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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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3.1.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 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 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 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标准,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 质量管理
3.2.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 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 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 位工程。 3弓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 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 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 划分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 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 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 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 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 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 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 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 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 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 工作日内对项目且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且法人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厂
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 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4..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其有水行政主管部颁 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I·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 试验仪器仪表及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
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 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 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4.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4.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 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 齐全。
4.1.7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 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 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4.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
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
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 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4.1.10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
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
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 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 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 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 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 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 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 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 施工。
4.2.1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1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 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
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L2002』 182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 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一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 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 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 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 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 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 单位。
4. 2. 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 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 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 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 验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
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 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
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 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
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
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 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 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 程中。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
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目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 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 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 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 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
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 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 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 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 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 工程外观质量评 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 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
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 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 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 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4.4.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 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 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 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
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 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4.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
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 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 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
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 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 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 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
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 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5.1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1027一91和JJF 1059一1999的规定。 4.5.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 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一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 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做出书面记录。 4.5.6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 定进行计算。
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 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做出书面记录。 4.5.6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 定进行计算。
4.5.7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
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
1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 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SL53一94的规定执行。 3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 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4.5.10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 的规定。 4.5.11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他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 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 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 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 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 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 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 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 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 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 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 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 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 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 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 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工铺
5.1.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 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5.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 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 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
5.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 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 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 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 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2.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
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 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 事故;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 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 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 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
5.3.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报监 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 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 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
5.3.5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
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 一4。
5.3.6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 意见。
5.3.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 明确结论,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A.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 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 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 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 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 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 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 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 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 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 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 见表 A. 2. 3 。
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
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 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 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 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 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 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 理单位1人)。
A.2.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3.2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 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 似建筑物。
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 规定进行。
玻璃钢管标准A.3.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
A.3.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
A.4.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2-1。
号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2
A.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 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 规定进行。
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 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 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 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 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 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 商讨后给予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 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 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 后再检查评定。 4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 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核定。
食用盐标准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 缺陷备案表格式
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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