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6-2010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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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1施工准备宜包括下列内容

    收集资料。 2 现场查勘。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 施工机械、器具、材料、爆破材料及其储存库房等。 5大型坑探临建和辅助设施等。 4.0.2 资料收集应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及当地爆破材 料供应和管理规定等。 4.0.3现场查勘应了解坑探附近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环境 等,.确定施工场地布置和渣(土)堆放的具体位置。 4.0.4坑探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任务书以及现场查勘和收集的 资料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目的与任务、技术标准、岩 (土)体特征、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工程量、计划进度、人员 组织、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质量控制等。

    1开挖断面应满足地质勘察及施工的要求,宜为1.2m× 2.0m,圆形断面直径应不小于1m。探坑内有原位测试时断面应 满足测试要求。 2探坑开挖宜按岩土级别选择适宜的开挖方式,岩土分级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土体固结密实或开挖中遇有孤石,可进行爆破。紧密土 体宜采用松动爆破,孤石宜采用无眼爆破。 4探坑边坡应根据岩土体特性确定。边坡岩土体稳定性差 时,应放缓边坡或采取防护措施

    5.1.2探坑峻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5.1.2探坑峻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壁、坑底应进行清理,满足地质编录、采取试验样品 和现场测试要求。 2地质编录、样品采取、原位测试和验收结束后,确定无 需保留时应及时回填。 3位于堤防、坝体等工程体上的探坑,应采用与工程体相 近的材料回填,回填密度不小于工程体的密度

    5.2.1探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小于1m的探槽,可采用矩形断面;深度大于1m的 探槽,宜采用倒梯形、阶梯形断面,底宽宜大于0.6m。两壁边 坡视土(岩)体地质结构确定,稳定性差的土(岩)体应放缓边 坡或采取支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探槽开挖宜按岩土级别选择适宜的开挖方式。条件允许

    用爆破方式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抛掷爆破应用于组成混杂、结构密实的表土体及均质 全风化岩体等,宜在坡度大于30°、有两个以上自由 面的斜坡地带进行。爆破炮眼应根据探槽方向、槽口 宽度及地形条件布置,炮眼应倾向抛掷方向,宜与地 面夹角为60°~80°,炮眼深为0.6~1.2m。炮眼直径 为45mm时,炮眼间距宜为1.3~1.5m;炮眼直径为 35mm时,炮眼间距宜为0.8~0.9m。 2)松动爆破应用于节理裂隙发育的硬、脆、碎岩体或密 实的非胶结、半胶结土(岩)体,宜采用少量较大直 径的炮眼,装药量不宜超过炮眼长度的1/3。 3)无眼爆破应用于挖除直径小于1m的块石,将炸药贴 在块石体表面或底部。 4)爆破不应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较长探槽视槽壁土(岩)体稳定性宜5~10m预留隔断 支撑槽壁。 2探槽挖深较大、槽壁稳定性差时,可采用支撑木或螺栓 撑杆以木板或钢板对不稳定地段进行支护。

    5.2.3探槽工应符合5.1.2条的规定。

    6.1.1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口稳定。对不稳定岩体应进行支护,支护工艺 及长度应满足碉口稳定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2临近建筑物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建筑物安全。 6.1.2断面规格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形态宜为梯形或直墙拱形。不支护或喷锚支护宜采 用直墙拱形断面,选用木支护宜采用梯形断面。 2断面尺寸应根据勘察目的与任务、掘进长度、岩体结构 支护措施、通风要求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净断面尺寸不宜小 于表 6. 1. 2的规定。

    表6.1.2探酮断面规格

    6.2.1炮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炮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布置应根据岩性、岩体结构、设计断面尺寸及起爆 方法等确定。 2坚硬、韧性好的岩体宜采用角锥掏槽;裂隙、节理较发 育的岩体宜采用楔形掏槽;中硬脆性岩体宜采用直线掏槽;软弱 破碎岩带宜采用扇形掏槽。 3炮眼宜与岩层面、裂隙、节理等结构面垂直或斜交。 4槽眼布置应充分考虑中心突破、从里到外层层剥离的爆

    破方法。 5软弱破碎岩带宜采用浅眼、小药量爆破。 6 可利用底眼或附加药包翻渣。 6.2.2 角锥掏槽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韧性好的岩石宜增加1~2个开路炮眼。 2 掏槽角度、眼距与数量,宜根据被爆岩石的级别参照表 6.2.2确定。 3断面为2m×2m的探碉,炮眼平均深度宜小于2.0m。

    表6.2.2角锥掏槽技术参数

    6.2.3楔形掏槽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对槽眼深度应一致,槽眼倾斜方向宜垂直裂隙、节理面。

    6.2.3楔形掏槽眼布置应符合下

    1每对槽眼深度应一致,槽眼倾斜方向宜垂直裂隙、节理面。 2掏槽角度、眼距与数量,宜根据被爆岩石的级别参照表 6.2.3确定。

    表6.2.3形掏槽技术参数

    6.2.4直线掏槽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直线掏槽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宜布置1~2个中空眼。

    2米用中空螺旋掏槽,炮眼直径以40mm为宜,炮眼间距 宜平行,并严格按顺序起爆。各炮眼、中空眼间距及爆破顺序可 参照表6.2.4确定。

    表6.2.4螺旋掏槽爆破技术参数

    死 1辅助眼眼口位置宜布置在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并向掏 槽眼倾斜。 2顶邦眼眼口距顶宜为150~250mm。岩石愈坚硬,距 离愈小,反之则愈大。 3顶邦眼眼底位置,应落在断面轮廓线上。岩层较软时, 炮眼可垂直于工作面。 4底眼眼口距离底板宜为100~200mm,向下倾斜与水平 面夹角宜为5~10°。 6.2.6炮眼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愈小,反之则愈大。 3顶邦眼眼底位置,应落在断面轮廓线上。岩层较软时, 炮眼可垂直于工作面。 4底眼眼口距离底板宜为100~200mm,向下倾斜与水平 面夹角宜为5°~10° 6.2.6炮眼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角锥与楔形掏槽,炮眼平均深度宜为探宽度或高 度的0.6~1.0倍。 2采用直线掏槽炮眼平均深度宜为探碉宽度或高度的0.8 ~1.1倍。

    6.2.6炮眼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角锥与楔形掏槽,炮眼平均深度宜为探碉宽度或高 度的0.6~1.0倍。 2采用直线掏槽炮眼平均深度宜为探宽度或高度的0. ~1.1倍。

    6.2.7光面爆破炮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整块状岩体,周边眼应布置在断面轮廓线上,破碎岩 带应布置在断面轮廓线内50~200mm。 2周边眼距宜为200~600mm,密集系数宜为0.6~1.0。 3眼孔直径宜为30~40mm,应位置准确、轴线平直、相 互平行、深浅一致,眼底应在同一平面上。

    6.3.1凿岩作业应根据探断面设计、岩体结构及作业条件,合 理选用凿岩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法,按施工工序和操作规程进行, 6.3.2凿岩作业前应保持凿岩机械和辅助设备完好、牢固可靠, 顶、壁及工作面无松动岩石等。 6.3.3中线及腰线应用仪器或吊线测定。

    6.3.3中线及腰线应用仪器或吊

    1开眼作业,针子不宜过长。应先给水后给风,轻压慢转 进行定位钻进;定位后,再以正常压力作业。 2凿岩操作应三点(即眼底、眼口、钎尾)成一线,支架 调整适度,给压均匀,保持凿岩机匀速运转。不应借用外力撬弯 针杆进行凿岩。 3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严禁站人。采用支架时,手推 加压应均匀适度,不应用力过猛。 4炮眼角度和深度应符合技术要求,直径应比药卷直径大 5~8mm。 5炮眼底部应落在垂直探碉中心线的同一平面上,周边眼 落在轮廓线上,槽眼应超深100~200mm。 6凿岩终止应先停水、后停风,然后拆除风管、水管,将 凿岩机具撤离现场。同时做好炮眼临时保护。 7水源宜清洁,水压应为0.25~0.3MPa,水量应为2~ 3L/min。 8水针与连接螺帽应严密,不漏水。掘进中应经常检查水 针是否折断,遇故障应及时停钻,不应无水作业。 9凿岩作业,不应打残眼。 10风动凿岩风管内径宜为19~25mm,水管内径宜为13mm 胶管最长不宜超过20m,并避免弯曲和压扁,胶管长度超过20n 应增加补偿设备。每1000m风管压力损失可按表6.3.4计算。 11使用电动凿岩机,应保证供水、供电质量,接线可靠

    6.3.4每1000m风管压力损失计算表

    6.3.5钎子与钎头应符合下列

    1钎子材料宜选用对边尺寸为22mm的六角空心炭素工具 钢或合金工具钢。 2 根据凿岩机的要求,针尾长度以108mm土1mm为宜。 3 针尾端面应倒角平整,萍火硬度HRC5560。 针尾水针孔应正直,直径8~10mm,长度50~80mm。 5 钎头锥度应与钻头保持一致,宜为7°,长度32~38mm 6 坚硬完整的岩体宜选用一字针头;裂隙节理发育较破碎 的岩体宜选用十字针头。中硬、坚硬的岩体及冲击功较大的凿岩 机,宜选用球齿舒头。 7钎子与钻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应使用: 1)针子明显弯曲,中心眼不正、不通,水针孔偏斜。针 尾端面不平,钎尾长度差超过士2mm,钎头与钻头锥 度不一致。 2)钎头水眼不通、钢体变形、锥度不一致、裤体开裂、硬 质合金镶焊不牢或有崩刃,钎头直径小于标准钎头2mm。

    41号、2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右,严禁在有瓦斯、煤 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碉中使用。 52号、3号硝铵安全炸药,可用于有瓦斯或可燃和爆炸性 气体、煤尘的探碱。 6乳胶炸药、甘油炸药可用于无爆炸性气体及煤尘的涌水 岩层。 雷管应根据电阻值编组使用。 8 同一工作面宜用同厂、同期起爆材料和燃烧速度相同的 导火线。 9需要时,可进行爆破材料试验。 6.4.4爆破材料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进行。加工房应干燥通 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 距离不应小于500m。 2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防水处理用的蜡锅应放置室 外,其距离不小于10m。 3.导火线、雷管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火线长度应根据炮眼数量、深度、点炮时间及躲炮 行走时间总和的2倍确定,最短不少于1.2m。 2)雷管中如有杂物,应用手指轻轻弹出,不应用口吹 导火线切口应整齐垂直插入管中与加强帽接触,用雷 管钳钳紧,不应用克丝钳或其他方式卡紧。纸雷管用 缠纸或缠线等紧固。 4起爆药卷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加工量不应超过当天需用量,加工后要妥善保管。 2)加工时用直径约7mm竹签或木签插入药卷70mm后 将雷管插入,严禁使用金属棍操作。 3)雷管插入药卷后,火雷管应用扎线将药包扎紧,电霍 管应用脚线扎紧。 4)在有水炮眼中使用硝铵炸药时,起爆药包或药卷应

    41号、2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 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中使用。 52·号、3号硝铵安全炸药,可用于有瓦斯或可燃和爆炸性 气体、煤尘的探碉。 6乳胶炸药、甘油炸药可用于无爆炸性气体及煤尘的涌水 岩层。 7 雷管应根据电阻值编组使用。 同一工作面宜用同厂、同期起爆材料和燃烧速度相同的 导火线。

    6.4.4爆破材料加工应遵守下列

    .4.5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

    进行防水处理。水深在2m以内可用石蜡或沥青进 行防水处理,其化蜡温度不大于80℃,漫蜡时间不 大于2s;水深大于2m时,可用乳胶套进行隔水 处理。

    1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岩粉吹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 岩屑,并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2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1/2~2/3,掏槽眼可多装10% ~20%,紧密堵塞。 3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6mm的竹、木质材料制成, 端部应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4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 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 5炮眼堵塞物宜用黏土(塑性指数以13为佳),为增加摩 擦阻力,黏土中可渗人5%~10%粒径约1mm的砂,不应用碎 石堵塞。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1/3~1/2,但不少 于200mm

    .4.6起爆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全导火线长度根据点炮需用时间而定,宜为最短导 火线的1/3。安全导火线燃尽或中途熄灭时,应立即 离开工作面,不应继续点炮。 2)应使用电石灯或导火线,按爆发顺序点炮。每炮间隔 时间应为2s左右。 3)点炮后应仔细听记响炮数目是否与装炮数目相符。最 后一炮响后应至少隔15min,待炮烟吹散后再进人工 作面检查爆破效果。

    1)雷雨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

    严禁使用火雷管。 3)应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杂散电流超过30mA 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 4)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要求, 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应小于 2. 5mm。 5)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 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爆破线路及起爆网 应由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 全检查。 6)探碉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连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7)采用电力线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 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过2min或延期雷管过5mir 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6.4.7膳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 起爆药弓爆。严禁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2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400mm处平 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 3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膳炮未经处理,不应 进行正常作业。 4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 6.4.8光面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爆眼孔装药不耦合系数宜为1.5~2.0。药卷直径应不 小于20mm。 2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中,引爆雷管与导爆管相捆扎应与 传爆方向相反。周边眼应同时起爆。 3可选择眼底起爆或反向起爆的起爆方式,但均应采用纸 和泥严密堵寒、其长度应不小于500mm

    1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 起爆药引爆。严禁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2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400mm处平 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 3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炮未经处理,不应 进行正常作业。 4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

    6.4.8光面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爆眼孔装药不耦合系数宜为1.5~2.0。药卷直径应不 小于20mm。 2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中,引爆雷管与导爆管相捆扎应与 传爆方向相反。周边眼应同时起爆。 3可选择眼底起爆或反向起爆的起爆方式,但均应采用纸 和泥严密堵塞,其长度应不小于500mm。 4周边眼每米装药量可参照表6.4.8确定

    表6.4.8光面爆破周边眼每米装药量

    注:表中所列为2号岩石硝酸炸药。

    6.4.9、露天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地区同时放炮,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 2应掌握爆破方向,控制炸药用量,以防抛掷岩块危及周 边安全。必要时可采用定向爆破、松动爆破以及在炮眼上加覆盖 物的措施。 3应控制爆破安全距离。炮眼直径应为42mm以内,平地 水平距离应为200m,山地水平距离应为300m。 6.4.10爆破及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5.1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

    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装岩、运输的钢轨型号宜选用6~8kg/m,机械装 岩、运输的钢轨宜选用8~12kg/m。 2固定钢轨端点距工作面不应超过3m,与工作面连接段可 铺设活动轨道。 3轨道坡度应与探碉平均坡度相一致。直线段应平直,两 轨面高度应一致。曲线段应圆滑,车速大于1m/s段曲率半径宜 不小于矿车轴距的5倍,外轨应适当加高,轨距应适当加宽。 4钢轨轨距按矿车的轮距确定,宜为600mm。轨道直线段 轨距偏差一般为2~5mm。 5枕木应埋设在地槽内压实,埋设深度宜为枕木高度的 2/3。枕木间距宜为500~800mm。 6人工推车运输每间隔100m应设调车道,其长度宜不小于

    6m。轨道接头应平整,其间隙不应大于5mm,高差不应大于zmm。 6.5.2人力矿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车运行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应放手滑行。 2弯道或岔道运行应缓行。发生掉轨故障应立即通知后方 来车。 3矿车穿越公路应设置安全警戒。 4卸渣道应保持适当的正坡,挡车器和卸渣支架应牢固可 靠、矿车抵达挡车器之后方可卸渣。

    6m。轨道接头应平整,其间隙不应天于5mm,高差不应大

    6.5.3机械装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岩机开始工作前,可将活动轨道扣在固定轨 装岩机顶人岩堆内。 2装岩机电缆或风管应挂在确壁同一侧,不应拖在地上。 3装岩过程中,装岩机前后严禁站人。 4不应使用装岩机强行铲装超重块石与其他物品。

    6.6.1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应满足掘进施工和地质编录、样品采取、原位测试 等内作业的安全要求。 2支护前应检查碉壁、顶岩体稳定性,松动岩石应挖除。 3支护形式根据围岩地质条件和施工安全需要,可选用支 架支护、锚杆支护。 4支护材料及结构,应根据探碉用途、使用年限、断面规 格形状、地压大小及安全要求等因素选择。 5支护应一次架好。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保护 措施,及时修复放炮打坏的支护。 6使用中的探确,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及 时加固、更换变形移位及腐朽折断的支护。 7恢复或加固、加深旧碉时,应首先检查支护,必要时进 行更换。

    6.6.1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8破碎松散岩(土)体应及时进行支护。必要时可采用超 前临时支护。

    1)支架形式可选择不完全支架、完全支架、加强支架、 金属组合支架和混凝土支架等。 2)局部围岩稳定性差,可采用不完全支架。 3)底板岩体松软,地压较大宜采用完全支架。 4)地压较大、岩体不稳定、顶板跨度较大时,宜采用加 强支架。 5)岩体松软易于塌地段,宜采取插扦或插板支护方法。 6)碱口及交叉道口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7)宜采用木质支架,需要时可采用金属组合支架。长期 使用的探碱可采用浆砌块石或混凝土支架。 支架支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质支架质量应坚硬结实。2m×2m断面的木支架, 木材小头直径不应小于150mm。 2)应将顶板和两帮突出的岩体削平,以使支架与岩体 紧接。 3)探碉底板上立柱应挖100~200mm深的柱窝,立柱应 大头向上,小头向下。使用完全支架,底梁应全部嵌 人底板内。 4)立柱倾角宜为75°~80°。支架间距视地压大小,宜为 0.5~1.2m。 5)支架应以探碉中心线和腰线为基准,每一支架高度和 宽度应保持一致。支架构成的平面应与中心线垂直。 6)立架后顶、壁间隙应填满背紧,梁柱与顶、壁间应采 用木楔楔紧。 7)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采用拉条撑木等方式加固。

    3木质支架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质支架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压大,侧压小,支架可采用不同形式的平头 2)侧压大,顶压小,支架可采用不同形式的露头 3)顶压及侧压均大时,支架应采用斜插样。

    .6.3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围岩岩体结构特征可选用水泥砂浆锚杆、硬水泥底 部锚固锚杆、树脂灌注锚杆、楔形锚杆。 2支护形式宜采用长短锚杆相结合、砂浆锚杆与楔形锚杆 相结合、预应力与非预应力锚杆相结合、临时与永久锚杆相结合 的支护形式。 3锚杆锚固力,应根据围岩压力及松动岩块质量确定。小 断面探确工程单根拉拨力可选用30~50kN,必要时可根据拉拔 试验确定。 4锚杆长度应根据锚固目的确定,宜不小于碉室高度或跨 度的1/2。 5锚杆的孔距(a)、排距(b)与长度(L)的关系宜为: a=b=(1/3~1/2)L。 6锚杆材料应选用螺纹钢筋。锚杆直径应根据探碉断面 锚杆长度及施加预应力的大小选定。探碉断面为4~10m,宜选 用10~16mm螺纹钢筋。 7砂浆锚杆应先注砂浆,后插人锚杆。锚杆难于插人时 可用风钻推送。 8砂浆宜采用525号硅酸盐水泥,灰砂比为1:1,水灰比 为0.35~0.42,砂的细度模数为2.7~3.0,可掺入适量的速 凝剂。

    6.6.4支架更换与回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支架的更换应

    6.7.1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碱施工应合理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确保内空 气流通、新鲜。 2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应不低于18%。 3无瓦斯(CH)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工作面,通风速度应 不低于0.2m/s,人均吸人新鲜空气量应不低于4m/min。 4有瓦斯(CH)和其他有害气体探工作面,人均供新 鲜空气量不应低于5m/min,通风风速不应低于0.25m/s。 5碉深超过300m时,应进行专门通风设计。按同时在碱 内工作的总人数计,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应少于4m/min,工作 面回风风流中,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含量应符 合本条第2款及6.8.2条的规定。 6施工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宜超过26℃,工作面超温应采取 加大风量、酒洒水等降温猎施,

    .7.2通风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

    1碉深在30m以内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通风时间超过 30min,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仍超过规定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2碱深30~200m,可采用单级压人式通风或两级串联压入 式通风。 3硼深200~300m,可采用抽出式通风,通风管端距工作 面不应大于6m。 4碉深300m以上,宜采用混合式通风。压人通风机和抽 出通风机的进风口重叠应大于15m,主机通风能力应大于辅机 20%~25%。 5不应使用分段扩散局部通风的方法。 6.7.3 通风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小于200m,宜采用2kW轴流式通风机;碱深200 ~300m,宜采用.4.5~5.5kW轴流式通风机。 2碉深小于200m,可采用折叠软管通风管;碉深大于

    1碉深小于200m,宜采用2kW轴流式通风机;深20 ~300m,宜采用.4.5~5.5kW轴流式通风机。 2碉深小于200m,可采用折叠软管通风管;深大于 200m,宜采用硬通风管,一般单节长度为5~10m;确深超运 300m时,宜选用单节长度为15~20m的通风管。通风管直径

    般为200~500mm

    3有可燃性气体的探碱,应使用防爆型通风机。 5.7.4通风机及风筒安装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压入式通风,通风机进口应空气流通、清洁;采用 抽出式通风,出风口应远离碉口不小于3m距离。 2通风机进口应装置防碎石杂物被吸人机体的铁丝网或其 也防护罩。 3风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筒应随工作面推进而延伸。风筒与工作面间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6m。 风筒安装应平直,拐弯舒缓并及时放出积水。 2)风筒应安装在非人行道一侧的上角或下角。

    直害气体、粉尘、噪声及放射

    6.8.1探确施工应做好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及放射性等的监测, 针对有害因素采取防护与保健措施,必要时建立救护应急预案。 6.8.2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有害气体限量(按体积计)应符合表6.8.2的 规定。

    6.8.1探确施工应做好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及放射性等的监测,

    1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有害气体限量(按体积计)应符合表6.8.2的 规定。

    表6.8.2地下碉室有害气体最天充许浓度

    2)工作面空气粉尘含量不应大于2mg/m。 3)碉内噪声宜控制在90dB以内。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备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测试仪器,并定期监测。监 测应记录时间、地点、现场条件、监测仪器、监测方 法、监测结果等。 2)在无有害气体的探碉施工,每5d应测试气温、氧气、 二氧化碳的含量,发现异常应加密监测。不符合第1 款规定的标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并及时 进行防护。 3)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探碉施工,应对瓦斯或其 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断层带、老隆、破碎带等部位每班 至少监测两次,发现浓度不断升高,应加密监测。当 有害气体超限时,应立即撤离工作人员或采取防护 措施。 4)瓦斯达到1.0%时禁止放炮,达到1.5%应停止设备运 转,达到2.0%工作人员应撤离。 5)长期停止施工的探恢复生产时,首先应检查氧气、 二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如不符合规定, 应通风排放有害气体,达到标准后方可进碉施工。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仪器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探碱施工时,应对突 出部位建立安全自动报警系统。 2)探碱施工应配备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通 风多参数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高浓度瓦斯检定 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以及氧气监测仪、一氧化 碳监测仪和粉尘采样器、粉尘测定及其配套器材等。 3)监测、检定仪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维护和调 试。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校验。 )钻爆法工作面应配备通风除尘器

    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人员应建立保健卡片,定期进行矽肺及体格 检查。 2)碉内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 措施。 3)凿岩作业,应配带防护面罩及防护耳塞。 4)采用湿式凿岩并宜以液压凿岩机代替风动凿岩机。 5)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装岩前向岩堆分层洒水降尘;放 炮前在距工作面10m处安设喷雾器进行喷雾降尘;放 炮后用喷水管在通风管口前1m处,冲洗顶板、两壁 及工作面清洗粉尘。

    6.8.3放射性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火成岩地区、新构造活动部位等施工作业,应进行 射线和放射性气体测试,判定是否存在放射性危害。 2井、碱内施工人员的个人内外照射剂量大于年限值 1mSv/a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氮及其子体和2 辐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6.8.4救护装备应符合下列下规定:

    1在有瓦斯地区掘进探碉时,应按工作人员总数的110% 配备自救器或送风面盔。低瓦斯地区宜用过滤式自救器,高瓦斯 地区宜配用化学氧自救器。 2施工单位应配备氧气呼吸器。 3自救设备应定期进行气密检查

    6.9.1探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6.9.1探确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2碉内工作面照明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3m,总功率不 少于500W。 在有瓦斯或可燃气体的碍内,应采用防爆照明灯。 ?

    6.9.2 探碉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探碉两侧设置排水沟自流排水。 2 必要时可采用机械排水,排水设施不应与掘进施工相 干扰。 3 排水不应危害周围环境,

    6.10.1河底平碱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查勘了解地形、地质及施工、生活环境条件。 2搜集水文、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1)河床横断面、河流流量、流速、水深、历年最高洪水 位和最大冰冻雍高等。 2)地质面图、钻孔柱状图以及河床覆盖层厚度、岩层 产状、岩性、构造、岩体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 3根据现场查勘和资料收集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设备选择与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涌水量、导井类型(竖井或斜碉)、导并断面尺寸 等,选定排水、提升设备类型和数量。 2)井场面积宜为16mX30m,以导井为中心分别布置主、 副卷扬机、工具台、工作间、器材库。 6.10.2碉口、断面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并口位置应根据任务要求以及河流最高洪水位和施工 条件等选择确定。 2 河底平碉及导井断面尺寸,应根据岩(土)体结构特征、 设计深度、排水、提升和掘进设备能力等确定。斜坡 度应根据斜碱的深度和地形条件确定。 6.10.3河底平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碱口应构筑防洪、防凌圈。构筑标准应根据施工期最高 洪水位或冰冻最大雍高确定。 2一河底平碱导共为坚共时宫平用阶增式亚控

    .10.3河底平碉施工尚应符合下

    1碱口应构筑防洪、防凌圈。构筑标准应根据施工期最高 洪水位或冰冻最大高确定。 2河底平导井为竖井时,宜采用阶梯式开挖

    3应打超前眼,深度不小于3m。 4为防止突水,必要时可采取超前注浆止水或加固等辅助 措施。 5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底平碱掘进坡度为0.8%~1%,应开挖排水沟,导 井或斜碱底部应设集水池。 2)排水设备能力应大于涌水量的一倍。 6导并与河底平碱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确或躲避室。 7应对围岩变形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8应配置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在突发涌水或停电 时能将井、碉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9建立碱内外通信联络系统。

    6.11.1探碉竣工后应清理干净,及时进行地质编录、样品采取 等。需要时,应进行清洗。探内有原位测试,清理时应对试验 点做好保护。 6.11.2地质编录、样品采取和原位测试等结束后,碉口应设保 护圳问飞整三标出式进德封楼

    7.1.1浅并规格及施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应根据勘察目的与任务要求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确定。 2断面宜不小于1.2m×1.5m,圆断面直径宜不小于1m。 3土类为I~血级宜采用人工开挖,人力或手摇绞车提升 吊桶或微型水泵排水。土类为IV级可采用机械开挖。土类级别划 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地层胶结紧密或遇有孤石可进行松动爆破或无眼爆破。 5岩石地层可采用凿岩爆破开挖,并应符合6.2节、6.3 节、6.4节的有关规定。 7.1.2浅井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松散、稳定性差土(岩)体中的浅井,应进行支护。 2支护可采用间隔支护、紧密支护、吊框支护、插板支护 和沉箱(筒)等形式。 3支护材料应坚硬结实,满足安全要求。井框圆木宜选用 小头直径为150~180mm,井口基框圆木小头直径宜为200~ 250mm或边长为180~220mm的方木。 4支护框架接样宜采用单面平接,密集式并框可采用双面 平接或双面斜接

    .2.1并口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勘察要求的前提下,井口应选择在岩体完整、稳 定的地段。井口岩体不稳定应进行支护,支护应满足井口稳定和

    施工安全的要求,并符合6.6节的有关规定。 2井口邻近建筑物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3井口应设置防护圈,

    7.2.2断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断面规格可参照表7.2.2选定

    表7.2.2竖井断面规格

    2井内涌水量大,为满足排水要求宜采用较大断面开挖。 3断面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垂直于岩层层面或结构面,松 软士斜坡地带长边宜与坡向一致

    3断面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垂直于岩层层面或结构面,松 软士斜坡地带长边宜与坡向致。 7.2.3并壁结构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竖井规格设置井口台基,安装提升井架,铺设排渣 轨道。并口基框木料以边长180240mm方木或小头直径9220 ~300mm圆木为宜。 2井内提升间与梯子之间宜设置安全隔板。 3井内应有一定的通风空间。风、水、电线路,应分开 安装。 7.2.4凿岩爆破宜符合6.2节、6.3节、6.4节的有关规定,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岩石级别和岩体结构,宜采用角锥掏槽或楔形掏槽, 布槽眼3~6个,并适当布置辅助眼及周边眼。 2炮眼平均深度宜为0.7~1.0m。 3严禁使用火雷管起爆。 7.2.5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应满足开挖施工和地质编录、样品采取、原位测试 等并内作业的安全要求。 2支护形式根据地层岩性条件和施工安全需要,可选用吊

    照明标准7.2.3并壁结构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框支护、插板支护、锚杆支护及沉井支护等。 3松散堆积地层内开挖竖井,应随井筒延伸及时架设井框 井框间距视井壁土体侧压而定,宜为0.7~1.5m,与井底距离不 超过3m。 4井口基框应埋人地下,木梁两端伸出井口边1.0~1.5m 松散地层应适当加长,木梁断面尺寸应比井框圆木直径大1/5~ 1/4。 5基础井框设置,松散地层框距宜为2~4m。较完整岩体 框距宜为4~6m,稳定完整岩体,框距宜为10m。梁窝深度视岩 体稳定程度确定,一般为300~500mm,梁窝底面应平整,空隙 用木楔楔紧。 6安装井框前,应采用垂线测定井框位置。井框应保持水 平,上下并框应平行对直。 7井框四角应背适当厚度的木板,并用木楔楔紧。 8井框应采用螺栓或挂钩连接,四角设顶柱,并用抓钉 固定。 9靠井底的井框,应设临时护本

    7.2.6吊框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框规格应根据竖井断面大小确定。木质吊框宜使用边 长不小于160~180mm方木,金属吊框宜使用槽钢或工字钢。 2木质吊框宜采用平头接样,吊框四角用立木撑紧,井璧 进行背帮。 3悬挂吊框的拉杆钢筋直径宜为16~20mm,数量宜为每 框8根。 4吊框支护每隔8~10m设一个基框,其四角伸入岩(土) 体部分不少于300mm。 7. 2. 7 插板支拍应饰合下剂规宝

    城市轨道标准规范范本7.2.7插板支护应符合下列规

    1插板应采用坚硬木材,其厚度宜为20~40mm,宽度宜 为120~150mm,长度不应小于井框间距的两倍,下端削尖。 2插板之间应紧密结合,插板外应用茅草等柔软物塞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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