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
要求。 4.2.2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输油(气)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等工程不宜与其并行, 4.2.3涉水建设项目不宜迁改水工程。 4.2.4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4.2.2、4.2.3相关规定的,在不影响水工程功能效益、运行效果 的前提下,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4.3.1设计时应收集项目所在地水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峻工图等基础资料,明确涉水建设项目与水 工程管护范围内的空间相对位置关系。 4.3.2设计时应充分掌握水工程的现状运行状况,必要时应开展安全检测和地质勘探。 4.3.3设计成果完整,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双方工程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水工程 扩建、除险加固及应急抢险的影响,选取最优方案。 4.3.4涉水建设项目排水应符合相关规划,与水工程排水系统综合考虑。 4.3.5涉水建设项目应保障水工程巡查、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上跨水工程检修道路时,两者净空高 度不宜小于4.5m。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4.3.6涉及迁改、损坏或加固改造水工程的涉水建设项目,应由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重建标准不应低于现行标准及规划要求。 4.3.7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水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合理确定监测项目的预警值和允许值
4.4.1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报送所属水工程管理单位,经水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 意并与其签订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后方可开工。 4.4.2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应明确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含工程巡查 维护、监测方案、供水调度、应急预案、工程协调等内容。 4.4.3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接受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4.4涉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水工程管理单位 存档。 4.4.5 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水建设项目水工程监测,服从水工程管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4.4.6涉水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障运行安全。
5涉水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5.1涉引调水工程建设项目
5.1.1涉输水管(涵)、渡槽、倒虹吸管建设项目
DB4403/T186202
5.1.1.1道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与输水管(涵)、渡槽、倒虹 吸管交叉时,应尽量采用正交穿(跨)越,斜交时,两者交角不应小于60°。 5.1.1.2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涉直径小于或等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最小 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50289的相关规定;涉直径大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 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1的规定,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2的规定。
表1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5.1.1.3污水管道或有毒液 管护范伟,通大客双大系限制九法满 足要求时,应对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段管 隔离措施,且交叉范围内不应有接口重叠 5.1.1.4工程管线下穿渡槽时, 与度槽桩基 净距不应小于5.0m,垂直净距不应小于原有净距 5.1.1.5 到吸管 渡槽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基坑 5.1.1.6 倒虹吸管管理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 5.1.1.7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1.1、5.1.1.2、5.1.1.4、5.1.1.5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 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1.2涉输水隧洞建设项目
5.1.2.1新建隧洞与输水隧洞之间的岩体厚度,应根据布置需要、地质条件、围岩应力和变形情况、 遂洞断面形状和尺寸、施工方法和运行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保证隧洞之间岩体运行期不发生渗透 失稳和水力劈裂,两者之间的厚度不宜小于较大者的2倍开挖洞径(或洞宽),确因布置需要,经论证 岩体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较大者的1倍开挖洞径(或洞宽)。 5.1.2.2输水隧洞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深基坑。 5.1.2.3道路工程跨越输水隧洞时优先采用桥梁跨越的方式。桥梁桩基不应布置在输水隧洞的管理范 围内。 5.1.2.4涉水建设项目运营期产生振动并对输水隧洞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 5.1.2.5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2.2、5.1.2.3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 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 1.3 涉明渠建设项目
1.3.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覆盖明渠和占用过流断面。 1.3.2道路、桥梁工程跨越明渠应优先采用立交跨越,桥梁桩基或墩柱与渠道主体结构外边线 净距不应小于4.0m。
DB4403/T1862021
5.1.3.3涉明渠管护范围的道路、桥梁工程路面排水应集中排放,避免对明渠造成冲刷破坏及水质污 染。 5.1.3.4管线、道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下穿明渠时,应符合DB4403/T118的相关规定。 5.1.3.5输油(气)管道穿越明渠时,应符合GB50423和DB4403/T118的相关规定。 5.1.3.6下穿明渠输送流体的管道或涵体,应在明渠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并采取 相应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5.1.3.7轨道交通隧道下穿明渠时,应符合GB50157的相关规定。 5.1.3.8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3.5、5.1.3.7相关技术规定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 一性、必要性、安全性的论证。
5.2涉蓄水工程建设项目
5.2.1涉水库大坝建设项目
5.2.1.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大坝坝肩、迎水坡、背水坡等位置。涉水建设项目与大、中型水库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200m;与小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0n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1.2涉水建设项目宜优先选用对大坝结构安全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渗流稳定。
5.2.2涉水库库区建设项目
5.2.2.1涉水建设项目应满足水库的防洪要求,不应影响水库防洪安全。 5.2.2.2涉水建设项目不应进行导致水库淤积、减少水库水面率、占用水库库容等活动,确因客观条 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应采取补偿措施。 5.2.2.3涉水建设项目不应穿越库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跨越库区的桥梁工程应对库区 范围内跨径长度进行论证,优先采用一跨跨越水库库区;下穿库区的涉水建设项目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 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2.4跨(穿)越库区的道路或桥梁工程应采取全封闭式(防抛、防撞、防跌落)等保护措施。路 面或桥面排水应集中收集引出库区外,避免库区水质污染。 5.2.2.5桥梁、管线等工程建设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化学危险品运输风险,对穿越饮用 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桥梁,应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等防治污染措施。
5.2.3涉水库其他附属建筑物建设项目
5.2.3.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有建(构)筑物设置于溢洪道内而影响水库正常泄洪。建(构) 洪道结构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4.0m。 5.2.3.2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库其他附属建筑物外边线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50m。确因客观条 法满足的,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2.3.3涉水建设项目采用上跨或下穿方式通过溢洪道应满足条文5.1.3.3~5.1.3.7的相关
5.1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开展水工程安全监测。 5.2水工程安全监测应根据水工程的级别和类型,结合工程实际选择监测项目、精度、频次。监测内 容可参考SL/T725的相关规定。 6.3监测项目达到预警值时,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水工程管理单位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并根据应急预案采 处置措施。 6.4涉水建设项目监测资料应定期报送水工程管理单位。监测完成后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DB4403/T1862021
7.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批文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时限,核查工程是否与之相符。 7.3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管理协议和施工方案进行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临时设施布置、施工污染源处置、载重车辆及重型设备使用、补救措施施工质量、监测设施、弃 土弃渣处置等。
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义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涉水建设项目和水工程均需抢修的,原 工程的抢修级别为优先级。确因客观因素无法满足要求时,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与水工程管 共同商讨确定工程的抢修级别。
DB4403/T1862021
附录A (规范性) 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表A.1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
DB4403/T186202
....- 技术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