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916.60-2021 第60部分:有机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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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18916.60-2021  取水定额 第60部分:有机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 草。 本文件是GB/T18916《取水定额》的第60部分。GB/T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化学制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第14部分:毛纺织生产; 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 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 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 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 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 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 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 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 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 第26部分:纯碱; 第27部分:尿素; 第28部分:工业硫酸; 第29部分:烧碱; 第30部分:炼焦; 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 第32部分:铁矿选矿; 第33部分:煤间接液化; 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 第35部分:煤制甲醇;

    GB/T18916.602021

    锻件标准第36部分:煤制乙二醇; 第37部分:湿法磷酸; 第38部分:聚氯乙烯; 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 第40部分:船舶制造; 第41部分:酵母制造; 第42部分:黄酒制造; 第43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 第44部分:氨纶产品; 第45部分:再生涤纶产品; 第46部分:核电; 第47部分:多晶硅生产; 第48部分:维纶产品; 第49部分:锦纶产品; 第50部分:聚酯涤纶产品; 第51部分:对二甲苯; 第52部分:精对苯二甲酸; 第53部分:食糖; 第54部分:罐头食品; 第55部分:皮革; 第56部分:毛皮; 第57部分:乳制品; 第58部分:钛白粉; 第59部分:醋酸乙烯; 第60部分:有机硅。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 责任公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 任公司、中石化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 技术协会、福建维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立、胡应如、李永亮、吴红、魏涛、王北星 、伊港、周玲、周磊、邢艳萍、刘畅、李书兵、郑玉岭、胡梦婷、蔡村 浩、谢艳丽、李远、董四方、梁雪、郑建棠、赵宇鹏

    取水量核定是国家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基础。取水定额标 核定取水量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考核行业和企业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企业节水水平的主要指标之 包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GB/T18916《取水定额》将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用水特点,明确其取水量范围、取水量供给范围以 水量的计量,规定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划分定额指标等级,并对定额管理做出要求。 GB/T18916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第1部分:火力发电。规定了火力发电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 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燃煤发电企业、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取水量的管 理,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和特殊钢厂取水量的管理。 一第3部分:石油炼制。规定了石油炼制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石油炼制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规定了纺织染整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纺织染整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部分:造纸产品。规定了造纸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造纸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6部分:啤酒制造。规定了啤酒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啤酒制造厂取水量的管理。 一第7部分:酒精制造。规定了酒精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酒精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8部分:合成氨。规定了合成氨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以煤和天然气为原料的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9部分:味精制造。规定了味精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味精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0部分:化学制药产品。规定了医药产品中的维生素C(化学原料药)、青霉素工业盐(化学 制药中间体)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指标,适用于医药产品 中的维生素C(化学原料药)、青霉素工业盐(化学制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取水量的管理。 第11部分:选煤。规定了选煤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选煤企业 生产、设计过程中取水量的管理。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规定了氧化铝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和新建氧化铝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3部分:乙烯生产。规定了乙烯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乙烯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规定了毛纺织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和新建毛纺织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5部分:白酒制造。规定了白酒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和新建白酒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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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规定了电解铝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和新建电解铝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规定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 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堆积型铝土矿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规定了铜冶炼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铜冶治炼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规定了铅冶炼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铅冶炼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规定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取水定额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计算 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化纤长丝织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规定了真丝绸产品取水定额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真丝绸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规定了淀粉糖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淀粉糖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规定了柠檬酸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柠檬酸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规定了麻纺织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麻纺织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规定了粘胶纤维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6部分:纯碱。规定了纯碱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7部分:尿素。规定了尿素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尿素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28部分:工业硫酸。规定了工业硫酸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以硫铁矿、硫磺为原料的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工业硫酸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不包括冶 炼烟气制酸及其他原料制酸。 第29部分:烧碱。规定了烧碱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烧碱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0部分:炼焦。规定了炼焦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现有、新 建和改扩建独立炼焦企业、钢铁联合企业炼焦工序取水量的管理。 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企业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 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钢铁行业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的独立烧结、球团企业的取水量的管 理,钢铁联合企业烧结、球团工序取水量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32部分:铁矿选矿。规定了铁矿选矿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铁矿选矿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3部分:煤间接液化。规定了煤间接液化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间接液化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规定了煤炭直接液化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5部分:煤制申醇。规定了煤制申醇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制甲醇(包括产能超过总氨10%的合成氨联产甲醇)生产企业取水量的 管理

    第36部分:煤制乙二醇。规定了煤制和合成气制乙二醇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 取水定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制和合成气制乙二醇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7部分:湿法磷酸。规定了湿法磷酸生产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湿法磷酸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8部分:聚氯乙烯。规定了聚氯乙烯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规定了煤制合成天然气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 水定额,适用于以煤为原料制取合成天然气的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制合成天然气企业取水量 的管理。 第40部分:船舶制造。规定了金属船舶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金属船舶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不适用于非金属船舶制造企业取水 量的管理。 第41部分:酵母制造。规定了酵母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酵母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42部分:黄酒制造。规定了黄酒制造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黄酒酿造和灌装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43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规定了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取水定额的相关 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取水定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取 水量的管理,不包括钕铁硼废料回收稀土、稀土富集物(包括稀土氯化物、稀土碳酸盐、稀土草 酸盐、稀土氢氧化物、稀土氧化物等)冶炼分离生产取水量的管理。 第44部分:氨纶产品。规定了氨纶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氨纶生产企业干法氨纶生产过程取水量的管理。 第45部分:再生涤纶产品。规定了再生涤纶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 额,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涤纶产品原料、长丝和短纤维生产过程取水量的管理。 第46部分:核电。规定了核电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及取水定额等,适用于单机容 量在600MW以上、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的压水堆核电站在设计、施工期和运行期取水量 的管理。 第47部分:多晶硅生产。规定了多晶硅生产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 求,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48部分:维纶产品。规定了维纶产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 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聚乙烯醇及维纶纤维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49部分:锦纶产品。规定了锦纶产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锦纶6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0部分:聚酯涤纶产品。规定了聚酯涤纶产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 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纤维级聚酯及涤纶纤维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1部分:对二甲苯。规定了对二甲苯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 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2部分:精对苯二甲酸。规定了精对苯二甲酸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及定额管理 要求,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精对苯二甲酸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3部分:食糖。规定了食糖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的食糖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4部分:罐头食品。规定了罐头食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 用干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的铺头食品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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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部分:皮革。规定了皮革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的皮革制造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6部分:毛皮。规定了毛皮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现 有、新建和改扩建的毛皮加工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7部分:乳制品。规定了乳制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8部分:钛白粉。规定了钛白粉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钛白粉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59部分:醋酸乙烯。规定了醋酸乙烯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的醋酸乙烯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60部分:有机硅。规定了有机硅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有机硅(硅氧烷环体)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61部分:赖氨酸盐。规定了赖氨酸盐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 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赖氨酸盐制造过程中取水量的管理。 第62部分:水泥。规定了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 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采用新型十法工艺的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通 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63部分:玻璃。规定了平板玻璃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适用于 现有、新建和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第64部分:陶瓷。规定了陶瓷砖(板)和卫生陶瓷取水定额的计算方法、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 主陶瓷产品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硅取水定额的计 、取水定额以及定额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有机硅(硅氧烷环体)生产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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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定额第60部分:有机硅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 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20435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 GB/T20436 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 GB/T 21534 节约用水术语 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取水量范围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 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

    4.1.2取水量供给范围

    有机硅制造取水量的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包括硅粉加工 、盐酸解析、氯甲烷合成、单体合成、单 体精馏、二甲水解、水解精制、裂解及环化精馏等)、辅助生产(包括机修、锅炉、空压站、污水处理站、检化 验、综合利用、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包括办公、绿化、厂内食堂和浴室、卫生间等)

    4.1.3取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表计量为准。

    吨有机硅取水量按式(1)计算:

    GB/T18916.602021

    式中: Va—吨有机硅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t); V:一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取水量总和,单位为立方米(m"); Q一一在一定计量时间内,有机硅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粉煤灰标准5.1现有企业取水定额

    5.2新建企业取水定额

    新建和改扩建有机硅生产企业吨有机硅取水量定额应不 5.3 先进企业取水定额 先进有机硅生产企业吨有机硅取水量定额应不大于12m/t。

    5.3先进企业取水定额

    6.1取水定额管理中,企业水平衡与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6.2有机硅生产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要求。

    6.1取水定额管理中,企业水平衡与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6.2有机硅生产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要求

    6.1取水定额管理中 安全生产标准,企业水平衡与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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