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68-2009 小水电代燃料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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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1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设 的管理体制,保证长期发挥效益。国家补助投资形成资产的所有 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项目法人,代燃料户享有使用权。 7.0.2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 参与、协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7.0.3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建立项目出资人代表制度。出资人 代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

    科项日应按《中华大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 项目法人,宜以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为主。 7.0.5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成立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 燃料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代燃料电价、电量和森林植被保护等 进行监督,实行代燃料用户、电量、电价等公示制度。 7.0.6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变电站、配电台区、项目区和代燃 料用户均应统一标识,标识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卫生标准8.0.1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效益应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 8.0.2小水电代燃料效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分析计算。 8.0.3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生态效益应对减少薪柴、煤炭和秸 秆等消耗量、保护森林植被面积、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量、吸收二 氧化碳量等进行分析计算。 8.0.4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社会效益应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 生活质量、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文明建设、转变农民思想 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进行分析。

    8.0.5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对发电效益、项目实施

    附录A小水电代燃料标识规定

    小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如图A.

    电代燃料通用标识如图A.0.1所

    图A.0.1小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

    A.0.2代燃料电站标识由代燃料电站及其地名和置于上方的小 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组成,如图A.0.2所示

    A.0.2代燃料电站标识由代燃料电站及其地名和置于上

    图A.0.2代燃料电站标识

    A.0.3代燃料变电站标识由代燃料变电站及其地名和置于上方 的小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组成,如图A.0.3所示。 A.0.4代燃料配电台区标识由代燃料配电台区及其地名和置于 上方的小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组成,如图A.0.4所示,

    图A.0.3代燃料变电站标识

    图A.0.4代燃料配电台区标识

    A.0.5代燃料项目区标识由代燃料项目区及其地名和置于左侧

    A.0.5代燃料项目区标识由代燃料项目区及其地名和置于左侧 的小水电代燃料通用标识组成,如图A.0.5所示。

    图A.0.5代燃料项目区标识

    A.0.6代燃料用户标识如图A.0.6所示。

    A.0.6代燃料用户标识如图A.0.6所示

    A.0.6代燃料用户标识如图A.0.6所示,

    图A.0.6代燃料用户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总则 术语· 16 小水电代燃料基本条件 . 17 代燃料电站. 18 代燃料项目区….· 19 代燃料供用电· 20 22 项目管理… 效益· 24

    1.0.1小水电代燃料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电站建 设和项目区建设,涉及保护森林植被面积、供电方式以及与农民 收人相适应的用电指标体系等。 , 1.0.2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涉及面广,实施周期长,凡是国家实 施的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必须以本标准作为审批、实施、验 收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其他主体自主实 施、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有 其特殊性,也有其普遍性,除代燃料相关要求需执行本标准外, 电站规划、建设、验收和管理涉及其他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2.0.1本条所称小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下 的水电站。 2.0.5代燃料电量特指项目区代燃料用户用于替代生活燃料的 电量,比如电炊、取暖等,不包括照明、农副产品加工等用电 量。只有代燃料电量才执行代燃料电价,照明、农副产品加工等 用电量仍然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电价。

    3小水电代燃料基本条件

    4.0.2本条所称同期同类小水电站,是指在近2年内建设,开 发方式相同的小水电站。 4.0.3由于代燃料用户用电时间短而集中,并且用电保证率要 求较高,故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电站作为代燃料电源 点,以提高代燃料供电可靠率。 4.0.6应按照水利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技术进步和标准化管 理指导意见》(水电【2009]383号)的要求,推进代燃料电站

    4.0.3由于代燃料用户用电时间短而集中,并且用电保证率要 求较高,故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电站作为代燃料电源 点,以提高代燃料供电可靠率。 4.0.6应按照水利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技术进步和标准化管 理指导意见》(水电【2009]383号)的要求,推进代燃料电站 技术进步,降低电站运行成本,提高电站运行安全可靠性。 4.0.7代燃料电站建设应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同时还应履行水工程 建设规划同意书、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等专项审批手续。严格执 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 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0.8“两票三制”是指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

    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5.0.1代燃料项目区范围的确定,应坚持整村推进的原则, 般以行政村为单元。不具备以行政村为单元的特殊地区,可选取 自然村为单元。

    择退耕还林区。“四区”分别指: (1)退耕还林区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规 划的区域。 (2)天然林保护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 林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地方级 自然保护区。 (4)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告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5.0.3代燃料供电区绝大部分居民应具有承受代燃料电价的能

    5.0.5低压线损率按式(1)计算:

    5.0.5低压线损率按式(1)计算

    6.0.1借网供电是指代燃料发电、供电分属不同企业,代燃料 电站按上网电价提供代燃料电量,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后按代燃 料电价向代燃料用户供电。 6.0.2供电可靠率按式(2)计算:

    式中R,一供电可靠率,% H一全年非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停电,限电小时 数,h。 代燃料用电高峰时段用电保证率按式(3)计算:

    式中P一 代燃料用电高峰时段用电保证率,%; H2每天代燃料时段内全年供电的累计小时数,h; H3一每天代燃料时段小时数,h,一般为5~6h。 6.0。4小水电代燃料用户证是代燃料用户享受代燃料电量和电 价、履行保护森林植被义务的有效凭证,记录该用户逐月使用代 燃料电量和交纳电费的情况,由代燃料用户持有。 6.0.6本条所称电炊、取暖等电器设备,不包括电视机、电冰 箱以及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 6.0.7本条给出了户均代燃料装机容量和年用电量的取值范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选取: (1)户均代燃料装机容量,东部地区取小值,中、西部地区 和气候严寒地区取大值。 (2)户均代燃料年用电量,东部地区、气候严寒地区取大 值,中西部地区取小值。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选取: (1)户均代燃料装机容量,东部地区取小值,中、西部地区 和气候严寒地区取大值。 (2)户均代燃料年用电量,东部地区、气候严寒地区取大 值,中西部地区取小值。

    7.0.2“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协会监督”是指: 小水电代燃料项自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的投资政策,由政府 组织实施;代燃料电站项目法人是企业性质的独立经济实体,负 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营,不以赢利为目的;小水电代燃料涉及广大 农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农民参与、支持和配合;项目成立以代燃 料用户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 会,对代燃料项目建设、运营和代燃料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 保护等进行监督。 7.0.3出资人及其代表行使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在保障项目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同 时,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 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

    7.0.3出资人及其代表行使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在保障项目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同 时,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 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 1937号)的要求,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监管,确 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4代燃料电站项目法人应符合下

    (4)项目法人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法人时,应由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7.0.5用户协会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行民主选举产生,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在代燃 料项目区以通知、传单等形式公布协会成员、章程以及供用电协 议等。协会成员以代燃料用户代表为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 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代燃料电站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人员 如需变更,应报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布。 代燃料用户协会或者项自法人应于每年年初在项目区张榜公 布上一年各代燃料用户使用的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保护 等情况。 7.0.6小水电代燃料标识宜设置在显著位置,标识大小宜与设

    7.0.6小水电代燃料标识宜设置在显著位置,标识大小宜与设

    置地点的空间相协调,标识的颜色、比例、文字字体等应符合水 利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技术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水 电【2009]383号)的相关要求

    效益主要采用定性方法分析评价,两种方法应合理结合。 8.0.3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建筑技术交底,小水电代燃料生态效益计算目前 还没有统一的公式,以下计算式和有关参数供参考。 (1)减少木材消耗量按式(4)计算:

    式中W1 一二氧化碳减排量,t; G2—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后减少的烧柴量,t; K一木柴折合标准煤的数值,按我国统一的标准煤热 值折算,每吨木柴折合标准煤0.43t,K2可 取0.43; K3一燃料1t标准煤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数值,t,根 据有关资料,K:一般取2.49。 (3)保护森林植被的吸收效益按式(6)计算:

    式中W2 吸收二氧化碳量,t; ? M2 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后减少的木柴消耗量,m;

    K一一1m森林每年可吸收固化二氧化碳的数值,t, 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公布的资料,K,可取1.83

    8.0.4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定性分析:

    (1)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农村居民不再受烟 熏火燎之苦,减少了火眼病、呼吸道病等疾病的发生;小水电代 燃料带动的改厨、改厕、改水、改路等,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生产 生活条件,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2)转移农村劳动力。小水电代燃料为农民提供了方便、快 捷、省时、省力的清洁生活能源,将农村居民从繁重的砍柴、运 煤和做饭等劳动中解脱出来,解放了农村劳动力。 (3)促进农村文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给封闭的山区农村带 来了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效减少 森林植被砍伐和温室气体排放,改善了山区农村的生态环境,促 进了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4)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农村居民用上清洁的小水电替代烧 柴烧煤,改变了传统生活习惯。小水电代燃料在改变农村人居环 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居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 (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小水电代燃料带动了偏远贫困 山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减缓了城乡差别 扩大化的趋势

    试验、检测与鉴定8.0.5经济效益主要从以下几方

    (1)发电效益。按照代燃料电价和余电上网电价计算项目每 年实现的产值和经济收入,并计算可为国家或地方增加的税收。 (2)增加农民收人。测算项目区农户每年减少欲柴和做饭等 劳动的工日,用于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副业增加的收入。 (3)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根据全国电力工业统计资料中每千 瓦时电量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计算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余电 上网电量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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