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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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一)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 调整系数

    介格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表规定

    3.施工用电、凤、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 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 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 为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 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 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癌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 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 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 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照明标准规范范本,基价200 元/m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 格。 (二)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三)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注:中型工程取高中值,小型工程取中小值

    (四)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五)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 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六)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 也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以费率形式(%)表示的 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 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 .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其他说明 (一)本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我区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 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自,可按原合 司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 定。 (二)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 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概算 批复与招标实施阶段营改增税收计价办法差异,合理划分标段 控制大宗材料、设备费计税办法对总投资水平的影响 (四)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 件不作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宁水建发【2018】18号

    牛奶标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政策要求,经研究, 快定对《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与 水办发【2017】32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11%调整为10%。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或 正收率:原木、苗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3%调整为 0%,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 反率由17%调整为16%。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1调整为1.10;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在2018年5月1日之前 已批复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2018年5月21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求,现将《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宁水办发[2017】32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 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 18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 10%调整为 9%。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水泥、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 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6%调整为13%。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0调整为1.09: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6调整为1.13。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 1.16 调整为 1.13.

    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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