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57-201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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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main body
在工决算审计活动中主动实施审计行为,行使审计监督、
价权的水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粉煤灰标准,
水利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决定、意 见、建议的总称,是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和评价的 结果,
水利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整改落实情况实放 审计。
批准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同实际完成投资的差异,在建设项目 资金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同峻工结余资金数一致。
3.1.1竣工决算审计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管理体制 等确定审计内容。 3.1.2审计内容应包括主要环节的建设管理、资金运动的主要 盗向及掘管地德炜润竺
3.2.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 批部门批准。
3.2.2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 工程开工是否符合规定等。
3.2.2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
3.2.3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质量管理措施
3.2.3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质量管理措施是否有 效等。
3.3.1计划(预算)下达及分解依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 足额下达或分解等。 3.3.2资金来源是否列入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资金是否到位 建设资金存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滞留、截留建设资金等。 3.3.3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报 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3.3.4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动用是否经有权审批部门
3.3.6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概算执行情况审定表》,其格 式见附录A,比较概算执行情况。
3.4基本建设支出审计
3.4.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是 否真实合法,成本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有效执行,成本核算是否 准确等。
否具实合法,成本 准确等。 3.4.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算 是否准确;转出投资的转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3.4.3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程序、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造价 审计结果是否作为确认基本建设支出的依据。 3.4.4造价审计确定基本建设支出以外的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真 实合法,与造价审计的支出合计是否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一 致,有无超概算和标准的支出项目。 3.4.5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明细表》,其格式见附录B,审定
是否准确;转出投资的转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实合法,与造价审计的支出合计是否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 致,有无超概算和标准的支出项目
4.5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明细表》,其格式见附录B,审定 程造价,
3.4.5应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明细表》,其格式见附录B,
3.5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
3.5.1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概算是否批复,概算分解、调 整是否符合规定。
整是否符合规定。 3.5.2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的组织是否落实,委托地方政府实 施的是否签订协议,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及有 效执行。
项目法人是否按协议拨付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未 金的理是否分
3.5.3项目法人是否按协议拨付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未
3.5.4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存在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落实。
3.6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
3.6.1未完工程投资项目是否以项目概算(预算)、合同等为依 据计列测算方法是否合理。 3.6.2未完工程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项目计列,是否存在新 增工程内容及超概算项目,有无虚列工程量、人为提高工程造价 等。预留费用是否按明细项目计列,是否列支与本工程建设无关 的费用,是否存在虚列预留费用套取建设资金等
3.6.3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所需资金是否落实
3.6.4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总额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是 在规定的范围内。
3.6.4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总额占概算总投资的比
3.6.5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审 定表》,其格式见附录C,审定未完工程及费用
3.6.5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
3.7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3.7.1交付使用资产计量是否准确,交付使用资产对象是否真 实,交付使用资产是否账实相符等。 3.7.2交付使用资产分类是否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 产、无形资产分类填列,资产分类能否满足接收单位资产管理 要求。
3.7.3交付使用资产是否以成本核算等有关资料进
用分摊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不需安装设备等作为费用分: 对象;对直接分摊的费用,是否与分摊对象相关;对间接分摊 费用,分摊方法及依据是否符合理。
3.7.5应编制《建设项目峻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定表》,其
3.8.1基建收人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收人作 为基建收入的问题。 3.8.2各类基建收入的确认和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否准确。
3.8.2各类基建收入的确认和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否准
3.8.2各类基建收入的确认和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
3.9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
3.9.1审计基准日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真实、合法。 3.9.2 概算结余是否合理,竣工结余资金确认是否准确。 3.9.3 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出的呆坏账是否按规定处理: 是否按合同预留保证金。
3.9.1审计基准日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真实、合法。
3.9.3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出的呆坏账是否按规定处理; 是否按合同预留保证金。 3.9.4竣工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3.9.5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金情况审定表》,其格式见 附录E,反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资金构成。
3.9.4竣工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E,反映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资金构成。
3.10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计
3.10.1编制主体是否为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单位,是否成立工 作机构,责任是否明确。 3.10.2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 制;延期编制的,是否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3.10.3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SL19的要求编制。 3.10.4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选择是否正确,表格填制是否 符合规定,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竣工财务说明书的内容是 否全面、突出重点、真实可靠等。 3.10.5竣工财务清理结果是否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概 算(预算)与核算口径是否进行对应分析,与项目建设成本、资 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是否已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入 账,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的预留测算方法是否适当,待摊投 资和建设成本的分摊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准确
3.11.1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 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3.11.2应纳人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进行招标、投 标及政府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规避行为,是否 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有无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3. 12 合同管理审计
3.12.2合同签订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是否完 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内容要素是否完整,是否执行了相 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3.12.3合同变更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变更原因是否真实
3.12.4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程序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 求,合同履行中的差异是否进行分析,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 合理。
3.13.1是否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是否符 合规定。 3.13.2 监理业务是否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履行等
3.14.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
3.14.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需要,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3.14.2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14.2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
3.14.3与资金筹集和支付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是否清晰, 财务关系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3.14。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 定,核算是否准确。
3.14.5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3.15历次审计检查审计
5。1历次审计、检查、稽察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 5.2整改落实情况是否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报告,未整改问题 进行了原因分析。
3.15.2整改落实情况是否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报告,未翌
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
4.1.1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送 达审计通知书等环节。 2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征求意见等环节。 3审计报告阶段。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处理、下 达审计结论等环节。 4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整改落实和后续审计等环节。 4.1.2水利审计部门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 的审计程序进行。
4.2.1竣工决算审计应进行立项,并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 事项。 4.2.2审计立项应依据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4.2.1竣工决算审计应进行立项,并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 事项。
水利审计部门书面申报峻工决算审计立项;水利审计部门对符合 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接到项目法人书面申报10 个工作日内立项。
4.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4.3.1水利审计部门应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前进行审前调查,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 4.3.2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遵循全面性、效率性、规范性原则
4.3.2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遵循全面性、效率性、规范
按照峻工决算审计程序安排审计作业的全过程,明确提高峻工决 算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措施,
4.3.3审计实施方案格式见附录
4.3.4审计实施方案应由审计组负责编制,经水利审计部门审 核后实施
4.4.1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印发审计
4.4.2水利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立项文件和内部管理的有关要 求编制审计通知书
4.4.2水利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立项文件和内部管理的
4.4.3审计通知书格式见附录G
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5.1审计人员在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应过实施审计程序
4.5.1审计人员在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应通过实施审计程序 获取审计证据,作为审计评价的依据。 4.5.2审计证据应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 口头证据、环境证据等。审计证据应以书面证据为主。 4.5.3审计人员可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 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4.5.4审计人员应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进行复核,应实行三级复核。
4.5.5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以鉴定结
4.5.5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
论作为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 应做进一步核实。审计证据格式见附录H。
4.6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为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 执行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复核人员 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索引号及页次,审计标识与其他符 号及其说明等。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见附录I。
4.6.3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是纸质、磁带、磁盘、
4.6.4审计组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审计工 作底稿复核的职责。如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要求相关 审计人员补充或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6.5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水利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二
4.7.1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水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的征 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函格式见附录了。 4.7.2征求意见范围应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征求项目主管 部门、项目参建单位等相关单位意见。 4.7.3征求意见内容主要应包括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事实 存在,对存在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等。 4.7.4征求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辅以召开座谈会等其他 形式进行沟通。 4.7.5征求意见期限宜为10个工作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提 出书面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4.8.1审计组在峻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向水利审计部门出具
4.8.1审计组在峻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向水利审计部门出具 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书面文件
4.8.2审计报告应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日 期等要素。审计报告格式见附录K。 4.8.3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 审计结论、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4.8.4审计报告应以审计证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审计单位反 馈意见等为依据编制。 4.8.5水利审计部门应组织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包 插形式复核和内鉴复核
4.9.1水利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 结论,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4.9.2下达审计结论的形式包括转发审计报告,印发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 4.9.3审计结论应直接下达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 可抄送相关单位。
4.9.4审计结论下达后,水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审计结
4.10.1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按照水利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结 论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水利审计部门。 4.10.2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 见,采纳审计建议。 4.10.3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60个工作日内 执行完毕,并向水利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确需延长审计 结论整改执行期的,应报水利审计部门同意。
况进行后续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合理、 有效。 4.11.2后续审计的内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采纳与 执行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效果。 4.11.3对被审计单位已执行的审计结论部分,在后续审计中应 予以披露;对未执行的部分,应做出相应的处理
5.1.1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审计组织形式、建设项目的规模和 管理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审计方法。
5.1.2审计方法应主要包括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调查法、 分析法等。
5.2.1详查法: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所 有环节和建设资金使用的全部事项进行全面、详细审查审计 方法。
5.2.2详查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规范、
算不清晰或已经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设项目工决算 审计。
5.2.3审计人员运用详查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审计结
应全部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应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 所有的资料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分析,据此作出审计 判断。
5.3.1抽查法:在竣工决算审计时,从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事 项中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竣工决算情况 进行评价的审计方法
较好,机构比较健全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5.3.3审计人员运用抽查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建设
5.4.1核对法: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将建设管理和财务管
5.4.1核对法:在峻工决算审计时,将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事 项中的相关记录中两处以上的同一数值或相关数据相互对照,用 以验明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事项是否真实正确的审计 方法
付使用资产和账务的核对,工程价款结算量和实际完成量等之间 的核对等,
中发现的错误或疑点,及时查明原因。采用核对法作为证据的资 料应真实正确。当缺乏依据时,相互核对的数据应至少有两个不 同来源,并使其核对相符。
5.5.1调查法: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事 项进行内查外调,以判断真相,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5.5.2调查法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的价格、银行存款、往来款 项等调查核实。
方案,明确目的,确定被调查单位、内容、程序、方法及时间安 排等,并严格执行。
5.6.1分析法:在峻工决算审计时,对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事 项进行分析,以反映峻工决算审计事项真实合法的审计方法。 5.6.2分析法适用于峻工决算审计中的有关概算执行、合同履 往投新兴黛的审计
行、投资效益等的审计。
5.6.3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法进行峻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不同
的需要选择进行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达到审计目的
5.7.1接照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审阅法、复算法、比 较法等。 5.7.2按照审查盗料的顺序、可分为道查注和顺杰注等
5.7.3实物核对的方法,可分为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等
6.1.1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证竣工决算审计顺利 开展。
6.1.2有关单位应为峻工决算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6.1.2有关单位应为峻工决算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6.2.1水利审计部门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可分为自行开展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两种 形式。
6.2.2水利审计部门自行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应成立
人员应由水利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长宜由水利审计部门负 责人担任。因审计人员不足或专业力量无法满足审计需要时化工标准,可 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由审计组出具。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报 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6.2.3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应要求社会审
6.3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
6.3.1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应体现竞争原则,在审查资格资质, 综合比较质量、信誉、服务等的基础上,择优选定。对大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业务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6.3.1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应体现竞争原则,在审查资
冶金标准6.3.2委托社会审计应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业务委托书等方
1水利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峻工决算审计应出 具审计业务委托书,作为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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