于1.5倍, 测点宜重合。 3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除应符合3.7节的相关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极距观测时,应对被检查点的所有极距进行检 查观测。 2)电剖面每10个观测点应进行一个重复点观测。 4资料检查和评价除应符合3.8.2条的规定外,单条测线 的资料还应符合4.2.6条7款的规定。
查观测。 2)电剖面每10个观测点应进行一个重复点观测。 4资料检查和评价除应符合3.8.2条的规定外,单条测线 可资料还应符合4.2.6条7款的规定。 2.8高密度电法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可选择对称四极、双向三极、三极、二极、偶极、微 分等装置。 2)分层探测宜选择对称四极、三极装置。 3)探测局部不良地质体宜选择对称四极装置。 4)探测非水平构造带、进行岩性分层探测宜选择双向三 极、三极、二极、微分等装置。 5)探测浅层不均匀地质体宜选择偶极装置。 2极距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电极距、测量极距宜等于点距。 2)双向三极、三极、二极装置的无穷远极应符合4.2.6 条3款的相关规定。 3)最大供电电极距宜大于要求探测深度的6倍。 3现场布极除应符合4.2.6条4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规定: 1)在测线端点处,应使探测范围处于选用装置和布极条 件所确定的有效范围之内。 2)同一排列的电极应呈直线布置。
3)相邻排列的电极重复数量应能保证最大目标探测深度 的测点数据连续。 4)观测前应检查排列中全部电极的接地条件并确保电极 的连接顺序正确。 5)个别电极遇到硬化场地或接地条件不良时,应堆土或 挖坑填土,土的厚度不应小于电极长度。 4重复观测和检查观测除应符合3.7节的规定外,可采用 下列方法进行: 1)重复观测可在每个排列完成后选择两层或两列进行。 2)检查观测可采用相邻排列重合部分电极方式检查,异 常观测点可采用散点方式检查。 5资料检查和评价除应符合3.8.2条的规定外,单个排列 的资料还应符合4.2.6条7款的相关规定。 4.2.9自然电场法现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电场法宜采用电位观测法,也可采用梯度法。当测 试地下水渗流方向时,宜增加环形观测方式。 2应使用不极化电极,一个测区在观测前和观测后应及时 观测极差。电极极差的绝对值在工作开始时应小于2mV,工作 结束时应小于5mV。 3观测、重复观测应符合3.7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基点之间应进行联测。 2)观测时仪器的自电补偿功能应处于关闭状态,观测值 应注明电位的正负。 3)当测线较长或游散电流影响较大时应分段观测,分段 观测的测线衔接处应重复3个以上测点。 4)每间隔10个测点应进行1次重复观测。 4资料检查和评价除应符合3.8.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按公式(D. 1. 1)和公式 (D. 1. 2)计算单个测点的
绝对误差△和一条测线或一个测区的观测平均绝对误 差。 2)单个测点检查观测绝对误差△应小于3mV 3)一个测区的电位观测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5mV海洋标准,梯 度观测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3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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