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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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等; (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三)受理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
丁直管企业(包括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组织实施 的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 (四)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根据需要参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 调查; (六)受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本市(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相关规定等;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 (三)受理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 登记、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 有关资料备案; (四)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根据需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自生产安 全事故的调查:
(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 举报; (七)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安全监 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本市(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相关规定等; (二)受理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 登记、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 有关资料备案; (三)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根据需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 全事故的调查; (五)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 举报; (六)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安全监 督工作。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 (三)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巡查、随机检查 暗访抽查等,形成监督记录并将有关间题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四)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涉嫌违法 青形的依法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犯罪情形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 (五)办理终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六)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七)收集整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 归档。 第九条工程项目升工前,项目法人应到相应地方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 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附件1);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以下简 称“清单”,附件2); (三)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或者施工图纸及 批复文件; (四)投标文件承诺主要管理人员清单页;
组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包 项目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 安全员,主要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 义,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安全监督交底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表 各式见附件4)并印发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将以下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报相应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填制《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附件5):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调整方案,并重新备案;工程分批次进行施工招标的,应 分批次编制(施工内容相近的可以合理简化)和备案; (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包含拟 拆除或者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 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 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 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 设计与施工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情况等,备好所需设备、 资料、文书等。检查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档案资
料、所有施工作业现场。无法做到全面检查施工作业现场时,应随 抽查,并优先检查重大风险作业区。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 密和商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水 利工程有关规程规范、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 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巡查、随机检查、暗访抽 查,对施工环境、施工设施与设备以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 则,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现场摄像、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施工 现场辅助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 检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 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检 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学确认(检查 记录格式样表见附件6)。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实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检查、检测的具体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间题应做如下处置: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管理违 规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达到责任追究标准 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二)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惠的,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 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 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相关参建单 立项目负责人、监督检查人员签学确认。必要时,检查意见抄送相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事 故隐患排除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 各后应形成整改报告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施工作业,相关设施、设备不得 恢复使用。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整改 报告后应进行资料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 切底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 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检查 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项目名称、工程 部位、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且后续1个月内可能无法 复工的,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暂停施工 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 全生产监督机构审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提供《暂停 施工报审表》《暂停施工指示》。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项目 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 自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自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7)。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工程项 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中止 施工期间继续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在复 工前5个工作日内审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向相应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 报审表》《复工通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项目 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 自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向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项目 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 自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9),终止对工程项目合同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反前述条款时限要求,未及时申请办理中止 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 全监督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登记,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 动的,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 向项目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 构参加工程峻工验收时,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地方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 全监督资料,包括登记表、备案表、检查记录、监督报告等有关文 书、影像资料,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
(一)安全生产贡任制洛实情况;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 (六)度汛方案的编制、批准和执行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 较大的单项工程管理情况:; (八)应急预案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组织检 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和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 况; (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对可能引起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 价意见的情况; (四)配合施工单位编制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参加审核论证情况; (五)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安全交底以及考虑施工 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新结
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组织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投标承诺人员到岗履职与变更情 况; (三)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方法、措施执 行情况; (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和监督落实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 的单项工程管理情况; (七)安全巡查记录及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理 情况; (八)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九)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 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组织检查。检 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投标承诺人员到岗履职与 变更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四)教育培训情况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五)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及执行情况; (六)度汛方案的编制、批准和执行情况; (七)事故隐惠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管理情况; (八)应急预案的制定、批准,抢险物资准备以及演练升展情 况; (九)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履职情况;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技术措施和实 本防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要对深基坑、高边坡、高空作业、 脚手架、起重吊装、吊篮、隧洞开挖支护、拆模及其他拆除工程、有 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品、爆破器材、消防以及临时 用电等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11)。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彝
请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指南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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