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90-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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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可供发展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利用 现状和各种开发规划、计划; 一一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副产品和交通运输、能源、 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以及各类运输价格、人工工资等。
2.3.4调查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以收集资料为主,水库灌没影响区以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为单位调查;移民安置区以县 (市、区)、乡(镇)为单位调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应以行政村、村 民小组为单位,收集资料并进行样本调查;移民安置区以乡 镇)、行政村为单位,收集资料并进行样本调查。随机抽样的家 庭样本数,水库淹没影响区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数的5%~ 3%;移民安置区可取所在行政村原有居民总户数的2%~3%。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调查范 围、调查方法及家庭户数和样本,进行复核调查。 4技施设计阶段,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调查方 法进行复核调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家庭样本户进行 跟踪调查。
2.4.1实物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实物应按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蓄水位方案,分水库淹没 区和影响区进行调查。 2对推荐、选定的正常蓄水位方案,查明淹没影响范围内 的人口、土地、建(构)筑物、其他地面附着物、矿产资源、文 物古迹、军事设施等实物的数量、质量和权属,分析淹没对象在 也理上的分布规律、淹没特点、淹没影响的性质与程度试验、检测与鉴定,评价水 库淹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3实物调查应合法、客观、公正、公开
4推算规划设计水平年的人口、房屋等动态变化的实物量。 5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 新进行调查
等,分别进行调查统计,统计汇总格式见本标准附录C。 1农村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为 主的乡、村、村民小组和农户以及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2集镇包括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非建制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 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 生活服务中心的集镇。 3城镇是指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所在地。镇外单位指独 立于城(集)镇建成区之外乡级以上管辖的单位。 4工业企业包括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小型企业。 5专业项目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 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 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等。 2.4.3实物调查除查明水库灌没影响范围内的各项实物数量、 质量和权属外,对涉淹农村村民小组、城(集)镇、工业企业及 专业项目对象,还应根据灌没影响程度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查 淹没线以上部分受影响的人口、房屋及设施等。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 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进行 调香
2.4.4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淹没影响实 物调查的精度,应满足表2.4.4所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和 技施设计阶段调查、复核的精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相同。 表2.4.4中各阶段的精度,系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所取得 的调查数与抽样调查数相比的允许误差。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 调查数的15%~25%。
表2.4.4不同设计阶段没影响主要实物调查精度要
2.4.5为保证调查成果精度,应做好调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包括接受调查任务、收集现有资料、编写调查大纲和调查细则。 完成淹没实物调查后,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提出调查说明 或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 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编制。
实物可分为土地、房屋、人口、工业企业、专业工
土地分类及计量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等。 3)林地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其他林地包 括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按林种林地 可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 途林;按林龄组林地可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 林、成熟林、过熟林。 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5)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 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6)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7)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 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9)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 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 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 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 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 建筑物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 12)其他土地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 沼泽地、沙地、裸地。 土地面积的计量以标准亩或公顷为单位。对于坡地,应按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2房屋应按产权、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分类,建筑面积按 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计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 3人口应按农村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城(集)镇的农 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其中应包括有户籍人口和无户籍的 超计划出生人口,以及户口临时转出的定向招收毕业后回原籍的学 主、义务兵、中小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计量单位为户、人。 4工业企业应按不同属性、类型、行业,逐个进行调查登 已。核定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和职工、户口在厂人数等 实物的数量与质量。固定资产小于100万元的小型工业企业,归 寓该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列入城(集)镇或农村工商企业 页目。 专业项目按有关专业的相应规定分类和计量
2.4.7实物调查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查明水库灌没影响范围内主要实 物数量和质量,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人口、房屋、工 业企业、专业项目、有开采价值的矿藏、重要文物古迹以及其他 重要对象等。对正常蓄水位有制约作用的重大淹没影响区或重要 经济对象,应查明其分布高程。对于淹没影响的耕地、园地、林
各类土地面积,可应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或航 译成果,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并以土地详查 和实地典型调查进行校核: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 ,应用不小于1:5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或航片解译成果进 算。农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统计,各类房屋及附属 物和农副业生产设施等,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村、组进行典 样调查推算,典型抽样所选的样本数宜达到总样本数的 30%。城(集)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的调查应在收集 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调查淹没影响主要对象的数量和质量。 要没对象,应进行重点调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应实地测量土地征收和 迁移界线,设置临时标志,全面调查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各项 切。查明受淹对象的数量、质量和权属。 1)农村调查时,人口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进行调查; 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以户为单位丈量分类统计,宅 基地或村庄占地按自然村调查统计;应使用1:5000 ~1:2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现场查清土地类别和 权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量算耕地、园地、林地、 草地等各类土地面积;以户为单位全面调查零星树木。 2)城(集)镇调查时,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应 分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城(集)镇居民与农 业居民,逐户逐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城(集)镇建成 区占地面积及其分类、基础设施等,应分项进行全面 调查。 3)工业企业调查时,按不同经济性质、类型、行业,逐 个进行调查登记,查明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 和职工、户口在厂人数等。 4)专业项目调查时,应按专业类别,实地分项、分单位 调查核实,说明经济性质和权属关系,及其主要技术 经济特征。
实物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应由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初步设计阶段在必要时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 对实物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核。复核成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 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原因。 4技施设计阶段应结合永久界桩理设,对初步设计阶段复 核的实物成果进行分解核定。
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包括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规模、移 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安置方案、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 计、居民点布设和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移民后期扶持措施、移民 安置投资概(估)算等内容。 2移民安置应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以现状为 基础,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使移民有可 靠的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并为移 民安置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3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4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 也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谋 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5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安置后使移民生活达到 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原则,根据移民各村(组)原有生活水平及 收入构成,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 计划,具体分析拟定。农村移民具体规划目标值,可采用移民人 均资源占有量、移民人均粮食拥有量、移民人均年纯收入等 指标。 6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
2.5.2规划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形地质资料,对拟定的大于200亩(含)的移民生产 开发区,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及土地调查成 果;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大于100人)应有不小于1:1000比 列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 2应有移民安置区自然环境现状资料。 3应有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资料。 4应有水库淹没影响区有关经济社会资料(包括现状、近 期、远期规划)。 5应有移民对安置的意愿调查资料 6 应有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规划资料。 2.5.3 移民安置人口应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1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生产资料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 基础计算确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按库区涉淹 村、组受淹没影响的耕(园)地,除以该村、组征地前平均每人 占有的耕(园)地数量计算,必要时还应考虑库内与库外土地质 量级差因素。对以牧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 也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参照耕地的计算方法计算。生产安置人 口包括地淹房生产安置人口和淹地不淹房生产安置人口。 2搬迁安置人口由下列几种人口组成: 居住在水库没区的人口。 玥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中必须迁移的人口。 移民迁移线以上的零星住户,受水库灌没影响后,交通 难以恢复或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恶化,必须搬迁安置的人口。 在淹地不淹房的居民中,无法就近生产安置必须易地安 置的人口。 3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均应按拟定的规划设计水 平年计算自然增长的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按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当地实际的人口增长情况
1地形地质资料,对拟定的大于200亩(含)的移民生产 开发区,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及土地调查成 果;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大于100人)应有不小于1:1000比 例尺地形图和地质勘察成果。 2应有移民安置区自然环境现状资料。 3应有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资料。 4应有水库淹没影响区有关经济社会资料(包括现状、近 期、远期规划)。 5应有移民对安置的意愿调查资料
1选择移民安置区,应进行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一般按 本组、本村、本乡(镇)、本县(市、区)、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顺序,由近到远,受益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扩大 选择范围。 2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应按上述顺序和范围,根据 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和安置区的居民人口进行分析计 算。安置区可容纳移民人数应根据安置规划拟定的安置标准和资 原的数量与质量确定。在确定安置区容纳人口时,应为当地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2.5.5移民迁移方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成果确定,
2.5.5移民迁移方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成果确定, 一般分为就近安置和远迁安置两种方式, 2.5.6移民安置应考虑移民的意愿和需求,广泛听取移民和移 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2.5.7移民生产安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2.5.7移民生产安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通过调剂土 也,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土地 后备资源等措施,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提高农业综合 主产能力,使移民具备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必要的生产条件。在经 齐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意愿,可与非土地安置 相结合,适当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2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应拟定移民农业生产开发的方 式,提出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投资。对成片土地的开发项目,应进 行勘测规划设计;对第二、第三产业的开发项目,应对其可行性 进行论证。 3其他安置方式包括养老保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 置等。
2.5.8移民居民点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持范围、人口规模、目标和措施。 2.5.13应按生产安置规划和移民的收入构成(居住条件、交 通、环境),预测评价移民安置后的生活水平。 2.5.14应提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和相关图表。除文字 报告外,还应有相应的附图和附表。主要包括居民点设计总平面 布置图,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规划布置图,安置区主 要生产开发项目规划图,以及安置区资源平衡表,生产安置人口 平衡表,搬迁安置人口平衡表,耕地占补平衡计算表,农村移民 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表,生产开发资金平衡表,生产开发项 目投入产出计算分析表,移民安置后经济收入预测等附图 附表。
2.5.15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 初步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参照本标准2.5.1~ 2.5.14条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 置人口,以乡(镇)为单位初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在征 求有关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和生产恢复与开发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编制农 村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5.1~2.5.14条 的要求,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农村移民安置标 准、去向和方案,进行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规划和典型设 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计算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5.1~2.5.14条的要求, 夏核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落实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 行项目的单项设计;分项计算农村移民安置补偿投资,编制农村 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按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进行施工图 设计。
2.6.1城(集)镇迁建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拟定受淹城(集)镇的迁建方式,选择迁建新址。 2合理确定城(集)镇迁建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参 照国家对城(集)镇规划工作程序的规定,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迁 建规划设计文件。 3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与移民安置其他项目规划设 计相互衔接。 4城(集)镇迁建所需的补偿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 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不 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5搬迁后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外的单位,按原规模、原 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其征地及基础设施工程投资。 2.6.2迁建方式包括易地建设、后靠建设、工程防护和撤销与 合并等,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经济腹地的变化情况,综合分析 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城(集)镇功能确定城(集)镇迁 建方式。
2.6.3迁建新址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集)镇新址,应选择在地理位置适宜、地形相对平 坦、地质稳定、水源安全可靠、交通方便、防洪安全、便于排 水、能发挥服务功能的地点。选择新址,还应与当地城镇体系规 划相协调,并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2城(集)镇选址应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进行 场地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6.4迁建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受淹城(集)镇的迁建人口规模,包括随城(集)镇迁 移的原建成区淹没影响常住人口、新址征地范围内规划留居建设 区的常住人口和规划进城(集)镇建房的农村移民。 2淹没影响常住人口包括移民迁移线下常住人口和移民迁移
线上需随迁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由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构成, 其中寄宿学生人数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计列。 城(集)镇规划人口规模应考虑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 3城(集)镇迁建应贯彻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人 约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原建成区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和人口规模, 新址的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 关规定合理选用。根据规划人口规模与上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确 定建设用地规模。用于计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人口,除上述规 划人口外,还应包括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 4城(集)镇迁建新址建设用地分类和比例按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合理选用
1城(集)镇迁建规划分迁建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等。基础设施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等。迁建方案应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体 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城乡统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 原则,处理好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科学利用自然地形地 质条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合理分区划片,提出总布置图、 道路及竖向规划等主要规划图纸。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 规划、建设规划、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相关专业规划设计内容 要求。 2城(集)镇迁建新址对外连接工程及规划区内基础设施 工程的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和指标,应根据淹没现状,结合相关专 业的技术标准,合理确定。 3城(集)镇迁建征地范围内的各项实物,应按相应阶段 的工作深度进行调查,提出征地影响人口的安置措施。 4部分受淹的城(集)镇,应对移民迁移线上受影响的基 出设施进行恢复规划,在考虑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其功能。 5应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计,落实相关措施。 2.6.6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调查城(集)镇的受淹影响程度, 拟定迁建方式,初选迁建新址,进行地质调查,提出迁建方案, 估算迁建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全面调查分析城(集)镇受灌 影响程度,选定迁建方式和新址位置,并进行初步地质勘察;确 定规划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编制城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估算补偿投资,编制迁建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城(集)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 规模,进行详细地质勘察,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道路及竖 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初步设计文件,提 出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迁建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应进行城(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单项工 程施工图设计
2.7.1工业企业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业企业的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2应根据工业企业受淹没影响的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 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在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确定防护、改建、迁建或关、 停、并、转的处理方式。 3全部受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应优先考虑就近搬迁。 部分受淹的工业企业需要搬迁的,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周围环 竟条件,确定局部后靠或易地搬迁的处理方式。 4对改建、复建的工业企业,应提出改建、迁建规划方案, 其厂区内的有形资产,通常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 资产评估成果为基础,分企业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实物形 态流动资产搬迁、停产损失等逐项计算核定,并计算对外连接工
程投资。对采用关、停、并、转等处理方式的工业企业,可参照 资产评估的方法,计算其补偿投资。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进 行技术改造以及转产所需增加的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 偿投资概(估)算。 5工业企业的处理规划应与城(集)镇迁建规划、库区交 通、电力、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2.7.2列入受淹工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工业生产,并具有一定规模。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3持有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的证件
2.7.3迁建规划应包括以下设计工作内容
1城(集)镇外工业企业迁建新址,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 度和工业企业的生产特征,新址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 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随城(集)镇迁建的工业企业, 应在城(集)镇规划中统筹考虑。 2工业企业迁建用地,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 在城(集)镇外建设的,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城 (集)镇内建设的,纳入城(集)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2.7.4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调查工业企业的受淹影响程度,初 步提出处理方案,估算补偿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淹没影响工业企业逐个、逐 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方案,通过资产评估或相关方认可的方式 古算补偿投资,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工业企业处理方案,编制补偿投 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应补充相应的工作。
2.8.1专业项目包括交能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
2.8.1专业项目包括交能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
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 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等。 专业项目的淹没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恢复改建的项目,应按原规模、原标准 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 补偿投资概(估)算。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 要增加的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应根据各专业项目的特点、受淹没影响的程度和移民安置需 要,结合专业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复 建、改建、迁建、防护、一次性补偿等。 对确定复建、改建、迁建、防护的专业项目,应提出技术可 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应按照专业项目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地质勘察和单项设 计,计算补偿投资,编制规划设计文件
2.8.2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和水利水电工 程等专业项目,需要复建、改建、迁建、防护的,应根据受没 影响的程度,结合移民安置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选定合理的处 理方案;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 予合理补偿。 2文物古迹,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 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淹没影响 理度,提出复建、发掘、防护或其他措施。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保 护级别,提出保护或其他措施。 4具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查明淹没影响程度,提出 处理措施。 5库周交通,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和库周居民点分布,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恢复方案
2.8.3专业项目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拟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提出投 资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确定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对 规模较大、投资较多的专业项目,应按各专业相当于初步设计阶 段的深度要求进行典型设计,提出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提出专 业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提出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2.9.1在水库临时淹没、浅水淹没或影响区,如有重要对象, 具备防护条件,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应采取防护措施。 2.9.2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防护工程等级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 》(SL252一2000)的规定选定;对需要降低或提高等级的, 应加以论证。 2洪水标准应按本标准第2.2.3条的规定执行。 3排涝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程度选择。设计暴雨的重现期农田可采用3~5年一遇,农村居 民点、集镇可采用510年一遇,城镇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等重要 防护对象排涝标准可适当提高。暴雨历时和排涝时间应根据防护 对象可能承受淹没的状况,依表2.9.2分析确定,
表2.9.2不同防护对象排涝标准表
4防浸没(渍)标准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水库运用方式 和防护对象的耐浸能力,综合分析确定不同防护对象容许的地下 水位临界深度值。 5排涝工程的内外设计水位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除涝防渍要 求、主要防护对象的高程分布和水库调度运用资料,综合分析, 合理确定。 6其他设计标准包括安全超高及安全系数等,应根据有关 专业技术标准选定。
2.9.3防护工程方案选择、论证及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护工程方案选择应考患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影响、防护 对象受淹没影响情况、对原有水系洪水排泄的影响程度,以及地 形、地质条件、投资、效益、环境影响、其他特殊需要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应合理确定防护区的范围和防护工程的布置方式,进行 工程设计。 3应调查防护区内的淹没影响实物和防护工程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实物
2.9.4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分析防护可行性,提出防护工 程初步方案,提出投资估算。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对防护工程方案进行论证比较, 提出防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确定的防护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编 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阶段,应开展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2.10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2.10.1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2.10.1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库水域的开发利用包括养殖、航运、旅游、疗养、水 上运动,以及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等项目,应根据水库运用条件
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2水库水域拟开发利用的项目应符合水库承担任务的要求。 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服从水库统一调度,保障枢纽工程 安全运行,并应保护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 4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应结合水库运用方式,编制水库水域 开发利用规划。对水库消落区可利用的十地,不应计入移民安置 的环境容量。 5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产业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 则,发展兴利产业的投资不计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投资概(估)算。 2.10.2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由开发利用者负责提出专 题报告。 2.10.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阐明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条件, 提出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和其他可开发 利用的项目进行规划。 4技施设计阶段,应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规划项目 进行开发项目设计工作。
2.11.1在水库蓄水之前,应进行库底清理。 2.11.2水库库底清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 的相关要求。 2应根据水库灌没影响范围、灌没特点、水库运行方式 和功能,确定清理范围,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及数量,提 出清理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办法,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 费用。
2.11.1在水库蓄水之前,应进行库底清理。
3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般清理应根据清 库工作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既(估)算;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 有关部门自行承担。各种特殊清理,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技术 要求。 4对具有供水(饮用水)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清理范围内 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性质、污染程度等环境状况,提出特定的 青理措施和防止污染方案。 5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经济合理,便于操作,并应与枢纽 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2.11.3水库库底清理范围和对象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水库库底清理范围与对象表
1.4库底清理应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并让
2.11.6卫生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毒固体废弃物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 5库区内具有严重放射性、生物性或传染性的污染源,应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予以清理。 6库区内经营、储存农药、化肥的仓库、油库等的污染源, 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处理。 7对埋葬15年以内的坟墓,应迁出库区;对埋葬15年以 上的坟墓,是否迁移,可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并尊重当地习俗 处理;对无主攻墓压实处理。凡理葬结核、麻风、破伤风等传染 病死亡者的坟墓和炭疽病、布鲁氏茵病等病死牲畜的掩埋场地, 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由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人员进 行处理。 8有钉螺存在的库区周边,在水深不到1.5m的范围内, 在当地血防部门指导下,提出专门处理方案。 9清理范围内有鼠害存在的区域,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 提出处理方案。 2.11.7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林地及零星树木应砍伐并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 面0.3m。 2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枯木、灌木林(丛)等易漂浮的 物质,在水库蓄水前,应就地处理或采取防漂措施。 3农作物秸秆及泥炭等其他各种易漂浮物,在水库蓄水前, 应就地处理或采取防漂措施。 2.11.8库底清理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基本查明 军底清理的主要对象并估算其清理工程量,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 求和清理措施,编制清理规划,提出库底清理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库底清理范围,查明库底清理的 对象并计算其清理工作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制库底清理投 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提出库底清理实施办法。
2.12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2.12.1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征地移民实施总工期为移民安置开始到移民安置完成所 的时间。 2移民实施总进度计划应按枢纽工程截流时间、施工期度 升水位和水库蓄水(发电)计划、库底清理完成时限等控制条 件,根据移民安置任务量和合理建设工期进行编制。 3各实施项目按实施总进度和上述控制条件要求,依据设 计成果,按各项目建设合理工期,编制年度计划。 4年度计划应按照先低后高、先淹先迁的原则编制。 5建设工期长和对水库蓄水有制约因素的项目,应提前 安排。 6.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农田水利、道路、 供水、供电、学校、医院,应优先安排。 2.12.2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移民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应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 镇迁建、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 目分别编制。 2应根据实施总进度计划和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制定分 期分年度投资计划。 2.12.3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总 进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和总 进度,并提出主要项目的分期分年进度计划。 3初步设计阶段,应确定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按移民安 置各项目建设周期,编制分期分年实施进度计划。 4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2.13.1移民实施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出移民实施管理机构设置的建议。 2按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开展设计代表工 作,提出实施管理及分工职责建议。 3提出水库征地移民监督评估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4: 提出水库征地移民管理人员和移民的培训计划。 5根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 研究课题。 2.13.2实施管理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的初步设想。 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的初步建议和 意见。 3 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建议。 4技施设计阶段,应提出实施管理意见
2.13.1移民实施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14补偿投资概(估)算
2.14.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补偿投资概(估)算应依据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 害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 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 2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为农村部分、城(集)镇 部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他费用以 及预备费、有关税费。 3补偿投资项目费用应由补偿补助费、工程建设费、其他 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 4专业项目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 示准和定额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进行编制。 5征收的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
收主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满足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 资金需要。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 应给予补偿。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 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 利移民,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灌没线以上移 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零星树木,应当给予 补偿。 7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 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 能所需的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凡结合 于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 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淹没 对象,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8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不应列入建设征 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9水库库底的一般清理费用,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 资概(估)算;特殊清理费用,不应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概(估)算。 10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估)算,宜按枢纽工程概 (估)算编制年相同年份的政策规定和价格水平编制。 11征地移民分年投资,应根据分期分年移民安置的进度计 划确定。
2.14.2概(估)算项目补偿单价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补偿投资概(估)算费用由农村部分补偿费、城(集) 真部分补偿费、工业企业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防护工程 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以及预备费、有关税费等9部分构 成,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五级项目。 2项目单价应按照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
见定和选定和价格水平,分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进 制。 基础价格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1)补偿补助费用的基础价格,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县级及以上人 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公布的,由设计单位自 行采集分析确定。 2)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价格,应按照单体工程隶属行业 的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应按照水利工程的规定 编制。
2.14.3项且单价应按照下述规定编制:
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执行水利工程
2.14.4概(估)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模、迁移距离、搬迁时间、停产状况分项计算。 7)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 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及设备补偿、零星树木补偿、 搬迁补助等费用,应按照实物数量和移民安置规划设 计分项计算。 8)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及其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在搬 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 搬迁保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和临时住 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输方 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9)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鱼塘设施补偿、 攻墓补偿、贫困移民建房补助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 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10)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规 划生产安置人口或搬迁安置人口为基数计算,过渡期 可按1~3年考虑。 2城(集)镇部分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所址征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工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工商企业 下偿费、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装 修补助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照不同结构类型、 质量标准的重置价格计算。 2)新址征地补偿费,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应根据 规划新址征地实物调查成果分项计算。 3)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包括新址场地平整及挡护工程、 新址内街道、给水、排水、防灾减灾、供电、电信、 广播电视、环卫、园林绿化等费用,应根据新址规划 设计成果分项计算。 4)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途中食宿、物
资装卸、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误工补助和临 时住房补贴等费用,一般按迁移距离、物资数量、运 输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分项计算。 5)工商企业补助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 助、设施及设备补偿、停产损失等费用,应按本标准 2.14.4条第1款中“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的规定分 项计算。 6)行政事业单位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失等费用。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 物补偿费,应按重建价格计算;搬迁运输费及物资损 失应按运输距离、物资数量和运输方式计算。 7)其他补偿补助费,包括贫困移民建房补助、零星树木 补偿等费用,应按需要补偿补助的数量分项计算。 3工业企业补偿费包括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 筑物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设备 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费、零星树木补偿费等。 1)企业用地补偿补助费应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 邻耕地的补偿补助单价计算。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不同结构类型、用途的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应按重置价格分项计算。 3)场地平整费可按需要补偿的用地面积乘以相邻居民点 场地平整项目平均单价计算。 4)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补偿费应按需要补偿的设施数量 乘以相应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施可适当补偿, 对淘汰、报废的设施一般不予补偿。 5)设备补偿费包括可搬迁设备和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费。 可搬迁设备仅考虑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费 用;不可搬迁设备补偿费应根据需要补偿的各类设备 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对闲置的设备可适当 补偿,对淘汰、报废的设备一般不予补偿。
6)搬迁补助费包括人员搬迁和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 助费。实物形态流动资产搬迁补助费,应根据需要搬 迁的各类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乘以相应的搬迁运输单 价计算。 7)停产损失费应按项目合理停产时间分析计算。对已停 产、倒闭、破产的企业不应计此项费用。 8)零星树木补偿费应按调查的实物数量乘以相应的补偿 单价计算。 专业项目补偿费包括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 水利水电、管道工程、库周交通、文物古迹、国有农(林、 鱼)场等补偿费。 1)受淹的交通工程、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 补偿费,应按原等级、原标准和选定恢复改建方案的 规划设计成果,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颁 发的概(估)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算。专业项目 建设征地土地征收(用)费,应按照本标准2.14.4条 第1款的相应规定计算。 2)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应根据复建或其他处理方案分 项计算。 3)库周交通恢复费,应根据水库库周交通恢复规划项目 计算。桥梁应按本款第1款的规定计算;机耕路、人 行路、人行渡口和农村码头等应以复建指标乘以相应 单价计算。 4)文物古迹保护费,应按确定的保护方案所需费用计列。 5)其他项目补偿费,包括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水文站等项目,应根据各项目的淹没影响实 物和迁移复建或保护的规划设计成果,分项计算迁建 或恢复补偿费。 6)国有农(林、牧、渔)场补偿费,应参照农村部分、 其他专业项目等补偿概算办法编制。
生的费用。评估费主要是为对移民搬迁过程中生产生 活水平的恢复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根 据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规模和特点,可按本标准 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之和的1%~1.5%计列。 7)咨询服务费可按本标准2.14.4条第1~6款各项费用 之和的0.1%~0.2%计列。 8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应按以下规定 计算: 1)基本预备费按照本标准2.14.4条第1~7款各项费用 之和乘以费率计列。费率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为15%,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为12%,初步设计阶段为8%, 技施设计阶段为5%。 2)价差预备费应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为计算基数,按照 枢纽工程概(估)算编制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率计算。 9 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 费等,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计列。 2.14.5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以征地移民实物为基础,结合移民 安置初步规划方案,编制补偿投资估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 投资。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征地移民实物为基础,结合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编制补偿投资估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 投资。 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本标准2.14.1~2.14.4条的规 定,编制补偿投资概算,列出静态投资和总投资。 4技施设计阶段,应根据本阶段核定的补偿实物、各项设 计成果及补偿单价,分项核定补偿投资,编制补偿投资执行 概算。
3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3.1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3.1.1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区用地。 3.1.2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应由永久征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 构成。永久征地一般包括永久建(构)筑物的建筑区、对外交通 用地和管理区;临时用地一般包括料场、渣场、作业场(含辅助 企业)、临时道路、施工营地、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爆破影 响区。
3.1.1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区用地。
3.1.3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枢纽工程建设区,应依据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 设计成果,按本标准3.1.2条中的占地用途确定工程永久征地和 临时用地的范围。 2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工程用地、管理用地 和施工临时用地。按照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确定 堤防、人工河道、渠道(含渡槽)、泵站、输水管道、蓄(滞) 洪区安全建设、闸坝及上游塞水淹没区等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 3水闸雍水及大型渠系上的水塘、小型水库的淹没范围, 可参照水库没设计洪水标准确定,必要时应考虑回水灌没及泥 沙淤积。对堤围内的调蓄区,可按有关排涝标准确定其范围。修 建其他水利工程可能引起的浸没、岸、滑坡等,应根据地勘成 果确定其范围。
3.1.4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规划成果 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工程总体布置图、施工组织 设计成果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现场测量放线并设置临时
标志。 3初步设计阶段,应以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 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测设永久界桩, 4技施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用地红线范围调整情况,补 充测设永久界桩,核定用地范围。
3.2.1经济社会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区和安置区所涉及的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等。 3.2.2调查内容、要求和方法可按本标准2.3节的规定执行 家庭样本调查数,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数的5%10%。
3.2.1经济社会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区和安置区所涉及的
3.3.1枢纽工程与其他水利工程实物调查范围应按本标准3.1 节的规定执行。应按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分期分区调查各项实 物的数量和质量。 3.3.2调查内容、精度和方法、各阶段设计深度,可按本标准 2.4节的规定执行
3.3.1枢纽工程与其他水利工程实物调查范围应按本标准3.1
3.4.1移民安置应进行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的调查分析,防止 在工程周围超容量就近安置,合理确定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应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执行,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报告, 3.4.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临时用地的面积、用途 和使用期限,确定复垦面积并提出相应的恢复措施,编制土地复 墨方案,纳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3.4.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临时用地的面积、用途
城(集)镇迁建及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处
3.5.1位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集)镇,应按照本标准2.6节的
规定执行。仅影响独立或少量的单位和居民,应按原规模以分散 搬迁方式进行安置。 3.5.2工业企业处理,可按照本标准2.7节的规定执行。 3.5.3专业项目处理,可按照本标准2.8节的规定执行。
行。仅影响独立或少量的单位和居民,应按原规 式进行安置。
3.5.2工业企业处理,可按照本标准2.7节的规定执行
3.6补偿投资概(估)算
3.6.1工程建设区补偿投资概(估)算应按本标准2.14节的规 定编制。 3.6.2应根据工程建设区的用地性质,计列临时用地补偿费、 永久征地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3.6.3对搬迁移民数量少的其他水利工程可不计实施机构开 办费。
3.6.1工程建设区补偿投资概(估)算应按本标准2.14节的规
3.7移民实施进度和投资计划
3.7.1应根据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分区、分期用地计划,
3.7.1应根据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的分区、分期用地计划, 提出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 3.7.2应根据移民安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提出分年度投资 计划。
附录A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专题报告编制提纲
A.1.1规划设计工作过程
A.3水库淹没影响处理标准及范围 A.3.1 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 A.3.2不同设计洪水频率回水计算及回水末端处理 A.3.3风浪爬高、船行波浪高的计算和确定 A.3.4浸没、岸、滑坡和其他影响范围的确定 A.3.5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的确定
A.4水库淹没影响实物调查
A.4.1水库淹没影响实物调查 1实物调查的依据、组织、内容和方法。 2淹没影响实物调查成果包括推荐方案的实物成果与分析 评价。如有防护工程的应分别列出库区防护与不防护的实物调查 成果。 3比选方案的实物调查成果包括比选方案(包括坝址、坝 线及正常蓄水位)的实物成果与分析评价。 4主要受淹项目实物变化预测包括对随时间变化大的项目,
如人口、房屋等,应考虑合理计列增长量。 5工程防护区的实物调查成果按各防护区分别列出。 6调查成果评价
A.4.2水库添没影响分析评价
1水库灌没损失的特点和主要淹没对象的特征。 2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与 评价。 3 淹没损失对水库主要特征水位选择的影响分析。 4工程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方案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 评价。
A.5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A.5.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依据
A.5.4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包括规划设计基准年和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 口计算。
A.5.5安置区选择和环境容量分析
1安置区选择包括安置区选择的依据、原则、涉及范围和 基本情况。 2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包括环境容量分析方法、步骤 和结果,以及改善环境容量的措施等。
A.5.6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
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比选及推荐方案的移民安置分配 衡表。
A.5.7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1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标准。
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标准。
2移民生产开发万案比选。 3移民生产开发规划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点、规模、配套工 程、工程量、安置移民数量及管理措施等 4移民生产开发规划投资概(估)算包括各类生产规划项 目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及单价分析,生产开发规划 投资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补偿费等的平 衡计算。 5移民生产安置效益分析包括生产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分 析、移民安置前后收入水平比较等。
.5.8移民搬迁安置规
1 规划原则与标准。 集中安置居民点的选址。 3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移民安置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5 移民居民点规划设计投资概(估)算。 A.5.9 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A.5.10 后期扶持 A.5.1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投资概(估)算 A.5.12 农村移民生活水平预测
A.6城(集)镇迁建规划设
A.6.1城(集)镇现状及没情况
A.6.1城(集)镇现状及灌没情况 包括受淹城(集)镇基本情况,主要淹没影响实物,淹没对 其功能的影响等,
A.6.2规划设计原则和依据
A.6.2规划设计原则和依据
设备安装技术、工艺6.3城(集)镇迁建方
包括撤销与合并、易地建设、后靠建设及工程防护等。 A.6.4城(集)镇迁建规模和标准
包括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基础设施建设 标准。
粮油标准A.6.5城(集)镇迁建新址选择
从新址的地形地质、水源、交通和经济社会条件等方面进行 分析比较
A.6.7城(集)镇迁建专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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