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pdf

  • SL 309-201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7.3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2-07-10
  • 发 布 人: wqh6085061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注2: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是 为了防止发生。 注3: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 3.13(计量器具的)检定verification(ofameasuringinstrument) 简称计量检定(metrologicalverification)或检定(verifica tion)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 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14强制周期检定 mandatory periodic verification 根据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测量仪器定期进行的一种后 续检定。 3.15期间核查 intermediatechecks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 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4管理要求 4.1组织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 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 核算。 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 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包括临时实验室进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注2: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 为了防止发生。 注3: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

    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市政图纸、图集,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

    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 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 核算。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 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便

    4.1.3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包括临时实验室进 行的工作。

    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 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 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 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并防止商业随略

    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

    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 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应 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质检机构应由熟悉

    检机构应有可操作的监督程序文件,对监督员的条件作出规定并 予以确认,编制年度监督计划,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进行监

    管,开保存买施执行的相天记求。 4.1.11质检机构应由技术管理者,可是名技术负责人或一名 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质 量主管,可是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责人与多名质量管理 人员,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别 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 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自标和承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 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 包的质检机构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 义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质检机构应确保 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 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 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 应品的质量。应定期对供方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方一览表。 由母体单位进行采购的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对合格供方的 评价可由母体单位进行,但应在“合格供方一览表”中注明。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明确客户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可采取不同形式的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甲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 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 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 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 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 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 体系。

    质检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 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 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 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对于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质检机构,如系统中记录表 格信息量满足本准则和可追溯性的要求,可在系统中保存记录文 件,但应确保符合电子文件保密、记录归档要求;对重要的工程 类记录资料,应同时保存纸质记录。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 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原始 记录格式应规范化,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 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 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准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准、校核人 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要善保管并为 客户保密。

    质检机构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 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审核每年不少于一次。内部审核工作由质 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 要资源充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当审核中发现的 问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或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 疑时,质检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 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 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由最高管理者主持,每年不 少于一次。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 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 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 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 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机

    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 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应建立检测 人员和参数对应表、检测参数和人员对应表,每个检测项目/参 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

    准活动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质检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 计划。质检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 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在规模较小 质检机构中,质量负责人也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业务,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熟悉相 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管理程序 录、报告的审签程序,并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

    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质检机

    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 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

    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 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应有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

    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

    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做 好相应可追溯的记录。记录应包括处置的废物(液)名称、处置 时间、处置量、处置方式、处置人等内容。超出质检机构处置范 围的,应委托相关部门处置。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自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 正确标识。当客户要求参观检测受控区时,应在确保其他客户机 密的前提下,由指定人员陪同进入质检机构的受控区。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

    5.3.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

    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质检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 准、水利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 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检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 书(检测/校准方法操作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制备指南、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等)。

    5.3.2质检机构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 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质检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 新有效版本。

    5.3.4需要时,质检机构可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

    .4需要时,质检机构可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 托检测。

    5.3.5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作为计量

    认证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当需使用自行制定 非标方法时,应在检测前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书面确认。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应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

    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 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质检机构应做好技术记录,并进 行后续跟踪验证。

    5.3.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 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 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质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 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人或采集、数 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 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 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应列出仪 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一览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 围、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量值溯源情况等。所配备的仪器设 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相应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 指标相适应。质检机构应明确维护仪器部件和保养周期,并做好 相应的记录。

    5.4.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

    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 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 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质检机构 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应仅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 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惟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 意结果。

    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期间核查主要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 量大、使用频繁、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 仪器设备。 质检机构每年应制定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确定期间核查

    的仪器设备清单,按计划和程序要求进行期间核查,并保存相关 记录。期间核查可与比对试验、质量控制活动结合进行。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质检机构应确保其得到 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应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 证证明。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应提供相关技术单位 证证明

    5.5.1质检机构应制定量值潮源程序,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 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 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应制定仪器设备检 定/校准周期表。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明确仪器设备溯源至国家基标准 的路径,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对 于校准的计量仪器设备,应进行技术确认。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质检机构应提供设备 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质检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 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 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原型

    5.5.4质检机构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

    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质检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 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 会失效。

    5.5.5可能时,质检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

    证你准物(物物质。 法获得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质检机构应通过比对试验 等方式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质检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主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其污染或损坏,确保完

    .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

    5.6.1质检机构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采集、抽取、 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规定 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采

    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 准的,质检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 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 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质检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 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4质检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

    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检测样品有疑问,或对要求 规定不够详细时,质检机构应在开始检测前询问客户,以取行 一步的说明,并记录相应的内容。

    5.6.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环境条

    件应与样品贮存要求(如通风、防潮、温控、清洁等)相符,确 保样品不受损坏。质检机构应保持样品在整个检测过程中的流转 记录,以备核查。若需留样时,应有安全购存措施。

    5.7.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 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7.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

    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技术交底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 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质检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

    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工 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 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 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质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质检机构地址不同的检 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惟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 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 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 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 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 中还可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5.8.8质检机构出具的报告除涉及有关检测数据外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如还包括

    论证方案、检测能力范围外的评价标准规定的分析评价内容 应仅对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盖计量认证标志CMA章。

    ....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