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13—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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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一河(湖)一策

    6. 3. 1工作要求

    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湖)一策”,推 管理保护问题整治。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编制建筑技术交底,上级河湖长确定的 务要分级分段分解至下级河湖长

    6. 3. 2 编制主体

    由河湖最高层级河湖长对应的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只设 街道)级、村级河长的河湖,由乡镇(街道)级河湖长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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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级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主要包括综合说明、上一实施周期概述及分析、管理保护现 状与存在问题、管理保护目标、管理保护任务、管理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只设乡镇(街道)级或村 级河湖长的河湖,宜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统一制定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 清单、措施及责任清单。

    6.4.1河(湖)长制苏公室应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河湖长制工作制度,报同级领 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4.2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建设应注重实用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确保制 蔓的有效性。 6.4.3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并保持动态跟踪。 6.4.4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订、修订完善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6. 5 管理信息系统

    6.5.1区级及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设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6.5.2市级系统应包含巡河管理、问题管理、考核评估、抽查督导、综合查询、分析统计、基础信息 管理和移动服务等主要模块,需要其他相关业务应用信息的,宜通过业务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6.5.3区级系统应与市级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交换,

    7.1.1总河湖长的履职内容如下

    7.1.2市级河湖长的履职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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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 b 组织细化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C 指导、协调防洪除涝工作以及辖管水系中的河湖综合整治和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d 组织开展对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 e 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f 组织对市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g 组织对责任河湖区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1.3 区级河湖长履职内容如下: a)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 b) 组织筹措责任河湖管护经费和专项治理资金,统筹辖区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完成河湖水生 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防洪除涝、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 理保护任务; C 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d 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 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e) 组织对区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及履职进行督导; 组织对责任河湖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1.4 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履职内容如下: a.)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任务、措施; b 组织责任河湖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执法和保护等工作,配合市、区河湖 综合整治项目; C 组织河湖问题整改,对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湖)长办公室、有关部 门(单位)报告; 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 e) 对村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1.5 村级河湖长履职内容如下: a) 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 6) 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河湖巡查、保洁、监管和保护等工作; d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级河湖长

    履职包括如下方式: 主持召开河湖长制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协调相关工作; 开展巡河湖调查研究活动,了解河湖现场情况、协调推动问题处置,相关要求见附录B; 签发河湖长制重要文件,部署重要任务、专项行动等; 针对河湖长制工作及河湖管护突出问题作出批示,组织推动问题整改; 审阅听取河湖长制相关情况报告,了解河湖基本情况、突出问题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职情况。

    8. 1. 1 管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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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2 管护主体

    全部河湖均应明确河湖管理保护单位。市管、区管河湖应分别由市、区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单位 开展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日常养护责任单位。其他河湖应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 负责监管,有产权河湖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养护,无产权河湖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日常养 护责任单位。

    8. 1. 3. 2 保洁

    期)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巡查、暗查暗访、

    8. 2. 2 考核巡查

    考核巡查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a)考核巡查方式:对本级考核河湖进行现场巡查,使用APP、手机、相机等手段记录发现问题 b)考核巡查对象:纳入河湖长制考核的河湖; c)考核巡查内容:河湖水生态环境问题等涉河湖事项; d)考核巡查频次:每月对所有考核河湖至少全面巡查一次,并对上个月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B. 2. 3暗查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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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查暗访方式:按照“四不两直”要求,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核查; b 暗查暗访对象:各级河湖长及其责任河湖; 暗查暗访内容: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水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他事项; d 暗查暗访频次:每月对所有下级行政区至少开展一次,重要时期、重点时段根据工作需要和上 级部署增加暗查暗访频次,针对河湖管护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随时开展暗查暗 访。 .2. 3. 2暗查暗访工作流程见附录 C。

    8.2.3.2暗查暗访工作流程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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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社会义务监督员

    区级及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按照相关要求聘请河湖长制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 进行监督和评价。

    8. 5. 2民间河湖长

    各区可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企业家、社会公益组织、热心人士担任“民间河湖 长”,协助、配合各级河湖长开展河湖管理、治理、保护工作;收集民意民声,向有关河(湖)长制办 公室反馈群众对于治水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实行河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带动更多市民参与河湖管护。

    8.5.3社会监督举报

    8.6.1一般问题处置

    通过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举报、上级通报等方式发现的相关问题,按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遵循 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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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11132021 属于下级河湖长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应交下级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承办; 6 属于本级河湖长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首个接到问题的单位会同所涉及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办、会办 单位进行处理; d)对于跨行政区域、属于上级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权责的问题,由同级河湖长或上一级河(湖) 长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具体见8.6.4; e 问题处置完成后,由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佐证材料或适时组织现场核验确认,并立卷归档。

    8. 6. 2 重点事项督办

    8. 6.3 突发事件应急

    各级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的水环境污染或水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若发生相关事件,应按照预案对突发事件先行处 置后,并将相关情况或处置结果报相关河湖长

    8.6.4协调联动处置

    跨行政区、跨部门(单位)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应按照“谁主张、谁牵头”,“河流下游要主动对 接上游,左岸要主动对接右岸”等原则,建立联防联控相关机制,由河湖长牵头、河(湖)长制办公室 组织处置,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G。

    9.1组织形式与考核对象

    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逐级对

    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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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月度考核侧重河湖水质与日常管理情况,年度考核侧重点任务目标完成及相关制度 况。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框架见图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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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1113—2021附录B(规范性)河湖长巡查河湖长巡查期间宜使用APP将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或上报,具体工作要求见表B.1。表B.1河湖长巡查工作要求级别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率河湖水环境管护与提升情况市级半年至少巡河湖1次河湖专项治理保护任务完成情况河湖日常管护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区级河湖水环境突出问题解决情况每月至少巡河湖1次河湖专项治理保护任务完成情况河湖日常管护和水环境保洁情况河湖堤岸、水面,水体气味、颜色,水生植物生长等情况沿岸单位、个人废污水排放及口门管理情况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清理整治情况乡镇(街道)级河湖堤岸水面捕捞、放生、畜牧水产养殖等行为每周至少巡河湖1次河湖沿岸管理设施情况河湖长公示牌、宣传牌等河湖公示设施情况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的问题已解决问题的反弹迹象发现并制止责任河湖的违法违规行为村级每日巡河湖1次检查并督促相关队伍落实日常保洁任务12

    暗查暗访工作流程见图C.1

    方案中要确定暗香暗访任务、路线、对象、方法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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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 暗查暗访工作流程图

    查暗访结束后整理相关情况编制通报,以问题清单(见表C.2、表C.3)形式反馈属地政府,对责任河湖长进 名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同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同题整改落实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河湖长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子暗查暗访文字、影音归档保存工作,建立暗查暗访工作台账。

    暗查暗访结束后整理相关情况编制通报,以问题清单(见表C.2、表C.3)形式反馈属地政府,对责任河湖长进 行实名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属地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河湖长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做好暗查暗访文字、影音归档保存工作,建立暗查暗访工作台账。

    图C.1暗查暗访工作流程图

    1暗查暗访工作流程图

    DB12/T1113—2021表C.1河湖长制检查记录表检查检查日期类型检查检查范围人员检查点位检查情况编河湖名称号乡镇照片编号村感官水质、水生态环境、岸线管理、公行政区(街道)示信息、暗访情况、核查复查情况等123填表人:审核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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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2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清单

    注:照片中应有水面、有标识物,全面反映问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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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C.3暗查暗访问题整改清单

    注:整改后点位照片应与整改前点位照片同一角度、同一标识物,全面反映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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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规范性) 河湖长公示牌设立要求

    全市河湖均应在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或湖长公示牌,如跨河道路桥边、岸上便民设施 于居民看到的位置

    同一河湖分级分段设置河湖长的,应分级分段竖立河长公示牌或湖长公示牌。原则上,一二级河道、 重要渠道在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每10公里至少设置1块;大中型水库、湿地每5平方公里至少设置 1块;小型水库、天然湖泊、建成区开放式景观湖每座至少设置1~2块(湿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地等 封闭管理区域及山区等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降低设置密度);沟渠、坑塘、景观水体至少设置1块:连 片多个沟渠、坑塘可在区域四至范围内设置2~4块一同公示,

    公示牌宜统一采用蓝底白字, 面板选择便于信息更新的材质。长宽比为3:2,区级、乡镇(街道) 级公示牌不小于1.5m×1.0m,村级公示牌不小于1.2m×0.8m,公示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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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规范性) 社会监督举报办理流程图

    图E.1社会监督举报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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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E.1河湖长制社会监督记录单

    招标投标DB12/T 1113202

    附录F (规范性) 督办工作流程图

    图F.1督办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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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G (规范性) 河湖长制协调联动工作流程图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图G.1河湖长制协调联动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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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46号) 2] 《天津市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116号) 3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办建管(2018)10号) 4]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办建管(2018】10号) 5] 《“一河(湖)一档”建立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8)360号) 6] 《天津市河长制湖长制市级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与管理办法》(津河长办(2018)219号) 7] 《天津市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区级建设指导意见》(津河长办(2018)238号) 8] 《关于进一步开展河(湖)长巡河(湖)行动的决定》(总河(湖)长令(2019)第1号) 9] 《天津市河(湖)长制协调联动指导意见》(津河长办(2019)104号) 10] 《市河(湖)长办关于建立“民间河(湖)长"的指导意见》(津河长办(2019)171号) 11] 《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津河长办(2019)187号) 12] 《天津市河(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津河长办(2019)187号) 13] 《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奖补办法》(津河长办(2019)187号) [14] 《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决定》(总河(湖)长令(2020)第1号) 15] 《天津市河(湖)长“向群众汇报”工作方案》(津河长办(2020)118号) 16] 《天津市河(湖)长制会议制度》(津河长办(2020)130号) 17] 《天津市“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大纲》(津河长办(2021)41号) 18]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水河湖函(2021)72号) 19] (关于加强河湖治理保护联防联控的决定》(总河湖长令【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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