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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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机组启动试运行应进行机组后动试验、机组带额定负何 连续运行72h试验。 1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启动试验程序应由试运行指挥组编 制,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1)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 油、水、气系统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 控制保护装置,测量、监测表计等进行检查、试验。 2)对引水设施、设备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 3)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 4)机组投人系统和带负荷检查、试验。 5)机组甩负荷试验。 2进行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应在试验前,听取试运行指挥组和监理单位对机组启动试 验工作的简要汇报,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h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 的决定。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 时,启动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试验 负荷。 3经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 完成。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并提出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 6.4.7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 和试运行记录,所有这些记录资料均应作为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技 术资料的一部分。 6.4.8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由责任 单位及时处理。处理不合格的不应移交试生产。 6.4.9机组启动试运行后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委 员会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 录H。 6.4.10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进行 试生产运行,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4.11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 求,由项目法人组织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进行。对验收过 程中的问题和情况,应随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
7.0.1工程峻工验收前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 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 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 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
1.5竣工验收应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峻工验!
8.1.6峻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 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 由项自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 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3根据峻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 法人应负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 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 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 自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 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 实体。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 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未处理完毕并合格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 责。峻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的2/3以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1/3以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 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 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 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 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听取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峻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其格式见附录M
8.5.1峻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投 资方、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 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峻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 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8.5.3峻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9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 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 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办理具体工程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 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式见附录0。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 约定的条件。 9.1.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交有关工资料, 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后,项目法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 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见附录P。 9.1.6完成工程交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将工程移交运行 管理。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 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 手续,工程移交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9.2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2.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明确记载验收遗留等问题。影响 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2.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 应按照峻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 成处理工作。 9.2.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
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报送峻工验收主持单位
9.3.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已完成了保修责任范围 内的质量缺陷的处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 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 见附录Q。 9.3.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 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3.31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20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峻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见附录R (正本)和附录S(副本)。颁发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3.4工程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 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 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表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表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索资料清单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G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I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习
附录J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K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L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
L.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L.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L. 6.1 工程概况 L. 6. 2 运行管理 L. 6.3 工程初期运行 L.6.4 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L. 6.5 经验与建议 L.6.6 附件 1 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 规章制度目录 L.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L. 7. 1 工程概况 L. 7. 2 质量监督工作 L. 7.3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L. 7. 4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L. 7.5 工程质量检测 L. 7.6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L. 7.7 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L.7.8 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L. 7.9 附件 1 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L.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L.8.1 工程概况 L.8.2 安全监督工作 L.8.3 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L.8.4 现场监督检查
L.6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录M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七、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一)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二)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三)初期运行监测资料分析 八、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工程尾工安排 十、评价意见 第二部分 专项工程(工作)及验收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一)规划(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水土保持设施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三、环境保护 (一)设计情况 (二)完成情况 (三)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四、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消防设施(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六、其他 第三部分财务审计 一、概算批复 二、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 59
附录N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0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P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0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正证书格式
附录R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S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1.0.1《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一96)于 1996年颁布以来,对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工作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10多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政府各 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新规定,小水电 工程开发和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 形势和要求,需要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1.0.2自前我国将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列为小型 水电站,所以本条对规程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1.0.3本条对原规程1.0.5条进行修订,根据《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第30号)和《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一2007)的规定对验收 工作进行分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 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1.0.4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3条的主要内容,并参照《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表述。 1.0.5本条保留了原规程1.0.4条的大部分内容,但在表述上 有所不同。针对不同所有制的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可有 所侧重或简化。 1.0.6本条是对原规程1.0.7条内容的简化,因为后续各章节 对各项验收工作都有详细的时限规定,本条就不再重复。 1.0.7本条是对原规程1.0.8条的修订。由手后续各章节对各 类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本条就不再重复,并在 表述上与1.0.3条相呼应。由于自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小水电的管理体制不同,所以不指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验收的主
持单位。 1.0.8本条基本保留了原规程1.0.10条的内容,在表述上与 1.0.3条相呼应。 1.0.9本条对原规程1.0.9条的修订,对施工质量的检验与评 定应按SL176—2007的规定执行。 1.0.10~1.0.12这3条为新增条文,对验收资料的制备组织 范围、规格作出规定。 1.0.13本条对原规程1.0.12条的修订 1.0.14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小水电工程验收涉及的部门、行 业和专业技术比较多,考虑到有关标准很多,有关内容无法全部 吸取列人本规程,故制定
3.0.1考虑到目前在建及待建小水电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绝大部 分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项目法人对小水电工程验收的制度和要 求不熟悉,新增本章内容。 3.0.2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 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 3.0.3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照3.0.4条的要求进行 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0.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按SL176一2007的规定执行 3.0.5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3.0.8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 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0.1考虑到目前在建及待建小水电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绝天部 分为私有制企业,大部分项目法人对小水电工程验收的制度和要 求不熟悉,新增本章内容。 4.0.2单位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其重要性比分部工 程高,因此除了要求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 应执业资格外,对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比例也应有要 求,避免走过场。 4.0.3多合同段(多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单位工程验收,由项 目法人协调单位工程验收时机,各有关施工单位准备承建合同范 围相关文件资料。 4.0.5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按SL176一2007的规定执行。 4.0.6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4.0.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 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 确宝
小于10m),导(截)流工作较为简单,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 托项目法人主持导(截)流验收。
6.2.2本条系新增加条款,规定导(截)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水下隐蔽工程是指截流后围堰上游水位塑高造成部分工 程长期淹没在水下或受影响的工程。 3准备工作包括导(截)流技术方案管件标准,导(截)流工程的 备料、施工道路、施工机械、水文观测、组织、应急措施等。
6.3.1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具体什么情况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下闸蓄水验收,如果当地对下闸蓄水验收有 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则,应接按其规定执行;当没有规定时,水库 军容较小如为小(2)型水库,挡水建筑物也不高(如最大坝 高小于10m),项基地质条件好,上游没有农由没和人口搬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下闸蓄水验收。 6.3.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蓄水位以下部分必须完成,基础 及结构的稳定性、强度、防渗等性能已能满足蓄水要求,挡水建 筑物形象面貌已达到防汛标准和蓄水要求。 3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是水库蓄水的关键工程项目 应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蓄水、泄洪所需的闸门、启 团机等控制设备应安装完毕,使用电源可靠,可正常使用运行; 6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应按各省(自治区、直 携市)的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可要求新建的小(1)型及以 上水库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 7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主要是指渗漏、浸没滑 坡及塌方等。
6.3水库(拦河闸)下闸蓄水验收
.4.1本条基本保留原规程3.0.1条内容。机组启动验收是在
小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对机组的主辅机及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性 的试运行和检查验收,也是对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 周整试验质量的总体检验。通过检查发现工程各个环节中存在的 缺陷和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因此,不论电站 容量大小,均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单独验收,也可以多台同 时验收。 5.4.2本条基本保留原规程3.0.2条内容,规定了机组验收必 项具备的条件。只有达到这些条件,项目法人方可向竣工验收主 持单位提出机组启动验收申请报告。 6.4.3、6.4.4这两条是对原规程3.0.3条内容的修订,将启动 验收委员会的组织和构成规定分开表述。将机组启动验收分为两 类进行,其中首台和最后一台机组启动验收属于政府验收范畴, 是因为根据机组启动验收的实际情况,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 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过程中。但对于机组 规模较小(如单机容量均小于1000kW)的电站,其首(末)台 机组启动验收,峻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其他 机组验收属于法人验收的范畴。 强调机组启动验收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6.4.5本条基本保留原规程3.0.4条内容,规定启动验收委员 会的工作内容。 6.4.6本条基本保留原规程3.0.5条内容。在机组启动试验程 序中,要求在小水电工程安装完后,机组启动前应根据国家和行 业颁布的有关施工安装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验规程 等,对有关设施、设备和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当机组按试验程序检验完毕确认一切合格后,机组即可投入 系统带额定(或最大)负荷连续运行72h,这是为了进一步检查 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和考验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的质 量。机组试验的有关技术数据应符合设备制造(供应)商提供的 技术参数,并满足设计的要求和有关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规范的
本章对原规程第四章内容进行修订。内容上将原规程的初验 改为竣工验收自查,增加了竣工技术预验收:在结构上按竣工验 收的内容分节进行表述, 8.1 一般规定
8.1.1本条系新增加条款。项目法人应对照8.1.2条中的要求 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出验收 审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要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 件进行审查,对遗留的问题是否影响竣工验收要有明确的意见。 8.1.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应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全部满 足。项自法人应通过竣工验收自查来检验。鉴于有已建工程试运 行多年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事实,为检验工程是否安全运行,应 要求在峻工验收前对整个枢纽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8.1.5根据具体情况,竣工技术预验收和峻工验收两个阶段工 作可分开进行,也可连续进行
本节系在原规程4.0.5条、4.0.6条、4.0.7条内容的基础 上进行修订,强调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为竣工验收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竣工验收自查相当于原规程的初验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但由项目 法人主持
本节为新增内容。当工程质量控制缺失或不可靠时,借助科 学手段进行抽样检测可客观公正反映工程质量的本质。在竣工验 收过程中,工程质量抽样检测不是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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