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341-2021 水土保持信息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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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L/T 341-2021 水土保持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表3监测点监测信息应获取信息表

    .3.4水土流失事件监测信息应反映

    .3.4水土流失事件监测信息应反映 自然或人为灾害造成的重天水土流失及危害信息,包括基本信 息和其他信息。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见表

    封头标准流失事件监测应获取信

    .1综合治理信息应包括水土保持治理项目信息、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管及其他水土保持相关 工程信息。

    备情况、施工进度、项目检查、项目验收、治理效益等,并满足下列要求: a)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投资来源、投 资规模、建设年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 b)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信息至少应包括规划信息和实施方案信息,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 见表5

    表5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获取信息表

    c)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计划管理信息应包括计划名称、计划年、治理任务、投资、计划分解情况、 项目省(自治区)、项目县(市、区、旗)及项目区名称、计划文号和计划文件等。 d)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见表6。

    表6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实施信息表

    e)水土保持治理项目检查信息应包括项目区检查总体概况、组织单位、参加单位、检查类型、 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情况、检查过程数据及资料(包括检查通知、无 人机数字正射影像、视频、图片等)及检查意见(文件)等。 f)水土保持治理项目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其他部门验收。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包 含信息内容见表7;其他部门验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含信息内 容见表8。

    表7水土保持治理项目法人验收信息表

    表8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其他部门验收信息表

    本)、措施名称、位置、范围、数量等。 5.6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信息可参照生产建设项目预防监督信息管理

    6.1.1水土保持信息采集与处理,在遵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等原则下,符 合下列规定: a)对同一水土保持对象,采用遥感、调查、地面观测或统计等不同方法获得的同一指标数据, 应能够相互验证,且保持一致。 b)水土保持信息采集与处理应遵循“一数一源”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与处理。 c)水土保持空间数据,在采集与处理过程中,时空基准应满足SL/T801的规定。 d)水土保持信息采集、处理、汇交过程中,应通过人工或自动化手段,提取水土保持信息资源 特征,建立信息资源目录。 6.1.2水土保持图像与图形数据信息采集与处理应遵循GB15968、GB/T17941、GB/T18316和 SL592、SL653、SL73.6等规定。 6.1.3水土保持信息采集与处理频次符合下列规定: a)不定期采集的基础信息,数据发布后应及时完成更新。 b)动态监测信息每年更新1次;观测点监测信息应基于日常观测技术要求,及时记录和更新。

    a)不定期采集的基础信息,数据发布后应及时完成更新。 b)动态监测信息每年更新1次;观测点监测信息应基于日常观测技术要求,及时记录和更新。 c)综合治理信息、预防监督信息、综合管理信息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 d)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信息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信息应根据水土保持重 点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水土保持管理需要进行更新。

    6.2.1水土流失采集与处理的数据格式符合下列规定

    6.2.1水土流失采集与处理的数据格式符合下列规定:

    a)文本部分、附表类源电子文件的格式原则上不做限制,但应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宜采用 WPS相关格式。文本部分存档或汇交电子文件的格式均采用PDF格式。 b)附图类源电子文件,矢量数据应为shp格式,栅格数据应为img或tiff等格式。 c)多媒体文件的格式原则上不作限制,宜采用通用的MPEG、MP4或AVI格式。声音文件宜 采用通用的WAV或MP3格式。 6.2.2基础信息应根据数据源情况,采用数据资源共享、图像矢量化、遥感解译、现场调查、查阅 资料、空间分析等方式进行采集与处理。

    6.2.3水土流失信息采集与处理符合下列规

    a)水土流失调查与动态监测信息可采用遥感、野外综合调查等方法,也可在采集水土流失主要 影响因子后,经过综合分析,取得水土流失信息。采集与处理应遵循SL277的规定, b)监测点观测信息采集与更新应满足SL277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基本信息应通过实地调查、量测或资料整理分析获取; 2)常规观测信息应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实际观测获取; 3)临时观测信息应根据监测任务确定采集与更新方法,

    6.2.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综合管理信息应结合历史记录保存的文件、

    据,采用遥感、调查、地面观测或统计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并满足下列要求: a)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等信息应采用数据资源共享、 遥感解译、现场调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b)案件查处信息及水土流失事件信息应通过调查监测、资料及报告分析获取信息

    6.3.1水土保持信息采集后,数据生产部门负责信息的分类、整编、审核,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及时、 完整、准确、规范地进行汇交。 6.3.2汇交水土保持资料的各类文件材料之间和各类载体的相关文件材料之间应保持内容信息的一致性, 6.3.3汇交的水土保持资料(含纸质和电子)应齐全完整、格式规范、真实可靠,内容信息和组织 编排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a)汇交电子文件的载体应完整、无损伤,外标签应反映本载体内电子文件的数量、容量等信息 信息资源目录宜一并提交。 b)汇交的纸质资料数据应责任签署完备,各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 6.3.4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汇交的数据,宜在业务开展中同步录入、实时完成汇交。

    5.3.1水土保持信息采集后, 完整、准确、规范地进行汇交

    7.1.1采集与更新的水土保持信息宜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水利一张图发布、共享,实 现资源共享、管理协同、有效应用 7.1.2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和发布应综合利用网站、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支 持基于目录和全文模糊查询的检索方式,方便公众或主管部门查询与获取

    7.2.1各类各级水土保持用户可依据数据访问权限通过专网、互联网、桌面端或移动端等 载、分析、应用水土保持信息

    7.2.2应将水土保持基础信息和各业务信息充分应用在生产建设项目方案管理、监

    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检查、督查、验收、实施效果评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动态变化及水土保持 规划编制、评估、考核等业务工作中

    a)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治理成果、重大水土 保持事件及水土保持公报等。 b)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等范围。 c)水土保持监管法规、权责清单、行政许可、报备事项和监管结果等。

    1.1水土保持信息管理,应具备相应可行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 护,并建立系统运行维护日志。 1.2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规定,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的软硬件设施

    8.2.1信息采集、传输、应用、存储和使用环境应满足GB/T22239、GB/T28448相应等级的 规定。 8.2.2网络运行环境应满足GB/T22239、GB/T28448相应等级的规定,应满足业务高峰需要,并 采取必要的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防护、人侵防范和可信验证等安全控制措施。 8.2.3信息主机的访问和操作应满足GB17859、GB/T22239、GB/T28448相应等级的规定,具备 相应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人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剩余信息保护等安全控制措施。 8.2.4应用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其信息通信、交换和应用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一定的 容错能力。应用系统的安全应满足GB/T22239、GB/T28448相应等级的规定。 8.2.5数据应具有不同级别的访问权限,可支持批量数据访问权限管理,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备 份恢复应满足GB/T22239、GB/T28448相应等级的规定

    8.3.1应按照GB/T22080、GB/T22081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信息管理和维护制度,内容应涵盖维护 计划、操作日志、日志审核、故障管理、安全检查、应急响应、安全培训、维护总结等。 8.3.2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备份及恢复机制,定期制作信息数据备份。备份应存储在两 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介质上,并按照相同要求进行异地备份。 8.3.3信息档案可有纸介质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8.3.4信息维护工作日志应包括电子日志以及系统运行产生的日志、安全审计日志分析及配置备份 更新等。系统日志应记录用户日志和系统管理员日志,应包括用户登录与退出、主要操作、数据变 更、系统运行状态等信息。日志数据留存应不少于6个月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

    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包括规划设计复核、在建项目核查、峻工项目抽查和实施效果 估等工作内容。 1.2各类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命名,在开展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措施等解译过程中应建立解译标志 译样本)库(见表A.1),水土保持措施矢量图属性表结构应统一标准(见表A.2)。 1.3在建项目核查和峻工项目抽查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应满足下列要求: a)面状措施:现场核(抽)查面状措施完成数量(面积)不小于设计数量(面积)(系统填报) 的90%,确定完成治理任务;现场核(抽)查面状措施完成数量(面积)小于设计数量(面 积)(系统填报)的90%,确定实际完成治理任务为现场核(抽)查数量(面积)。 b)线状措施:现场核(抽)查线状措施完成数量(长度)不小于设计数量(长度)(系统填报) 的95%,确定完成治理任务;现场核(抽)查线状措施完成数量(长度)小于设计数量(长 度)(系统填报)的95%,确定实际完成治理任务为现场核(抽)查数量(长度)。 c)点状措施:现场核(抽)查点状措施位置与系统填报措施位置距离不大于20m的,认定该点 状措施,措施数量以现场核(抽)查数量为准;现场核(抽)查点状措施位置与系统填报措 施位置距离大于20m的,不认定该点状措施。 1.4小流域或项目区基础图斑、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图、监理、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 土保持措施峻工图等信息应及时录人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A.2.1实施方案审查阶段,应对小流域或项目区的基础图斑和水土保持措施平面布局等信息进行复 核,主要包括复核前期准备、复核信息采集、措施布局及工程量复核等工作内容。 A.2.2基础图斑复核应结合遥感影像、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和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查图斑大小是否合适,检查道路、河流、山脊线、村界等现状地物是否与图斑边界一致,图斑内的 地貌、土地利用和水土流失特点是否一致。 A.2.3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复核应基于水土保持基础图斑,按措施类型抽取一定比例的图斑,检查水 土保持措施布设的合理性、点状措施的位置和工程等级、面状措施的数量、规格和预期治理程度是否 达到相关要求,制图是否规范,有关属性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A.2.4对基础图斑划分不合理、水土保持措施布局以及治理程度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应要求纠正 对存疑的,应进行现场复核;未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应对水土保持措施图斑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 行外业查验,结果判对率应不小于90%。

    A.3.1应根据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及实施信息,核查水 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包括核查前期准备、现场核查信息采集、核查措施图斑量化、核查 结果分析和核查结果人库等工作内容。

    核查照片(包括目标坐标、相机坐标、拍摄时间和方位角等要素)和视频等

    A.4.1应根据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峻工图,抽查峻 工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数量、质量、布局以及实施效果等信息,包括抽查前期准备、现场抽查信息 采集、抽查措施图斑矢量化、抽查结果分析和抽查结果入库等工作内容 A.4.2应基于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照片和视频,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解译(水土保持措施矢 量图属性表结构见表A.2),重点抽查图斑的措施类型与措施布局图(或措施变更图)、峻工验收图描 述是否一致,措施数量是否属实,措施质量是否合格等信息。 A.4.3成果信息应包括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抽查措施现状矢量图、现场抽查信息表(见表A.5)、 抽查照片(包括目标坐标、相机坐标、拍摄时间和方位角等要素)和视频等

    施保存情况和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等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评估年数据获 取、实施效果评估和成果库等工作内容。 A.5.2应基于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卫星遥感影像和数字高程模型,对评估年项目区土地利用和水土 保持措施进行解译,计算评估年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措施保存数量、评估年林草覆盖率和土壤 曼蚀情况等信息,与项目区实施前水土流失面积、林草覆盖率以及峻工验收措施图斑数量进行对比,分 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保持措施保存率、提高林草覆盖率以及水土流失动态变化等信息。 A.5.3成果应包括评估年项目区卫星影像、解译标志(解译样本)文件、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图、实 施效果评估汇总表(见表A.6)、实施前与实施后土壤侵蚀强度转移矩阵分析表(表A.7)。

    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解译标志(解译样本)

    1.项目信息:项目省名称、项目县名称、项目区名称、实施年度等,根据系统填报项目如实填写。 2.影像类型:根据使用影像类型勾选遥感影像或无人机影像。 3.影像拍摄时间:填写影像拍摄时间。 4.项目实施阶段:根据实际勾选相应选项框。 5.编号: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顺序编号。 6.解译标志(解译样本)位置: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中心位置经纬度信息(单位:度、分、秒)。 7.土地利用类型: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实际土地利用类型。 8.措施类型: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实际水土保持措施类型。 9.影像空间分辨率:1个像素所代表的地面范围的大小 10.影像截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影像截图大小为10cmX10cm,用红色实线高亮标出解译标志 译样本)区域(点状目标地物应处于截图的中间位置;线状目标地物应截取典型区段)。 11.影像特征: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影像色调、纹理、形状等相关特征。 12.现场照片:解译标志(解译样本)的全景照片,照片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200万。

    SL/T3412021

    表A.2水土保持措施矢量图属性表结构

    图斑编为各面状水土保持猎施图斑的编码, 顺序编码;猎施名称和猎施代码参照表A.3中: 级水土保持措施名称和代码;措施数量指面状措施图斑的平面投影面积单位为hm,保留两位小数,线状措施 图斑的平面投影长度单位为km,保留两位小数,点状措施的个(处、座、套)数,保留整数,同类型点状措 施互相距离在20m范围内,可以一个示意点代表20m范围内的点状措施,并在措施数量属性字段标明该示意 点代表的点状措施总数;备注为必要的相关内容注解捕述等

    图斑编码为各面状水土保持措施图斑的编码 顺序编码;措施名称和措施代码参照表A.3中三 级水土保持措施名称和代码;措施数量指面状措施图斑的平面投影面积单位为hm,保留两位小数,线状措施 图斑的平面投影长度单位为km,保留两位小数,点状措施的个(处、座、套)数,保留整数,同类型点状措 施互相距离在20m范围内,可以一个示意点代表20m范围内的点状措施,并在措施数量属性字段标明该示意 点代表的点状措施总数;备注为必要的相关内容注解捕述等。

    表A.3水土保持措施名称、代码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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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A.5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项目现场抽查

    .5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项目现场抽查信息表

    1.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县(市、区、旗)、实施年度、项目区:根据“管理系统”填报内容填写。 2.抽查时间:为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日期,格式为YYYY年MM月DD日。 3.图斑编码:为措施布局图(或措施变更图)中标注的措施图斑缩码。若项目不存在变更,则此处措施图斑编码 源自措施布局图中,若项目存在变更,则此处措施图斑编码源白措施变更图中 4.设计措施名称:为措施布局图(或措施变更图)中标注的措施名称。若项目不存在变更,则此处措施名称源自 措施布局图,若项目存在变更,则此处核查措施名称源自措施变更图。 5.设计措施代码:与设计措施对应的措施代码详见表A.3。 6.是否按照设计措施执行:本选项重点抽查施工措施图斑的类型是否按照设计措施类型执行,通过现场抽查,若 施工图斑与设计图斑(或变更图斑)类型一致,则勾选“是”选项,若施工图斑与设计(或变更)图斑类型不 一致,则勾选“否”选项。 7.实施措施名称:若在“是否按照设计措施执行”一栏勾选“是”选项,则实施措施名称一栏不需填写,若在 “是否按照设计执行”一栏勾选“否”选项,则实施措施名称一栏填写实际施工措施。 8.实施措施代码:与实施措施名称对应的措施代码详见表A.3。 9.质量是否合格:参照GB/T15773一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判断措施质量是否合格。 若措施质量合格,则勾选“是”选项,若措施质量不合格,则勾选“否”选项。 10.设计措施数量:设计阶段措施布设图(或措施变更图)中填写的措施数量。面状措施数量指措施面积,单位为 hm,保留2位小数;线状措施数量指措施长度,单位为km,保留2位小数;点状措施数量指措施个(处、座、 套),以整数表示。 11.完成措施数量:根据现场无人机航摄影像抽查结果,填写完成措施数量。不同类型措施完成措施数量按以下确定: a)面状措施:现场核(抽)查面状措施完成数量设计数量(系统填报)的90%,完成措施数量为设计措施 数量;现场核(抽)查面状措施完成数量(面积)<设计数量(面积)(系统填报)的90%,完成措施数量 为现场核(抽)查数量,面状措施数量指措施面积,单位为hm,保留2位小数。 b)线状措施:现场核(抽)查线状措施完成数量≥设计数量(系统填报)的95%,完成措施数量为设计措施 数量;现场核(抽)查线状措施完成数量(长度)<设计数量(长度)(系统填报)的95%,完成措施数量 为现场核(抽)查数量,线状措施数量指措施长度,单位km,保留2位小数。 c)点状措施:现场核(抽)查点状措施位置与系统填报措施位置距离≤20m的,认定该点状措施,措施数量 以现场核(抽)查数量为准;现场核(抽)查点状措施位置与系统填报措施位置距离>20m的,不认定该 点状措施,点状措施数量指措施个(处、座、套)数,以整数表示。 12.完成率:根据现场抽查结果,填写各抽查图斑完成率。完成率=完成措施数量/设计措施数量×100%,以百分 数表示,保留整数 措施符合率(%)、措施质量合格率(%)和措施完成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抽查图斑总数 抽查图斑措施质量合格的个数

    次措施的面积、线状措施的长度和点状措施的个(处、座、套)数 意见,综合现场抽查结果,填写抽查意见

    13.抽查意见:综合现场抽查结果,填写抽查意见

    县(市、区、旗) 项目区实施效果评估

    项目区实施效果评估汇总表

    县(市、区、旗) 项 土壤侵蚀强度转移矩阵分析表

    行政检查行为数据表单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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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B.1行政检查行为数据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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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B.1行政检查行为数据表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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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

    C.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包括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和单项生产建设 监管。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包括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和单项生产建设项目遥 营。 .2遥感影像选择遵循下列原则: a)根据调查对象,选择适宜的影像类型、空间分辨率、成像时间,并满足其他技术要求。 b)对于镶嵌而成的遥感影像信息,宜有镶嵌线矢量文件,矢量文件的属性表见表C.1

    C.1.2遥感影像选择遵循下列原则:

    a)根据调查对象, 成像时间, 并满足其他技术要求 矢量文件的属性表见表C.1

    表C.1镶嵌线(面文件)矢量图属性表结构

    1.成像时间:指某一景影像的成像时间, 2.遥感影像名称:该遥感影像对应的原始遥感影像的名称,

    3.备注:需要填写的关于遥感影像的其他信息

    C.1.3建立解译标志(解译样本)遵循下列原则:

    a)兼顾区域、时间、影像分辨率、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类型。 b)解译标志(解译样本)应具有项目类型、所在区域、建设状态的代表。 c)每套解译标志(解译样本)包含实地照片和对应的遥感影像,遥感影像上标注照片拍摄区域 建立解译标志(解译样本)过程中,宜使用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倾斜拍摄全景影像代替 照片。 C.1.4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前,将方案有关信息、水土流失防治 分区矢量文件(属性表结构见表C.2)及措施布局矢量文件(属性表结构见表C.3)录人水土保持信 息管理系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后,应及时录人水土保持设计信息、防治措施落实信息、监 测信息、监理信息、验收信息等信息

    表C.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矢量图属性表结构

    .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矢量图属性表结构(续)

    1.项目名称:指某一生产建设项目的正式名称,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为准。 2.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文号。 3. 分区名称:指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分区的名称,如项目涉及多级分区,应新增 “一级分区名称”“二级 分区名称”等字段,并注明各级分区的名称。 , 占地面积:指防治分区的设计占地面积,如项目涉及多级分区,应新增“一级分区占地面积”“二级分区占地面 积”等字段,并注明各级分区的面积。 5.弃渣场名称:指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弃渣场名称。 6.弃渣场占地面积:指水土保持方案中设计的弃渣场的占地面积。 7.设计弃土量:指水土保持方案中设计的弃土方量。 .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项目取(弃)土场为示意性上图,需要在备注中进行说明;如项目为线型项目 需要在备注中说明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桥梁、隧道的长度

    1.项目名称:指某一生产建设项目的正式名称,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为准。 2.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文号。 3.分区名称;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分区名称,如“主体工程区”“施工生活区”等。 4.措施类型:指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5.措施工程名称:指各类型措施的具体名称,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 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 6.措施工程单位:指不同类型水土保持措施工程的计量单位,包括数量、长度、面积等单位。 7.工程量:指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工程量。 8.总体实施进度:指设计的各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工程实施进度 9.备注: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如果该项目的表土剥离等水土保持措施为示意性上图,也需要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1.5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进度,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执法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

    .1.5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进度,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执法信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

    C.2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

    2.1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包括生产建设项目(包含应纳入监管范畴但尚未立项的生产建

    活动)扰动图斑解译、扰动图斑更新、合规性分析和现场复核等。 C.2.2区域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的解译。根据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解译标志(解译样本, 见表C.4),开展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图斑勾绘和属性录人(属性表结构见表C.5和表 C.6),并符合下列规定:

    表C.4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遥感监管解译标志(解译样本

    SL/T 3412021

    生产建设活动监管—扰动图斑失量图属性表结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SL/T3412021

    区域生产建设活动监管生产建设项目信息表

    1.0cm的扰动地块均必须解译,特定目标监管可根据遥感影像分辨率与实际应用需求调整。 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的成图比例尺可根据采用的遥感影像分辨率设置,具体见表C.7。 b)同一扰动地块(包括内部道路、施工营地等)应勾绘在同一图斑内。 c)弃渣场作为一种扰动形式单独解译。 d)解译扰动图斑边界相对于处理后的遥感影像上的同名地物点位移不应大于1个像素,应满足 TD/T1010的规定。 e)应对解译扰动图斑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外业查验,解译准确率不小于90%;否则,应重 新解译

    表C.7不同成图比例尺与常用遥感影像对应关

    C.2.3区域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图斑更新。基于监管区域上一期扰动图斑解译成果,利用本期遥感影 像,对扰动图斑进行动态更新,成果要求同C.2.2。扰动图斑更新过程中,还应填写“扰动变化”字 段信息。“扰动变化”字段属性值是“新增扰动”“扰动范围扩大”“扰动范围缩小”“扰动范围不变” 或“不再扰动”,判定规则如下: a)若某个扰动图斑在上一期不存在,本期解译结果中出现,判定为“新增扰动”。 b)若某个扰动图斑在上一期和本期解译结果中都存在,当图斑扩大时,判定为“扰动范围扩大”; 当图斑缩小时,判定为“扰动范围缩小”;当图斑大小不变时,判定为“扰动范围不变”。 c)若某个扰动图斑在上一期存在,本期遥感影像上不存在,而且经过现场复核项目已经峻工, 则判定为“不再扰动”。 C.2.4合规性分析。将监管区域的扰动图斑失量图和防治责任范围失量图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判定 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合规性。合规性分析结果应包括“未见明显违规”“疑似未批先建”“疑似超出防治 责任范围边界”“疑似未批先弃”等内容。 C.2.5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对象应包括合规性分析结果中大于1hm”的“疑似未批先建”和“疑似 超出防治责任范围边界”“疑似未批先弃”的全部扰动图斑。现场核查完成后,应对核查成果修正, 包括下列内容: a)应标识误判为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的其他图斑。 b)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属于同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的多个空间相邻的扰动图斑合并,也可不合 并;应将弃渣场图斑单独存放。 c)应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个扰动图斑,按照各个生产建设项目边界分割成 多个扰动图斑。 d)应根据现场复核成果,补充完善扰动图斑量图和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的相关 属性信息。 e)应对合并和分割处理的图斑编号进行修改。

    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C.3单项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

    C.3.1单项生产建设项

    3.1单项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包括遥感调查、合规性分析、现场核查等。 3.2单项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遥感调查分2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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