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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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明确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承担的工作,明确了代建单位的选择、组织机构要求等。详细介绍了代建单位工作开展的内容和基本工作要求,并制定各类质量评定、验收表格。规范了新兴代建工作的开展,有力促进了工程建设的规范化运作,保证了建设目标的实现。
6.1.1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维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b) 不得在同一项目中从事工程施工业务; C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代建业务; d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 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代建业务; 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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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代建单位应为本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必要的保险。 6.1.3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代建管理体制,制定员工培训、考核、评价和奖惩等制度。
6.2.1依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应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代建项目部),任命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承担代建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从牵头单位选派。 5.2.2代建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管理内容设置管理岗位和职责部门,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档案等管理和技术要求,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匹 配,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6.2.3代建机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大中型工程项目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小型工程项目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建设 期间,代建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相对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代建合同 约定。 6.2.4代建机构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包括:代建机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守则、文件管理、会议、 兼政防控等。 6.2.5代建单位应将人员组织、职责分工等内容书面报送委托人 取样标准,并告知工程各参建单位, 6.2.6对同时承担设计、监理等工作的代建单位,代建机构不得与设计、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合并设 置,人员不得交叉。 6.2.7代建单位应对代建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代建服务内容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考核,
2.1依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应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代建项目部),任命项 人和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承担代建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从牵头单位选派。 2.2代建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管理内容设置管理岗位和职责部门,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 、安全、进度、资金、合同、档案等管理和技术要求,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 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3.1代建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规范开展代建管理工作; b 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C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询私舞弊,尽职尽责; d 不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e 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等单位不发生利害关系; 不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 3.2 代建项目负责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和委托人负责,是 代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 对代建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b 主持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C 确定代建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负责代建人员的工作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 d 加强与委托人、项目主管单位的沟通,及时传达、落实相关政策或要求; e 组织编制并实施项目总体和年度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招标和采购工作计划、工程验收 计划; f 监督协调工程各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进行 调整; 主持召开工程建设会议,研究并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h 签发代建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指令和函件等书面文件; 对工程计量价款支付、变更、索赔、违约、结算等文件签发审核意见;
6.3.1代建人员应满足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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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代建合同药定,由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或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对项目 、咨询、施工、监理、采购、检测等内容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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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代建单位组织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当代建单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7.1.3代建单位组织招标的,招标前应向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招标报告主 要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7.1.4确定中标人后,代建单位应在15日内向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确定中标人及对招标的 评价等。
7.2.1经招标选定的中标单位,由招标人(或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咨询、施 工、监理、采购、检测等工程建设合同。 7.2.2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与中标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目标、合 司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安全生产合同范本参见附录A.2。 7.2.3由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或授权代建单位对中标人的管理职能。 7.2.4代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管 理与协调。 7.2.5代建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委托人报送合同签订及合同进度信息
8.1.1代建单位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文件、标准及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信息和档案等工作实施管理, 8.1.2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
8.2.1代建单位结合项目类型和特点,设置满足项目管理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及设施。 8.2.2组织人员及时进场,熟悉工程现场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组织收集、识别建设 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定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宣贯计划。 8.2.3组织编制代建管理实施方案,由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委托人。代建管理实施方案参见 附录B。 8.2.4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工程变更、 信息、档案等。 8.2.5组织或协助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供水、供电、通信、交通及其他需提供 的资源和条件。 8.2.6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协助委托人将开工情况书面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满足开工条件的情况说明、开工日期 等。 3.2.7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并报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实施计划主要 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参建单位组成、总体进度计划(包括关键节点进度控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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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影响因素分析等,进度计划可用横道图或网络进度图表示。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工 进展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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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代建单位组织做好质量管理机 理、归档。
8. 3. 2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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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管理措施、脚手架、施工防护、爆破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安全设备、消防管理、 安全保卫、安全警示标志等; m 定期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总结,指出存在问题并落 实整改责任,必要时可邀请项目法人和相关专家参加; n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代建单位组织做好安全管理档案的收集、整 理、归档
a 代建单位组织建立代建项目进度管理分级控制体系,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b 依据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进度目标,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关键 线路、关键节点和主要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C 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项或分阶段进度计划,协调进度计划的 致性。 d 及时跟踪、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进行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进度偏差, 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改进措施。 e 定期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通报进度信息,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 告
a)代建单位组织建立代建项目进度管理分级控制体系,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b 依据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进度目标,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关键 线路、关键节点和主要单项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 C 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项或分阶段进度计划,协调进度计划的 致性。 d 及时跟踪、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进行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进度偏差, 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改进措施。 定期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通报进度信息,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 告
a 代建单位应组织建立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办法,确定管理目标,并实施动态控 制。 6 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制定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或阶段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项目法人 C 建立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和支付流程,审核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并对资金支付进行签 署认证。 d 根据建设进度,定期检查、分析实际完成工程投资,在不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控制工程 投资不超过批复概算。 e 建立工程资金支付台账,对资金支出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项目法人报送统计信息。工程 资金支付台帐参见附录D。
a)代建单位组织对工程各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合理化建议进行审核论证。 b 一般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变更进行技 术、经济论证。一般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批准实施,并报项目主管单位核备。 C 重大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d 代建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并符合计量条件的责任事件及工程量,组织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作工程签证证明。符合计量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1 施工现场条件与设计不一致时,即发生现场变更情况的; 2 施工现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给施工单位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加的 3 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之外的施工内容的; 施工过程中产生人力不可抗拒、不可预见性事件造成工程量和费用增加的 施工单位责任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事件。 e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经确认的变更价款按工程进度款同 期支付。
8.3.6 信息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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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7 协调管理
B8. 3. 8 廉政建设
工程各参建单位和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共同与工程各参建单位以 书面形式签订廉政责任书。
9.1.1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按照现行水利工程相关标准进行,涉及房屋、交通、电力等其他行业 的,可参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9.1.2代建单位应及时检查和组织施工质量评定,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9. 2 工程质量评定
9.2.1主体工程开工前,由代建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 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代建单位将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 审核后,协助项目法人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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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当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整时,代建单位应组织重新调整项目划分,报项目法人审核后,协助项目法人以文件形式 机构确认。
9.2.3工程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应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对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复核。 重要临时工程和质量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代建单位组织设计、 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设计文件及技术说明书等相关标准确定,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相应的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
9.2.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 人(代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如有) 立的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验收质量等级签证表,并报质量 备。质量等级签证表参见附录F.1。
2.5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代建单位认定、项目法人确 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附录F.2。
9.2.5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代建单位认定、项目
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参 见附录F.3。 9.2.7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由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并评定等级后,由代建单位认定、项目 法人确认。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 量评定表参见附录F.4。
9.2.7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由监理 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并评定等级后,由代建单位 法人确认。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工 量评定表参见附录F.4。
9.3.1在开工报告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经 项目法人审核后,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 应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备案。 9.3.2工程验收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统一验收 资料的格式要求
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代建单位(或与项目法人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代建单位主持单位 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代建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协助项目 法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验收时,验收工作组组长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9.3.4工程验收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将施工质量评定表及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3.5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代建单位督促相关责任方落实整改,处理完成后进行验收,形 成结论性验收书面文件,作为验收鉴定书的组成部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9.3.6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做好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峻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完成代建工 作范围内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制。
10工程交付与缺陷责任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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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交 妾,从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工程交 接的,从实际完成交接之日起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合同工程交接 证书参见附录G。 10.1.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工程若由施工单位代管,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 理相关手续。 10.1.3办理具体交接手续时,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代建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工程 质量保修书参见附录H。 10.1.4施工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及提交有关资料后,代建单位或项目法人 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由代建单位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项目法人 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由代建单位、 项目法人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共同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参见附录 10.1.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在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协助项 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 等,应按照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等有关批复文件进行逐项清点,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相关方法 定代表人签字。
10.2缺陷责任期管理
0.2.1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时存在遗留问题和尾工的,代建单位应督促或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完 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 0.2.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代建单位应组织(或参加)对遗留问题和尾工的验收,形 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协助项目法人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0.2.3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可组织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运行效果进行调查,做好后 美服务工作。 0.2.4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报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 备责任期满且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完成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向工程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 领取竣工证书。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参见附录J。
1.0.1对代建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考核、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 1.0.2建设管理考核主要考核代建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工程招标、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同、 当案、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和效果。 1.0.3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进度目标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1.0.4过程评价主要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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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 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 议。
1.1.1项目名称: 1. 1. 2 立项批文文号: 1. 1. 3 项目总投资:,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1.1.4 建设地点: 1. 1.5 建设规模: 1. 1. 6 建设内容: 1.2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1.3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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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代建管理期限:
1.3.5代建管理期限:
1.4代建费及项目负责人
1.4.1代建费签约合同价:
1.4.1代建费签约合同价: 1.4.2代建期间因设计变更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时,对代建费的调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3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1.4.4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1.5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a) 各类变更、洽商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b) 委托代建合同; ) 专用合同条款; d 通用合同条款; e 中标通知书; f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h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i)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6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委托人向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和协 8代建单位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9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代建单位执份。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单位: (公置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话: 话: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话:
2.1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2. 1. 1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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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6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或委托代建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C “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 d “代建机构”是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委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 员进驻工程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现场管理机构。 e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项目的负责人。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 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 作。 h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 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j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6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或委托代建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 d “代建机构”是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委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 员进驻工程现场,代表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现场管理机构。 ?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项目的负责人。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 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 作。 h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 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j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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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专业单位”是指由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流行病毒、战争、动 乱、地震、水灾、冰等。 2.1.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 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2各方的(合同)权利
2. 2. 1委托人权利
2.2.1.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稽察,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予以纠正。 2.2.1.2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2.2.1.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 延误、投资增加所造成的损失。 2.2.1.4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 2.2.1.5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验收。 2.2.1.6委托人有权参与并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以及代建单位与 各专业单位之间合同签订,参与并监督代建单位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 动,
建单位代循本合同学有以项自建发的组、官理发闭间权: a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a 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或审核)合同费用。 b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C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d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2.2.2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但合理化要求应予以考虑和接受 2.2.3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2.3各方的(合同)义务
2.3.1.1委托人应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2.3.1.2负责协调代建单位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3.1.3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 收和移交。 2.3.1.4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费,保证本项目按期进行。 2.3.1.5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对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与书面 答复。 2.3.1.6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2.3.1.7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2.3.1.8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2.3.2代建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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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2.3.2.2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2.3.2.3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机构,按照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 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2.3.2.4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 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2.3.2.5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委托人的监督。 2.3.2.6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或协助委托人设立项目资 金专户,定期向委托人和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3.2.7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准备工作,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 织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2.3.2.8代建单位在项目移交前,应由专业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2.3.2.9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代建单位应有保密义务,未经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 信息。 2.3.2.10代建单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委托人(联系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2.3.2.11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2. 4. 1委托人责任
2.4.1.1委托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 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1.2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 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2.4.1.3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单 位协商解决。 2.4.2代建单位责任 2.4.2.1代建单位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 地#证
2.4.2代建单位责任
2.4.2.1代建单位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 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2.2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 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4.2.3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 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2.4.2.4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代建单位与 委托人协商解决。
2.5.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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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 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 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代建单位可视违约情况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5.3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5.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 解除合同使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5.5代建单位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及费用条款仍然有效外,本 合同终止。
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事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按下列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1.2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2.2.2.1代建单位支付各类承包合同费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三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 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1.1委托人应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作
委托人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为: 2.3.1.4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费: 2.3.1.5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与书面答复。 2.3.1.6委托人的联系人: 2.3.1.8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有:
2.3.2.2代建单位应按项目代建费的%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3.2.3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2.3.2.5选择专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2.3.2.6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2.3.2.10代建单位向委托人(联系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为: 2.3.2.11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有: 2.4.4.2代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计算方法为: 2.6.1争议的解决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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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安全生产合同
旅游标准DB/TXXXXXXXX
发包方(甲方/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承包方(乙方/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鉴于甲乙双方签署 厂 (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主合同履 亍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企业财产安全,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而变更期限的,本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
3.1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为: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DB/TXXXXXXXX
3.2乙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 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3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职 业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 的安全生产。 3.4乙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业主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 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生 竞隐惠。乙方承诺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法律法规对其安全职责和义务的相关规定,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 财产与人身安全。乙方是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负 总责,并对乙方的分包单位、供应商和与之签约的其他第三方服务商的合同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 任,乙方承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甲方与业主对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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