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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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注册地在四川省 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自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 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 质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非发 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利工程项自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 程项自法人不参加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水利安全 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 《水利工程项自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1);水利 水电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标准》(见附件3)。以下统一简称为“《评审标准》”。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 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自得分 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评审达到二级资格且评审得分超过90分且被评审单位

    提出审请后,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可向水利部推荐参加 一级评审。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 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六条四川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水 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审定、公示、颁证,以及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推荐,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四川省水利厅 委托四川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承担。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应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 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 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程序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形成 自评报告,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秘书处提出评审申请; (二)由秘书处组织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申请材料进 行技术评审; 1.对申报单位以下材料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核:①营业执照

    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 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含)以上或较大及以上 步险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 字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十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5); (二)承诺书(见附件7); (三)秘书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至到期后1个月内申请延期 复审。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应满足 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复审: (一)未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或者100万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间题; (三)无非法违法生产经管建设行为; (四)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每年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本办法 规定提交自评报告(见附件4); (六)资质证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提供);

    (七)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 施工企业提供); (九)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 供); (十)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动态管理的规定。 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复审应提交以下资 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6);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 件); (四)承诺书(见附件7); (五)秘书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单位名称变更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等级证书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七)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基坑支护标准规范范本,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 施工企业提供); (九)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 供); (十)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动态管理的规定。 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复审应提交以下资 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6);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 件); (四)承诺书(见附件7); (五)秘书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单位名称变更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等级证书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8);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第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大于 3个(含)时,应抽查不少于2个项目或工程现场,少于3个时,应 全部抽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 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 水电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 底应对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次 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秘书处备查

    第十七条四川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将水利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成效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 差异化管理,将未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转的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监管重点,督促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视情况 组织检查、抽查。 第十八条对达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转的水利生产 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

    5.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15分:发生1人(含)以上死 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管理突出问题的;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状 兄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规定和标 准不达标的。 6.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20分: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 壶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螨报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 的。 (四)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 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 到20分,撤销证书。以上处理结果均在四川省水利厅网站公告, 并告知达标单位。 第十九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 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 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鼓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升展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 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开 展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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